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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20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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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 录 一、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 防突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7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 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 防突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1 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2 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2 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3 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5 安全质量检查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5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6 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7 通风防突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8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9 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 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 劳资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2 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3 经营管理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4 三、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5 安全质量检查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5 安全质量检查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6 安全质量检查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7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8 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9 生产技术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0 机电运输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1 机电运输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3 机电运输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4 通风防突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5 通风防突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6 通风防突科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7 通风防突科瓦斯抽采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7 地质测量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8 地质测量科防治水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0 地质测量科地质测量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1 地质测量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1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2 调度室生产调度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3 调度室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4 劳资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5 财务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6 经营管理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7 四、各基层区队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8 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8 采煤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0 采煤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0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2 掘进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3 掘进队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5 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6 探水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7 救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8 救护副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9 救护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0 五、各岗位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1 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1 调度室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1 瓦斯监测监控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2 瓦斯检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3 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4 防突作业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5 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6 液压支架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7 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7 采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8 替棚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9 乳化泵司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70 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70 空气压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72 矿灯、自救器岗位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72 主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73 胶带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74 井下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75 井下水泵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75 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76 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77 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78 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79 局部通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0 安全仪器发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1 测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2 测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3 电(气)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3 救护队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4 一、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矿长是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专业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建立、健全煤矿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人、财、物等资源需求,不得影响安全生产。保证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和新投入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11条 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月组织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3条 在全矿范围内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第15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18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第21条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维护职工合理诉求。 第3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4条 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7条 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8条 督促业务部门定期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持续、有效的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维护职工安全权益。 第9条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10条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11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12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危险因素,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14条 监督煤矿为职工配备必备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原煤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生产副矿长必须合理组织原煤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调度会和生产平衡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原煤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采煤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采煤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定期组织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原煤安全生产中(特别是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采煤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安全生产标准化,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经常检查本系统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特别是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时优先选用职业危害较小的设备、工艺,不断提升矿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11条 负责采煤生产范围内的顶板管理等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区队落实《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通风、防突、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防突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9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0条 每日对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监测监控日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1条 按时参加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2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及时对生产工艺、技术提出改进方案,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提升。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对分管科室及区队的领导、协调等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 负责机电、运输系统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 第11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2条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3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防突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防突副矿长是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开拓、掘进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防突副矿长必须熟悉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防突副矿长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煤矿消突作业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开拓、掘进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矿井瓦斯抽采和防突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2条 加强对分管科、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订年度、季度、月度的煤与瓦斯突出消突计划和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4条 组织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开拓掘进、井巷维修等方面的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瓦斯达标评判、开拓掘进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并对煤矿消突、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7条 按时组织召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消突作业、开拓掘进范围内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开拓、掘进、巷修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开拓掘进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开展防突科技攻关,进行矿井防突和瓦斯抽放技术研究,推广使用防突新技术,提高矿井防突水平。 