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文本 4
1、 导 言 4
1.1规划目的 4
1.2规划范围 4
1.3规划深度 4
1.4规划原则 4
1.5规划依据 5
1.6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分类及名词解释 5
2、 通 则 7
2.1 禁止使用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7
2.2 建筑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强度分级: 7
2.3 非公共地块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8
2.4 居住权益保护规定: 8
2.5 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9
2.6 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9
2.7 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9
2.8 墙面式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10
2.9 墙面式户外招牌设置标准 11
3.0 楼顶广告设置标准 11
3.1 门头式户外招牌设置标准 11
3.2户外广告的照明亮化规定 12
3、各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控制导则 13
3.1、分类规划 13
3.2 一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开放设置区 14
3.3 二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 15
3.4 三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 17
3.5 四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 20
3.6 五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 24
3.7 六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 26
3.8 七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禁设置区 29
成员组名单:
项目负责人:王海峰 王均
总规划师:马静生
校对:王晶
审核:马静生
批准:桑志云
文 本
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文本
1、 导 言
1.1规划目的
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是规范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的指引性文件,为政府部门提供管理操作的技术依据,以逐步实现城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
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划通过规范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对宿迁市的市容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使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宿迁的城市性质和地位,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风貌相适应。
本次规划力求达到以下目标:
强化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管理,规范设置,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做精做美,改善城市景观,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
1.2规划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宿迁市一环路范围内公共地段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在公共地段可见的位于非公共地段内的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以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1.3规划深度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城市功能、布局、用地性质、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建构筑物特征和城市景观等因素来确定户外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提出总体控制技术标准和分类技术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设计提供控制性依据。
1.4规划原则
本次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规划总原则是分区设置、突出特色;美化城市环境、塑造城市形象、展现城市精神文明;统一规划、分期整治、强化管理和控制。
1.3.1安全性原则
确保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本体的安全性,并确保其设施不对交通、绿地、电力、通讯、避灾、建筑物、行人等造成妨害。
1.3.2公平性原则
为所有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平等的发布信息的平台,在广告主之间、广告商与普通公众之间取得利益均衡。
1.3.3协调性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所处区域的区位、环境、文化氛围相适应,与所在地段的功能要求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1.3.4严肃性原则
本规划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具有强制效力。在本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严格按照本规划中的各项条款执行。
1.3.6创新性原则
本次规划积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新材料,使户外广告尽量满足高品质、智能化、信息化、艺术化、多样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1.3.6可操作性原则
⑴ 规划的制定应切合实际,与宿迁市现有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办法和管理方法相适应。
⑵ 在内容编排和条款的制定上易于理解,便于贯彻执行。
1.5规划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10-27)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⑶《广告管理条例》(国发第94号,1987-10-26)
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06-28)
⑸《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07-20)
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⑺《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98]第13号)
⑻《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
⑼《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宿迁市人民政府)
1.6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分类及名词解释
1.5.1分类
按设置位置及方式分:可分为落地式与附着式两大类。
并可进一步分为: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屋顶广告及牌匾标识、墙面广告及牌匾标识、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门头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等。
按照明类型分:
