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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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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宁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 宁夏交通厅 二○○七年一月 前 言 为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加强技术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及相关规范,结合我区近年来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编制了《宁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对现行标准规范中有关的技术规定针对农村公路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并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及相关规范的条款进行了补充。 农村公路的功能和作用,应是直接服务于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路,主要服务对象为农用车及非机动车辆。本标准中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镇)道和村道。 结合我区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将农村公路分为县道和乡(村)道两个等级。县道和乡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亦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标准建设。 本标准共九章,分别是:1 总则、2技术标准、3路线、4路基、5路面、6排水工程、7桥涵、8、平面交叉9、交通安全设施。 目 录 1 总 则 1 2 技术标准 2 3 路 线 6 4 路 基 12 5 路 面 15 6 排 水 工 程 17 7 桥 涵 19 8 平 面 交 叉 21 9 交通安全设施 23 1 总 则 1.1 为指导农村公路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农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本标准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编制。 1.3 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改造,应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 农村公路建设应尽量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应结合绿化或采取相应工程措施,协调、改善同沿线自然景观的配合,提高公路环境质量。 农村公路改造后,行车条件改善,行车速度提高,应充分重视运营安全。 2 技术标准 2.1 农村公路控制要素的选择,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避免片面追求“高标准、高指标”,可分期建设。 2.2 农村公路一般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公路标准。 交通量小,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本技术标准。但应满足中型客、货车(12米长×2.5米宽)通行的基本要求。 2.3 各级农村公路设计速度如表2.3。 表2.3 各级农村公路设计速度 公路等级 县道 乡(村)道 设计速度(km/h) 30 20 20 15 县道设计速度宜采用30km/h;在混合交通量大、平面交叉间距较小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20km/h;对于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复杂的山区,设计速度宜采用15km/h。 2.4 车道宽度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车 道 宽 度 设计速度(km/h) 30 20 15 车道宽度(m) 3.25 3.00 (单车道时为3.50) 3.00 (单车道时为3.50) 2.5 路肩宽度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 路 肩 宽 度 设计速度(km/h) 30 20 15 右侧设路缘石(m) 一般值 0.25 0.25 0.25 土路肩宽度(m) 一般值 0.50 0.25(双车道) 0.50(单车道) 0.25(双车道) 0.50(单车道) 最小值 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最小值”为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的值。 2.6 各级农村公路路基宽度应符合表2.6的规定。 表2.6 各级农村公路路基宽度 公路等级 县道、乡(村)道 设计速度(km/h) 30 20 15 车 道 数 2 2或1 1 路基宽度 (m) 一般值 7.50 6.50(双车道) 3.5 最小值 4.50(单车道) 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最小值”为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的值。 2.7 农村公路标准等级可参照表2.7执行。 表2.7 农村公路技术标准推荐表 地 区 分 类 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县道 设计速度(km/h) 30 20 路基宽度(m) 7.5 6.5 路面宽度(m) 6.5 6.0 乡 (村) 道 设计速度(km/h) 20 15 路基宽度(m) 双车道:6.5 单车道:4.5 4.5 路面宽度(m) 双车道:6.0 单车道:3.5 3.0 平纵面指标低及冬季冰雪灾害严重路段,宜适当加宽路基,以达到改善行车条件、有利安全的目的。地形地质极为复杂的路段,在保证行车安全和交通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减窄路基宽度。 路基宽度小于等于4.5m时,应设置错车道。设置错车道路段的路基宽度应不小于6.5m,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20m。 