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程序
1.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及设计文件鉴定,做好设计许可审批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申请工作。
3.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4.职责
4.1 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审批岗责任人负责申请单位的申请、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的管理。
4.2 评审机构负责对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申请许可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4.3 处分管领导负责有关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申请材料和报告的审核。
4.4 局分管领导负责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申请许可的最后审批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发证。
5.设计单位资格许可条件
5.1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
(三)有与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装备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六)有一定的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能够保证设计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5.2学会、协会、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与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
5.3设计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见相关的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6.实施机关
6.1下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6.1.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6.1.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6.1.3.利用分析设计方法(SAD)设计的压力容器。
6.2下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7.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7.1申请
需要取得设计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受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7.1.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7.1.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7.2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7.3试设计
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或者制造经历的,应当进行试设计。试设计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7.4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7.5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具体的程序见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8.许可期限
8.1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8.2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约请后5日内作出工作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8.3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8.4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9.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10.复查换证
设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11.变更与延续
11.1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11.2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12.设计文件的鉴定程序和要求
设计文件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社团组织进行,具体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设计文件鉴定包括申请、审查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等程序:
12.1申请
12.1.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填写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并携带以下设计文件,向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
(一)设计图纸;
(二)设计说明书;
(三)设计计算书;
(四)产品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五)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资料。
12.1.2需要送交的设计文件详见相应的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12.1.3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设计单位可以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到生产场所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12.2审查鉴定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鉴定,比较简单的设计文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比较复杂的设计文件一般不应当超过30个工作日。
12.3出具鉴定报告
经审查鉴定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总图等相关文件上盖注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出具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当书面给予说明。
12.4变更
设计文件需变动影响安全性能的主要结构、主要部件的,应当重新办理鉴定手续。因原设计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需要更改设计文件上的设计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可以凭名称变更证明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具体程序见相关的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13.工作质量检查
13.1自查
分管处长对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各阶段工作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转入下个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应整改。
13.2监督检查
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13.3顾客反映
主动收集顾客反映,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14.流程图
流程
描述
记录
责任人
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准备相关材料。
受理机构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出相应决定。
申请单位试设计。
申请单位自查,形成报告,准备资料,约请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机构进行评审,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受理机构进行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出相应决定。
经办人
经办人
主管处长
经办人
主管处长、分管局长
国家局
15.记录
HLS3–H01–00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TSZS006-2003)
HLS3-H08-00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HLS3-H08-00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HLS3-H08-00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HLS3-H08-006《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HLS3-H08-00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HLS3-H08-009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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