裸光源照明广告及牌匾标识、投光照明广告及牌匾标识、灯箱照明广告及牌匾标识。
1.5.2名词解释
1.5.2.1户外广告:本规划中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表面、地面或水域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1.5.2.2采用张贴、悬挂、气体填充物等形式、以公交汽车身等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和科普宣传栏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1.5.2.3本次规划的常用户外广告有3种:墙面式广告、落地式广告、屋顶广告。如有户外广告类型在规定之外,需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1.墙面式广告:户外广告主体镶入且平行于建筑立面的设置方式。
2.落地式广告:在建设用地内单独占地,搭建建构筑物来布置广告位的设置方式。
3.屋顶广告:位于建筑物屋顶搭建的广告形式。
本次规划的户外广告除结合市政设施和公共空间设置外,且需在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设置。
1.5.2.4户外牌匾标识:本规划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在建(构)筑物上或其所属的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现其名称的店牌匾和标识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指示性设施(城市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导设施除外)等。
1.5.2.5本次规划的常用户外牌匾标识有3种:墙面式牌匾标识、突出式牌匾标识、门头式牌匾标识。如有户外牌匾标识类型在规定之外,需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1.墙面式牌匾标识:户外牌匾标识主体镶入且平行于建筑立面的设置方式。
2.伸出式牌匾标识:户外牌匾标识主体伸出且垂直于建筑立面的设置方式。
3.门头式牌匾标识:最常见的一种牌匾标识,常用于临街底商型店铺,通常位于底层门楣上。
1.5.2.6户外广告(或户外牌匾标识)设置规定:所有户外广告(或户外牌匾标识)都普遍适用的规定,不受分区、类型的限制。但一类设置区经详细设计并通过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有所突破,特殊广告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1.5.2.7户外广告(或户外牌匾标识)分类设置标准:该类广告(或牌匾标识)原则上应遵守的技术标准。如有突破,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广告及牌匾标识类型示意
墙面广告及牌匾标识与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区别
屋顶广告及牌匾标识图示
2、 通 则
2.1 禁止使用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2.1.1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在本规划控制范围内,禁止设置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划规定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禁止在任何国家及宿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2.1.2其它的禁止条款:
2.1.2.1影响安全的广告及牌匾标识
⑴ 禁止利用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⑵ 禁止附着于电力杆、电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⑶ 禁止占用道路(含机非车道分车带)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⑷ 禁止设置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的识别和使用,妨碍车辆、行人的通行、影响安全视距及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⑸ 禁止附着于立交桥、人行过街桥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⑹ 禁止设置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⑺ 禁止利用危房或存在一定不安全因素的建筑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禁止利用临时性建筑及违章建筑设置户外广告;
⑻ 不安全: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由于本身设计的不充分,或着由于建造、维修、养护而造成的结构上的不当等因素,被认定存在一定安全或健康隐患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⑼ 妨碍: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或其结构以任何方式利用或干扰立柱、防火梯、门、窗、地下出入口或其它必需的安全出路的出入口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阻碍了任何窗户的通风采光,使其达不到本规划或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
⑽禁止设置与投影图形结合在一起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⑾禁止附着于路灯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2.1.2.2影响城市景观的广告及牌匾标识
⑴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应当保持建筑物的风格。附着于建筑物顶部设置的,不得超过规划部门审定的主体建筑高度;禁止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⑵ 不得损毁城市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绿化主体景观;
2.1.2.3其它
⑴ 禁止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使用探照灯;
⑵ 禁止设置使用活体动物的广告;
⑶ 禁止设置散发任何气味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⑷ 禁止设置造成环境污染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⑸ 禁止设置有不良文化内容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⑹ 禁止设置烟草广告。
2.2 高层建筑的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强度分级:
高层建筑(即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应遵循以下的强度分级原则:
⑴ 一层至二层:强度开发段,以建筑低层亲人尺度的广告及牌匾标识为主;
⑵ 二层至五层:中度开发段,允许多种形式并存;
⑶ 五层至十层:严格控制开发段,在本段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仅限于经特批的、有特殊艺术设计且无法在其它层段实现的广告及牌匾标识,应结合建筑的退后要求相应地退后;
⑷ 十层至顶部三层以下部分:严禁开发段;
⑸ 顶层(顶部一至三层):严格控制开发段,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允许设置适量的牌匾标识。
2.3 非公共地块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非公共地块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应垂直于地面设立,鼓励使用低矮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一个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可展示土地开发者及内部多个主要业主的名称和图形符号。设置时应遵照以下规定:
2.3.1 当建筑后退地块红线距离不足5米时,禁止设置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同时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地块内主体建筑的净距离不小于其高度的2倍;
