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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检验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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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检验评定导则 (围护结构部分) 合 肥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2008.12.10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节能、保护环境、改善居住条件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规范标准,提高人们对建筑节能的认识,维护居住建筑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节能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在规范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础上,加强对节能建筑的现场检测和监督,评定建筑节能效果,全面推进合肥市的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合肥市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特编制本标准。 本导则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和借鉴了国内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合肥市的具体情况,通过科学的试验研究,并在征求相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导则共分五章,其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现场检测、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评定及其附录。 本导则有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不断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函寄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地址: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邮编:23000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导则起草单位: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 安徽建工集团科技开发中心 本导则参加单位: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章茂木 丁昌杰 王俊贤 章家海 倪立峰 彭尧 曾伟 目 次 1 总则 ……………………………………………………………………………3 2 术语、符号 ………………………………………………………………………3 3 基本规定 ………………………………………………………………………5 4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现场检测 ……………………………………………7 4.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 ……………………………………………… 7 4.2 外窗窗口整体气密性能检测 ………………………………………………9 4.3 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检测 ………………………………………………9 4.4 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 ………………………………………………10 4.5 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测 …………………………………12 5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评定 ……………………………………………13 5.1 现场检测指标法 …………………………………………………………13 5.2 建筑节能软件计算法 ……………………………………………………14 5.3 建筑节能综合评定 ………………………………………………………15 附录 A 仪器仪表的性能要求 …………………………………………………17 附录 B 建筑物外窗窗口整体气密性能检测操作程序 ………………………18 附录 C 室外气象参数的现场检测方法 ………………………………………19 附录 D 建筑物平均室温现场检测、计算方法 ………………………………20 附录 E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的检测流程 ……………………………22 附录 F 《民用建筑节能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附录二中的附表2.2和附表2.3 ……………………………23 附录 G 合肥市室外主要气象参数 …………………………………………24 附录 H 《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对外窗传热 系数限值、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的规定要求 …………25 附录 I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 (合建设[2007]15号) ………………………………………………27 附录 J 本标准用词说明 ……………………………………………………31 条文说明 ………………………………………………………………………32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节能、保护环境、改善居住条件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规范、标准,评定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成效,维护居住建筑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节能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新建、扩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检验评定。