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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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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培训教案 贵州永风矿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编撰说明 此教案由本公司培训中心的多位专职教师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内容编写,在编写过程中注重其通俗性和实用性。 在编写过程中,除了对《大纲》的要求进行内容补充完善外,编撰教师还针对最新的职业健康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了实时的更新,一律按现行的新标准和要求进行内容撰写。随着新标准的不断出台,我中心将每年对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在不同时期的管理需要。 本教案适用于我省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建材生产企业和其它轻工业等)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授课。 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在编撰过程中难免有错误和不足之处,肯请安监局各位领导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予以批评指正。我中心编撰教师表示由衷感谢,针对各位的意见和建议对以后的培训教案进行不断更新和完善,以便于更好为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完善的培训服务。 贵州永风矿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2016年5月 编写 目录 第一讲 职业健康基本概念 1 第二讲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 9 第三讲 职业危害防治 16 第四讲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理 36 第五讲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信息管理 37 第六讲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控制 49 第七讲 典型行业职业危害及其管理 57 第一讲 职业健康基本概念 教学内容:职业健康基本概念 教学对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教学目的: 1、职业健康常见术语,熟悉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等术语。 2、我国职业健康形势与监管现状。了解我国建国以来职业健康监管的历史与沿革;了解我国当前的职业健康形势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我国当前职业健康监管的职责分工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3、国外职业健康现状与发展趋势。了解工业化国家的职业健康现状、职业健康监管现状及其特点;了解国际职业健康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在该领域与发达国家存在的主要差距。 教学时间:3学时。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视频观看 教学过程: 一、导入课题: 2010年11月10日《工人日报 》报道,全国煤矿有265万接尘人员,据测算,每年有5.7万人患上尘肺病,因尘肺病死亡的则有6000余人,是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两倍。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一项调研显示,多数煤矿井下粉尘浓度严重超标,自1983年至2008年,煤尘最高浓度范围198~3420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标准49.5~855倍,每年有大量职工患上尘肺病。截至2007年底,全国煤矿企业累计尘肺病患者31.2万例(不包括乡镇煤矿),尘肺病检出率高达7.2%。所以,职业病已成为我国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严重危害。那么,什么叫职业病?什么是职业健康?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职业健康基本概念 二、职业健康概述 职业健康:国外有些国家叫工业卫生,劳动卫生,目前较多国家倾向于使用职业卫生。目前,我们国家,劳动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三种叫法并存。 三、我国职业健康现状 1、总体上,我国职业健康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表现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监管队伍;防治措施。但职业危害依然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 ①职业危害分布广,接触的人群多,职业病发病居高不下2007年末全国就业劳动力人口近7.7亿,暴露于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者超过2亿。广泛分布在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30多个等30多个行业。 ②职业危害接触人数、分布领域都在世界上居首位发病率高每年发病均在1万以上,2008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共报告新发各类职业病一三744例。尘肺病新病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8.79%,累积尘肺病例64万。 ③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了《2010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0年新发各类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87.4%,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品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汽车制造、医药、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居世界首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30多个行业。 2014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3例,占89.66%,是最主要的职业病,且呈现地区性、行业聚集性等特点。近年来,尘肺病整体发病呈持续高发、逐年上升,且发病工龄缩短的趋势。存在尘肺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大,以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小型企业为主,且有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主要分布在矿山、建材、有色金属、冶金等行业。尘肺病具有隐匿性和潜伏期长的特点,专家估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尘肺病仍将呈持续高发态势。 2、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快速转移;由东部向中西部转移,由经济较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由国外向国内转移。 3、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时常发生,影响极大: 河北白沟导致6人死亡的苯中毒事件:2002年春节河南许昌等地部分到河北省高碑店市箱包生产加工企业打工人员,在回家过春节期间,陆续出现了中毒症状,并有6人相继死亡,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有25人苯中毒。 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职业危害事故: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职工陆续患矽肺病,截止7月2日,已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一三43名职工中有200人患矽肺病。 福建仙游县尘肺病事件:2000至2003年在仙游县各石英加工作坊打工的贵州返乡农民工89人中有46人被确诊为尘肺病,其中一八人死亡。经检查,仙游县63个石英作坊粉尘含量超标,最严重的竟然超国家规定标准361倍! 盘江锑白厂砷化氢中毒事故 :2007年5月4日至10日,安龙县盘江锑白厂生产电解锌作业场所,陆续发生作业工人砷化氢中毒,造成23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   佛山一首饰厂近5000名工人因尘肺病问题拒绝返回工作岗位与厂方对峙,事发当天当地警方出动数百警力以防止事端扩大。 