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表1:汇票实例
①No .00267401 ③Tianjin
②Exchange for USD8 410.00
④At 90 DAYS 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Fist of this sameand date unpaid),
⑤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TIANJIN BRANCH )
⑥the sum of USDOLIARS EIGHT THOUSAND FOUR HUNDRED AND TEN ONLY
⑦Drawn under CONRACT NO.BR2000/93
⑧To WONDERFULL(HK)LTD.
FREILAGER STRSSE 47,ZURICH 8043,SUIZERLAND
汇票的缮制:
①NO.(汇票号码)。汇票号码有两种编制方法,一按汇票的顺序编号,二按发票号码编号。因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我国在出口贸易中多采用按发票号码编号,说明该汇票是某一发票项下的。
②EXCHANGE FOR (汇票金额)。此栏填写汇票小写金额,它由支付货币名称缩写和金额数字构成。填写时,先写货币名称缩写,再写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汇票金额。如:USD8 410.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③PLACE, DATE (出票地点与日期)。汇票出票地点涉及汇票法律适用,是汇票的主要项目之一,不可遗漏。我国出口贸易中,汇票出票地点一般都已印好,无需现填。出票地后的横线是出票日期,信用证方式下,一般以议付日期作为出票日期;托收方式的出票日期按托收行寄单日填写(它不得早于各种单据的出单期,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交单/有效日期)。业务中,出票日期一栏多留空白,由银行代为填写。
④AT ……SIGHT(付款期限)。常见的汇票付款期限有两种: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采用即期付款时在本栏(AT……SIGHT)之间的横线上打“* * *”;远期付款在(AT……SIGHT)之间的横线上打上天数,如见票60天付款的汇票,汇票付款期限即可表示为“AT 60 DAYS SIGHT”。采用托收方式时,一般在AT前注明交单方式如;“D/P AT SIGHT, D/A AT 30 DAYS SIGHT。
⑤PAY TO(受款人)。受款人又称汇票的抬头人,系收取汇票金额的人。目前,在我国出口合同履行中,无论是信用证支付还是托收支付,均以托收行或议付行(多为中国银行)为汇票的受款人。一般在汇票PAY TO THE ORDER OF 后(空白处)填写“BANK OF CHINA
⑥THE SUM OF(大写金额)。大写金额应与小写金额一致(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一般顶格打在汇票虚线内,货币名称写在数额之前,应用全称,大写金额后加“ONLY”。如:USD 20,000.00大写金额即可表述为U.S. DOLLARS TWENTY THOUSAND ONLY.又如:H.K.22,358.50可表述为SAY HONG KONG DOLLARS TWENTY TWO THOUSAND THREE HUNDRED FIFTY EIGHT AND CENTS FIFTY ONLY。
⑦DRAWN UNDER(出票依据)。托收条件可注明合同号码及签约日期(也可填“FOR COLLECTION”)。信用证条件下按信用证规定,无规定时注明信用证号码、开证行名称、开证日期。如:DRAWN UNDER 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C NO.WHD00134 DATED MARCH 20,2001”。
⑧TO(付款人)。也称受票人,按《UCP500》规定,议付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受票人是开证行,证内一般会有“AVAILABLE BY DRAFTS ON US”或”DRAWN ON US”的词句,此时,汇票付款人填写开证行名称和地址. 托收条件下,填写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出票时,汇票右下角须有出票人,即出口企业法人代表及带企业全称的印章。
表2:汇票的使用程序
汇票在使用时一般要经过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环节。如果是即期汇票,无须承兑;而远期汇票如需转让,通常要经过背书。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等法律问题。
1、出票(Issue)
出票就是出票人开出汇票,即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好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收款人等项目,签字后交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由两个动作组成:一是由出票人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二是由出票人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出票时,对受款人的写法可以采用指示性抬头、限制性抬头、持票人抬头。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即为见票。提示可分为:
⑴付款提示: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
⑵承兑提示:持票人将远期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的行为。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其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我国《票据法》第44条明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汇票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次债务人。
4、付款(Payment)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见票即付;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5、背书(Endorsement)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如想在汇票到期日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在票据市场上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对汇票进行贴现(Discount),是受让人对汇票持有人的一种资金融通。即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要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这种行为叫做“贴现”。在汇票到期前,受让人(被背书人Endorsee)可以再经过背书继续进行转让。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Endorser)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于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保证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6、拒付与追索(Dishonour and Recourse)
拒付也称退票,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此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汇票被拒付,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包括所有的前手,直至出票人。所谓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在国外,通常还要求持票人提供拒绝证书(Protest)。拒绝证书,又叫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Notary Public)或其他依法有权做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工会、邮局等,做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持票人请求公证人做拒付证书时,应将票据交出,由公证人向付款人再作提示,如遭拒付,公证人即按规定格式写一张证明书,连同票据交还持票人,持票人凭此向前手追索。
背书人
……
背书
F
持票人
A
出票人
出票
D
E
被背书人
C
收款人
提示
承兑
B
付款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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