检验评定时以居住建筑或试点居住建筑的单体为对象,或对多栋同一类型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检测评定。 1.0.3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评定的机构,应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授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评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1.0.4 在进行居住建筑的节能检验评定时,除应遵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居住建筑 为人们提供生活、休息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如住宅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建筑、公寓或住宅、连体别墅和独栋别墅)、集体宿舍、幼托建筑。 2.1.2 试点居住建筑 被列入国家或省市级计划,以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理念、新工艺、新材料为目的而建造的带有示范或验证性质的单栋居住建筑物或建筑群。 2.1.3 围护结构 建筑物及房各面间的围挡物。它分透明和不透明两部分:不透明围护结构有墙、屋顶、楼板和地面等;透明围护结构有窗户、天窗和阳台门等;按是否同室外空气直接接触以及在建筑物中的位置,又可分为外围护结构和内围护结构。 2.1.4 热流计法 指用热流计进行热阻测量并计算传热系数的测量方法。 2.1.5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度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2.1.6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外墙构件中,对各部分(如主墙体、钢筋混凝土梁和柱等)的传热系数按面积计权的平均传热系数。 2.1.7 外窗窗口单位空气渗透量 在标准空气状态下,当窗内外压差为10Pa、外窗所有可开启窗扇均已正常关闭的条件下,单位窗口面积单位时间内由室外渗入的的空气量,单位:m3/m2.h。该渗透量中既包括经过窗本身的缝隙渗入的空气量,也包括经过外窗与围护结构之间的安装缝隙渗入的空气量。 2.1.8 附加渗透量 在标准空气状态下,当窗内外压差为10Pa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受检外窗以外的缝隙渗入的空气量,单位:m3/h 2.1.9 红外热像仪 基于表面辐射温度原理, 能产生热像的红外成像系统。 2.1.10 热像图 用红外热像仪拍摄的表示物体表面表观辐射温度的图片。 2.1.11 参照温度 在被测物体表面测得的用来标定红外热像仪的物体表面温度。 2.1.12 环境参照体 用来采集环境温度的物体,它并不一定具有当时的真实环境温度,但具有与被测物相似的物理属性,并与被测物处于相似的环境之中。 2.1.13 热桥(冷桥) 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中包含金属、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墙、梁、柱、肋等部位,在室内外温差作用下,出现局部热流密集的现象,内表面温度较低(或较高)的部位,这些部位形成传热(或冷)的桥梁,称为热桥(或冷桥)。 2.1.14 热工缺陷 当保温材料缺失、受潮、分布不均、其中混入灰浆或围护结构存在空气渗透的部位时,则称该围护结构在此部位存在热工缺陷。 2.1.15 体型系数 居住建筑物与室外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或空调)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当居住建筑物附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应以首层地面以上作为计算对象。对于两层或两层以下为商铺且每间面积不大于300m2的居住建筑物,均按居住建筑计算。 2.1.16 检验批 按规定的要求或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1.17 典型气象年 以近3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一年各月接近30年的平均值作为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不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 2.1.18 采暖年耗电量 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2.1.19 空调年耗电量 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2.1.20 热惰性指标 表征围护结构对温度波衰减快慢程度的无量纲指标。单一材料围护结构,D=RS;多层材料围护结构,D=∑RS。式中的R为围护结构材料层的热阻,S为相应材料层的蓄热系数。 2.1.21 露点温度 在大气压力一定、含湿量不变的情况下未饱和的空气因冷却而达到饱和状态时的温度。 2.1.22 冷凝或结露 特指围护结构表面温度低于附近空气露点温度时,表面出现冷凝水的现象。 