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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业务及损失业务准则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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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解读 目 录 第一篇 总则解读 1 第一讲 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1 一、总则规定解读 1 二、《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范围 2 三、《损失业务准则》适用范围 3 第二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 4 一、了解业务环境和承接条件的规定 4 二、业务环境具体内容的说明 4 三、承接条件内容的说明 5 第三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 7 一、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的规定 7 二、汇算清缴鉴证对象内容的含义 8 三、财产损失鉴证对象内容的含义 8 四、汇算清缴鉴证对象信息的含义 10 五、财产损失鉴证对象信息的分类 10 第四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 11 一、鉴证评价标准的规定 11 二、鉴证评价标准的分类 11 三、运用标准特征对鉴证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13 四、法定鉴证标准与其他鉴证标准的选择次序 15 第五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的证据 16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规定 16 二、职业怀疑态度 16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证据 16 四、重要性原则和法定性原则 19 五、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20 六、汇算清缴证据的获取 21 七、财产损失证据的获取 22 八、执行鉴证业务的程序选择 22 九、收集、评价鉴证证据 23 第六讲 鉴证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 24 一、鉴证工作记录 24 二、编制鉴证工作底稿 25 三、复核汇算清缴鉴证工作底稿 25 四、复核财产损失鉴证工作底稿 26 第七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报告 28 一、《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对鉴证报告的规定 28 二、出具鉴证报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9 第二篇 财产损失鉴证实务 30 第八讲 货币资产损失鉴证实务 30 一、现金损失的鉴证 30 二、坏账损失的审核 30 第九讲 实物资产损失鉴证实务 33 一、存货损失的审核 33 二、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 35 三、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37 第十讲 无形资产损失鉴证实务 38 一、《损失业务准则》对无形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规定 38 二、无形资产损失鉴证的程序选择 39 三、计算无形资产确认损失金额应关注接受投资的计假差异 39 第十一讲 投资损失鉴证实务 39 一、《损失业务准则》对投资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规定 39 三、投资损失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不同 41 四、计算投资损失应注意投资减值准备 41 第十二讲 其他资产损失鉴证实务 41 一、资产评估损失的审核 41 二、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的审核 42 三、担保资产损失的审核 43 四、抵押资产损失的审核 43 五、出售住房损失的审核 44 第十三讲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实务 45 一、《损失业务准则》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业务的规定 45 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的程序选择 46 三、应注意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 47 四、呆账损失的申报期限及需报送的资料 47 第三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实务 47 第十四讲 收入鉴证实务 47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 47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 48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 53 四、补贴收入的审核 54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 55 六、投资收益的审核 58 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65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 66 第十五讲 成本费用鉴证实务 69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 69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 73 三、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 76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77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77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 78 七、期间费用的审核 79 第十六讲 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鉴证实务 81 一、资产 82 二、负债 83 三、所有者权益 84 第十七讲 纳税调整与应税所得计算鉴证实务 84 一、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84 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90 三、弥补亏损 91 四、免税所得和减免项目 94 五、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95 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 97 七、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97 八、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 98 第十八讲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鉴证实务 99 一、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99 二、所得税额计算 99 《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解读 郭洪荣 许云雄 2 第一篇 总则解读 2.1 第一讲 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1.1 一、总则规定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2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以下简称“《损失业务准则》”)。从这两个准则的内容上来看,主要有三部分,一是执业原则,二是鉴证方法,三是鉴证实务。由于涉税鉴证业务的基本准则还没有发布,这个准则在执业原则方面写进了应属于基本准则规定的一些内容,这些内容在下一步的修订当中会作出调整。在鉴证实务部分,对鉴证记录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这些内容属于今后制定基本准则应考虑的范围。 《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等两个准则的总则部分都有(一)至(八)条,而且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只是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与财产损失两个名词的替代。因此,我们在解读两个准则时,以《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总则条款为例,讲解有关内容。 (一)、(二)条讲的是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目的和范围。具体规定是:“(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二)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这项规定讲了三个问题,一是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二是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三是《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2.1.2 二、《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范围 (一)《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 根据《汇算清缴业务准则》(一)的规定,本准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且汇算清缴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因此,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如果接受委托,执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的执业要求开展工作,但是评价标准和证据评价的法律依据,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 (二)《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二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查账征收的所有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由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计税方法不同,核定征收企业不存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问题,在计算上也不涉及税前扣除这个概念。可以说,税前扣除项目的概念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专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三)《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于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 《汇算清缴业务准则》中总则(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概念的规定,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应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专营业务,二是属于涉税鉴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规定,对没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不能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鉴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属学术研究团体,不具备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执业资质;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因此,对上述两家合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2.1.3 三、《损失业务准则》适用范围 (一)《损失业务准则》适用于内资企业财产损失鉴证业务 依据《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已取消审批。