通客运班车的农村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要求,站点位置的路基路面应适当加宽,并设置固定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2.8 农村公路应根据公路功能、路网规划、交通量来确定技术标准。三级公路的设计交通量按15年预测,四级公路、县道、乡(村)道公路的设计交通量可按10年预测。 2.9 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通畅”工程,原则上按三级、四级公路标准对旧路进行改建;“通达”工程原则上按三级、四级公路标准进行建设。 2.10 通过村镇路段的农村公路,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应加强公路用地建筑红线控制,严格控制非法建筑,不得占用公路作为集贸市场,以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人)安全。 2.11农村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0.5-1.0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时为坡顶)以外1m的土地。 在风沙、雪害等特殊地质地带及设置防护设施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2.12 农村公路建筑限界应符合图2.12的规定: 图2.12 图中: W—行车道宽度; H — 净空高度; L—侧向宽度; H1— 边部净高;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H2—人行道高度; 当L≤1m时,E=L; R — 人行道宽度; 当L>1m时,E=1m; B — 净空宽度 各部分取值如表2.12: 表2.12 净空数值表 公路 县道 乡(村)道 设计速度(km/h) 30 20 20 15 W 6.50 6.00 6.00 3.50 3.00 L 普通路基 0.25 0.25 0.25 0.25 0.25 E 普通路基 0.25 0.25 0.25 0.25 0.25 R 0.75 — — — — H2 2.50 — — — — H1 4.00 4.00 4.00 4.00 3.50 B 普通路基 6.50 6.50 6.50 4.50 4.50 H 4.50 4.50 4.00 注:①四级公路、县道路基的净空宽度,宜尽可能达到6.50m。 2.13 农村公路交叉设计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人)安全。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无路面公路距交叉口一定范围内应铺路面,以保持路面整洁。 2.14农村公路建设提倡沿线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改善行车环境。绿化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保证行车安全。 3 路 线 3.1 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灵活、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3.2 路线选线应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注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3.3 应注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避免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 3.4 农村公路不可片面追求高指标,在保证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宜采用中低指标以节省工程造价。 3.5 应高度重视长陡纵坡的设计,由于重车上坡速度慢,影响路段通行能力,对路面破坏力大,下坡速度快,容易造成刹车失效发生危险。因此,有条件时,应改善纵坡或根据有关规范设置爬车道和避险车道。 3.6 利用老路改造提高等级而局部裁弯取直后,废弃的旧路应进行复垦以节约土地资源。 3.7 农村公路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与超车视距应符合表3.7规定。 表3.7 农村公路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与超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30 20 15 停车视距(m) 30 20 15 会车视距(m) 60 40 30 超车视距(m) 150 100 — 双车道公路应间隔设置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积雪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加长。 3.8 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 圆曲线最小半径 设计速度(km/h) 30 20 15 一 般 值(m) 65 30 20 极 限 值(m) 30 15 12 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 350 150 100 注: “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极限值”为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的值。 3.9 三级公路的直线与小于表3.8所列不设超高半径值的圆曲线相衔接处,应设置回旋线。回旋线参数及其长度应根据线形设计以及对安全、视觉、景观等的要求,选用较大的数值。四级公路、县乡村公路的直线与小于表3.8所列不设超高半径的圆曲线相衔接处,可不设回旋线,用超高、加宽缓和段径相连接。 3.10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3.8规定的不设超高圆曲线最小半径时,应在曲线上设置超高。超高的横坡度应根据设计速度、圆曲线半径、自然条件等情况确定。农村公路圆曲线最大超高值,一般地区为8%,积雪冰冻地区为6%。 3.11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设置加宽,公路路面加宽值规定如表3.10。 表3.10 双车道路面加宽值 圆曲线半径 (m) 250~200 200~150 150~100 100~70 70~50 50~30 30~25 25~20 20~12 加宽值 (m) 设计速度 (km/h) 30 0.40 0.60 0.80 1.00 1.20 1.40 20 双车道 0.40 0.60 0.80 1.00 1.20 1.40 1.80 2.20 2.50 单车道 0.20 0.30 0.40 0.50 0.60 0.70 0.90 1.10 1.25 15 0.4 0.60 0.80 1.00 1.20 1.40 1.80 2.20 2.50 3.12 四级公路、县乡村公路的超高、加宽过渡段长度应分别按超高和加宽的有关规定计算,取其较长者,但最短应符合渐变率为1:15且不小于10m的要求。 