2.2 符号 R—围护结构的热阻 (m2·K/W) θIj—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第j次测量值 (℃) θEj—围护结构外表面温度的第j次测量值 (℃) qj—热流密度的第j次测量值 (W/ m2) K—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W/m2·K); R1—内表面换热阻,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附录二附表2.2的规定采用,一般取0.11 ㎡.K/W; Re—外表面换热阻,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附录二附表2.3的规定采用,一般取0.04 ㎡.K/W; —受检表面缺陷区域面积与主体区域面积的比值; —受检内表面由于热工缺陷所带来的能耗增加比; —受检表面主体区域(不包括缺陷区域)的平均温度(℃); —受检表面缺陷区域的平均温度(℃); —第i幅热像图主体区域的平均温度(℃); —第i幅热像图缺陷区域的平均温度(℃); —第i幅热像图主体区域的面积(m2); —第i幅热像图缺陷区域的面积,指与T1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1℃的点所组成的面积(m2); —环境温度(℃); —热像图的幅数,=1~n; —每一幅热像图的张数,=1~m。 —受检表面缺陷区域面积与主体区域面积的比值; —受检内表面由于热工缺陷所带来的能耗增加比; —受检表面主体区域(不包括缺陷区域)的平均温度(℃); —受检表面缺陷区域的平均温度(℃); —第i幅热像图主体区域的平均温度(℃); —第i幅热像图缺陷区域的平均温度(℃); —第i幅热像图主体区域的面积(m2); —第i幅热像图缺陷区域的面积,指与T1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1℃的点所组成的面积(m2); —环境温度(℃); —室内外计算温度下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检测持续时间内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逐时值的算术平均值(℃); te m—检测持续时间内室外空气温度逐时值的算术平均值(℃); tdi —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或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第4.1.1条的规定采用; tde—室外计算温度(℃),应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或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第2.0.1条的规定采用; trm —检测持续时间内房间平均室温(℃)。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建筑的节能检验评定以居住建筑或试点居住建筑的单体为对象,也可对多栋同一类型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检验评定。当需对多栋同一类型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检验评定时,其条件应符合本导则第3.0.5条、第3.0.6条的规定。 3.0.2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现场检测项目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分 类 动 主要检测项 一般检测项 居住建筑 围护结构(包括:外墙、屋面、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楼板)传热系数; 外窗窗口整体气密性能; 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 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试点居住 建 筑 围护结构(包括:外墙、屋面、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楼板、分户墙、层间楼板)传热系数; 外窗窗口整体气密性能; 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 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注:外门窗传热系数、外窗的气密性能、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等见证取样实验室检测;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等应满足本导则第3.0.12条的规定要求。 3.0.3 对新建、扩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围护结构节能现场检测评定,应在围护结构体基本干透的情况下进行。检测的抽样数量、检测和评定的方法应满足本导则的相应规定。 3.0.4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现场节能项目检验的检测数量应以单栋或“同一类居住建筑”中的“代表性居住建筑”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随机抽样确定,并应按表3.0.4的规定执行。 表3.0.4 检测项目 检测数量规定 围护结构 传热系数 1、每个检验批中的检测数量不得少于3套(间),其中顶层不得少于1套(间); 2、检测部位按表3.0.2规定执行。受检部位应从受检套(间)的围护结构中随机抽取。顶层受检套(间)的受检部位不得少于2处,其中屋面受检部位不得少于1处;其他受检套(间)的受检部位不得少于1处。 外窗窗口整体气密性能 1、每个检验批中的检测数量不得少于3套(间),位于底层的不得少于1套(间),每套(间)不得少于1樘外窗; 2、同一类型居住建筑物的受检数量应为每栋不得少于一套(间),当多于一套(间)时,则应位于不同楼层内; 3、每个检验批应为同系列、同规格、同材料、同生产厂家的产品。 外围护结构 隔热性能 1、每个检验批中的检测数量不得少于3套(间),其中顶层不得少于1套(间); 2、检测部位包括:外墙、屋面。 受检部位应从受检套(间)中随机抽取,每一受检套(间)的受检部位不得少于1处,屋面不得少于1处。; 3、同一朝向外墙主体部位受检面的数量不得少于3面,且至少有3面分布在不同的受检套(间)。 外围护结构 热工缺陷 1、每个检验批中的检测数量不得少于3套(间),其中顶层不得少于1套(间); 2、外墙或屋面的受检部位应以建筑内部分隔(开间)为依据。受检外表面应从受检套(间)的外墙或屋面中随机抽取。每一受检套(间)的外墙受检面数不得少于1面;顶层屋面不得少于1间。 外围护结构 热桥部位内 表面温度 1、每个检验批中的检测数量不得少于3套(间),其中顶层不得少于1套(间); 2、检测部位应在受检套(间)内随机抽取。每一受检套(间)的检测部位不得少于1处;顶层屋面不得少于1处。 