2.3.2 广告及牌匾标识单体的材料、色彩、质感、纹理等应与所在地段的主要建筑相协调一致;
2.3.3 多业主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彼此之间在材料、色彩、质感、文字及图案的大小等方面应保持协调统一;
2.3.4 退后红线要求与间距:
注:此后退范围不仅适用于落地式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后退道路红线,同样适用于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后退其它应控范围的情况(如后退文物保护控制线等)。
2.3.5 高度
任何设置在非公共地块中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其高度都不得超过5米;如果地块内建筑主体的高度低于7米(含7米),则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高度不得超过2.1米。
2.3.6非公共地块宜设置制作良好的“碑式”广告及牌匾标识。
2.3.7 其它
⑴ 属于非公共地段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支撑结构不能置于任何公共人行道、公共绿地或公共附属物上。
⑵ 位于机动车停车区或交通区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厘米的混凝土或钢制基础或屏障,并应对基础进行保护。
2.4 居住权益保护规定:
适用范围:任何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居住性质的地块,在其它各类用地中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或地块也受到本规定的保护。如:医院的住院部建筑,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宿舍或住宅建筑等也受到居住权益保护规定的保护。
2.4.1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
任何安置于距离上述区域地块红线60米范围以内的广告及牌匾标识都应符合下述尺寸标准.如果下述标准与本规划“3、各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控制导则”中的条款相矛盾,选择更具有限制性的条款执行:
⑴ 高度:不超过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边缘到现状或规划的上述区域内的任何建筑的最近点的距离的1/3,或不得超过5米,执行时选择更具限制性的条款执行。
⑵ 最小退后距离: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任何现状或规划的上述区域内任何建筑的距离不小于12米(含12米)。
2.4.2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照明
⑴ 设置在距离上述区域60米范围以内,且能从其内部看到的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照明,应符合下述条款的规定:
① 如果广告及牌匾标识安置在距离现状或规划上述区域12米范围以内,应使用内部照明或间接照明;
② 如果广告及牌匾标识安置在距离现状或规划的上述区域12米至60米范围内,可用直白光进行照明,活动广告或是电子信息显示屏等;同时为此广告和牌匾标识照明的直射光应避开居住区域。
③ 光干扰控制
2.5 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2.5.1 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外沿距离任何城市道路的水平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不得突出于所附着建筑立面1.5米。
2.5.2 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米。
2.6 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2.6.1 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长度不应超出其所悬挂的建筑突出部分的宽度范围。
2.6.2 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米。
2.7 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包括机械移动广告及牌匾标识(如三翻式、多画面遮现变换式、移动画面式等)、视频\电视屏幕、激光投影广告及牌匾标识、LED光源建筑媒体立面、全息图广告及牌匾标识和其它动画、间歇照明或序列化照明广告及牌匾标识等。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应符合以下管理措施:
2.7.1常设性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要保证其完美的设计,包括与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及其使用的协调,并与街景及该地区的风格相融合。
2.7.2如果广告及牌匾标识有可能对居住用地及其它各类用地中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公共区域或公共用地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将被禁止使用。
2.7.3 高于2.1米的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应平行于相邻道路设置。
2.7.4任何激光投影广告及牌匾标识只允许使用于城市公共活动、节日与体育场馆赛事等用途,激光的投影光束至少距地面4米以上,距门、窗、或其它人接触到的地方3米以外。
2.7.5设置在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两侧的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应满足:活动的部分不超过整个广告及牌匾标识面积的30%,或者活动速度不超过每周期4秒或每8秒钟有4秒是静止的广告及牌匾标识。
2.7.6 禁止在城市支路及其以下等级的道路及道路两侧非公共地块的临街部分设置任何形式的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
2.8 墙面式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2.8.1.广告位的高度不得超出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宽度不超出墙面的外轮廓线(见下图)。
2.8.2.广告位的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立面20米以下实墙面积的30%(见下图)。
2.8.3.单块广告位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2.8.4.广告位厚度不应大于0.4米(从外墙立面到广告牌外缘)。
2.8.5.新建或进行立面改造的建筑,有广告设置需求又属于可设置广告的,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广告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设置。
2.8.6.售楼部及其楼盘施工地四周的围墙需要设置临时广告位的,需满足户外广告设置的所有要求,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设置。
2.8.7.不得在建筑主体2层以上的窗间墙上设置(见下图)。
2.8.8.建筑物20米以上部分(见下图)。
2.8.9.建筑一层门楣线以下(见下图)。
2.9 墙面式户外招牌设置标准
2.9.1.牌位需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
2.9.2.牌位高度不得超出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宽度不得超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2.9.3.牌位的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立面20米以下实墙面积的30%。
2.9.4.单块牌位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2.9.5.招牌厚度不应大于0.4米(从外墙立面到招牌外缘)。
2.9.6.建筑立面20米以上部分可以设置招牌(或标识),但必须是透空字体的形式,字高不得大于该建筑高度的1/20,且不得超出建筑外轮廓。
