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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FD-SBHT-026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采购合同(14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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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 合同号:DDFD-SBHT-026 采购合同 买方:华能云南富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北京润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04月 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采购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DDFD-SBHT-026 签订日期及地点:2014年 4 月,于昆明 合同双方:华能云南富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 北京润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 以上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本合同列明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和技术服务,并签订合同如下: 合 同 目 录 定 义 4 第一章 合同标的 6 第二章 价格 8 第三章 支付与支付条件 9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13 第六章 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和联络 16 第七章 设备监造与检验 19 第八章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 23 第九章 保证、索赔与罚款 25 第十章 保险 28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29 第十二章 税费 30 第十三章 仲裁 31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终止及其它 32 第十五章 履约保证函 34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35 合 同 附 件 目 录 附件一 技术协议书 附件二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三 卖方银行不可撤消的履约保证函(格式) 附件四 发货通知、箱单格式 附件五 廉政协议 定 义 为本合同双方共同理解之目的,双方同意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 合同:指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关于设计和供应“合同设备”及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的指导的协议,协议包括所有有关的技术资料,如附件及设计联络会纪要,此纪要可能做出一些修正,以便确定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2. 买方:华能云南富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法人,该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3. 卖方:指北京润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4. 合同设备:本合同项下由卖方供应的包括附件一、二所规定的全部设备、材料、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技术资料。 5. 设备:详见附件一。 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及接口等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规范书。 7. 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接口等全过程的所有服务和所有资料。 8. 现场:是指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合同设备的安装地点。 9. 分包商:指由本合同的卖方将本合同任何部分转包给的任何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0. 安装:指按照合同设备的所有设备的设计图纸对设备进行联接就位的安装工作,其中包括吊装、现场加工等工作。 11. 临时验收:是指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根据合同设备的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清点检验,现场检验合格并安装后随风电机组进行可靠性运行试验,可靠性试验验收合格后十天内,双方签署临时验收证书。 12. 最终验收:是指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供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达到合同中所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或卖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罚款及完成了向买方支付索赔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应视为被买方接受的情形下,买方进行的验收。 13. 质量保证期: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自买方、卖方签署临时验收证书之日起24个月。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缺陷。 14. 设备缺陷:是指因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及材料缺陷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性能、质量标准、保证指标要求的情形。 15. 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技术指导上的疏忽而造成的在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 16. 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必需的所有备品、备件、易损、易磨件及专用工具。包括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必须更换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17. 设备监造:是指受买方委托、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要求,对合同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卖方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的服务。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卖方的质量责任,也不能替代买方对合同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18. 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9. 交货地点: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车板。 第一章 合同标的 1.1 买方为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设备购买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及附属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设备”),包括全部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和其它一切物品及相关技术文件、技术指导。(以下在本合同中统称“设备”)。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并应符合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还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指导、正常运行、维修设备管理所需要的技术资料(以下在本合同中统称技术资料),卖方具体供货范围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本合同附件一规定提供。 本合同货物: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 1.2 本“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设备性能和有关技术条件按本合同附件一。 1.3 卖方将负责本“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具体内容按本合同第六章,其费用包括在合同第二章第2.1条总价第(2)项设备价格内。 1.4 卖方应自费派遣负责技术服务的代表和开箱检验人员到合同设备的安装现场,其派遣人员的要求、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见附件一。卖方还应派遣有经验的、身体健康的、适合现场工作、具有丰富本合同相关设备方面工作经验的称职技术人员作为技术指导人员(包括卖方分包商的技术指导人员)赴本“合同设备”现场对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正确的技术服务,具体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执行。卖方派遣的技术人员的要求、专业、人日数、责任范围等按本合同附件一。 1.5 卖方应负责对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具体规定按本合同附件一。 1.6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年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 1.7 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临时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定期停机检查和修理,买方给予配合。 1.8 在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的二十年内,卖方有义务随时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本“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如在此期间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可以最后选购一批备品备件或从卖方免费取得制造该项主要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资料,但买方应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其收到时的类似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如买方需要,卖方有义务提供卖方自己加工制造的备品备件制造图纸。 1.9 双方确认的本合同设备的供货商及分包商,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改变。 1.10 对卖方选择的设备分包商,必须事先经买方确认。卖方应对分包设备的设计、质量、交货进度、接口、技术服务等技术和商务方面的问题负全责。 