收藏 分销(赏)

诉讼代理方法与技巧实务讲义.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806862 上传时间:2025-03-03 格式:DOCX 页数:68 大小:105.32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诉讼代理方法与技巧实务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诉讼代理方法与技巧实务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诉讼代理方法与技巧实务》讲义 第一章 律师执业 许多跨入律师行列的创业者,都把自己能够成为一个顶级的律师作为毕生的追求。然而,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需要真才实学,还需要一个完整的创业思路。 第一节 荣耀的职业 一、律师职业 法律是公平的使者,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在现实社会中一旦出现了违背正义、有失公平的事情,法律就会以自己手中的“天平”和“利剑”来查明失衡的原因,区分责任,匡正驱邪,恢复公平。法律之神孕育了律师这匡扶正义、济世救民,用法律的力量去经世纬道,论定是非和用公平正义去教化芸芸众生的时代使者。同时,法律也像对待所有社会成员一样,严格规范着律师,既赋予了律师职业以种种独享的权利,又规定了律师职业以种种独有的义务,并使这种权利和义务达到高度的对等与统一。这就是法律对每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最根本要求。也只有每一法律关系主体都严格履行了法定义务,其他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才有保障。 律师是为法而生,为公平、正义而战。律师这一职业是神圣的、崇高的。如若一个律师不了解法律的本质是社会正义、权利的平等和是非曲直的公正,那么,这个律师要么不算作律师,要么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律师,更称不上是一个合格的律师。因为,无论是哪一国家的律师,其职责都是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以最终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受侵害为目的。 二、职责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的内容,具体根据市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等还有很多具体规定,但最主要的是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怎样取得执业资格 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是法律赋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职务)相分离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基本含义是从事非律师职业的人可以取得律师资格,取得了律师资格的人即使不执行律师职务其律师资格也予以保留。 1、获得律师资格  纵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无非两条一是考试取得,一是考核取得。依我国律师法第 六、第七两条规定,我国实行双轨制,其中考试途径是原则,考核途径是特例。   考试:律师资格以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1993年1月28日,司法部决定成立“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现行律师法正式确立了律师资格国家考试法律制度。1986-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从1993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至今已举行了七次。   考核:这一途径只作为特例适用于特定的人。我国从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到1986年举行第一次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期间,曾采取单纯以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办法,这是由当时特定的条件决定的。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全国政法院校仅培养出毕业生两万余人,而且散布在全社会各个行业,法律人才匮乏,不可能采取考试的方法来解决律师资格问题。根据当时的情况,司法部决定取得律师资格由当地律师事务所申报地(市)司法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最后报司法部备案。 2、取得执业证书 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执业相分离的制度,仅仅取得律师资格还不能从事律师职业。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是: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具有律师资格;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④品行良好。 根据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之前,必须是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及行政案件代理、司法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可以按下列程序申请执业证书。 第一步 ,申请 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申请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书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此即为律师法所要求的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等5类材料。 第二步 ,审核 申请人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三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步,发照 符合条件批准执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工作执照;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及证明律师身份的凭证,因此它的管理十分重要。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以及保管等活动,司法部专门颁发了《律师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四)律师执业管理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律师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该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司法厅(局)是律师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律师法对律师进行管理。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管理机关,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律师进行管理,是双重管理体制。律师法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关系问题,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律师的执业管理既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也不完全是行业管理,而是两者的结合。 第二节 律师的责任 俗话说,律师的任务就是打官司的。官司的输赢只是双方当事人的事,似乎与律师自身无关,其实不然。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需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律师的法律服务已经扩展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承担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大。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不得牟取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不用说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的行为。律师实施了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和惩戒;造成客户或委托人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律师既是神圣而荣耀的职业,又肩负着巨大的责任,一般来说,律师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律师的民事责任 律师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聘请,帮助当事人办理有关法律事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委托关系属于代理关系(当然也有指定的刑事辩护)。当事人授予律师一定范围内的代理权并付给律师一定数额的酬金,律师则是根据授权或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于律师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即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因主观过错使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律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向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确定律师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对于促进律师自觉遵守职业规范,正确对待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律师责任心,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律师的社会信誉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还有利于促进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工作中的失误,有利于拓展律师业务,吸引更多的客户委托律师办理法 律事务,有利于律师与公众建立新型的信任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顺利进行。   