3.13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及县乡村公路在自然展线无法争取需要的距离以克服高差,或因地形、地质条件所限不能采取自然展线时,可采用回头曲线。 两相邻回头曲线之间的距离,设计速度为30km/h、20km/h、15km/h时,应分别不小于150m、100m、75m。 回头曲线各部分的技术指标可按表3.13取用。 表3.13 回头曲线技术指标 主线设计速度 (km/h) 30 20 15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 (km/h) 25 20 10 圆曲线最小半径(m) 20 15 12 回旋线最小长度(m) 25 20 15 超高横坡(%) 6 6 6 路面加宽值(m) 2.5 3.0(双车道) 2.5(双车道) 1.5(单车道) 1.5(单车道) 最大纵坡(%) 4.0 4.5 5.5 3.14 最大纵坡应符合表3.14规定 表3.14 最 大 纵 坡 设计速度(km/h) 30 20 15 最大纵坡(%) 8 9 9 公路改建中,设计速度为30km/h、20km/h的利用原有公路的路段,经技术论证,最大纵坡值可增加1%;设计速度为15km/h时,最大纵坡可增加2%。 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3.15三级公路、四级公路越岭路线上坡(或下坡)路段,相对高差200~500m 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5%;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且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5%。 县乡村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或下坡)路段平均纵坡大于6%时,应在不长于2km处,设较平缓的缓和坡段,缓和坡段不应大于3%,长度不小于40m。 3.16 农村公路最小坡长按表3.16执行。 表3.16 最 小 坡 长 设计速度(km/h) 30 20 15 最小坡长(m) 100 60 50 3.17 农村公路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按表3.16执行。 表3.17 不同纵坡最大坡长 设计速度 (km/h) 30 20 15 最大坡长 (m) 横坡坡度 (%) 3 - - - 4 1100 1200 1200 5 900 1000 1000 6 700 800 800 7 500 600 600 8 300 400 400 9 200 300 300 10 200 200 11 150 12 100 3.18 最大合成坡度值按表3.18执行。 表3.18 最大合成坡度 公路等级 县道 乡(村)道 设计速度(km/h) 30 20 20 15 合成坡度值(%) 10.0 10.0 10.0 10.0 当陡坡与小半径圆曲线相重叠时,宜采用较小的合成坡度。积雪冰冻地区及自然横坡较陡峻的傍山路段,其合成坡度必须小于8%。 3.19 公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宜采用圆曲线,其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长度规定如表3.19。 表3.19 竖曲线最小半径及竖曲线长度 设计速度(km/h) 30 20 15 凸形竖曲线最大半径(m) 一般值 400 200 120 极限值 250 100 80 凹形竖曲线最小半径(m) 一般值 400 200 120 极限值 250 100 80 竖曲线最小长度(m) 25 20 15 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 “极限值”为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的值。 4 路 基 4.1 路基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路基综合设计,重视排水、防护及取(弃)土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堵塞河道。 4.2 通过特殊地质、水文条件的路段,必须查明其规模及其对公路的危害程度,结合当地实践经验,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增强公路防灾抗灾能力。 4.3 路基设计一般按照填挖平衡的原则,当出现大量弃方或借方时,应配合农田水利建设和自然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4.4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按表4.4采用。 表4.4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公路等级 县道 乡村道 设计洪水频率 1/20 1/10 4.5 农村公路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要考虑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的作用,不致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边缘标高,应高出表4.4规定设计洪水频率的计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0.5m的安全高度。 4.6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的路基最小填土高度,应考虑路基土的性质、土体干湿状态、冰冻作用,并结合地形及排水条件确定,不应小于路床处于干燥、中湿状态的临界高度。当路基设计标高受限制难以达到最小填土高度时,应采取其它措施(如设隔离层、排水层等)以保证路基稳定。 4.7 路堤基底应清理和压实。基底强度、稳定性不足时、应进行处理,以保证路基稳定,减少工后沉降。 4.8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4.7规定 表4.8 路基压实度 填挖类别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 路基压实度(%) 县、乡(村)道 零填及挖方 0~0.30 ≥94 0~0.80 — 填 方 0~0.80 ≥94 0.80~1.50 ≥93 >1.50 ≥90 注:① 表列数值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 ② 特殊干旱或潮湿地区的路基压实度,表列数值可适当降低。 4.9 路基填筑宜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严格控制路基压实,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路基强度、稳定性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4.10 个别不宜修筑沥青路面的路段,当采用砂石或砖块、片(块)石、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等联锁块路面时,路基压实度可适当降低。 