1.11 卖方应负责随设备提供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及专用工具。 1.12 为了满足工期进度要求,合同签字(而不是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按合同附件一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版)。 第二章 价格 2.1 本合同第一章中规定的由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设计服务、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指导服务的总价为188,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捌仟圆整),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其分项价格如下: 设备总价(包括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相应的技术资料、技术指导服务、运输保险及税费等):188,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捌仟圆整)。 2.2 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的设备价格,是合同设备在风电场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价格,包括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堆放和装到车辆,运输保险和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在保证交货期的前提下,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保持总价不变。 2.3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的设备价格包括技术资料的费用及合同设备相应的工程设计服务费用在内。 2.4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相关的费用。 2.5 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技术指导服务费应包括按本合同第六章中及附件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技术指导人员费用,包括为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费,但不包括买方人员赴生产制造厂(包括国外厂家)的交通、食宿费用。 2.6 “合同设备”总价的详细分项价格表见本合同附件二。 2.7虽然本合同附件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备件、技术指导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短缺、在合同附件中并未列入和未提供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需要来满足本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漏缺的设备及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补上。 第三章 支付与支付条件 3.1.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支付,买方均以人民币用电汇或汇票方式汇入卖方的账户。卖方应支付给买方的任何费用,将由卖方通过电汇方式汇入买方的账户。 3.2. 买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对本合同项下2.1条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办法及比例支付给卖方。 3.2.1. 无。 3.2.2. 设备到货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将该批设备总价的70%,计131,6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壹仟陆佰圆整)支付给卖方作为到货设备款。 1) 该批设备的完整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一份。 2) 由买方施工现场代表签署的此批到货设备已移交买方的证明书原件一份。 3) 该批设备总价70%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4) 卖方出具的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 5) 金额为本合同价款总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一份。 6) 卖方根据合同要求投保的买方为受益人的保单正本一份。 3.2.3. 买方将分批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的初步验收款: 根据本合同第八章规定,在合同设备通过初步验收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设备总价的25%,计47,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柒仟圆整)。 1) 双方根据合同签署的该批设备的初步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该单元机组设备总价25%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3) 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现场实验报告。 3.2.4. 根据本合同第八章和第九章规定,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通过最终验收,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9,4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肆佰圆整)。 1)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章和第九章的规定签发的全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副本一份。 2)金额为设备总价5%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3)无。 4) 备品备件补齐证明。 3.3. 根据本合同第六章到第九章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罚款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用电汇方式将款项由卖方银行汇入买方银行的买方账户(买方出具相应的发票)。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扣除。 3.4. 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证函等方面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自己承担。 3.5. 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值应与本合同价款相符,如有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技术服务款。 第四章 交货与交货条件 4.1 具体交货日期为2014年52014年6月3110日交货到现场指定地点。详细分部套交货时间见本合同附件一。卖方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供货范围及交货进度、交货条件等要求交于买方。所有重件应运到买方指定的地点(车板)。 4.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按本合同附件一向买方提交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单价和总价及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4.3 货物运抵施工现场的(由买方施工现场代表签发收货证明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9.14条计算迟交货物的根据。 4.4 在每批货物启运前10天内,卖方应以传真及电邮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 货物备妥发运日; (3) 货物预计运抵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 (8) 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其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4.5 在没有满足本合同第七章规定的检查和试验前,卖方不得发出任何货物;在没有取得买方同意前,卖方不得超前发货计划进行发货。 4.6 在附件发货计划中没有列明的货物应经双方同意,按照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4.7 不论是按照本合同或在以后由卖方供应的备品备件均应与原来相应的部件完全相同或可互相调换,在技术规格上也应完全符合。 4.8 在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其供应的设备缺陷或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供应的设备的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部件或设备,则卖方应免费负责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并运到风电场。 4.9 全部技术资料由卖方负责,交给买方或买方在施工现场的代表。其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资料内容和交付计划按本合同附件规定办理。 4.10 技术资料交给买方的日期即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为按合同第九章计算任何延期交付资料延期罚款的依据。 4.11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时随货物提供装箱单明细。 4.12 如果任何合同设备中包含危险品和/或易燃品,卖方还应提供关于上述货物的中、英文说明一式六份,内容包括:货物名称、特性、特殊保护方法和意外事件的处理方法。 4.13 如有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设备,卖方应提供中文说明一式六份,说明在运输和储存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4.14 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或发生包装破损并导致设备遗失、损坏等情况,买方有权拒签“交货完成验收证明”。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负责及时补齐所缺和损坏货物,并不得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否则将承担有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卖方应尽量将每件合同设备整套提供,以便于买方整套安装。 4.15 在货物发运后的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有关内容再次通知买方:发货通知、箱件清单及详细装箱清单,详见附件四。 4.16 收货单位:华能云南富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4.17 交货地点: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工程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振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卖方还应提供合同设备的现场保管技术指南。