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价格公报
四川
2012年第5期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主办
四川省价格监测局编印
《价格公报》
2012年第5期
主办: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编印:四川省价格监测局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网址:(四川价格网)
邮编:610012
印刷:成都智力印刷厂
目录
部委文件
发改价格〔2012〕7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1)
发改价格〔2012〕8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1)
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2)
发改价格〔2012〕97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3)
省级文件
川发改价格〔2012〕30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影电视职业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7)
川发改价格〔2012〕30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外合作办
学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7)
川发改价格〔2012〕31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简阳市现代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城东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的批复 (8)
川发改价格〔2012〕328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 (9)
川发改价格〔2012〕32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
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10)
川发改价格〔2012〕33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桑蚕一代杂交种价格的通知 (10)
川发改价格函〔2012〕512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垭河梯级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11)
医药价格文件
川发改价格〔2012〕32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
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1)
发改价格〔2012〕79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 (12)
川发改价格〔2012〕7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用耗材挂网临时
零售价的通知(续三) (25)
市州文件
成发改价格函〔2012〕77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908路公交执行试行票价的函(112)
成发改审批函〔2012〕98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七中嘉祥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112)
成发改收费〔2012〕235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112)
成发改价格〔2012〕313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 (113)
眉市发改价格〔2012〕106号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外购非居民生活
用气价格的通知 (113)
收费年审公告
部分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年审的公告(114)
绵阳市科学城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单位公告(114)
简阳市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单位公告(116)
※部委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局
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
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773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公布如下:
一、按照2011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增支成本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541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整后,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54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54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二、上述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日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测算公布。
三、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以及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备案。
四、各级价格和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2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
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801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决定进一步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
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二、完善垃圾焚烧发电费用分摊制度
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三、切实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文件、垃圾处理合同,以及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等,定期对垃圾处理量进行核实。电网企业依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支付电费。
(二)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做好垃圾处理量、上网电量及电价补贴的统计核查工作,确保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价格、补贴金额和垃圾处理量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对虚报垃圾处理量、不据实核定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取消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价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电网企业应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规定,承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接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责任。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
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现就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药品出厂价格(包括进口药品的口岸价格,下同)调查是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及时掌握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工作安排,按照《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日治疗费用高、竞争不充分以及市场实际价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药品。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二、加强药品出厂价格监测。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我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成本价格采集系统(网址:);属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中国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核查有关药品的出厂价格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也可由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报送药品出厂价格信息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扫描件: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外观图片、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进口药品的海关报关单。从2013年起,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价格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等。
三、采取措施保证调查和监测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布中标药品(包括入围药品,下同)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时,要密切监测中标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经营者报送的出厂价格等信息及时整理汇总,适时发布相关信息,以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市场合理形成价格;要定期调查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
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975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中央各部门(单位)有关出版单位:
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统一部署,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监管目标和重点
(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二)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对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限定发行费用标准;对各省评议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仍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二、做好评议公告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一)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进入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按照不高于本通知附件一所列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要求,制定零售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印张价格×印张数量+封面价格]×(1+增值税率)
880毫米×1230毫米纸张正文印张、封面价格,在787毫米×1092毫米规格基础上加价20%。
对使用其他纸张规格、克重、印色数的,按照相近就低原则确定价格。
对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按附件一规定计算的零售价格的教辅材料,2012年秋季学期原则上不得提高价格。
各出版单位拟参与各省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定价应严格执行以上价格政策。
(二)承担各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35%。
(三)经各省评议拟公告的教辅材料,其价格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其中,中央各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地方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注册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具体报送要求和表格见附件二。
(四)各省在发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时,须将经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教辅材料价格一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监督
(一)有关出版单位要认真遵守《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各类教辅材料价格,并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等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进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各出版发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定价标准或变相提高定价标准。
(二)各地和相关部门按照深入治理行业腐败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治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以拿取折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和《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要求,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综合治理。加强教辅材料选用管理,抓紧建立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制度,坚持学生自愿选用原则;加强对出版、发行、印刷中小学教辅材料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出版发行秩序;加强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继续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行为的力度;全面强化教辅材料价格政策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新闻出版和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切实履行好价格政策监督、出版资质和内容质量审查等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教辅材料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对违反以上有关政策规定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以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二、_____年秋季(或春季)列入评议公告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确认表
附件二(1) :
_______年秋季(或春季)列入评议公告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确认表
编号: 单位:元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地址
性质
主管
机关
图书出版
许可证编号
申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年级
书名
纸张
规格
开本
正 文
封 面
申报
零售价格
国家规定零售指导价最高标准
目前零售价格
评议公告省份
纸张
克重
正反
色数
印张
单价
印张数
正文
价格
纸张
克重
正反
色数
上光油
封面
价格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定意见:
日期:
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审定意见:
日期
附件二(2):
填 表 说 明
一、出版单位按表格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无误,依次向新闻出版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并附电子版。
二、申报日期:填写向新闻出版部门提交当日日期。
三、表格需填写一式三份,经新闻出版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新闻出版部门,一份交价格主管部门,一份由申报单位留存。
四、出版单位要将报送新闻出版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同意的报审表相应编序号印在封底,接受社会监督。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简称+审+[年份] +编号(3位数)+序号(3位数)”组成,如:发改价格审[2012]001001,湘价审[2012]008008。
五、实行网上报审的地区,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六、表格中“序号”由申报单位填写,但要填3位数,如“001”。七、表格中“编号”由价格主管部门填写。
八、表格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省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影电视
职业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发改价格〔2012〕303号 2012年4月6日
四川电影电视职业学院:
你院《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收费标准的申请》(校字〔2012〕2号)收悉。
你院属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经研究,现对你院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全日制专科学生学费:非艺术类专业12000元/年·生; 艺术类专业15000元/年·生.