第11条 对防突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把关,不断加强区域预测预报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及时编制、填绘瓦斯地质图,对井下区域突出危险性进行划分,对瓦斯实行分区、分级管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检查,了解掌握防突情况,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12条 负责煤矿瓦斯达标评判作业范围内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开展煤矿防突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第13条 负责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顶板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4条 经常检查本系统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特别是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时优先选用职业危害较小的设备、工艺,不断提升矿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汇报安全管理部门(科室)、安全监察人员配备和安全装备的具体配置,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监督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传达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防突、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的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防突、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开展全矿范围内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应急救灾演练”、“反风演习”等方案、措施落实。 第11条 做好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督促各类人员认真履行职业卫生防护职责,不断提升全矿职业卫生防治能力。 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副总工程师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本矿安全生产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安全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安全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技术及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本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本矿在进行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正常性开展。 第3条 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协助安全副矿长抓好矿井安全监督监察工作。 第4条 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5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本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6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安全副矿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8条 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9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0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11条 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防突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防突副总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防突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防突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防突副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防突副总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防突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本矿防突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对矿生产准备工作负责,确保矿井的正常生产。 第2条 加强对防突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矿防突技术管理规定。 第4条 组织科技攻关,进行矿井防突和瓦斯抽放研究,推广使用防突新技术,提高矿井防突水平。 第5条 进行防突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 加强区域预测工作,指导有关部门编制、填绘瓦斯地质图,对井下区域突出危险性进行划分,对瓦斯实行分区、分级管理。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防治突出工作技术管理,组织编制矿井防突灾害处理计划和预防措施;当矿井发生突出事故时,制定抢险技术措施,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第8条 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第9条 协助防突副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防突办公会议,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采掘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 对防突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把关,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11条 防突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防突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 防突演习时,防突副总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防突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 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防突情况,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解决防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地测副总工程师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等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测防治水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开展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照《矿井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组织技术人员按时、准确完成地质防治水各项工作任务。 第3条 组织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4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6条 组织检查地表水、周边矿井水害影响情况,发现隐患及时采区措施。 第7条 负责组织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 第8条 负责组织做好地测防治水专业的标准化管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9条 经常深入井下检查本专业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对职业危害防治提出具体改进意见。 第10条 负责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 第11条 负责做好矿井地质、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井资源储量级别; 第12条 负责联系、组织矿井各种地质、资源储量报告修编工作; 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对分管科室及区队的领导、协调等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 负责机电、运输系统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 第11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2条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3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本单位“一通三防”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搞好本矿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建立健全全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等,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6条 参加全矿安全质量检查,对“一通三防”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第7条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及有关通风报表的审核、上报等工作,及时准确地汇总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8条 协助总工程师制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积极组织落实,根据生产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9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10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1条 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第12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3条 通风系统作重大调整时,应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现场指挥。 第14条 反风演习时,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5条 组织“一通三防”事故追查分析,并及时上报。 第16条 监督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并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保证仪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第17条 负责监督各生产岗位配备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各生产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管理,采取煤层注水等综合防尘措施,使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质量检查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质量检查科是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大力开展好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工作,搞好全矿干部职工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群众性监督检查和制度建设,落实好安全项目的考核,配合矿落实好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及时贯彻、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指令,认真监督法律、法规、文件、指令、指示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定期研究分析伤亡事故、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第2条 加强监察队伍建设,作风建设,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监督好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3条 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结合矿井特点和实际,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4条 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5条 对各种作业环节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其纳入安全管理考核,依据检查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6条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职业危害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7条 加强对安全监察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空岗现象,检查覆盖率达100%,对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改正。 第8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搞好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制定出防范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9条 及时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登记、“三违”登记、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分析记录等有关记录,搞好安全档案管理;按时、按规定上报各种安全报表、计划、汇报材料;按时提出安全汇报和安全信息,做到数字准确,文理畅通。 第10条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经常深入区队监督检查安全活动,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第11条 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第12条 组织职工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13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技术科是煤矿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采煤、掘进、巷修等施工安全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及时掌握国家技术政策,控制生产性原材物料的消耗,协助安全部门抓好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全矿煤炭生产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搞好全矿采煤、开拓、掘进、巷修等方面的安全、质量、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经常研究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搞好采煤、开拓、掘进、巷修作业计划编制、安全质量检查,根据测量资料,保证巷道安全、准确贯通。 第5条 抓好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监督施工队对规程、措施的贯彻、考试、落实执行情况,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搞好质量标准化,做好文明生产。 第6条 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7条 积极抓好采煤、开拓、掘进、巷修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根据标准化要求配备必备的仪器、仪表和工具。 第8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9条 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发现隐患,解决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 第10条 参与灾害预防事故演练、反风演习等。 第11条 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12条 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地质资料、图纸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3条 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4条 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机电运输科是矿井机电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指导和设备管理,对全矿机电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在审批机电安全技术和研究机电设备使用问题时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第3条 在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机电工作时,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技术资料等。抓好矿井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考核工作。 第4条 在编制机电设备检修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第5条 负责矿井机电、运输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和对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测试和验收。不断更新和完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提高机电、运输装备水平。 第6条 定期组织人员对矿井机电、运输专业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7条 对矿井机电、运输事故及时参加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制定防范措施。 第8条 抓好本专业各类工种的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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