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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简答
1. 未来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在所得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3)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广阔的前景。
(4)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解决。
2.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手段有哪些?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5)资本弱化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3.什么是预约定价协议?它的目标是什么?
所谓预约定价协议,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扩过关联企业的转让 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
目标:(1)使纳税人在三个基本问题上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① 预约定价协议涉及的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质 ②适用于这 些交易的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③应用于这些转让定价方 法所能期望取得效果的范围。
(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 作的环境。
(3)能够以比传统方式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
(4)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效 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
4、 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过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①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②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5、 什么是国际税收协定及其必要性?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必要性:
(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 。
当两国之间居民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重叠造成重复征税时,很难通过单边措施来解决,就需要有关国家通过税收协定加以解决。
(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一国征税,另一国就有可能不征,或者一国多征另一国就要少征,这样势必会涉及到双方的利益,而在实际征收中,各国会尽可能维护自己的税收利益,这样会产生矛盾,所以需要双方通过税收协定加以解决。
(3).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纳税人的许多偷逃税行为是借助境外机构来进行的,偷逃税问题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它对各国税收利益都可能带来损害,所以国与国之间有必要在反偷逃税问题上加以配合。
6、直接抵免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直接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缴纳或应由其它直接缴纳的外国各种所得税给 予抵免的方法。分为全额抵免水法和限额抵免法
7、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按不同性质可以划分为哪几种?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征税对象 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分为: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
8、 (1)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如一些国家税负重,一些国家税负轻;有些国家税制不公平;如税收管辖权的 不同运用,各国征税的客观依据不一以及税率水平、税率形式的不同。 (2)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办 法的差异。不同的方法会使纳税人税负失衡,像国际上常用的免税法、抵免法以及饶让抵免法等。 (3)各国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税因素的差异。 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 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同时,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国际避税是需要打击的行为。避税 在一些国家被认为就是逃税,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被认为是合法和合理的行为。有些国家正有意或无 意地提供被其他国家反对的避税机会,吸引跨国纳税人前去投资经营或从事其他活动
9、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税收管辖权使用上有什么不同,为什么?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同时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还同时实施三种税收管辖权。
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在实施时有所差别。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相对处于资本和技术等的输出国,而发展中国家更多时处于输入国。所以为了各自的税收权益,发达国家在征税上更多时侧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国家更多地侧重于地域税收管辖权
三、 论述
1、 试论述转让定价的几种调整方法。
答:目前,各国对跨国关联企业间不合理转让定价进行审核和调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就是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 就是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如关税)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3.成本加成法 就是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组成市场价格)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合理的转让价格
4.以上三种方法被人们称为调整转让定价的“标准方法”。除此之外,各国在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时还有被称为“其他合理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1)可比利润法
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我国允许采用可比利润法。
(2)利润分割法
是对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我国税法称其为“利润分配法”。
(3)交易净利润法
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得获得的净利润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交易净利润法建立的基础是,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我国税法称其为“净利润法”。
关于调整方法使用顺序的问题,经合组织要求首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且没有规定使用顺序;只有上述三种传统方法无法采用时,才考虑使用利润法。我国的规定:在指三种传统的价格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
2、 各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是用一种方法还是多种方法同时使用?简述有哪些方法?