二、实行公寓管理学生住宿费: 4人带卫生间1200元/年·生。
三、上述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你院在最高限价内自行制定。你院除学费、住宿费以及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的收费外,严禁学校再以其它名目向学生加收其它费用。
四、你院在刊登招生广告时,应如实标明学院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自觉接受发改、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12年秋季入学新生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我委将根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对你院成本进行监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外合作办学
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发改价格〔2012〕304号 2012年4月5日
成都中医药大学:
你校《关于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校字〔2011〕99号)收悉。
成都中医药大学经省教育厅(川教外事函〔2011〕156号、川教外事函〔2011〕157号、川教外事函〔2011〕158号、川教外事函〔2011〕159号)批准,并报教育部(教外司综〔2011〕996号)备案同意,与美国缅因大学马恰斯分校合作举办康复技术专业和心里咨询专业,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合作举办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和医学营养专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两校合作办学协议,本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经研究,现对你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以上四个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费22000元/年·生。
二、上述收费为最高限价,除代收代支费用外,严禁学院再以其它名目向学生加收其他费用。
三、学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如实介绍该项目有关教学和收费的情况,并与学生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你校该项目班收费应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实行独立核算。
五、学校应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以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序发展。
六、本批复自2012年秋季入学新生起试行两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简阳市现代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城东汽车客运站
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的批复
川发改价格〔2012〕311号 2012年4月6日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
你们《关于简阳市现代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城东汽车客运站收费的请示》(资发改物价〔2012〕36号)收悉。该站经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定为一级汽车客运站(川运函〔2012〕59号)。根据《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川发改价格〔2011〕1763号)文件规定,经审核,现批复简阳市现代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城东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如下(见附件)。
从2012年4月30日起执行。
附件:
简阳市现代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城东汽车客运站
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表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及费率
备 注
车辆站务收费
客运代理费
8.5%
按客运运费计收
客车发班费
5%
按客运运费计收,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行包运输代理费
8.5%
按相应的客运代理费、客车发班费费率计收。
车辆
清洗费
大型
20元/次
车辆清洗费最高不超过此标准收取。
中、小型
10元/次
车辆
清洁费
大型
10元/次
车辆清洁费最高不超过此标准收取。
中、小型
5元/次
车辆保温费
与承运人协商
车辆
停放费
小型
2元/辆次.每8小时
每8小时每辆次最高不超过此标准计收;应班车在应班前4小时除外;豪华高级客车指购车价80万元以上。
中型
5元/辆次.每8小时
大型
10元/辆次.每8小时
豪华高级客车
20元/辆次.每8小时
车辆安全服务费
5元/辆次
短途客运班车按每天每辆5元计收。
班车延误费
每5分钟50元
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算,国家公布的节假期发生延误费、脱班费加两倍计收。
班车脱班费
按该车次全程满员客运收入全额计收
旅客站务收费
补票手续费
1元/票
无票或无效客票罚款
票面金额的50-100%
并加收补票手续费
退票费
开车两小时前
按票面金额的10%
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开车前两小时以内
按票面金额的20%
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
按票面金额的10%
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
按票面金额的50%
不足2元的按2元计算
送票费
按票面金额的5%
不足1元按1元计收,最高不得超过5元。
行包变更手续费
1元/票次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不收此费,不退行包运费。
行包装、卸费
1元/每件每装次或卸次
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各加成50%计收。
行包保管费
2元/件.10千克.天
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第4天开始计算,不足10千克按10千克计算。
小件物品寄存费
0.5元/小时
旅客站务费
2.00元/票(运距在30公里以内的不超过0.4元/票)
不再收取微机售票、空调、入厕费、X光行包安全检查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2〕328号 2012年4月13日
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四川外送电价格等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1〕1638号)精神,为了促进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现就加强外送电价格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购发电企业电量(含外送电量)一律执行国家批复的上网电价。
二、省电力公司进行跨省电能交易时,要根据受电省电网平均购电价变动情况,按照有利于发挥四川水电资源和价格优势的原则,与受电省协商外送电价;对大宗电能交易与受电省协商确定外送电价之前,应书面征求我委意见。
三、规范外送电价差收入的管理。由于我省上网电价实行了丰枯峰谷政策,为发挥四川水电资源优势,根据我省外送电实际情况,每年丰水期结束后,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电力公司外送电价差收入进行核查,按照外送电出口电价减去水电企业丰水期上网电价再减去国家规定的电网公司输电价格计算价差收入,并根据各年度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价差收入的使用。
四、加强外送电价格管理。省电力公司要在发生大宗电能交易的月份,及时汇总跨省电能交易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交易情况和价格报我委,并保留跨省电能交易的所有数据资料,接受我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2〕329号 2012年4月13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各垃圾焚烧发电厂: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转发你们,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按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四川电网统调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