3.0.5 当居住建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居住建筑”: 1 相同的体型系数; 2 相同的朝向(朝向偏差不大于150) 3 相同的外围护结构构造:包括选用的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的品种和厚度及其做法; 4 相同的建筑层数; 5 相同的窗墙面积比; 6 相同的窗框材料和玻璃品种。 3.0.6 当在“同一类型居住建筑”中随机抽取“代表性居住建筑”作为检验批时,应依据其规模、朝向和层数等综合确定。 3.0.7 检测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或测试证书。其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3.0.8 建筑物年采暖耗电量的室内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计算温度:18℃; 2 换气次数:1.0次/h; 3.0.9 建筑物年空调耗电量的室内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计算温度:26℃; 2 换气次数:1.0次/h; 3.0.10 室外计算气象资料应采用合肥典型气象年的逐时数据进行计算。 3.0.11 计算居住建筑年采暖耗电量和年空调耗电量的参照建筑物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参照建筑物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等均应与受检居住建筑完全相同;当设计的建筑体形系数大于现行节能设计标准时,参照建筑的每面外墙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 参照建筑物各朝向和屋顶的开窗面积应与受检建筑物相同,但当受检居住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屋面的天窗)面积超过我国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物该朝向(或屋面)的窗面积应减少到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 参照建筑物外墙、屋面、分户墙、层间楼板、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外门的各项性能指标均应符合我国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 采暖、空调设备为家用气源热泵空调器,空调额定能效比取2.3,采暖额定能效比取1.9; 5 室内照明得热为每㎡每天0.0141kWh;室内其它得热平均强度为4.3W/㎡。 3.0.12 对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进行检验评定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 法定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节能设计的审查文件: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合格证书等; 2 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书及相关图纸、热工计算书和建筑节能设计一览表、节能设计修改文件或设计修改通知书(或单); 3 由具有建筑节能相关检测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要求,出具的现场见证取样复验或检测报告,包括: ① 保温材料(包括保温墙材)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 ②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③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④ 墙体保温层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拉拔试验、保温板材与基层粘结强度的拉拔试验; ⑤ 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⑥ 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的外门窗(含阳台门)及保温材料所作的热工性能复验报告,包括:外门窗传热系数、外窗的气密性能等级等; 4 外门窗(含阳台门)及保温材料等生产厂商的产品认定证书; 5 外墙墙体、屋面和热桥部位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 6 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的验收记录;对于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应提交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 4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现场检测 4.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 4.1.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现场检测宜采用热流计法。 4.1.2 热流计及其标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热流计》JG/T3016的规定。 4.1.3 温度传感器用于温度测量时,不确定度应小于0.5℃;用一对温度传感器直接测量温差时,不确定度应小于2%;用两个温度值相减求取温差时,不确定度应小于0.2℃。 4.1.4 热流和温度测量应采用巡检仪,数据存储方式应适用于计算机分析。测量仪表的附加误差应小于4μV或0.1℃。 4.1.5 测点位置应根据检测目的并宜采用红外热像仪协助确定,不应靠近热桥、裂缝和有空气渗漏的部位,不应受加热、制冷装置和风扇的直接影响,且应避免阳光直射。现场检测时,内、外表面温度测点各不宜少于3点,热流计的数量不得少于两块。 4.1.6 热流计和温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流计应直接安装在受检围护结构的内表面上,且应与表面完全接触; 2 温度传感器应在受检围护结构内、外表面安装。内表面温度传感器应靠近热流计安装,外表面温度传感器宜在与热流计相对应的位置安装。温度传感器连同0.1m长引线应与受检表面紧密接触,传感器表面的辐射系数应与被测表面基本相同。 