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世纪普通高等教育经济学类课程规划教材,经济法通论,主编:姜大儒,目录,CONTENTS,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概说,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法规,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一、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和完善,1978,年以前我国只有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广泛,既领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银行和金融事业,又直接办理结算、信贷和储蓄业务,兼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为了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和调节,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国务院于,1983,年,9,月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中央银行体制。而原来由中央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逐渐转人自,1979,年陆续恢复和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来承担。,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主要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三是合作制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此外,还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等。,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其他金融机构则包括,:,(1),邮政储蓄网点,;,(2),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3),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4),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三、银行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了强化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银行业监管水平,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分设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简称银监会,),的决定。,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决定,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成果。,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一,),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2),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策、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二,),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法从事有关的金融业务活动。,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其中,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实现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目前,全国共设立,9,个分行,它们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下设两个营业管理部,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为实现其职能,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然要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其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业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通过提供业务服务来稳定币值、稳定金融,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2.,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对象特定,即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不直接对一般企业和个人开展业务,;,3.,开展业务时,以国家的名义和身份进行。,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五、金融监督管理,2003,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划分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宏观市场的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但为了正确地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也需保留必要的监管职责,同时还要保证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之间的协调统一,以便更好地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检查权,(,二,),建议检查监督权,(,三,),资料查阅和信息共享权,(,四,),数据统计与公布权,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的职能,1.,信用中介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3.,信用创造职能,4.,创造金融工具的职能,5.,金融服务职能,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一,),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商业银行的设立,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二,),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1.,申请,2.,审批,3.,登记公告,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三、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涉及下列事项的变更,应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能办理变更手续,:,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四、商业银行的分立与合并,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依照法律规定归并为一个银行或创设一个新的银行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与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五、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的终止是重大的金融活动,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在先,以及按照,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商业银行终止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因解散而终止,;,二是因被撤销而终止,;,三是因宣告破产而终止。,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六、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范围,商业银行通常有三大业务,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负债业务是筹措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如吸收存款、承兑票据、发行债券等。资产业务是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如放款、票据贴现、投资、认购债券等。中间业务是不动用自己的资产,而是凭借自己的业务条件经营的业务,如结算、咨询、代理证券募集与买卖、信托保管等。我国,商业银行法,从两方面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做了规定,:,一是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二是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还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的禁止业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不得向企业投资。,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七、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基本业务规则,(,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除了以具体条款规定商业银行的行为准则外,还列举了以下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的要求开展信贷业务,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则,;,独立经营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依法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原则,;,以及业务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规则,1.,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2.,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八、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一,),加强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1.,商业银行是资金融通的主渠道,其畅通与否,不仅关系到资金融通的效率,而且关系到金融秩序是否稳定有序。,2.,商业银行直接面对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与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密切相关。,3.,商业银行创造派生存款,直接参与货币供应,其向社会提供的支付服务,事关商品流通的秩序和效率。,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1.,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1),信息获取。,(2),检查稽核权,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1),监管的内容,(2),监管方式,(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接管,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3.,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商业银行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属于商业银行立法和中央银行监管的范畴。,商业银行法,从三方面做了规定,:,(1),建章立制,(2),内部稽核检查,(3),财务制度,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4.,审计机关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设有审计机关。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商业银行不得拒绝和拖延。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监督,有利于严肃财经法纪,提高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也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九、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一,),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逃避监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侵犯商业银行权利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一、,银监法,的主要特点,1.,银监法,适应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符合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的精神,着眼于解决银行业监管中的实际问题,;,2.,银监法,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监管理念和通行做法,注重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3.,银监法,在强化监管权力和手段的同时,注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监管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严格规定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二、监管的对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1.,商业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4.,政策性银行。,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二、监管的对象,(,二,),其他金融机构,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信托投资公司。,3.,财务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目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已在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了,36,个银监局。银监局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二,),监督管理职责,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6.,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二,),监督管理职责,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四、监督管理措施,银监法,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从而使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力行使有了切实的法律依据。,(,一,),材料报送,(,二,),现场检查,(,三,),监管会谈制度,(,四,),信息披露,(,五,),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处理,(,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与撤销,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五、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一,),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2.,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3.,未依照,银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4.,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5.,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银监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THANKS,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邮购:,0411-84708943,官方网站:,官方邮箱:,dutp,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