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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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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1 总则 1.0.1 为规范攀枝花市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使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特制定本要点。 1.0.2 本要点主要适用于攀枝花市一般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文件的节能审查。凡不满足本要点的设计文件,方案设计投标作为废标,初步设计审查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作为不合格产品。 1.0.3 为方便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使用,本要点在施工图阶段将强制性条文也逐条列入。在各设计阶段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并应符合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0.4 本要点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从以下标准和规范中摘录,在本要点颁布之后,如下述标准和规范有修订(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有新标准和规范修订时,应以新标准和规范为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0.5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建筑节能(包括建筑节能、暖通空调节能、电气节能)设计的基本要求,并不是节能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审查内容,均应承担设计责任。 1.0.6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否则应承担失察责任。 1.0.7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条文、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的问题必须修改,否则不予通过,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本要点的其他问题,如未能严格执行应有依据。 1.0.8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海拔在1500米以下的建筑,属IVB区(夏热冬暖地区),按IVB区相应规范进行审查;居住建筑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南区进行审查。海拔超过1500米的建筑,按相关规范执行。 1.0.9 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结合实际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中水利用等自然及可再生能源。六层及六层以下居住类建筑应利用太阳能热源供卫生热水,其余居住类建筑宜利用太阳能热源供卫生热水。 1.0.10 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20世纪八十年代),通过采用增强建筑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分担节能率约13%~25%,空调采暖系统分担节能率约16%~20%,照明设备分担节能率约7%~18%(公共建筑)。执行本标准后,总体节能率应达50%以上。 2 术语 2.0.1 建筑物体形系数(S)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空调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2.0.2 窗墙面积比 建筑各个朝向窗户洞口面积(包括透明幕墙)与相应立面面积的比值。 2.0.3 可见光透射比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5 参照建筑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3 方案设计阶段审查要点 3.0.1 确定建筑所在的气候区划及遵循相应节能设计文件、标准和规范。 3.0.2 总平面布置、建筑朝向、间距应符合舒通性环境基本要求。 4 初步设计阶段审查要点 4.1 建筑专业节能设计 4.1.1 编制依据:确定建筑所在地的气候区划及遵循相应节能设计文件、标准和规范。 4.1.2 总平面布置,利用冬季日照,建筑间距设定,利用夏季自然通风不应出现死角。 4.1.3 主要功能用房应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建筑受到地形、规划、道路、环境等条件限制时,建筑节能有效措施应有说明,高大空间应有自然通风等节能措施。 4.1.4 建筑物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公共建筑应按外墙面窗(包括透明幕墙)洞口总面积与建筑各朝向外立面总面积比值计算;居住建筑应按分户外墙窗洞口(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及该户外墙相应朝向外立面面积比值计算。计算值不符合相应标准限值时应有改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措施。 4.1.5 建筑物三大围护结构(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墙体、屋面)应按气候区划相应标准计算热工性能指标(传热系数、热阻等,居住建筑外窗除外)、遮阳系数指标,并按节能标准限值结合列表,外窗及幕墙应有气密性规定等级要求列表说明。 4.1.6 为满足《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4.0.6条规定,砌体结构宜优先采用多孔砖等新型节能墙体材料。 4.1.7 应充分开发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及太阳能、地热资源、中水利用。六层及六层以下居住类建筑应利用太阳能热源供卫生热水,其余居住类建筑宜利用太阳能热源供卫生热水。 4.1.8 在保证相同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总体节能率可达50%。 4.2 公共建筑暖通专业节能设计 4.2.1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表3.0.1-2的规定;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第3.0.1,3.0.2条)。 4.2.2 根据建筑所处区域的建筑气候分区、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节能标准的要求。 4.2.3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 空气调节风系统划分、送风方式及新风要求应满足节能标准要求。 2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冷热水泵的设置和空调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4.2.4 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 1 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选择与设置应满足(GB50189—2005)5.4.1条要求。 2 电热锅炉及电热水器选用必须符合5.4.2条要求。 3 锅炉选型、锅炉房容量及锅炉台数应符合5.4.3、5.4.4条要求。 4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性能系数(COP)必须满足5.4.9条要求。 5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 空调机,能效比必须满足5.4.8条要求。 6 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选择必须满足5.4.9条的要求。 7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符合5.4.10、5.4.11条要求。 8 采用蒸气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第5.4.13条)。 9 对冬季或过渡季节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第5.4.13条)。 10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检测与控制宜符合5.5节规定。 4.3 居住建筑暖通专业节能设计 4.3.1 本地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空调暖通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舒适的前提下,将空调和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JGJ75—2003第1.0.3条)。 4.3.2 夏季空调室内设计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JGJ75—2003第3.0.2条)。 (1)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26℃ (2)计算换气次数1.0次/h 4.3.3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第6.0.2条)。 4.3.4 各类采暖空调机组、设备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并优先选用能效比较高的产品、设备(第6.0.3条)。 4.3.5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外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第6.0.6条)。 4.3.6 在有条件时,居住区宜采用冷热电联产技术及使用可再生能源。 