4.1.7 检测环境和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检测时间宜选在冬季最冷月且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天气; 2 对于设置集中采暖或分散采暖系统的,冬季检测应在采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 3 对于无采暖系统的,应适当地人为提高室内温度后进行检测。在室内、外温差较小的季节,可采取人工加热或制冷的方式建立室内、外温差。受检围护结构内、外表面逐时温差应不小于10℃,且检测过程中的任何时刻,受检围护结构内、外表面温度的高低关系应保持一致; 4 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96h,在检测期间,室内空气温度应保持基本稳定; 5 热流计不得受阳光直射,围护结构受检区域的外表面宜避免雨雪侵袭和阳光直射。 4.1.8 检测期间,应逐时记录热流密度和内、外表面温度,每次记录的时间间隔不大于30分钟。 4.1.9 数据分析宜采用算术平均法,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围护结构热阻的末次计算值与24小时之前的计算值相差不大于5%; 2 检测期间内第一个INT(2×DT/3)天内与最后一个同样长的天数内围护结构热阻的计算值相差不大于5%。 注:DT为检测持续天数,INT表示取整数部分。 4.1.10 采用算术平均法进行数据分析时,应按式(4.1.10)计算围护结构的热阻,并应使用全天数据(24小时的整数倍)进行计算: (4.1.10) 式中:R— 围护结构的热阻 (m2·K/W) θIj—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第j次测量值 (℃) θEj—围护结构外表面温度的第j次测量值 (℃) qj—热流密度的第j次测量值 (W/ m2) 4.1.11 应按下式(4.1.12)计算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K=1/( R1+R+Re ) (4.1.12) 式中: K—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W/m2·K); R1—内表面换热阻,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附录二附表2.2的规定采用,一般取0.11 ㎡.K/W; Re—外表面换热阻,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附录二附表2.3的规定采用,一般取0.04 ㎡.K/W; 4.2 外窗窗口整体气密性能检测 4.2.1 外窗窗口整体气密性能的现场检测应在外窗安装完毕且能正常使用后、受检外窗几何中心高度处的室外瞬时风速不大于3.3m/s的条件下进行。 4.2.2 外窗窗口整体气密性能检测,执行《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211-2007标准,检测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检测操作程序见本导则附录B。 4.2.3 环境参数(室内外空气温度、室外风速和大气压力等)应进行同步检测。 4.2.4 每个检验批在开始正式检测前,均应对检测系统附加渗透量进行一次现场标定。标定用外窗应为受检外窗或与受检外窗相同的外窗,附加渗透量不应大于受检外窗窗口总空气渗透量的20%。 4.2.5 在检测装置、现场检测人员和操作程序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当检测其它相同外窗时,检测系统本身的附加渗透量可不作再次标定。 4.2.6 每樘受检外窗的检测结果应取连续三次检测值的平均值。 4.2.7 差压表、大气压力表、环境温度检测仪、室外风速计和长度尺的不确定度分别不应大于2.5Pa、200 Pa、1℃、0.25m/s和3mm。空气流量测量装置的不准确度不应大于测量值的13%。 4.2.8 外窗窗口单位空气渗透量检测值的处理,按照《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标准的规定执行。 4.3 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检测 4.3.1 居住建筑的东(西)外墙和屋面应进行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现场检测。 4.3.2 隔热性能现场检测宜在夏季最热时间段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大于30min。 4.3.3 检测期间室外气候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开始前2天应为晴天或少云天气; 2 检测日应为晴天或少云天气,水平面的太阳辐射照度最高值不宜小于《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附录三附表3.3给出的合肥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最高值的90%; 3 检测日室外最高逐时空气温度不宜小于35℃; 4 检测日室外风速不应超过5.4m/s。 4.3.4 检测部位或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受检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所在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 2 围护结构外表面的直射阳光在白天不应被其它物体遮挡; 3 检测时,房间的窗应全部开启。 4.3.5 在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现场检测时,应同时检测如下内容: 1 室内、外空气温度; 2 受检外围护结构内外表面温度; 3 室外风速; 4 室外水平面太阳辐射照度。 其检测方法应分别符合本导则第4.1节、附录C和附录D的规定。白天太阳辐射照度的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5min,夜间可不记录。 4.3.6 内、外表面温度的测点应对称布置在受检外围护结构的两侧,与热桥部位的距离应大于墙体(屋面)厚度的3倍以上。每侧温度测点应至少各布置3点,其中一点布置在接近检测面中央的位置。 4.3.7 内表面逐时温度应取内表面测点所有相应时刻检测结果的平均值。 