实践中各国一般都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与某种方法。
(1) 排除法,即在协定中注明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某一类纳税人。
(2) 真实法,即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是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
(3) 纳税义务法,即一个中介性质公司的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则该公司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
(4) 受益所有人法,即规定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的最终受益人必须是真正的协定国居民,第三国居民不能借助在协定国成立的居民公司而从协定中受益。
(5) 渠道法,即如果缔约国的居民将所得的很大一部分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提供的预提税优惠。
(6) 禁止法,即不与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的国家(地区)缔结税收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国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性机构。
3、 论述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利润尽可能多的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跨国公司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低税国关联企业的税负比以前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下降了,高税国企业税负的降低幅度必然会大于低税国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其最终结果将会导致跨国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该得到的税收利益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条款。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普通法系的国家一般把信托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这时信托就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从这一基本认识出发,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
(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当今许多内部保险公司往往设在纯避税地,原因是内部保险公司已不再是单纯的保险手段,而是利用它来充当避税的工具。
(5)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那么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打入成本以后,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计入成本,其应纳税所得就不能得到冲减。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一样的。跨国公司到一国投资办厂,由于各种主观与客观的因素,在生产初期往往亏损较大,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先设立一个分公司,使其开业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的利润,以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当生产过了起步阶段,进入正常盈利阶段,则建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纳税人属于该国的居民,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公司法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移居办法进行避税。
4、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1、法规不够健全。(1)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过于粗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例如,国税发[2009]号2号文尽管对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有些内容缺少详细解释,不好操作。(2)我国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的法规也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准。因为有很多无形资产转让和劳务提供是关联企业之间的独特交易在费用和价格方面缺乏可比参数,所以这两个领域的转让定价问题最为复杂,也最难直接采用“公平交易原则”。(3)目前对违反转让定价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
2、管理存在的问题。(1)许多地区为了吸引外资把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换让定价的管理作为创造宽松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特别地一些落后地区,为了能与东南沿海地区开展吸引外商投资和竞争,不惜放弃本地区的税收利益,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转出境外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2)税务部门缺乏反避税的专业人员;(3)我国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进行的合作还很不够。为了能够获得国外的价格信息,国与国之间的税务部门进行情报交换有时是十分必要的,但这项工作目前开展的还很不够。
四、计算
1.某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甲国取得收入10万元,有来自非居住国乙国 收入6万元,其中 包括利息收入1万元。甲国税率32%,乙国对一般 所得税率为36%,利息所得20%的 税率。甲国规定对利息采用分项 抵免限额,对其他所得采用综合抵免限额。 要求:计算该纳税人 向甲国政府的纳税情况。
解:一般所得在乙国纳税=(6-1)×36%=1.8万元
利息所得在乙国纳税=1×20%=0.2万元
专项抵免限额=(10+6)×32%×1÷(10+6)=0.32万元>0.2 万元;
综合抵免限额=(10+6)×32%×(6-1)÷(10+6)=1.6万元 <1.8万元;
可抵免的总数为0.2+1.6=1.8万元
该公司应向居住国纳税额=(10+6)×32%-1.8 = 3.32万元
2 .我国某公司2008年在中国境内经营取得应税所得额300万元,税 率25%;其在A国的分公司当年取得应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150 万元,A国规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当年该公司还从A国取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万元,A国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 当年该公司从B国取得应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租金 收入30万元,利息所得5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万元,B 国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该公司的境外所得均在当地纳 税。现要求计算该公司当年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和实际应向我国 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解:(1)A国所得税税款的抵免限额 =(300+150+50)*25%*(150+50)/(300+150+50)=50万元
(2) B国所得税税款的抵免限额:=(300+100)*25%*100/(300+100)
=25万元
(3)该公司在A国已纳税款:=150*40%+50*15% =67.5万元
(4)该公司在B国已纳税款:= (30+50+20)*20%=20万元
(5)计算该公司当年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 额 =(300+200+100)*25%=150万元
(6) 该公司当年实际应向我国缴纳的税款:=150-50-20=80万元
3、美国H公司生产某种家庭室内用品,它把这个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权转让给了巴西的子公司D。假定H公司当地可比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为12%,H公司的资产规模为90万美元;D公司当地可比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为15%,其资产规模为50万美元。H公司和D公司一笔交易的总利润为20万美元。再假定H公司和D公司都拥有独特的无形资产,经过评估,其价值分别为7.8万美元和2.2万美元。两个公司该如何分配剩余利润?
解:按照资产规模和市场收益率,H公司应得到的正常利润为90*12%=10.8万美元
D公司应分得的正常利润为50*15%=7.5万美元
总剩余利润为20-10.8-7.5=1.7万美元
H公司应分得剩余利润=1.7*7.8/(7.8+2.2)=1.326万美元
D公司应分得剩余利润=1.7*2.2/(7.8+2.2)=0.374万美元