无锡松下电池有限公司一三00多名工人罢工。 广西1001农民工在海南金矿打工确诊225矽肺病,14人已死亡。 云南63农民工在安徽凤阳石英砂厂,确诊30矽肺病。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等。 4、职业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 全球每年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25万亿美元,约占全球GDP的4%。2008年我国GDP为30.0767万亿元人民币,如果照此估计,我国每年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将高达1.2万亿元。根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 2000 亿元。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 5、我省职业健康工作现状 ①职业病居高不下。 我省职业病总体来看:职业病患者总量大、发病率高,造成经济损失大。由于职业病统计要经过严格的体检、诊断、鉴定程序,未进入这一法定程序的职业病患者,特别是广大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农民工因为无知被伤害的情况大量存在,与大量的“未报告”和“隐性”职业病例相比,“报告病例”只是其中的很小部分。 ②职业健康工作基础薄弱。 2009年,已申报职业危害的8473个企业数据分析:8473个企业职工总数486340;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378859人,占职工总数77.9%;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女工32712人,占女工总数(56772)的57.6%,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378859)的8.6% ;农民工235490人,占在岗职工总数的48.5%;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农民工207855人,占农民工总数的88.3%,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54.9%;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严重不足,仅占企业总数的9.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不够,仅9.9%的作业人员接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企业职业健康体检率较低,仅为一八.3%左右,由于大多数是在一般医院进行体检,大量的职业病没有被反映出来 ③经济结构的特征,导致职业危害严重。 我省经济增长方式较为粗放,产业结构发展不平衡,呈现“重工业加重,轻工业变轻”的特点,产业结构层次较低,能源、原材料的开发、加工比例较大,煤炭、电力、冶金和化工是我省重要支柱产业。这些行业的特点是职业危害严重,一线从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较多,从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受教育程度不高,素质较低,缺乏职业健康知识,自我防护意识差。 四、职业健康基本概念 1、生产活动导致疾病产生。 一八世纪前的农业社会---没有职业病的记录 从埃及木乃伊中发现矽肺,可以推测古代给法老王修建金字塔的石工因接触矽尘而罹患矽肺病。但“矽肺”这个名词直到一八70年方才出现。 德国的Agricola(16世纪)所著的《论金属(Deremetallica)》中述及金、银、铅、铜、锌、汞等引起的职业病。 2、工业革命---职业病复杂多样化 一八世纪 ,第一次工业革命(纺织机革新和蒸汽机),工业上传统的手工业生产转变为以机器为主的大工业生产: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及传染病流行,并出现雇佣童工等问题。 19世纪,第二次工业革命(电力广泛使用,推动了大规模的采矿和冶炼,开始煤化学工业的生产,还发明了合成染料等。但也出现了工人的急性苯胺染料中毒、煤焦油引起阴囊癌等问题。 20世纪,许多发达国家又兴了以原子能、高分子化合物和电子计算机为标志的第三次工业革命。 合成生产了许多种有机化合物包括农药、医药、石油化工产品等,出现了多种急、慢性化学中毒、职业性肿瘤等新的职业卫生问题。 3、职业卫生名词 职业卫生(职业健康、工业卫生、劳动卫生):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是研究并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 职业安全: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4、职业卫生的定义 传统的定义1: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 传统的定义2: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有关疾患。 现代的定义: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工人健康、保护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和保持社会发展。 5、职业病的概念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这个概念是医学定义,职业病属于临床医学范畴,广泛涉及呼吸、心血管、消化、肾、血液、神经等科,也涉及眼、耳鼻喉、皮肤、外科等,另外,还与影像、检验等学科关系密切 6、法定职业病的条件: 第一、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 第二、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第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形成劳动关系,个体劳动不纳入职业病管理的范围。  7、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8、职业禁忌: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9、职业健康监护: 指以对作业人群实行预防职业病危害,提高作业人员健康水平为目的的健 康监护检查及其档案管理。 10、职业病危害事故: 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急慢性职业病及死亡的事件。 11、职业病的种类 20一三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大类一三2种。2002年4月一八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五、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 1、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就是在科学的职业卫生理论指导下,采用科学的方法分辨、识别、分析、预测建设项目与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部位、方式、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予以准确描述,以定性、定量的概念清楚地表示出来,并用合乎逻辑的理论予以解释。 2、常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 有类比法,对照、经验法,系统工程分析法和检测、检验法。  (1) 类比法是利用与拟建项目类型相同的现有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资料进行类推的识别方法。  (2) 对照经验法是评价人员依据其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对照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借助自身经验和判断能力对拟评价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  (3) 系统工程分析法是采用工程分析的思路和方法全面、系统地分析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4) 检测、检验法是采用仪器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分析的方法。 六、职业有害因素的来源 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条件或要素,统称为职业有害因素。职业有害因素是导致职业性损害的致病原,其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有害因素的性质和接触强度等。职业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性有害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电离辐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 (3)生物性有害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及某些植物性花粉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不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职业心理紧张、体内个别器官或系统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 自然环境因素(如太阳辐射)、厂房建筑或布局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如通风不良、采光照明不足、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在同一个车间内)和作业环境空气污染等。 