3.0 楼顶广告设置标准
3.0.1 6米以下建筑物不得设置楼顶广告;
3.0.2 建筑物高度超过6米,不超过12米的板面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20%;建筑物高度在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20%,但最高不得超过4米;
3.0.3 建筑物高度24.1米以上,60米以下的广告控制在5—8米;
3.0.4 建筑物高度60.1米以上,广告高度控制在8—12米;
3.0.5 在建筑物顶部禁止叠加设置户外广告。
3.1头式户外招牌设置标准
3.1.1.牌位应设置于一层门楣线以上,高度不超过门面房层高的25%,且同一栋建筑上牌位的高度需统一,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3.1.2.牌位高度一般不应大于1.5米,厚度一般不应大于0.4米。
3.1.3.牌位的设置力求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3.2户外广告的照明亮化规定
3.2.1.户外广告装置中的内部或外部的直接或间接的人工光源进行照明的广告为有照明广告,按照明方式分为灯箱广告(内部照明)、灯光照明(外部照明)、霓虹灯照明(发光体)、电子显示屏及电视屏(发光体)五类。
3.2.2.有照明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设计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
3.2.3.建筑物广告照明必须与建筑物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鼓励采用照明内置形式广告。
3.2.4.任何广告物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应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
3.2.5.有照明广告设置时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设置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10米以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和红、黄、绿三色。
3.2.6照明设施的布置应保证安全,避免漏电和灯具脱落,照明设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
3.2.7采用外架照明方式,其灯具设施不得突出广告牌面1米以上(含1米)。
3.2.8照明广告既要考虑夜间灯光效果也要考虑到日间景观,其照明设施不得影响日间城市景观。
3.2.9所有的立柱式广告牌均要求设置夜间照明。
3.2.10有关照明亮度、光色控制及光源选择和照明设施的设计与安装规定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3、各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控制导则
3.1、分类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城市功能、布局、用地性质、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建构筑物特征和城市景观等因素来确定户外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提出总体控制技术标准和分类技术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设计提供控制性依据。
本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分区管理与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归纳景观相似性,将规划控制区分为七类控制区分别管理,同时根据宿迁市的城市用地特点,对用地性质特殊或具有特殊景观意义的地区给予特殊规定:
各区内所有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均应满足“户外广告(或牌匾标识)设置规定及分类设置标准”。如有所突破,必须经过广告(或牌匾标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可设置。如果街道两侧的控制区性质不一致,则按严格的一类来控制。
控制范围检索表:
户外广告控制区域划分
控制区类别
控制范围
开放设置区
一类控制区
地区级商业中心和大型批发交易中心级别的地区中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或市场用地的地块,属于七类控制区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一般设置区
二类控制区
行政办公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三类控制区
规划区内的商业用地中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控制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四类控制区
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严格限制设置区
五类控制区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六类控制区
居住、旅游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除宗教活动场所的其他地块、市镇公用设施用地和村镇建设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严禁设置区
七类控制区
(1)具有严肃性的国家机关办公楼(如:市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及围栏、围墙以内区域;
(2)教育建筑及围栏、围墙以内区域;
(3)重要公共建筑及经政禁设置广告区域,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4)坡屋顶及造型特殊的屋顶;筑物和设施不安全的区域;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
(5)沿街同一街坊内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6)保护建筑及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内;
(7)历史名胜区;
(8)公园围栏、交通护栏、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
(9)在道路交叉口30米半径的视距三角内;
(10)净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11)宗教活动场所;
(12)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注:1.本规划将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中的一些性质特殊的地块划分入七类控制区。属于户外广告严禁设置区。下表的各类用地如与七类控制区控制范围有重叠的部分,应按照七类控制区的控制要求进行控制
2、由本规划采用的新出台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开放设置区
3.2.1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下文所列的属于市级、地区级商业中心和大型批发交易中心地区中属于商业用地的地块,属于七类控制区控制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3.2.2控制目标:丰富的,繁华、欢乐的,集中体现城市商业生活的多样性。
3.2.3控制原则:对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的限制最少,允许最丰富的设置类型与方式。
全市的繁华商业地区。可采用所有的户外广告及招牌形式,但其广告、招牌位需做详细设计,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3.1.4控制细则:具体控制范围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市级商业街:幸福路、黄运路、西湖路、市府东路及商业涉及周围路段
大型批发交易中心:义乌商贸城。
1.通用规定
⑴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富有现代气息的商业广告
⑵ 在本类控制区对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类型不做限制。
⑶ 在此类控制区中,为保持其良好的商业街区的氛围,在建筑底部应保留建筑的透明玻璃或进行橱窗设计。