对于卖方租用标准集装箱运输的设备,买方应在设备到达现场后30天内清箱,将设备存放在买方确认的合适地点。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5.3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上述5.2条注明内容。 5.4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标明以下内容: 1) 合同号; 2) 目的地; 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并免费提供专用起吊工具及说明文件。 卖方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5.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第5.3条和5.4条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5.6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上述资料各二份。 5.7 专用工具,安装调试、试运行用的备件和消耗品应按用途分别包装并作出标记。 5.8 各种材料及散部件或零件应采用合格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5.9 如果使用集装箱运输,卖方应对集装箱的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用于运输合同设备的集装箱状态良好。集装箱内应备有充足的货物支架和包装垫木,以防止合同设备在集装箱内移动。 5.10 卖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5.11 对于为保证精确装配而需具备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2 所有设备出厂前需提供防污染包装。 5.13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卖方在国内直接向买方送达技术文件的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5.14 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货运中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5.15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人员到卖方制造厂、主要分包商对设备包装进行检验。但该检验均不能减轻或解除卖方对包装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章 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和联络 6.1 卖方负责提供合同要求完成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发运至现场及交货、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现场试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运行人员的培训及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包括所需的设备和材料),负责合同设备调试和试运行等工作。 6.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内向买方提交执行6.1条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详细组织计划一式两份。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时间。 6.3 卖方的技术支持方及分包(供)商对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协调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6.4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方案及开会的日期、地点,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5 各次联络会议及其正式会议双方均须签订会议纪要,各个纪要均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当纪要内容与合同条款有矛盾时,则以合同条款为准。 6.6 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在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随时提出变更或修改,以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并向卖方作相应的通知,如果这种修改严重影响卖方的利益,双方将就要求变更的请求,共同进行研究,协商其对执行合同的影响,买方将据此提出变更通知书的条款和条件(如果有的话)。 6.7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概念设计、施工设计技术指导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为本工程而签订的其它合同的供货商,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合同各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传递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具有保密或专有性质的全部信息、文件、计划、设计、工艺、过程、计算程序、数据、系统和其它信息,未经合同双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6.8 在进行各次联络会议及其它各项联络以及在施工工程中商议有关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检验、验收等事项,合同各方应指派授权人员,其行为、指导和决定将被视为是代表各自一方的。 6.9 为了进行有关“合同设备”的技术指导工作,卖方应派遣称职的、合格的、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第一批设备到货前10天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第6.15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6.10 如果在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范围之外的卖方的分包商人员希望参加“合同设备”的技术指导或去现场,他们应事前通过卖方征得买方的批准,并自负一切费用。 6.11 对于卖方主要部件的所有订货合同的分包合同,卖方应对与分包供货人或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技术安排的接口工作和技术服务等问题负责,卖方应将本合同附件中所有设备供货人的名单提交买方,其需要在合同生效日之前由买方批准,卖方应将从该批准的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人通知买方。 6.12 卖方应保证其从事设备设计及技术指导的人员皆全力为“合同设备”的最大利益服务,不会发生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和不法行为,卖方及买方都将为此提供各种条件以便双方密切协作,顺利开展工作。 6.13 在协调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问题,应提交合同各方指定的高级负责人来讨论解决,在分歧解决前仍应按照原来的内容进行。 6.14在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对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停机检查和修理时,卖方必须许可买方同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这项工作。 6.15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在执行合同上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支付合同总价中第(1)项费用0.5%的违约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最高将不超过合同总价中第(1)项价格的5%。 6.16卖方需按技术部分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如本合同附件所列建议人日数不能满足项目及现场服务的实际需要时,卖方不另向买方收取技术服务费,而自费完成必要的技术服务。 6.17卖方有义务在工作现场自备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卖方技术人员应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或更正作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和电子版本。在初步验收结束后30天内移交给买方。 第七章 设备监造与检验 7.1 设备监造 7.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和具体内容。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书的规定。 7.1.2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或自行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设备包装质量及制造进度情况。 卖方有积极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7.1.3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本合同技术规范书所列的相应标准。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本合同技术规范书。 7.1.4 卖方必须为买方的监造检验工作提供如下服务和资料: 7.1.4.1 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7.1.4.2 卖方在设备组装和检验前3个月,将组装和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在初步计划以后一个月提出详细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7.1.4.3 无偿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本合同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卖方在设备监造检验完成后应在一周内向买方递交正式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 7.1.4.4 向买方提供厂内办公地点和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的便利。 7.1.5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质量检验等的管理控制程序,同时应接受买方的监督;并应认真配合买方对有关制造过程和检验记录的抽查。 7.1.6 买方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 若买方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单独进行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买方派人参加卖方及其分包(供)商的设备检验,如买方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按时到达检验工厂,而卖方又没有准备好或性能试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需要较长日期返修,买方不得不第二次派遣检验组时,则卖方应负担检验组的第二次派遣的所有有关费用。 