律师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与其他一般民事赔偿责任一样,也是责任人具有过错行为的法律事实。具体就是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律师的故意或过失的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法律事实。基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是否有过错行为,而确定其有过错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律师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②律师的行为必须已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害,且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③律师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④律师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律师执行职务过程中。   律师的过错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律师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即不履行律师职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律师超越代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的行为,并且超越代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的行为又没有得到当事人的追认和律师事务所的认可,由此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向当事人隐瞒真相或有欺诈行为,或故意泄露当事人的秘密,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明知代理事项是违法的,但仍进行代理活动,或是唆使当事人规避法律、法规以至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等。   我国《律师法》条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该条还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困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违反律师法关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在法律程序方面的过失。律师刑事责任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责任。律师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执业责任。主要发生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 《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法》在“法律责任”章,对律师违反法律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其中第四十五条是关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是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冒充律师从事律师业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四十七条是关于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四十八条是关于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下面分别介绍一下其具体内容。   (一)关于对律师警告、停止执业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44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被处罚律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3、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8、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接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9、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10、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1、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关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关于对冒充律师从事律师业务活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者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关于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四、非诉讼事务责任 是指律师在非诉讼事务中,违反律师法关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而导致承担的过失赔偿责任。 第三节 律师的执业原则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动的整个过程,直到律师全面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 一、依据事实,尊重法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指导自己的全部执业活动。在为社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中,必须努力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积极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现象作斗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实现国家总任务的根本保证。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其他各项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在宪法指导下制定的,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只有它们的贯彻实施,才能保障宪法的实现。宪法和法律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意志,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国《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把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原则。国家制订律师法,设立律师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和健全国家的法制,并把它作为一项民主法律制度加以确立。因此,对律师贯彻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的要求是:第一,每个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当事人之所以要聘请律师,是因为其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需要法律保护,才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的责任,也是被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事务所的责职。 但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只能通过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途径去实现,而不能通过其他的途径去实现。不允许通过非法途径去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换而言之,律师绝不能采用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的手段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当事人甲,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虽经多次催讨,仍无结果。于是甲即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由于乙违反了合同,破坏合同法的正确实施,导致甲的十万元货款无法追回。律师要维护甲的合法权益,追回十万元货款,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乙偿还欠甲之货款,。如果乙不履行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追回货款。这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合同法的正确执行。如果律师伙同当事人采用暴力将乙拘禁,对乙施以肉刑,逼乙交出十万元。这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却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DIV> 第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坚持服务性与法律性的结合。律师的职责就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这是律师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律师如果没有对社会性的服务性,也就没有律师的业务活动。