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江西省卫生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试 行)
一、申报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应向申请受理单位—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表1);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认证项目(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相关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六)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第二条 《江西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2份,其中原件2份,申请表电子版1份。
第三条 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四条 受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中心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随申请材料流转,待考核与审评后存档。
申请资料不全的,受理中心应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中心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五条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交省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省卫监所)。
二、技术评估
第六条 技术评估包括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估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审查由省卫监所负责实施,现场技术考核由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以下简称省职防所)负责组织实施,省卫生厅法监局对技术评估工作实施监督。
第七条 省卫监所在收到受理中心送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于资料技术审查发现问题的,省卫监所应将意见反馈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补充完善材料。对于资料技术审查合格的或补充完善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卫监所应将审查意见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局。
第八条 省卫生厅法监局在收到省卫监所报送的审查意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现场考核时间、专家组人员名单和有关函件交省职防所。
第九条 现场考核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由省卫生厅法监局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专家组组长由省卫生厅法监局指定,专家组组长对现场技术考核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省职防所在现场考核前5个工作日将专家组人员组成情况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对专家组成员有异议,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省职防所在现场考核前2个工作日将通知送达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落实安排专家前往考核现场,并做好现场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省职防所应安排1名工作人员为现场考核专家组秘书,具体承担专家组与申请单位有关现场考核的联络工作,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考核的组织实施、讨论记录与材料整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1~2天。省职防所应当提前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考核所需试卷、样品、有关资料等。现场考核盲样应采用标准物质;现场考核试卷与答案、检测样品和标准值应采取分别封袋并加盖骑缝章等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考核专家组应按照《江西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项目等级工作范围及审定条件(试行)》和《江西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考核内容及审评标准(试行)》,依据现场考核计划,对与申请项目相关的资料及业务活动进行考核。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三条 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模拟评价试题与考核样品的交接。由申请单位在现场考核前5天到省职防所领取,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召开现场考核报告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介绍考核专家组成员及分工;
2、布置现场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和方法;
3、申请单位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及资质审定准备工作情况。
(三)书面考试。考试方式为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60分钟,参加书面考试的人数应不少于申请表填报相关专业技术总数的70%,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分别答卷。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专家组成员在书面考试结束后,启封加盖骑缝章的试卷答案的信封,获取试卷答案并阅改试卷。
(四)口试。由考核组从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抽取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口试。
(五)专家组成员在申请单位提交模拟评价报告、考核样品检测报告后,启封加盖骑缝章样品标准值的信封,获取考核样品的参考值,并对模拟评价报告进行审评。
(六)资料审查。由考核专家按照分工分别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与审评,并对审查与审评情况进行记录: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计量认证合格证明、认证项目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资格证明;
2、职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原始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报告报告;
4、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放射防护)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
6、现场考核应审查的其他资料(由专家组确定)。
(七)实验室考核内容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
3、实验室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
4、样品保管;
5、人员操作技能;
6、现场考核专家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八)召开现场考核专家组考核评议会议。会议由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并由考核专家组秘书做好记录及草拟评估报告,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分别报告书面考试、资料审查与审评、实验室考核、样品分析等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2、填写现场考核表;
3、起草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应包括现场考核意见、存在问题与建议;
4、按照审评标准给出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其中“建议通过”和“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注明相应资质项目等级与工作范围。
(九)召开现场考核反馈意见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考核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考核专家组组长宣读技术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
2、考核专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4、对申请单位提出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专家考核组当场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省职防所应在结束现场考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原始记录、专家考核组技术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整理汇总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局。技术评估报告应由考核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经省职防所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三、 报批和批准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法监局对省职防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的,省卫生厅法监局作出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批。
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省卫生厅法监局应在接到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交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复核及申请单位提交整改报告时间。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要求整改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受理中心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六条 受理中心在接到整改报告的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交省卫监所,省卫监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复核;对需进行现场复核的,省卫监所应派2名卫生监督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请原现场技术考核组若干名成员参加)。
省卫监所应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局。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法监局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厅领导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中心在接到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印制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派员凭单位介绍信到受理中心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二十条 对于未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中心应在接到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未通过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1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