⑷ 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体现商业或商品形象的具有三维形体的广告及牌匾标识。
天桥广告样式过于老旧
附着于建筑立面的三维形体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类型属于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独立设置的三维形体广告及牌匾标识属于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在设置时应服从本规划对上述两类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规定,但可不遵守对于单体面积的限制。
每个地块仅允许设置一个此类广告及牌匾标识,同时广告及牌匾标识的面积也应被计入所在地块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
⑸ 户外广告许可面积:
最大许可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3.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⑹ 牌匾标识许可面积:
最大许可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2.0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形式和密度过大
⑺ 在同一地块内,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最大许可总面积不得超过临街面每延米许可5.0平方米广告及牌匾标识。
2.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控制细则
⑴ 高层建筑(即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允许且只能设置一个大型的墙面广告及牌匾标识,但其最大面积不超过所附着建筑实墙面面积的30%,或者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此类墙面广告及牌匾标识在设置时应与所附着建筑立面的形式及风格相协调统一,如被认为破坏了建筑立面景观及对建筑内部的通风、采光造成妨碍则不允许设置。
户外广告遮挡建筑立面
⑵ 所有附着在同一个建筑立面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超过该建筑立面具有商业性质部分立面面积的30%。
⑶ 地块内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间距及设置位置应与该地块所临公共道路两侧设置的落地式广告取得协调。
3.3 二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
3.3.1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区内的行政办公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和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规划区内所有的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控制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3.3.2 控制目标
保持本类地块庄重、严肃、简洁、大方的环境风格,体现人文气息。
宿迁市政府大楼
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广告及牌匾标识体现高效、简洁、大方,体现产业特点。
3.3.3 控制原则
在本类控制区中,以地块或建筑的牌匾标识为主。允许地块内部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设置一定量牌匾标识及少量附属户外广告,不允许设置经营性广告。
3.3.4 控制细则
1.通用规定
⑴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⑵ 每个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类型不应过多,以不超过2种为宜。
⑶在本类控制区中仅允许附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设置户外广告。
⑷ 附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
① 附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只能在其所租用或占用的建筑立面部分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电力大楼
② 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的所有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所在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建筑立面面积的25%;如果商业经营性质部分仅占建筑的一层时,则在同一个建筑立面的所有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30%。
2.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⑴ 户外广告最大许可面积: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5平方米广告。
⑵ 在本类控制区内仅允许设置墙面广告。
墙面广告
数量
附属商业部分:每个商业性经营的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户外广告
最大面积
新闻中心
单体面积10平方米
最大宽度
无
最小后退距离
无
照明
允许内部照明、间接照明和直接照明
其他
无
3.3 牌匾标识控制要求:
⑴ 整个开发地块名称或建筑名称的牌匾标识得到有效控制,其最大许可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3平方米牌匾标识;其数量最多不得超过该地块所拥有的建筑临街面的数量,但是如果该地块仅有一个建筑临街面时,本规划允许该地块设置不超过2个此类牌匾标识。此类牌匾标识如附着于建筑立面设置,则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最多不得超过2个。
⑵ 附属商业部分牌匾标识最大许可量为附属商业部分临街面每延米许可1.5平方米牌匾标识。
工业区
⑶ 同一地块设置的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超过临街面每延米0.8平方米牌匾标识。
⑷ 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的牌匾标识的形式包括:落地式牌匾标识、屋顶牌匾标识、墙面牌匾标识、突出式牌匾标识、悬挂式牌匾标识和门头式牌匾标识。
落地式牌匾标识
数量
每个公共出入口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牌匾标识,但在同一个临街面最多不超过一个
最大面积
10平方米
最大宽度
参见遵守“2.3”中的规定
最小后退距离
参见遵守“2.3”中的规定
照明
允许间接照明和内部照明
其他
1.其内容仅限于地块所在名称或建筑名称的牌匾标识;其内部的任何业主不允许设置此类型的牌匾标识;
2.当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小于5米时,则不允许设置此类的牌匾标识;
3.其他参见 “2.3”中的规定
屋顶牌匾标识
数量
1.如作为建筑名称或地块名称的牌匾标识,每个临街面允许设置一个;
2.附属商业部分每个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牌匾标识;
最大面积
60平方米
最大宽度
1.附着在高度在4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牌匾标识宽度限定在0.5-1.0米之间.
2.附着在高度在4-12米之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牌匾标识宽度限定在1.0-1.5米之间.
3. 附着在高度在12-18米之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牌匾标识宽度限定在1.5-2.0米之间.
最小后退距离
无
其他
1.高度超过18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不允许设置此类的牌匾标识
2.附属商业部分,允许在不超过6米的建筑物上设置此类的牌匾标识
3.牌匾标识应平行于建筑外墙面,宽度不超过建筑的两侧墙面,版面不得超过建筑外墙面
4.牌匾标识的构架应进行隐蔽处理,不得裸露,影响美观.