4.4 电气专业节能设计 4.4.1 根据负荷性质和各级负荷的计算容量,结合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外供电源的回路数、容量和电压等级,确定应急电源的型式、容量。 4.4.2 合理确定各个变配电所的位置、容量,尽量做到高压供电线路深入负荷中心,降低配电的电能损耗。 4.4.3 应选用节能型电力变压器等节能电器和设备,严禁采用国家颁布的淘汰电器产品。 4.4.4 正确采用无功功率补偿措施,提高电网功率因数。 4.4.5 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第6.1.2~6.1.7条规定。应选用高效节能型光源、灯具及其配件,一般情况下不用白炽灯。 4.4.6 对流量变化频繁的风机、水泵等电力设备,宜选用变频调速控制装置。 4.4.7 在可能的条件下选择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合理控制照明灯的开停。 4.5 给排水专业节能设计 4.5.1 节能 1 民用建筑生活给水在市政管网压力可能的范围内,应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市政管网压力不能满足用水压力要求时,结合工程情况,可采用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系统或水泵—高位水箱供水系统。 2 有条件利用工业余热、废热的民用建筑工程,应首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制备卫生热水的热源。 3 民用建筑工程卫生热水制备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地热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采用地热水作为卫生热水。 4 因条件限制不宜采用以上供热方式的工程,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采用能效比较高的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及电热、燃气、燃油等加热设备制备卫生热水。 5 做好热水管道的保温,以减少热损耗。 6 排水系统应采用重力自流排出,避免及减少水泵提升。 4.5.2 节水 1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上必须设置水表。 2 公共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3 民用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型器具。 4 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龙头及延时自闭龙头,小便斗宜采用感应式冲洗阀。 5 景观用水、绿化、道路浇洒用水应优先采用天然地表水源。 6 游泳池、景观水池应采用循环水处理系统。 7 民用建筑给水管及配件应采用符合标准的优质产品。 4.5.3 水资源再生利用 1 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污水再生利用措施。 2 设有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景观、绿化、道路浇洒用水、公共卫生间冲洗用水应采用再生水。 3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B50335—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及GB50336—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5 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要点 5.1 公共建筑建筑专业节能设计 5.1.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1.1条总平面布置,宜利用冬季日照,利用夏季自然通风,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个体建筑设计功能用房应尽量做到穿堂通风或转角通风。建筑中庭、人员密集的大厅,应具备自然通风换气的基本条件。 5.1.2 GB50189—2005第4.2.4条,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5.1.3 GB50189—2005第4.2.6条,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5.1.4 GB50189—2005第4.2.10条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缝长指标1.5≥q1>0.5m3/mh,面积指标4.5≥q2>1.5m3/m2h)。 5.1.5 GB50189—2005第4.2.11条,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三级。 5.1.6 GB50189—2005第4.2.8条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5.1.7 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GB50189—2005附录A确定。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遮阳系数。遮阳系数限值应符合标准表4.2.2-5规定。 5.1.8 建筑外门应采取隔热节能措施。 5.1.9 GB50189—2005第4.2.2条,根据建筑所处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本地区应符合表4.2.2-5的规定,当条文不能满足时必须按该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5.1.10 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综合建设时,公共建筑部分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居住建筑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南区实施。 5.2 居住建筑建筑专业节能设计 5.2.1 依据:《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按南区。 5.2.2 居住区的总体规划布置,建筑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5.2.3 各朝向的窗墙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天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 5.2.4 按JGJ75—2003 第4.0.7条采用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时,其外窗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JGJ75—2003表4.0.7-2规定。 5.2.5 按JGJ75—2003第4.0.8条综合遮阳系数应为外窗的遮阳系数与窗口的外遮阳系数的乘积。计算建筑外遮阳系数可采用该标准附录A的方法,建筑外遮阳系数应取夏季的外遮阳系数,典型的外遮阳系数可按表4.0.8取值。 5.2.6 按JGJ75—2003第4.0.10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5.2.7 按JGJ75—2003第4.0.11条居住建筑1~9层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m3/h且不大于7.5m3/h;10层及10层以上不应大于1.5m3/h,且不大于4.5m3/h。 5.2.8 按JGJ75—2003第4.0.12条居住区屋顶和外墙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1)浅色饰面 (2)屋面蓄水 (3)屋面遮阳 (4)种植屋面 (5)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爬藤植物遮阳等。 5.3 暖通专业节能设计 5.3.1 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的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5.3.2 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3.3 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的相关规定: 1 第3.0.2条夏季空调室内设计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26℃。 计算换气次数1.0次/h。 2 第3.0.4条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合理节能建筑设计,增强建筑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和提高空调、采暖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相比,全年空调和采暖总能耗应减少50%。 3 第5.0.4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计算。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为计算所得到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年耗电量与采暖年耗电量之和。南区内的建筑物可忽略采暖年耗电量。 4 第6.0.2条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5 第6.0.3条采用集中供冷(热)方式的居住建筑,供冷(热)设备宜选用电驱动空调机组(或热泵型机组),或燃气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有利于节能的其他型式的冷(热)源。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并优先选用能效比较高的产品、设备。 6 第6.0.6条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 7 第6.0.7条在有条件时,居住区宜采用热电厂冬季集中供热、夏季吸收式集中供冷技术,或小型(微型)燃气轮机吸收式集中供冷供热技术,或蓄冰集中供冷等技术。