4.11因缺乏压实机械及未做分层碾压导致路基压实度不足的填方路段,应暂缓施工路面工程或采取简易路面过渡,待路基自然沉降稳定后再铺筑新路面。 4.12 路基边坡坡率应灵活自然,因地制宜、顺势而为,不宜采用单一坡度,减少人工痕迹,以便经过几年生态恢复,边坡外形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 4.13 应尽量将边坡放缓,配套自然适宜的边沟型式与原地貌融为一体形成缓冲带,以美化环境、提高行车安全性。 4.14 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特点,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4.15 岩土结构稳定,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刚性结构与柔性结构相结合,多层防护与生态植被防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边坡治理。 4.16 路基绿化要因地制宜,与道路沿线的环境相适应,不过多增加养护工作量。绿化要以草灌为主,乔灌结合,散植与丛植相结合,树种要利用当地物种,以保证成活。 4.17 公路两侧取土虽施工方便、成本低,但对沿线地表生态及景观破坏严重,造成的损失长时间难以恢复,原则上应予禁止。集中取土场,应选择荒地或小山包、山川河谷地貌易恢复的位置,且完工后应恢复原地貌。废方弃土,可用于回填修补人工工程导致的地表创面,恢复原地貌。弃土应集中堆弃并进行必要的地表绿化美化,与原地貌保持一致。 4.18 充分重视腐质土的保护,公路建设时应将公路占地或取弃土场部分的地表草皮和腐质土铲除集中堆放,以备将来地表回填,恢复植被。 5 路 面 5.1 路面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选材、方便施工、利于养护的原则,比选路面结构方案。 5.2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尽量选用便于机械化、工厂化、规模化的结构方案。 5.3 农村公路路面,可根据交通量发展的需要,一次建成或分期修建。对于分期修建的路面工程,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合理设计结构层次和厚度,使前期工程能在后期充分利用。 5.4 农村公路路面面层类型可按表5.4选用: 表5.4 农村公路路面面层类型 公路等级 面 层 类 型 县道 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沥青贯入、沥青碎石、沥青表面处治 乡(村)道 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沥青贯入、沥青碎石、沥青表面处治、砂石路面、砖、石路面、水泥砼块路面 5.5 路面面层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有条件的情况下,四级及四级以上标准的农村公路,宜选用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沥青贯入、沥青表面处治等沥青类或水泥混凝土面层结构,以提高行车舒适性;季节性的宽浅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一般应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对于陡坡、急弯或冬季积雪的路段,可采用具有振荡警示作用且抗滑性能良好的砌块类路面。 5.6 农村公路路面结构层厚度不应小于表5.6规定的厚度值。 表5.6 各类路面结构层最小厚度值 路面型式 结构层类型 结构层最小厚度值(mm) 水泥路面面层 水泥混凝土 180 沥青路面面层 沥青混凝土 30 沥青碎石 30 沥青贯入 40 沥青表面处治 15 其 他 路 面 砖块路面 120 块石路面 150 水泥砼块路面 100 砂石路面 60-80 路 面 基 层 水泥稳定类 150 石灰稳定类 150 工业废渣类 150 柔性基层 150 6 排 水 工 程 6.1 农村公路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并注意保护环境。在满足排水要求的条件下,排水工程应尽量做到宽、浅,有条件地段设置在视线之外,提高行车安全和景观效果。环境敏感路段,如沿溪线、跨水库桥梁等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 6.2 对于汇水面积较大的挖方路基边沟、与之相接的填方路基排水沟、沿街路段、设置有内挡结构的挖方路基内侧等段,视情况可选用矩形边沟加盖板的型式,使路基视野增宽,并能防止车轮卡陷和边坡碎落堵塞,有较好的安全和视觉效果。 从安全和景观角度,浅碟式排水沟(边沟)或放缓边坡漫流排水型式对于地形平坦、纵坡平缓的低填、浅挖路段适应性较好,排水沟(边沟)可与原地面舒缓自然衔接,克服沿路基边缘设置规则的深排水沟所带来的行车安全隐患,同时形成流畅优美的视觉效果。 农村公路一般路段可设置土边沟、草边沟,冲刷严重的路段设置硬化边沟。通过村镇路段的边沟可采用暗排型式,或采用干砌片(卵)石、浆砌片(卵)石、钢筋混凝土预制槽(块)等明排型式。 6.3 特殊水文地质条件路段的路基排水工程,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6.4 农村公路路基一般多为低填浅挖,寒冷冰冻地区地表水和地下水较丰富的路段,应采取防、拦、引、排,适当提高路基高度、填筑水稳性材料等措施,防止路基路面冻胀和翻浆病害的发生。 7 桥 涵 7.1 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 7.2 新建农村公路桥涵应设计为永久性结构,以保证农村公路通达,适应农村交通需要。 7.3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按表7.3采用。 表7.3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 公路等级 设 计 洪 水 频 率 特大桥 大桥 中桥 小桥 涵洞及小型排水构造物 三级公路 1/100 1/50 1/50 1/25 1/25 四级公路 1/100 1/50 1/50 1/25 1/20 农村公路 — 1/50 1/50 1/20 1/10 三级、四级公路的大桥,在水势猛急、河床易于冲刷的情况下,可提高一级设计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桥头引道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本标准 4.4条的规定。 7.4四级公路以下,重型车辆少时,新建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可采用公路—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的0.7倍。 