墙面牌匾标识
数量
附属商业部分每个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牌匾标识;
最大面积
作为地块名或建筑名的牌匾标识
单层和低层(24米)最大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高层(24米以上的) 最大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最大宽度
无
最小后退距离
无
照明
允许间接照明和内部照明
其他
牌匾标识的构架应进行隐蔽处理,不得裸露,影响美观.
突出式牌匾标识
数量
每个商业性经营的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牌匾标识
最大面积
单体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单一展示面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最大宽度
无
最小后退距离
无
照明
允许间接照明和内部照明
其他
参见: “ 2.7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
悬挂式牌匾标识
数量
附属商业部分:每个公共出入口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牌匾标识
附属商业部分:每个商业性经营的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户外广告
最大面积
单体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单一展示面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最大宽度
无
最小后退距离
无
照明
允许间接照明和内部照明
其他
参见: “ 2.6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
门头式牌匾标识
数量
每个商业性经营的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牌匾标识
最大面积
无背板的镂空设计(单体字),不超过2.5平方米
包含后背板的设计,不超过2.0平方米
最大宽度
无
最小后退距离
无
照明
不允许实用活动照明或其他有变化,闪烁类效果的照明方式
其他
1.门头式牌匾标识的长度不得超过其门头的长度
2. 牌匾标识的构架应进行隐蔽处理,不得裸露,影响美观.
3.4 三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
3.4.1 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规划区内的商业用地中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属于七类控制区控制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3.4.2 控制目标:
典雅大方,建筑底部有近人尺度的广告点缀欢乐气氛。
3.4.3 控制原则:
1.对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采取分段管理的办法,加强辨识性标识的合理设置。
商务界面目标
2.允许底层附属商业部分设置一定量的户外广告,控制经营性广告的设置。
3.4.4 控制细则:
1.通用规定
⑴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⑵附属商业部分: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的所有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所在商业经营性质建筑立面面积的30%;如果商业经营性质部分仅占建筑的一层时,则在同一个建筑立面的所有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30%。
⑶高层建筑(即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允许且只能设置一个大型的墙面广告及牌匾标识,但其最大面积不超过所附着建筑实墙面面积的30%,或者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此类墙面广告及牌匾标识在设置时应与所附着建筑立面的形式及风格相协调统一,如被认为破坏了建筑立面景观及对建筑内部的通 风、采光造成妨碍则应禁止设置。
现状商务界面
⑷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体现企业或商业形象的具有三维形体的广告和牌匾标识。附着于建筑立面的三维形体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类型属于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独立设置的三维形体广告及牌匾标识属于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在设置时应服从本规划对上述两类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规定,但可不遵守对于单体面积的限制。
每个地块仅允许设置一个此类广告及牌匾标识,同时广告及牌匾标识的面积也应被计入所在地块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
⑹ 商业经营性质部分:
商业经营性质部分只能在其所租用或占用的建筑立面部分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⑺ 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的所有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25%;当建筑为一层时,则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立面的所有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超过其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30%。
⑻ 同一地块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超过临街面每延米3.0平方米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2.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⑴ 户外广告最大许可面积为建筑临街面每延米许可2.0平方米户外广告。
⑵ 在本类控制区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形式包括:落地式广告、墙面广告、突出式广告和悬挂式广告。
墙面广告
数量
无
最大面积
单体面积最大面积不超过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10%
最大宽度
中国建设银行
无
最小后退距离
无
其他
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的所有墙面广告的总面积不超过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20%
突出式广告
数量
无
最大面积
单体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单一展示面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最大宽度
无
最小后退距离
无
照明
允许直接、间接、内部照明方式
其他
参见: “ 2.6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
悬挂式广告
数量
附属商业部分:每个商业性经营的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户外广告
最大面积
单体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单一展示面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最大宽度
无
最小后退距离
无
照明
允许直接、间接、内部照明方式和电子信息板的运用
其他
参见: “ 2.6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
落地式广告
数量
高于1.5米的落地式广告,临街面每100米最多允许设置2个,低于1.5米(含1.5米)的,临街面每100米允许设置3个.
二者择一执行
最大面积
20平方米
最大宽度
参见“2.3”中的规定
最小后退距离
参见“2.3”中的规定
其他
1.所有落地式广告和牌匾标识总面积不得超过每延米0.2平方米
2.当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足5米时,不允许设置落地式广告
3.设置间距与其所临街道公共地段设置的落地式广告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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