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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条款CIF
(2007-07-28 1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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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一、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二、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三、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运费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四、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五、本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六、若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七、卖方的基本义务
(0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货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02)自负费用和风险,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当局签发的核准证,并在适用的地方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03)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费;
(0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05)负责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06)自负费用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八、买方基本义务:
(0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02)自负费用和风险,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当局签发核准证,在适用的地方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过另外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税捐和费用;
(03)负责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0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九、采用CIF术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01,CIF是“装运合同”
(01)按《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与FOB术语完全相同,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交货义务;
(02)因此,以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和以FOB术语订立的合同一样,同样是“装运合同”;
(03)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注明的目的港,加上我国在某些场合曾将CIF术语译为“到岸价”,所以CIF合同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对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如:CFR、CPT、CIP等)与F组术语(FOB、FCA、FAS)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方面,其性质是相同的,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
(04)此类合同的卖方在按合同规定在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不再承担责任;简言之,“装运合同”的卖方只负责装运,而不负责到达目的地,更不负责何时到达目的地;
02,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01)以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卖方必须自负费用办理租船或订舱,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船交货;
(02)根据《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卖方租船或订舱责任仅限于通常条件,经由惯常航线、通常可供合同所指货物运输的船舶;
(03)仅此规定,买方一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国籍、船型、船龄以及指定船名或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在实际业务中,如国外买方提出上述要求装载我出口货物,在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
03,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01)CIF的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
(02)《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的规定是: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最低责任保险险别投别(如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C险和中国保险条款的平安险);
(03)如买方要求卖方加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其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04)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CIF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05)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必须与货物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至迟至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对买方的保障生效,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
04,卸货费用的负担
(01)按照惯例,班轮运费包括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因此,如CIF合同的货物装班轮,运费由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也为卖方负担;
(02)但是,如使用程租船运输,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自应由卖方支付,至于在目的港的卸货用应由何方负担,并无定论,需要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03)其规定方法除可用文字具体说明外,也可采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常见的CIF变形有以下几种:
A,CIF班轮运输(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的方法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B,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从舱底起吊卸至码头或驳船的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C,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码头或驳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D,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码头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如同FOB术语变形,CIF术语变形也只是有关卸货费用的附加规定,也不涉及交货地点与风险划分界限的变化。但由于缺乏权威的解释,使用时,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其附加的义务是仅限于费用还是既包括费用还包括风险的划分;
05,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0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负责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不保证货物必须到达或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风险承担责任;
(02)卖方只需向买方提交已经装运货物的单据(主要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即完成交货义务;
(03)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04)买方则必须凭上述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支付货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合同,即使在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付款,但他可以在付款后凭运输单据或保险单据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05)所以,凭单交货、凭单付款是CIF合同的特征;
(06)如果采用CIF术语,卖方却接受买方要求保证货物到达港或以何时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价款的条件,则该合同就不是CIF合同而成为到达合同,例如:DES或DEQ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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