因此,《损失业务准则》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内资企业的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财产损失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损失业务准则》执行业务。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内容如下: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我局2000年3月13日颁布的国税发[2000]4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损失业务准则》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财产损失鉴证业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二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查账征收的所有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由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计税方法不同,核定征收企业不存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问题,在计算上也不涉及税前扣除这个概念。可以说,税前扣除项目的概念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专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三)《损失业务准则》适用于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 《损失业务准则》中总则(二)关于财产损失鉴证概念的规定,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应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专营业务,二是属于涉税鉴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规定,对没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不能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鉴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属学术研究团体,不具备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执业资质;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因此,对上述两家合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2.2 第二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一是了解业务环境,二是承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下面就这两个问题做一下介绍。 2.2.1 一、了解业务环境和承接条件的规定 在《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总则(三)中,对了解业务环境问题作出了规定。我们以《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总则条款为例,讲解有关内容。具体内容是“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在《汇算清缴业务准则》总则的(四)中对汇算清缴鉴证承接条件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承接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项目;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2.2.2 二、业务环境具体内容的说明 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要求,初步了解鉴证业务的下列业务环境: (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二)注册税务师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和财产损失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证据等内容。 (四)注册税务师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 (五)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2.2.3 三、承接条件内容的说明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项目”,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属于法定的汇算清缴(财产损失)事项,二是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办理的汇算清缴(财产损失)事项。 所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汇算清缴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所谓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的一般企业的财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和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损失。 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确认、计量和申请报批的财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这项规定主要有四个内容,一是财产主体规定,允许扣除的是“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二是时限规定,必须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三是处罚规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四是审批程序规定,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并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这个条件讲的是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当中,应遵守的几个重要的职业道德规范。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下面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独立性。 独立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注册税务师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注册税务师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因此,在他人看来注册税务师是独立的。如果注册税务师连形式上的独立性都不具备,就无法让人相信他们具有实质上的独立。可见,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由于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意见是外界人士决策的依据,因此,独立原则强调注册税务师除了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外,还必须在外界人士面前呈现出形式上的独立,只有这样才会得到社会公众信任。 2.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职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其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必须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3.技术规范。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各项准则、规范等职业规范,并合理运用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4.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某一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鉴证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其中,职业品德是指职业税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的职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其专业职责的能力;职业责任是指职业税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5.职业谨慎。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具备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职业谨慎可以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去理解。前者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不得拖拖拉拉,应当没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注册税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鉴证任务。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该项业务。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这个条件是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提出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要求。一是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汇算清缴(财产损失)证据,不得对客户的汇算清缴(财产损失)事项发表意见。二是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职业风险。三是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鉴证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经在有关规定中确定下来的,属于格式性条款,没有商量的余地。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人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约定双方签字认可,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鉴证业务约定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鉴证业务约定书可以增进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了解,尤其是使被鉴证单位了解鉴证人员的鉴证责任和需要提供的合作。 2.鉴证业务约定书可作为被鉴证单位鉴证业务完成情况及税务师事务所检查被鉴证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 3.如果出现法律诉讼,鉴证业务约定书是确定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 2.3 第三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 2.3.1 一、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的规定 在《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总则(五)中,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作出了规定。我们以《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总则条款为例,讲解有关内容。