7.5农村公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 7.6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或泥石流流通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7.7 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和跨径,以使新老桥受力均匀;对于使用状况良好,因经济条件暂不加宽的桥梁,其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7.8 新建和改建桥梁根据安全要求应设置防护设施,大中桥应设置墙式护栏,小桥可设置栏杆或缘石。 7.9 新建桥梁净宽应与路基同宽。当利用原有桥梁时,如桥梁宽度小于路基宽度,桥头引道应设置渐变路段,单侧渐变长度不应小于按1:15渐变的长度并不小于10m。 7.10 村镇行人密集区桥梁宜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 7.11 涵洞设置应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涵洞宜采用圆管涵、板涵和拱涵等经济实用的型式。涵顶填土应满足最小厚度要求。 8 平 面 交 叉 8.1 平面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平面交叉连接部衔接等的要求。 8.2 平面交叉范围内主要公路的设计速度,宜与路段设计速度相同。两相交公路的等级或交通量相近时,平交范围内的直行车道的设计速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路段的70%。 8.3 次要公路因交角等原因改线,或因条件受限采用较低线形指标时,可适当降低设计速度。 8.4 农村公路平面交叉右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路段设计速度的70%;左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15km/h。 8.5 平面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的平面线形宜为直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不宜采用需设超高的圆曲线。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角不宜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不应小于45°;若交角过小,则次要公路在交叉前后一定范围内应作局部改线。 平面交叉岔数不应多于四条;岔数多于四条岔路时应采用环形交叉。 环形交叉的岔数不宜多于五条,有条件实行“入口让路”规则管理时,应采用“入口让路”环形交叉。 新建农村公路不应直接与已建的四岔或四岔以上的平面交叉相连接。 8.6 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转弯交通量较大时,应作渠化设计。平面交叉交通量较小的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可不作渠化设计。 8.7 每条岔路上都应提供与行驶速度相适应的引道视距,引道视距在标准上等于停车视距。 8.8 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条件受限制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则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值规定如表8.9。 表8.9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 设 计 速 度(km/h) 30 20 15 停 车 视 距(m) 30 20 15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 55 35 35 8.9 对需改善的平面交叉,改善前应收集该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交通量及其预测资料、几何构造、设施现状、以及交通事故的频度、性质、严重程度及其原车等使用情况,以确定相应改善措施。 通行能力不足或不能保证交通安全时,一般应采取增加引道车道数、改善视距、改善转弯曲线、优化完善标志标线等措施进行改善。 8.10 平面交叉密度较高的路段,除采取相应措施改善部分平面交叉外,必要时应通过调整路网中的局部结点,取消部分平面交叉,即截断次要公路或建分离式立交。 9 交通安全设施 9.1 交通安全设施作为公路主体工程的组成部分,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 9.2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D级水平。 9.3 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9.4 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指示、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9.5 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9.6 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9.7 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视线诱导等安全标志和设施。 9.8 利用旧路改建且平、纵线形未做改善的农村公路,应对原路交通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准确分析事故多发段的事故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布设交通标志、安全设施,确保行车安全。 9.9 道路加宽和路面等级提高后,行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车速会有较大幅度提高,原线形较差和视距不良的路段会形成事故多发点,故除完善主体工程外,应设置足够的安全设施。 9.10 交通标志的支持方式可选用单柱式、双柱式、附着式等。 标志底板可用合成树脂定型板材(如塑料、硬质聚氯乙烯板材或玻璃钢等)及木板等材料制做,也可因地制宜,利用石质坡面布设标志。 标志立柱可选用H型钢,槽钢、钢管及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制做,也可以使用木柱。钢柱应进行防腐处理,钢管顶端应加柱帽。标志应考虑与基础连接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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