七、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及其他有害因数(10大类,一三2种): 化学因素:毒物、生产型粉尘 物理因素:高温、高压、低压、震动、噪声、高湿、电离或非电离辐射 生物因素:原料、辅料及某些微生物和寄生虫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尘肺:(一三种疾病) 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尘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病;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一三、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 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一三.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一五.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一八.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 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 如今,我国已经成为职业病危害大国,许多企业职工都深受职业病的危害。对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那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有哪些呢? 现今,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化学性因素,物理性因素,生物性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因为行业类型的多样性,不同行业在劳动过程中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也是不一样。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1.化学性因素   (1)生产性粉尘,较长时间悬浮在生产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称为生产性粉尘。如石棉尘、矽尘、聚氯乙烯粉尘、玻璃纤维尘、滑石尘、腈纶纤维尘,电焊烟尘等。   (2)有毒物质,如汞、铅,乙烯生产过程中,有甲苯、苯、苯乙烯、乙基苯等毒物;生产丁苯橡胶过程中有苯乙烯、丁二烯、亚硝酸钠、高芳烃油、过氧化二异丙苯等几十种。   2.物理性因素   (1)电离辐射如工业探伤用的X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表产生的丫射线等。   (2)振动如循环压缩机转动;使用风动工具,如风锤、锻锤;捣固机、电锯;研磨作业的铣床、砂轮机、镟床;交通运输工具,如摩托车、汽车、火车等。   (3)非电离辐射如高频电磁场、氩弧焊、电焊、等离子焊时产生的紫外线,加热金属、玻璃时产生的红外线等。另外还有,射频、微波、激光等。   (4)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5)噪声,如机械振动,气体湍流,电动力及磁动力等。   3.生物性因素   生物性有害因素指寄生虫、细菌或病毒所引起的与职业有关的某些疾病。如引起畜产品加工工人、皮革工人等职业性炭疽的炭疽杆菌,引起森林工作者的职业性森林脑炎的是由蟀传布的一种森林脑炎病毒等。 在看过以上介绍后,相信大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有哪些这个问题已经有所了解了。大家要多加注意,在实际生产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常不是单一存在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联合存在,常可加重对职工健康的影响。所以说,大家一定要积极做好职业病的预防,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九、职业病防治的方针、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原则。 1、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2)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3)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2、综合治理: 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如立法、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并将其纳入到法制化统一监督管理的轨道,对职业病危害所进行的治理。包括政府的规划管理与组织领导、安监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自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会组织的督促与协助、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等。 十、职业病的三级预防原则 一级预防: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有害因素,对工人的文化教育和对企业管理者预防观念的教育,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合理化,如改革工艺,可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又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与企业发展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 二级预防:在一级预防达不到要求时,应设法早期发现病损,采取补救措施。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   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要及时调离;定期对接害人员进行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查体),早期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二级预防包括:通风、排毒、除尘、个体防护。定期健康查体。   个体防护措施主要有:增强自身抵抗力;及时配戴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防噪耳塞、防振手套、防护眼镜(防弧光、紫外线、红外线)、防高温服装等。 三级预防:对已发生职业病的作出正确诊断,及时处理,防止恶化和并发症,促进康复。 第二讲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 教学内容: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 教学对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教学目的: 1.了解我国的职业健康法规体系,熟悉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调整范围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熟悉《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与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有关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等。 3.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主要部门规章中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 4.熟悉《工业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卫生标准》、《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主要职业卫生标准。 教学时间:3学时。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视频观看 教学过程: 一、职业卫生法规框架  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分为: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他所有职业卫生安全法律都要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来制定。  2、职业卫生安全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如:《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  3、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4、地方性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卫生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形式有“条例”、“办法”。  