7.1.7 买方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进度和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处理方案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7.1.8 不论买方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7.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7.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均应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在工作现场交付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所附的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7.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负责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5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但费用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或买方单方面(如果卖方代表未能参加)的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2天内作出答复,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7.2.4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商议,如果买方认为有必要,可同意卖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二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检。 7.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复验中对检验记录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7.2.6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第7.2.2至7.2.5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下次付款和/或履约保函中扣除。 7.2.7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风电场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第九章处理。 7.2.8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开箱检验之日起6个月。 7.2.9 上述第7.2.2至7.2.8条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不论有否卖方人员参加或买方的索赔或商检局或质监局的决定所产生的责任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九章及附件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7.3 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及其技术支持方自费派遣代表,卖方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卖方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调试阶段负责配合卖方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卖方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买方有权检查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的使用情况。 7.4 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范不完全,买方有权决定按照国家的现行标准和合适的其他标准进行检验。 7.5买卖双方及相关单位共同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在吊离车面前进行外观和交货数量的检查。 第八章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 8.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在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买方负责基础施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吊装工作。卖方提供相应设备安装的技术指导。卖方人员应对其技术指导中的错误和失误承担责任。 卖方在首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交付起必须派有经验的现场维护人员全程现场维护,并根据终检结果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不合格项进行及时整改,如整改进度不能满足买方需要,买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整改,相关费用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款中扣除。 8.2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吊装。 8.2.1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的吊装由买方负责,包括吊装方案和计划的制订、吊装人员和吊装设备的准备等,卖方应对买方的吊装方案和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向买方提供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吊装的技术指导。 8.2.2 吊装开始之前,双方技术人员应全面检查卖方提供的设备、设计图纸资料是否齐全、买方负责的土建、电气等工作是否具备吊装条件。 8.2.3卖方人员将指导买方负责吊装的人员,按所要求的精度及质量完成工作。安装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或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出现问题,卖方应承担责任。 8.2.4买卖双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买方现场及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 8.3 临时验收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根据合同设备的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清点检验,现场检验合格并安装后随风电机组进行可靠性运行试验,可靠性试验验收合格后十天内,双方签署临时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8.3.1在按本合同的规定的外观检查中,如发现卖方所供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立即免费消缺或更换,如修理或更换设备超过所规定的日期,则作为卖方延期交货处理(具体见本合同9.14条款)。 8.3.2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买方可同意在卖方保证自费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修复上述微小缺陷的条件下签署临时验收证书。 8.4最终验收 :是指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供货设备达到合同中所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或卖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罚款及完成了向买方支付索赔后,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应视为被买方接受的情形下,买方进行的验收。买方将签署最终验收证书一式两份。 8.5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推迟生产必须经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推迟交货,买方推迟交货的要求最晚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60天提出。 8.6最后一批设备到现场后的六个月,如因买方原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未能进行吊装、安装、调试、试运行,买方应签署临时验收证书,但不免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临时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二年内,如买方仍未进行吊装,在二年到期时买方应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如在二年内吊装,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调试结束之日起二年,但最长不超过临时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三年。 8.7 临时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临时验收证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并不能被视为卖方 “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损坏所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即使卖方的履约保证函业已终止,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 “合同设备”在保证期终止三年内因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坏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技术指导上的疏忽而造成的在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9.10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8.8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将有关设备作好安排以便于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一切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第九章 保证、索赔与罚款 9.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全风场最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24个月。卖方保证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9.2 卖方向买方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设备将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所供设备是全新、安全、经济、高效、成熟、可靠,并满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设备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如由于卖方未能完成上述责任而导致买方蒙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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