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门市
集
体
合
同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企业协商组织) (员工协商组织)
企业名称: 员工组织形式:
经营性质: 员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首席代表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企业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开始协商日期: 年 月
单位集体合同甲乙双方代表人员名单
甲方(企业行政)
乙方(企业职工)
企业方代表姓名
职务
职工方代表姓名
职务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关于签订集体合同协商说明
为了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 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为代表的全体职工,甲方代表由法人代表人指派 组成,乙方代表由全体职工 人推荐产生,由 组成。于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民主协商制度以及职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和卫生、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进行共同协商。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形成《集体合同》文本。于 年 月 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参加人数 人,由双方协商首席代表(甲方 代表企业、乙方 代表全体职工)在《集体合同》文本上正式签字,《集体合同》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全体职工公布实施。
单位名称(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集体合同
为了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以下简称企业)与以
工会为代表的全体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遵重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的地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提高职工技术素质,不断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二条 企业遵重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建立民主协商制度。每半年最后一周的星期三为企业民主协商日;企业听取工会和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以及职工劳动报酬、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检查本合同生效后的履行情况。
第三条 工会遵重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利,教育职工遵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发动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团结全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守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第五条 企业招用职工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文本,并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企业对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增加或删除有关内容时,事先与工会协商,听取工会意见,并征得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劳动合同各项待遇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和职工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企业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或职务时,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同时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在合同期内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将名单和理由告知工会,工会认为有不当时,可以提出意见。当决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企业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工时标准,实行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不能按标准工时计算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每周至少安排职工休息一日)
第八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征得同意后才进行。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因紧急抢修、抢险或其他法律规定情况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后,企业必须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应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条 企业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学习,经企业同意参加各类学校业余进修学习的职工,可获得有薪假期参加当日考试。
第四章 劳动报酬和津贴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职工劳动贡献,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每月在 日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企业每年根据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物价指数,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应按照“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按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享受政府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十六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委任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安
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企业提供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工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
定,监督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费发放制度、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执行情况,发现劳动保护措施不落实,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危急时,职工可以撤离现场,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企业要按国家规定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体格检查,对检查出患有职业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职工,企业要尽快安排其接受治疗。经过治疗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企业可按规定把患者调离,另行安排工作。职工因企业安排体检或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占用生产时间视为正常工作,企业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对生产车间发现粉尘、噪音、有毒气体等标准超过国家规定,应随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三同时”规定,生产环境和设备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
规定才予以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在经济条件允许前提下,不断改善生产车间职工工
作环境,使职工有较舒适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依时发放工作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职工上岗工作均应穿着和使用劳保用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职业中毒、职业伤害等事故时,必
须按照工伤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调查处理,同时接受有关部门
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 工会组织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尊重和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和劳动权益,支持工会组织会员和职工开展各项活动。企业每月依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按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的管理办法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八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处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 偿职工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
章制度,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按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和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处理,并按国家规定赔偿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因企业外部条件变化
等原因需要变更某些条款内容时,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可以
进行变更或修订,并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半停产等重大变故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可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调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为期 年,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双方签字后七天内将本合同一式四份及协商说明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不符时,双方应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应协商续签下期集体合同。
本合同不受下列双方代表人变更而废止。
单位名称 (盖章) 工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或首席协商代表) (或首席协商代表)
年 月 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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