4.4 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 4.4.1 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应包括外表面热工缺陷检测和内表面热工缺陷检测。 4.4.2 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宜采用红外热像仪进行检测,检测流程宜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4.4.3 红外热像仪及其温度测量范围应符合现场检测要求。红外热像仪设计适用波长范围应为8.0~14.0μm,传感器温度分辨率(NETD)应小于0.08℃,温差检测不确定度应小于0.5℃,红外热像仪的像素不应少于76800点。 4.4.4 检测前及检测期间,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至少24h内,室外空气温度的逐时值与开始检测时的室外空气温度相比,其变化不应大于10℃。 2 检测前至少24h内和检测期间,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内外平均空气温度差不宜小于10℃。 3 检测期间与开始检测时的空气温度相比,室外空气温度逐时值变化不应大于5℃,室内空气温度逐时值的变化不应大于2℃。 4 1h内室外风速(采样时间间隔为30min)变化不应大于2级(含2级)。 5 检测开始前至少12h内受检的外表面不应受到太阳直接照射,受检的内表面不应受到灯光的直接照射。 6 室外空气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5%,空气中粉尘含量不应异常。 4.4.5 检测前宜采用表面式温度计在受检表面上测出参照温度,调整红外热像仪的发射率,使红外热像仪的测定结果等于该参照温度;宜在与目标距离相等的不同方位扫描同一个部位,以评估临近物体对受检外围护结构表面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遮挡措施或关闭室内辐射源,或在合适的时间段进行检测。 4.4.6 受检表面同一个部位的红外热像图,不应少于2张。当拍摄的红外热像图中,主体区域过小时,应单独拍摄1张以上(含1张)主体部位红外热像图。应用图说明受检部位的红外热像图在建筑中的位置,并应附上可见光照片。红外热像图上应标明参照温度的位置,并随红外热像图一起提供参照温度的数据。 4.4.7 受检外表面的热工缺陷应采用相对面积ψ评价,受检内表面的热工缺陷应采用能耗增加比β评价。ψ和β应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4.4.7-1) (4.4.7-2) (4.4.7-3) (4.4.7-4) (4.4.7-5) (4.4.7-6) (4.4.7-7) (4.4.7-8) 式中 --- 受检表面缺陷区域面积与主体区域面积的比值; --- 受检内表面由于热工缺陷所带来的能耗增加比; --- 受检表面主体区域(不包括缺陷区域)的平均温度(℃); --- 受检表面缺陷区域的平均温度(℃); --- 第i幅热像图主体区域的平均温度(℃); --- 第i幅热像图缺陷区域的平均温度(℃); --- 第i幅热像图主体区域的面积(m2); --- 第i幅热像图缺陷区域的面积,指与T1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1℃的点所组成的面积(m2); --- 环境温度(℃); ——热像图的幅数,=1~n; ----每一幅热像图的张数,=1~m。 4.5 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测 4.5.1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宜采用热电偶等温度传感器贴于受检表面进行检测,检测仪表应符合本导则第4.1节的规定。 4.5.2 检测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时,内表面温度测点应选在热桥部位温度最低处,具体位置可采用红外热像仪协助确定。室外空气温度测点布置应按本导则附录C的执行。室内空气温度测点布置应按本导则附录D的执行。 4.5.3 内表面温度传感器连同0.1m长引线应与受检表面紧密接触,传感器表面的辐射系数应与受检表面基本相同。 4.5.4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测条件: 1 应在采暖系统正常运行工况下进行; 2 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 3 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天气。 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数据应每小时记录一次。 4.5.5 室内外计算温度下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应按下式(4.5.5)计算: (4.5.5) 式中: — 室内外计算温度下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 检测持续时间内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逐时值的算术平均值(℃); te m— 检测持续时间内室外空气温度逐时值的算术平均值(℃); tdi — 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或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第4.1.1条的规定采用; tde— 室外计算温度(℃),应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或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第2.0.1条的规定采用; trm —检测持续时间内房间平均室温(℃)。 5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评定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评定应以核验符合本导则第3.0.12条规定的“技术文件”、现场检测指标法、建筑节能软件计算法为内容进行的综合评定。 5.1现场检测指标法 5.1.1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现场检测值应小于或等于“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中相应的设计值。