四、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受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并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单位名称、地址名称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省卫生厅法监局审核。省卫生厅法监局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厅领导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中心应在接到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换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对于未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中心应在接到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增加服务项目的,应当按首次申请的要求向受理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受理中心申请延续,填写申请表(附表1)并提交有关材料。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交省卫监所。省卫监所应自收到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提出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局。
省卫生厅法监局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厅领导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附表1:
赣卫职技申( )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 表 日 期:
江西省卫生厅制
填 写 说 明
1、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2、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3、“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4、“申请证书级别”一栏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乙A级”或“乙B级”,申请其他项目的不填此栏。
5、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简介;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认证项目(复印件);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相关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5)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7)申请延续的还应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6、本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申请表电子版1份。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联系人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申请证书级别
申请类型
首次申请 扩项申请 延续申请
计量认证
情况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截止日: 年 月 日
机构人员
构成情况
总人数: 名 ;高级 名 ,占 %;中级 名,占 %
初级 名 ,占 %; 其他 名,占 %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申 请 项 目 表
序号
申请项目名称
检测指标
检测依据的标准名及代号
检测用仪器
注:申请审定的项目检测依据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使用其他标准和方法的,应注明发布国家或单位名称。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及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职务
从事专业及年限
工作岗位
注:表内专业技术人员应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应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台数
购置时间
技术指标
设备检定日期
附件2:
江西省卫生厅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审批工作程序(试行)
一、申报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时,应向申请受理单位—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
1、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申请表(附表1);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特殊检查项目需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的,应提供委托协议及受委托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认证项目(复印件);
4、申请单位简介;
5、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每个诊断项目不少于3人);
6、相关技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等(复印件);
7、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8、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9、职业病诊断承诺书。
(二)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申请表(附表2);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特殊检查项目需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的,应提供委托协议及受委托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认证项目(复印件);
4、申请单位简介;
5、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等(复印件);
6、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7、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8、职业健康检查承诺书。
第二条 《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申请表》、《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申请表》,可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二份,申请表电子版1份。
第三条 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四条 受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随申请资料流转,待考核与审评后存档。
申请资料不全的,受理中心应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中心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五条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资料送交省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省卫监所)。
二、技术评估
第六条 技术评估包括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估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审查由省卫监所负责实施,现场技术考核由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以下简称省职防所)负责组织实施,省卫生厅法监局对技术评估工作实施监督。
第七条 省卫监所在收到受理中心送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于资料技术审查发现问题的,省卫监所应将意见反馈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补充完善材料。对于资料技术审查合格的或补充完善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卫监所应将审查意见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局。
第八条 省卫生厅法监局在收到省卫监所报送的审查意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现场考核时间、专家组人员名单和有关函件交省职防所。
第九条 现场考核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由省卫生厅法监局从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审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专家组组长由省卫生厅法监局指定,专家组组长对现场技术考核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省职防所在现场考核前5个工作日将专家组人员组成情况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对专家组成员有异议,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省职防所在现场考核前2个工作日将通知送达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落实安排专家前往考核现场,并做好现场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省职防所应安排1名工作人员为现场考核专家组秘书,具体承担专家组与申请单位有关现场考核的联络工作,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考核的组织实施、讨论记录与材料整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1~2天。省职防所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考核所需试卷、样品、考核用胸片和有关资料等。现场考核盲样应采用标准物质,现场考核用胸片、试卷与答案、检测样品和标准值应采取分别封袋并加盖骑缝章等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考核专家组应按照《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项目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范围及资格审定条件(试行)》和《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考核内容及审评标准(试行)》,依据现场考核计划,对与申请项目相关的资料及业务活动进行考核。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三条 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
(一)考核样品的交接(限职业中毒诊断或接触化学物质体检项目,凡委托检测的由被委托方承担)。由申请单位在现场考核前3天到省职防所领取,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召开现场考核报告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介绍考核专家组成员及分工;
2、布置现场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和方法;
3、申请单位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资格审定准备工作情况。
(三)书面考试。考试方式为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60分钟,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专家组成员在书面考试结束后,启封加盖骑缝章的试卷答案的信封,获取试卷答案并阅改试卷。
(四)阅片考核(限尘肺诊断与粉尘作业人员体检项目)。抽考申请单位有关人员。
(五)样品考核。专家组成员在申请单位提交考核样品检测报告后,启封加盖骑缝章样品标准值的信封,获取考核样品的参考值。
(六)资料审查。由考核专家按照分工分别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与审评情况进行记录: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医疗机构及其主诊医师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资格证明;