5、职业卫生安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  6、国际公约: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国际条约、公约,是作为制定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规参考依据之一,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 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减少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保障等。  (5)其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对改进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健康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2、职业卫生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该条例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其适用范围是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 105号)  该条例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为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该条例是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5)其它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保护条例》等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  3、地方性职业卫生安全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卫生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形式有“条例”、“办法”。  4、职业卫生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由国务院所属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是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由卫生部门划转到安监部门后,《职业病防治法》短时期内难以进行修订,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强烈要求国家安监总局出台部门规章,明确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出台的。它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的,总体上保持了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具体与细化,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是确立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通过立法,确立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并使行政执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督促、引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三是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遏制我国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通过出台《暂行规定》,明确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主体地位,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保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有利于促进职业病危害形势稳定好转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为监督执法提供科学依据,使监督检查有的放矢,同时警示相关单位,促其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该《办法》明确职业病危害申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受理等问题。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9〕24号)  《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  《办法》规定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一五〕92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由原来的10类修订为6类,即粉尘类、化学因素类、物理因素类、放射因素类、生物因素类和其他因素类。将原有的“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和“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别纳入上述6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中。 (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一三〕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20一三年12月23日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列出了我国10大类一三2种职业病目录,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白斑,爆震聋,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 (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该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同时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同时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5、国际公约  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大概分为三类:  第一类:公约是为达到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保证劳动者的福利和尊严而制定的方针和措施如:《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61号);  第二类:公约针对特殊试剂如铅、苯、石棉和化学品、职业癌症和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危险而提供的保护如:《职业癌症公约》(一三9号)、《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振动公约》(148号);  第三类公约:是针对某些经济活动部门,如为建筑工业、商业和办公室等提供保护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67号)。  三、职业卫生标准  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  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按照标准的层次,又分为强制性国家标淮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两类,前者标准代号为直接编码“GB”,后者编码“GB/T”。同样,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也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前者标准代号为直接编码“GBZ”,后者编码“GBZ/T”。强制性标准包括:《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l-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 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 2007);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l-2010),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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