当设计不明确时,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值应小于或等于合肥市地方标准限值的规定。 1当住户或房间围护结构受检部位传热系数的现场检测值均满足上述规定时,应判定该检验批合格。 2 当受检部位出现一处不合格时,应对其进行重新检测,受检面不变,检测的具体部位可以调整。当经重新检测满足上述规定时,可认定该检验批合格。 3 当受检部位的现场检测值出现两处不满足上述规定或出现一处经复测仍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则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 5.1.2 外窗窗口整体气密性能 居住建筑窗洞墙与外窗本体的结合部应密闭,外窗窗口整体气密性能应与外窗本体相同,并应满足设计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或地方节能规定的外窗气密性等级要求。外窗气密性能分级见表5.1.2。 1 当所有受检外窗的检测结果均满足本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检验批合格。 2 当受检窗中有一樘外窗的检测结果不满足本规定时,应重新随机抽取一樘外窗作为受检窗,经检验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可判定该检验批合格。 3 当不满足本规定的受检窗数量超过一樘或再次抽取的复检窗仍不满足本规定时,应判该检验批不合格。 表5.1.2 外窗气密性能分级 [ m³/(m2.h)] 分级 1 2 3 4 5 单位面积 分级指标值qa 18≥qa>12 12≥qa>7.5 7.5≥qa>4.5 4.5≥qa>1.5 qa≤1.5 5.1.3 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 在房间自然通风条件下,夏季居住建筑的东、西外墙和屋顶的内表面逐时最高温度应不大于36.8℃。 1 当所有受检部位的检测结果均满足本规定时,判定该检验批合格。 2 当受检部位出现一处不满足本规定时,应重新随机抽取一处进行检测,经检测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可判定该检验批合格。 3 当受检部位的现场检测值出现两处不满足上述规定或出现一处经复测仍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则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 5.1.4 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受检外表面因缺陷区域与主体区域面积的比值应小于20%,且单块缺陷面积应小于0.5m2;受检内表面因缺陷区域导致的能耗增加比值应小于5%,且单块缺陷面积应小于0.5m2。 1 热像图中的异常部位,宜通过将实测热像图与受检部分的预期温度分布进行比较确定。必要时可采用现场取样的方法进行确定。 2当受检外表面的检测结果满足本标准的上述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当受检内表面的检测结果满足本标准的上述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3 当受检的围护结构某一内或外表面的检测结果不满足本标准的上述规定时,应对其不合格的受检表面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合格时,可判定该检验批合格;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检验批为不合格。 5.1.5 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在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在确定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按60%计算。 当所有受检部位的检测结果均满足本规定时,判定该检验批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5.2 建筑节能软件计算法 5.2.1 居住建筑的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 利用建筑节能软件计算进行评定的居住建筑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应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物的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指标,且当居住建筑为五层及五层以上时,尚应满足合肥市对节能建筑规定的能耗指标限值要求。 1 居住建筑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应采用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并通过、安徽省和合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节能计算软件”进行动态计算。 2 居住建筑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的计算应以栋为基本单位;当居住小区或建筑群为一个评定对象时,应在同一类型居住建筑物中随机选取,每一类型居住建筑取一栋。 3 居住建筑外围护结构尺寸应以建筑竣工图纸为准,并参照现场实际。建筑面积、体积、体形系数、窗墙比等的计算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采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现场检测数据;外窗、外门的传热系数应以现场见证取样复检数据为依据;其它参数均应以现场实际做法的测试数据等为计算依据。 5 当居住建筑带有地下室时,可按不带地下室计算;当居住建筑的首层和二层设置店铺且每间店铺面积不大于300m²时,整体可按居住建筑计算。 6 室内计算条件应符合本导则第3.0.8条、第3.0.9条规定;室外计算气象资料应按本导则第3.0.10条规定执行。 7 参照建筑物应符合本导则第3.0.11条的规定。 8 居住建筑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计算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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