4、A国某甲公司在B国、C国分别设有乙、丙两家分公司。A国、B国、C国各自的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40%、50%和30%。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A国允许采取综合限额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甲公司某年度在A国共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成本和费用共800万元,应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乙公司在B国共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成本和费用共300万元,应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丙公司在C国共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成本和费用共600万元,应税所得额为400万元。甲公司为了减轻税负,采取以下做法,即甲公司降低了对丙公司的原材料售价,使丙公司的成本和费用下降了200万元,丙公司的应税所得额由400万元变为600万元。
解:①LA=40%,LB=50%,LC=30%;DA=1200,DB=500,DC=400
SB=LB*DB=250,SB1=LA*DB=200,
SC=LC*DC=120,SC1=LA*DC=160,
S1=SB+SC=370,S2=SB1+SC1=360, 选S2
S=(DA+DB+DC)*LA=2100*40%=840)
SA=S-S2=840-360=480
②LA=40%,LB=50%,LC=30%;DA=1000,DB=500,DC=600
SB=LB*DB=250,SB1=LA*DB=200,
SC=LC*DC=180,SC1=LA*DC=240,
S1=SB+SC=430,S2=SB1+SC1=440, 选S1
S=(DA+DB+DC)*LA=2100*40%=840
SA=840-430=410
〔2〕S总1=480+250+120=850
S总2=410+250+180+840
故:在第二种情况下,甲公司的总税负减少。
5、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的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 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 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 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 行20%的比例税率。
解:(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 (50000-20000)×20%+(80000-50000)×30% =162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6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的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万美元。 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 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解:(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 (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 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480×(100÷1200)=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丙国所得税额30万美元(100×30%)不 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30=7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 40%-70=480-70=410(万美元)
7、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全部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1、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8、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0分)
A国中公司在B国、C国分设乙、丙两家分公司。A、B、C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30%。A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同额所得按A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该年度甲公司在A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乙公司在B国获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丙公司在C国亏损100万元。为减轻税负,甲公司采取了以下办法:降低对丙公司的材料售价,使丙公司在C国的应税所得额由0变为100万元。
要求:请分析一下甲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解析: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 乙分公司在B国巴纳所得税额:500万×30%=150万元
在A国可抵免限额:500万×35%=175万元
实际可抵免税额为150万元;
2. 丙分公司已纳所得税额和在A国可抵免限额为0。
3. 甲公司总体可抵免额: 150万元+0=150万元
4. 甲公司实缴A国所得税额:
(2400万+500万)×35%-150万=865万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 乙分公司在B国已纳税额:300万×30%=90万元
乙分公司在A国的抵免限额:300万×35%=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可抵免限额为90万元。
2. 丙分公司在C国已纳税额:100万×30%=30万元
丙公司在A国抵免限额:100万×35%-35万元
30万<35万可抵免限额为30万元。
3. 甲公司在A国可抵免总额:90万+30万=120万元
4. 由于甲公司降低了对丙公司的材料售价,则甲公司的销售收 入减少为2200万元(2400万元-200万元)。
甲公司应缴A国所得税额=(2400万+300万+100万)× 35%-120万=860万元
(这是跨国纳税人利用税收抵免来避税的例子,各国税率差异也是此 种避税应考虑的因素。)
2、尊尼制衣有限公司是由中方xx企业与香港A公司共同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中港双方各占50%的股权。2006年开业,生产销售高级品牌服装,生产所需原材料均是由香港A公司提供,产品全部返销香港,大部分返销香港A公司。尊尼制衣有限公司2009年外销产品300649.05元,账面上盈利60122元。该企业09年度销售给香港A公司的时装每打定价为1800元,共销售611打,总金额为1099800元,而企业销售给另一家非关联公司的同样产品的价格却为每打5520元,共销售585打,总金额为3229200元,是企业销售给其关联公司价格的3倍多。
问题
1、尊尼制衣有限公司与香港A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为什么?
2、尊尼制衣有限公司与香港A企业2009年度的上述的业务往来是否为不合理转移定价?
3、如被税务局判定为不合理转移定价,可用何种方法进行调整?并请计算其调整所得以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尊尼制衣有限公司适用税率为25%)
1 尊尼制衣有限公司与香港A公司是为关联企业。因为香港A公司为尊尼制衣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控股比例超过25%
2 是。因为双方的关联交易价格低于市价超过三倍,该制衣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了不合理转移定价,违背了正常交易原则。
3 因为存在非受控的非关联方交易价格,因此可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方法”进行调整。即每打5520元,调整其与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调整收入(5520-1800)*611=2272920(元),相应调增企业09年度企业利润2272920元。09年度该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72920*25%=568230元。
3、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并在丙国设立C公司。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甲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其在丙国的分公司C当年获利150万元,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当年该母公司A还从丙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万元,丙国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
要求:分析A公司的税负情况。
解析:
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30%) 60万元
B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 140万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 70万元
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 7万元
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200×30%×70/140) 30万元
A公司来自B公司的全部应税所得(70十30) 100万元
抵免限额[(100十100)×40%×100/(100+100)] 40万元
因为A公司间接和直接缴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30十7),小于抵免
限额40万元,所以实际抵免额取两者中较小数额。
实际抵免额37万元