具体内容是“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总则(五)规定的鉴证对象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鉴证对象的内容,二是指鉴证对象的形式。 2.3.2 二、汇算清缴鉴证对象内容的含义 鉴证对象或称鉴证对象的内容,是指汇算清缴的状况。与汇算清缴有关的鉴证对象如:本年经营成果、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状况、免税状况、技术开发费发生状况、购置国产设备状况等内容。简单地说,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所涉及的内容。根据本准则规定,鉴证对象包括:收入总额、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等内容。 2.3.3 三、财产损失鉴证对象内容的含义 鉴证对象或称鉴证对象的内容,是指财产损失的状况。财产损失有关的鉴证对象如:各类财产损失状况、税前扣除年度选择状况等内容。 (一)内资企业一般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三条对内资企业财产损失对象做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鉴证对象 符合4号令规定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是第二类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第二条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对象做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0.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11.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2.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含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 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三)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对象 符合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损失,是第三类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财产损失除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两类财产损失外,还包括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的税务处理,所依据是国税发[2001]39号文件,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3.4 四、汇算清缴鉴证对象信息的含义 鉴证对象信息或称鉴证对象的形式,是指与汇算清缴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如: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对象信息,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的资料等法定内容。 2.3.5 五、财产损失鉴证对象信息的分类 鉴证对象信息或称鉴证对象的形式,是指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如: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等。下面根据鉴证对象分类,介绍鉴证对象信息的分类。 (一)一般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 一般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令中,第三章规定的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还包括各类财产损失按规定应提供的证据。这里仅介绍第三章规定的证据,其他有关证据在各类资产的具体鉴证中做介绍。 (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令中,第九条规定的,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 关于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证据做出统一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以各省市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为鉴证对象信息。 2.4 第四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 2.4.1 一、鉴证评价标准的规定 在《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总则(六)、(八)中,对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作出了规定。我们以《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总则条款为例,讲解有关内容。具体内容是“ (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 2.4.2 二、鉴证评价标准的分类 (一)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 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对象的法定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 按照法律效力级别来说,鉴证标准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正式标准是指国家法定标准和行业自律标准;非正式标准是指企业单位内部制定的标准。 税务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标准与审计的鉴证标准是不同的,税务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标准只承认正式标准,而不承认非正式标准。就目前来看,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务鉴证标准主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以及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法规。 税务的财产损失鉴证标准与审计的鉴证标准是不同的,税务的财产损失鉴证标准只承认正式标准,而不承认非正式标准。就目前来看,财产损失的税务鉴证标准主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国税发[2001]39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等三个财产损失的特别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方法。 在审计上的鉴证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如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如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或确定的绩效水平。《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号文件规定,“标准可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也可能是专门制定的。采用标准的类型不同,注册会计师为评价该标准对于具体鉴证业务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工作也不同。” (二)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按性质分类,评价标准是分为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定性标准一般包括国家的各项方针和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定量标准一般使用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基本标准,或称预先确定好的标准或预算标准。一般包括国家下达的指标、计划,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指标、预算,以及本单位制定的各种详细的计划、指标、定额等等。 二是历史标准。这类指标以以前的实际表现为基础,是对计划、预算、定额等标准的补充。 三是外部标准,以其它组织单位业绩为评价依据,但应找到一个较为相似的横向比较对象。另外,对于新产品新工艺,由于没有相应的历史资料可以比较,同期同行业又无同类指标可以参考,要评审其经济效益,就得借助于科学技术来测定。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的定性标准就是前边所说的正式标准,实际使用的定性标准就是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文件的规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的定量标准主要是基本标准,以历史标准和外部标准为辅助标准。比如: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坏帐准备的计提标准为5‰等就属于基本标准。比如:征管法关于关联交易纳税调整规定中,所提到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等就属于外部标准。比如:注册税务师在2006年度,执行确认2003年度亏损额的鉴证业务,就应当按照2003年度的计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960元等就属于历史标准。 (四)财产损失鉴证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财产损失鉴证的定性标准就是前边所说的正式标准,实际使用的定性标准就是有关财产损失的三个税收文件。财产损失鉴证的定量标准仅有基本标准这一个类型,不使用历史标准和外部标准。 财产损失鉴证的定量标准只使用基本标准,不使用历史标准和外部标准。例如:《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文件中强调的“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这句话中的“房改价格”,就是关于停止实物分房后出售住房损失鉴证的定量标准。 税务上的定量标准与审计上的定量标准的差别,主要是前者只使用基本标准,而后者使用的标准有以下三个类型。 2.4.3 三、运用标准特征对鉴证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一)注册会计师鉴证标准的特征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有适当的标准。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1.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2.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3.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4.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5.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二)注册税务师鉴证准则与注册会计师鉴证准则关于标准特征的含义不同 在《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总则(六)规定,“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尽管在描述评价标准特征时,《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等两个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使用了相同的名称,但实际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由于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理解性等四个特征,在执行业务时,会受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原则差异影响和修正。因此,同一标准在涉税鉴证中的评价结果,与在审计鉴证中的评价结果是不同的。下面介绍几个原则差异的比较,供大家参考。 1、相关性的原则差异 注册会计师鉴证准则规定“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这项规定与会计制度的相关性原则是相同的。 注册会计师鉴证准则与会计制度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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