但是,律师的服务性离不开法律性。社会之所以需要律师服务,是由于法律性的要求。如果没有法律性要求,社会就不需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可见服务性与法律性既是相互储存的,又是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律师发展业务,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如果没有律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充分的良好的法律服务,法制不可能完善,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既要有服务性,又要有法律性,要做到法律性与服务性的统一,既要对当事人负责,又要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对法制建设负责。每个律师都要充分认识到,对国家对人民负责和对当事人的负责应该是统一的,而不能是矛盾的。律师认真贯彻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2)有利于实现以法治国、以法治省、市,以法治企事业单位,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有利于律师队伍建设,发展律师业务,提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 (4)有利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5)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律师只有通过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才谈得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如果, 律师离开为当亭人提供法律服务, 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前提, 则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无从谈起。因为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 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为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 这点与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公安人员及其他国家法律工作者有显著的区别。由于是提供法律帮助, 所以律师开展业务活动必须建立在律师和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 双方建立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委托合同关系。也就是说, 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时, 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不能强求, 不能做当事人没委托或超出委托范围内的事情。要求律师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的权利,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是律师的义务和应尽职责。这种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委托合同关系, 正是律师工作的特点。它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依据和前提, 是律师业务活动的主要内容, 也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法律(或国家)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赋予律师, 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职责, 这是由我国律师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就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 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严守执业道德和纪律 我国律师是公众心目中正义的使者, 在社会各职业道德规范中, 律师与教师、医师的职业道德伦理一样属于道德的最高层面, 这是由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所谓律师的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它以律师职业道德为依据是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律师能否严格按照执业纪律要求进行执业不仅关系到个案诉讼顺利进行 而且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关系到律师业未来发展的重要环节俗话说行有行规律师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个重要行业自然也离不开该行业特定的行为规则和执业的纪律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业的未来发展前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行业相关法规能否适应行业发展变化且健康有序地运行早在1980年国家司法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管理条例就对律师业的执业纪律及 相关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一系列准则和要求这些约束对于规范我国早期律师业的发展促进律师业的蓬勃壮大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其执业性质要求其独立,公正的执行职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了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的委托和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外,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五、接受全面监督 律师进行一切业务活动,必须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律师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我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律师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主体,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家机关方面,有权对律师实行监督的是: ① 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② 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③ 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司法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 ④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2、社会方面的监督,主要指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包括新闻机构、报刊杂志)等的监督. 3、当事人方面的监督。 4、律师的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坚持贯彻接受监督和指导原则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可以保证我国律师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对律师实行有效地监督和指导,保证我国律师的一切业务活动服务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建设,促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服务于人民群众,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利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再次,可以防止律师成为“讼棍”。 对我国律师,进行指导,以保证其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律师业务活动的健康发展。但是,如果没有对律师实行严格有效地监督,仍然可能脱离正确的政治方向,挑词架讼,坑害群众,变成“讼棍”。只能对律师在实行正确指导的同时,实行严格的监督,才能保证我国的律师始终是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律师,与旧社会的那种“讼棍”区别开来。 第四节 执业思路 一、拓展业务领域 在市场愈加激烈的今天,律师要明确当今法律服务业的社会需求,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拓展业务范围。 二、树立形象 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参与法律援助、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成绩,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受拜金主义风潮的影响,律师队伍也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极少数职业道德败坏的律师的不良所为,以及部分司法腐败案件中律师不光彩的参与,导致社会上民众对律师形象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看法。因此,重振律师行业的正气,进一步塑造律师的正面社会形象,已成为律师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在竞争与合作中取胜 青年律师有着无限的激情,潜力不可限量;青年律师有着高远的志向,汗水将成就梦想。在开发潜力、实现梦想的道路上,青年律师应认识到律师专业化是律师业的发展趋势,尽管也常为自己的专业化之路有惆怅、徘徊,但只要秉持做专业型律师的理念,只要定位和方向正确,持之以恒,锲而不舍,不畏风雨,青年律师的执业之路将一片光明。 