2、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有关的规章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3、相关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原始记录、报告及档案等资料
4、教育培训与进修证明文件或记录;
5、现场考核应审查的其他资料。
(七)工作场所考核内容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
3、工作场所与实验室环境及设置;
4、工作人员操作技能;
5、现场考核专家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八)召开现场考核专家组考核评议会议。会议由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并由考核专家组秘书做好记录及草拟评估报告,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分别报告书面考试、阅片考核(限尘肺诊断与粉尘作业人员体检项目)、资料审查、工作场所与实验室考核、样品分析(限职业中毒诊断或接触化学物质体检项目)等结果,提出并讨论评估意见;
2、填写现场考核表;
3、起草技术评估报告;
4、按照审评标准给出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其中“建议通过”和“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注明相应诊断项目或体检范围。
(九)召开现场考核反馈意见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考核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考核专家组组长宣读技术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
2、考核专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4、对申请单位提出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专家考核组当场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省职防所应在结束现场考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原始记录、专家考核组技术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整理汇总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局。技术评估报告应由考核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经省职防所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法监局对省职防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的,省卫生厅法监局作出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批。
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省卫生厅法监局应在接到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交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复核及申请单位提交整改报告时间。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要求整改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受理中心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六条 受理中心在接到整改报告的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交省卫监所,省卫监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复核;对需进行现场复核的,省卫监所应派2名卫生监督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请原现场技术考核组若干名成员参加)。
省卫监所应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局。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法监局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厅领导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中心在接到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印制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派员凭单位介绍信到受理中心领取证书,并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二十条 对于未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中心应在接到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未通过资格审定的申请单位,1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
四、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变更批准证书的,应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并附《医疗执业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单位名称、地址名称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省卫生厅法监局审核。省卫生厅法监局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厅领导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中心应在接到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换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对于未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中心应在接到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要增加服务项目的,应当按首次申请的要求向受理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有效使用期限)为四年,在有效期届满或有效使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向受理中心申请延续,填写申请表(附表1-2)并提交有关材料。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交省卫监所。省卫监所应自收到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提出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局。
省卫生厅法监局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厅领导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附表1:
赣卫职诊申( )第 号
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 表 日 期:
江 西 省 卫 生 厅 制
填 写 说 明
1、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2、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3、“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4、首次(增项)申请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特殊检查项目需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的,应提供委托协议及受委托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认证项目(复印件);(3)申请单位简介;
(4)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相关技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等(复印件);
(6)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7)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8)职业病诊断承诺书。
5、延续申请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2)职业病诊断工作总结报告。
6、所有复印件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申请表电子版一份。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申请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申请类型
首次申请 增项申请 延续申请
申请
诊断
项目
(√)
□、尘肺
□、职业中毒
□.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 职业性肿瘤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 其他职业病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
(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职务
科室
从事专业
工作
年限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注:附表内人员相关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等)复印件。
职 业 病 诊 断 仪 器、 设 备 清 单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购买日期
用途*
数量
状态
*注:用途一栏应与所申请的诊断项目相对应。
附表2:
赣卫职检申( )第 号
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 表 日 期:
江 西 省 卫 生 厅 制
填 写 说 明
1、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2、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3、“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4、首次(增项)申请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特殊检查项目需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的,应提供委托协议及受委托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认证项目(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等(复印件);
(5)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7)职业健康检查承书。
5、延续申请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2)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6、所有复印件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申请表电子版一份。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申请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申请类型
首次申请 增项申请 延续申请
申请
健康
检查
项目
(√)
□接触化学物质类作业人员体检
□接触粉尘类作业人员体检
□接触物理因素(不含电离辐射)作业人员体检
□接触放射性物质作业人员体检
□接触生物因素作业人员体检
□接触其他因素作业人员体检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
(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职 业 健.康.检.查 机 构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职务
从事专业
工作
年限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注:表内人员应附相关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等)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购买日期
用途
数量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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