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井工开采矿山及其他矿山安全监测防护系统建设方案
1.0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生命、财产不受损失和生产不受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及集团“十二五”健康安全环保工作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2.0 建设安装标准
2.1 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
2.1.1 安全避险系统的组成
1)监测监控系统;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3)紧急避险系统;
4)压风自救系统;
5)供水施救系统;
6)通信联络系统。
2.1.2监测监控系统
1、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CO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CO传感设置
a)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b)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c)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d)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e)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
a)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b)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3)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4)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
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5)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6)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7)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2.1.3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2)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2.1.4紧急避险系统
1)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2)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2.1.5压风自救系统
1)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2.1.6供水施救系统
1)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2)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2.1.7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1)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2)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
3)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4)采用无线通讯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通讯信号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2.2 尾矿库
2.2.1 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
2.2.2四等以上尾矿库安装位移监测系统。
2.3 重要场所、关键部位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2.3.1 民爆器材库、危险化学品库以及重要物资仓库;
2.3.2 采场;
2.3.3 选厂及堆浸场;
2.3.4 排土场及尾矿库。
2.4 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实行隔离视频监控
2.4.1 球磨车间;
2.4.2 有条件的破碎车间;
2.4.3 高温高湿作业场所。
3.0 进度安排
3.1 已投入生产矿山
1)2011底前建设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及其他视频监测防护系统;
2)2012年前建设完成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
3)2013年前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
其中,珑阳天宝、众和两公司、金腊铅锌矿的“六大系统”争取在2011年7月底全面投入使用。
3.2 新、改、扩建矿山
新、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在安全设计及安全专篇编制过程中,应将上述应建设的安全监测防护系统纳入设计和专篇编制内容,并在矿山试生产前建设完成。
4.0 使用管理
4.1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监测防护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要根据矿山生产建设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安全监测防护系统;
4.2 地下矿山企业和勘查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项目经理、班组长、当班安全员等应携带便携式检测仪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随机检测,对风速、风质等进行定期测定,发现和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数值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校;
4.3 各矿山企业和勘查院应加强培训,确保入井(坑)人员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4.4 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4.5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5.0监督检查
5.1云金集团各级HSE管理部门应将各企业安全监测防护系统的安装、管理和维护纳入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同时各企业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
6.0 组织落实
6.1 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安全监测防护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6.1.1 建立机构,强力推进。云金集团将成立安全监测防护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符德贵总裁,副组长:吴海东副总裁、蒲滨海总监,成员:吴文辉、金家瑞、张雪芹、温玉瑞、徐国云。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集团安全监测防护系统的建设进行领导,组织讨论并批准建设方案,并对系统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验收组织等。各职能部门按集团的职责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1)集团安全与环境恢复部负责制定系统建设相应的工作方案,并提出系统建设的要求;
2)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寻找有相应资质和能力3-5公司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在领导小组的授权下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评审;
3)集团采购招标销售中心按时完成设计、建设单位的招标工作。
4)各有关单位必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相应的实施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以保证系统建设的按期完成。
6.1.2 按期完成安全避险系统建设,是保证各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的基本条件。
1)地下矿山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将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2)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应包括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无暂行规定要求内容的,负责组织安全专篇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批复。
3)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自规定要求期限开始,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建设的,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通过验收和批复。
6.2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打好基础
6.2.1 集团将以椅子山铅锌矿(保山珑阳众和公司)作为安全监测防护系统建设的试点,力争在7月中旬以前建设完成并调试进行正常运行。
6.2.2 于7月底在椅子山铅锌矿(保山珑阳众和公司)召开全集团安全监测防护系统建设推进会,主要内容为参观、培训讨论并对下步工作周密部署。
7.0 其他
7.1各有关企业要贯彻学习《暂行规定》(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精神,依据本方案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监测防护系统的实施细则,在全面摸清本企业区域内地下矿山的基本情况,根据矿山规模、当班井下人数、重要场所及关键要害部位、已有安全保障能力,按上面进度的要求安排建设。
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报集团安全与环境恢复部备案。
7.2 系统建设费用开支渠道。生产矿山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建设矿山纳入建设费用。
7.3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