第二章 锤炼执业基本功 根据《律师》第二十八条规定: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律师的业务相当广泛。律师要大有作为,就必须全面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练好律师基本功。 第一节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中最早、最广泛的一项,被认为是律师业务的精髓。在我国律师制度重建的最初几年,律师业务主要表现为刑事辩护。 辩护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 律师辩护,能够充分发挥辩护的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其他人辩护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一)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 根据《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按此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与侦查机关联系时的工作内容 提交委托书与律师事务所函 了解涉嫌的罪名 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 1、会见应携带的文件和证件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必须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若需陪同翻译,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会见的书面文件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2、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内容 1、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自己 2、排除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了解案情的干扰 3、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4、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5、其他工作 (三)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将其从羁押场所释放,犯罪嫌疑人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保证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四)代理申诉和控告 但犯罪嫌疑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有权对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一般法律知识欠缺,因此有必要委托律师来实现其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享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能够查阅案件材料、能够和犯罪嫌疑人单独会见,能够进行调查取证,能够就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发表无罪或者最轻的实质性意见。 (一)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 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查阅案卷材料应携带的证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执业证件 查阅案件诉讼文件: 侦查机关出具的审查起诉意见书 有关鉴定材料 其他案件材料 (其他的物证、书证) 分析诉讼文书中是否存在不清楚之处或可疑点 “犯罪”人员主体身份是否确定 “犯罪”行为的起因 嫌疑人是如何引发或介入到犯罪中的 “犯罪”行为的具体发生过程 “犯罪”后果是如何发生的 就具体案件而言,需要明晰化的情节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携带的证件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起诉意见书的副本 4、律师执业证书 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案情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涉嫌案件 3、如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是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手续是否完备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律师会见中的戒律: 不要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要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 (三)调查取证 1、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调查取证的目的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访问证人 《刑事诉讼法》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律师考虑能否将一个人作为证人进行调查前,应考虑: 精神上是否有缺陷或过于年幼不能正确表达 该人是否是事件的亲历者,亲眼看见或者亲眼听见事件 访问证人的注意事项: 访问证人最少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 访问证人最好在办公场所进行,绝对不要在宴请、娱乐的地方和证人约谈; 不要以现金、物品或其他任何方式给证人以作证报酬; 即便有和证人的谈话笔录,也不要直接将这份笔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最好是通过法庭传唤其出庭作证。 3、访问受害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受害人提供的证人 4、咨询专家 5、勘踏现场 6、收集书证和物证 7、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争取 (四)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1、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的特点 2、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争取检察院起诉时变更罪名或改变案件定性。 三、律师在一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 1、法院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查阅案件材料应携带的证件 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执业证 3、查阅案卷材料并分析 案卷材料可能掩藏着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全面掌握以下信 息 被告人的自然人情况 被指控犯罪的所有情节 被告人无罪、最轻的事实和材料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证据的三性 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分析案卷材料对其提出质疑 一一列明不利之处和有利之处 对不利之处和有利之处的矛盾,公诉机关如何解释,从怀疑者的角度如何解释,从第三者的角度,如何看待该解释。哪一方的说服力更强。 思考对辩护人最有利的辩护理由。 (二)会见被告人 1、应携带的证件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起诉书副本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2、与被告人讨论被指控的犯罪并确定辩护的方向 与被告人核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如何面对被告人的翻供 与被告人确定辩护方向并向其介绍庭审程序 (三)调查取证 1、寻找直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2、寻找否定或对抗控方证据的证据 否定控方证据效力的证据 对抗控方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四)选择辩护策略 1、案件事实辩护 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 (1)陈述或者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2)陈述或者证明被告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者犯罪目的 (3)陈述或者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者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阻却违法性事由 情节辩护 2、证据不足辩护 “孤证”不能定案 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证据不充分不能定案 3、法律适用辩护 非罪辩护 彼罪辩护 (五)出庭准备 1、提出管辖权异议 2、申请回避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在开庭前3日提交法院 5、申请延期开庭 6、要求更改出庭日期 四、律师参与一庭庭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出席法庭 1、提前到达法庭 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三天通知辩护律师开庭的具体时间和法庭位置。 2、注意出庭时候的衣物饰品 3、布置辩护席、放置资料 (二) 法庭中询问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1、法庭询问的目的 在开庭审理的前段,引导被告人自己将一个细节清晰,合情合理又合法、重点突出是我无罪故事讲述给审判者听,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将案件信息有计划地传递给审判者的过程。 2、法庭询问的内容 辩护律师在询问被告人之前首先要做的是,确定自己要让审判者知道什么信息。 询问中内容还应包括引导被告人向审判者解释案件中的疑点。 3、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