有条件时,在居住建筑中宜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空调、采暖技术。 5.3.4 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相关规定 1 空调负荷计算:第5.1.1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2 冷源和热源入口处计量:第5.2.7条: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必要时,每个供暖系统的入口处,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第5.5.12条: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3 全空气定风量系统的设计要求:第5.3.2条: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第5.3.6条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4 空调系统风道要求:第5.3.17条: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 集中空调系统的排风热回收:第5.3.14条: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①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②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③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6 空气调节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按GB50189—2005第5.3.26条执行。 7 对直接用电作为主体热源的要求:第5.4.2条: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①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②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③无集中供热与有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④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⑤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⑥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8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第5.4.3条: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见5.4.3条)。 9 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 :第5.4.5条: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见表5.4.5)。 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等机组的能效比:第5.4.8条: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效能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见表5.4.8)。 11 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接型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第5.4.9条: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的规定(见表5.4.9)。 12 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选型计算: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并确保水泵工作点在高效区。 13 风机盘管系统温度控制:第5.5.9条: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14 建筑内区的空调系统:第5.3.10条: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第5.3.11条: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宜采用内区排风热回收,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 15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风机变频要求:第5.3.5: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16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节能设计:第5.3.18条: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②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水、回水温差。 17 空调系统管道的绝热层厚度:第5.3.28条: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8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亦可按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18 蒸汽热源的凝结水:第5.4.12条: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19 冷却水循环系统:当冷却塔与冷却水循环泵的高差大于10m时,不应采用冷却水循环泵处设置低位开式冷却水箱的冷却水循环系统。 20 循环水泵的自动变速:二次泵空气调节系统负荷侧的二级泵,采用水/水或汽/水换热器间接供冷供热循环水系统,负荷侧的二次水循环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5.4 给排水专业节能、节水设计 5.4.1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水表。设计中应采用节水洁具及节水配件。 5.4.2 水池、水箱应设水位监视溢流报警装置,避免水池水位控制阀失灵,水池溢水造成水资源浪费。 5.4.3 市政供水管网是否采取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5.4.4 工业企业冷却水系统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5.4.5 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实现污水资源化。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尽可能同期建设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1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2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3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5.4.6 污水再生利用设计应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0336—2002)及《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0335—2002)的规定设计,其中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4.7 建筑给水系统设计,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减少二次加压用电量。 5.4.8 本地区年日照时间较长,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住宅卫生热水,六层及六层以下居住类建筑应利用太阳能热源供卫生热水,其余居住类建筑宜利用太阳能热源供卫生热水。 5.5 电气专业节能设计 5.5.1 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相关规定: 1 第3.4.2条规定了照明功率密度的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目标值执行日期由主管部门决定。 2 第6.1.2条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 3 第6.1.3条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 4 第6.1.4条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 5 第6.1.5条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 6 第6.1.6条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6的规定。 7 第3.2.3条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8 照明设计时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9 道路照明、庭园照明、泛光照明及适宜场所,在有条件时,宜采用太阳能灯具。 5.5.2 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的相关规定: 1 第5.0.1条供配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变电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阻抗。当工艺条件适当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 2 第5.0.2条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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