二、各统调垃圾焚烧发电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以及分月的上网电量证明材料报我委(资源和环境价格处),由我委按国家规定核实垃圾处理量和折算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三、省电力公司每月按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向各垃圾焚烧发电厂支付全部上网电量的电费,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末前按我委折算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垃圾发电标杆电价向各垃圾焚烧发电厂支付上一季度价差金额。
四、各地方电网供区内新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由当地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我委备案。
五、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详见本期“部委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桑蚕一代杂交种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2〕331号 2012年4月17日
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
近年,由于劳动力和物耗成本的上涨,以及国际茧丝价格上升带动种茧价格的逐年上涨,导致蚕种生产成本急剧增加。为稳定我省蚕种生产和供应,确保四川蚕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建立蚕种价格与茧、丝价格联动的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关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与农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蚕种出场价格和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蚕种价格安排
1、 桑蚕一代杂交种出场价格由每张30元调整为每张38元。
2、桑蚕一代杂交种对农民的销售价格由每张32元调整为每张40元,包括运输、催青、技术服务等费用。
二、加强宣传引导和价格监管
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和价格监管,对随意加价或在价格之外随种搭售蚕药等蚕需物资、另行收取服务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执行时间
上述价格从2012年夏季发种时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垭河梯级等
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函〔2012〕512号 2012年4月13日
省电力公司:
甘孜州九龙县新建三垭河一级电站(装机2万千瓦),二级电站(装机2.4万千瓦)、色者电站(装机1万千瓦)。凉山州冕宁县新建软心沟电站(装机0.16万千瓦)。以上电站已经或即将并入四川电网运行。
凉山州西昌市红山嘴电站(装机500千瓦),原来并入西昌电力股份公司电网运行,省电力公司西昌电业局2012年2月同意红山嘴电站并入四川电网运行。
根据现行电价政策,核定以上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88元,新投产电站从进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红山嘴电站从2012年4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医药价格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
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2]324号 2012年4月12日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最高零售限价,具体价格见附件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
二、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一律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挂网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最高零售限价的,按挂网临时零售价格执行,高于本通知最高零售限价的,则按本通知最高零售限价执行。
三、本通知附件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如小容量注射液、颗粒剂、口服溶液、干混悬剂等剂型零售包装内含2支(袋)及以上的,按照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的最高零售限价执行。
四、本通知涉及其他未列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我委进行申报。外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我委将根据各产地价格水平结合我省实际进行调整。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市场购销价格的监督检查,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同时在四川价格网()向社会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见本类国家发改价格[2012]790号)
2. 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790号 2012年3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调整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最高零售限价。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四、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部分医用耗材挂网临时零售价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2]71号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一:
动态调整医用耗材产品临时零售价格目录
(续三,接《价格公报》)第4期P117)
ID
分类编号
产品名称
规格
注册
证号
生产
企业
产地
产品标记
型号
品牌
原挂网限价
新挂网限价
临时零售价
31053
3
进口骨水泥
6191-0-000,6191-0-001,6188-0-000,6188-0-001
国药管械(进)字2007第3651864号/国药管械(进)字2007第3651864号(更)
Howmedica Osteonics Corp
美国
进口
40g[2盒]
Stryker
1000
440.00
465.00
30912
3
陶瓷球头
28-12/14S、28-12/14M、28-12/14L
国食药监械(准)字2004第3460332
武汉德骼拜尔外科植入物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
合资
28-12/14S、28-12/14M、28-12/14L
德骼拜尔
5720
5147.87
5397.87
25474
3
钛合金人工髋臼杯
40-68号
国食药监械(进)字2005第3461511号
德国AESCULAP AG&Co.KG
德国
进口
臼:NA640T -688T
蛇牌
7380
6807.75
7057.75
25834
4
直管型覆膜支架及输送系统(商品名:Hercules)(长主体)
直径:外径: 12/14/16/18/20/22/2 4/26/28/30/32/34/36/38/40/42/44;长度: L1:140-160/L2:20-100MM;其他描述:输送器长度 850mm;
国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3460647号(更)
微创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
国产
L1(mm):140-160;L2(mm):20 -100;D1,D2(mm):12,14,16, 18,20,22,24,26,28,30,32, 34,36,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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