丙国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境内和丙国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丙国的所得/境内和丙国所得总额=(100+150+50)*40%*(150+50)/(100+150+50)=80万元
在甲国已纳税额=150*20%+50*15%=37.5万元
因为A公司直接缴纳丙国的税额为37.5万元,小于抵免限额80万元,所以实际抵免额为37.5万元
A公司向甲国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额为:
(100+100+150+50)*40%=160万元
实际应纳税款=160-37-37.5=85.5万元
4、我国鑫瑞公司2010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其中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中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为500万元,已知A国规定税率为4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20%;B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其中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为250万元,已知B国规定的税率为30%,租金所得为15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10%。试计算鑫瑞公司2010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纳税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已知该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如果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办法计算企业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A国所得税税款的抵免限额
(2000+600)*25%*600/2600=150(万元)
B国所得税税款的抵免限额
(2000+400)*25%*400/600=100(万元)
鑫瑞公司在A国所得已缴税款
500*40%+100*20%=220(万元)
鑫瑞公司在B国所得已缴税款
250*30%+150*10%=90(万元)
鑫瑞公司2010年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为
(2000+600+400)*25%=750(万元)
鑫瑞公司2009年实际应向我国缴纳的税款
750-150-90=510(万元)
六、选择
(一)选择一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 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C )。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
2、 税收管辖权是( C)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 B.税收管理体制
C.国家主权 D.财政管理体制
3、 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有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 居住满( C )即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A.90天 B.183天 C.1年 D.180天
4、根据两大范本的精神,如果两国在判断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 则应根据( D )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
A .注册地标准 B.常设机构标准
C.选举权控制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5、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 国的所得8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A、B两国的所得税税 率分别为30%、25%,若A国采取全额免税法,则A国应征税 额为( D)。
A.2.9万元 B.3万元 C.2.5万元 D.2.4万元
6、 下列关于免税法说法正确的是( C )。
A.一国实行免税法就等同于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B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免税待遇
C.免税法以承认地域管辖权独占为前提
D.实行免税法的国家对本国公司境外分公司的利润免税,并对境 外分公司的亏损也允许冲减总公司的利润
7、A公司持B公司60%的股份,B公司持C公司40%的股份,则A公 司间接持有C公司( B)的股份。
A.40% B.24% C.60% D.100%
8、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 文件、资料之日起( A )内进行审核和评估。
A.5个月 B.3个月 C.4个月 D.30日
9、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首先是由( D)制定的。
A.英国 B.法国 C.荷兰 D.美国
10、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判定企业居民身份的标准为( D )。
A.注册地 B.实际管理机构
C.A和B D.A或B
11、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企业必须满足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在( A )万人民币以上。
A.4000 B.5000 C.3000 D.4500
12.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万元。其中来 自本国所得8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200万元,甲国所得 税率为30%,乙国所得税率为40%。则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的抵 免限额为( A )万元。
A.60 B.80 C.24 D.32
13.下列公司中,属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是( A)。
A.总公司和国外分公司 B.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
C.子公司和国外孙公司 D.母公司和国外孙公司
14. 在国外分支机构存在亏损的情况下,下列限额抵免方法中有利于 跨国纳税人的是(B )。
A.综合限额抵免法 B.分国限额抵免法
C.单项限额抵免法 D.不分项限额抵免法
15.下列做法中,必须通过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加以规定的 是( D )。
A.免税法 B.税收抵免
C.减免法 D.税收饶让
16.中国允许纳税人年度间轧抵超抵免限额的外国税收抵免税款,并 规定轧抵期限为( )。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17. 在下列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中,违法的是( D)。
A.节税 B.避税 C.税收筹划 D.漏税
18.当一国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通常会产生的不利因素是 ( B )。
A.法律手续比较复杂
B.不能享受当地政府为独立公司提供的减免税优惠
C.不容易实施转让定价
D.分支机构在初期发生营业亏损时不能冲减投资者的总利润
19.下列关于避税与节税主要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A. 避税合法但不合理,节税合法又合理
B. 避税不合法但合理,节税合法但不合理
C. 避税不违法但有违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意图,节税合法
D. 避税合理,节税合法又合理
20.跨国自然人想转移或避免其高税国税负,摆脱公司管辖权制约 其唯一途径是( C ) 。
A.逃往国外 B.宣告死亡 C.放弃原国际获得别国国籍 D.争取双重国籍
1-5 C C C D D 6-10 C B A D D
11-15 A A A B D 16-20 C D B C C
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关于国际税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服务对象是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
B.国际税收是一国税法的国际方面
C.国际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于涉外税收中
D. 国际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于非涉外税收中
2.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我国是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
B.利比里亚只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C.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只有澳大利亚实行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 在地、选举权控制标准
D.我国新企业标准;只要企业满足“注册地标准”或“实际管理机 构标准”就是中国的居民企业
E.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侧重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 来源地
3.下列选项中,产生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问题的情形有( )。
A.有跨国收入和费用的跨国自然人
B.跨国企业与其国外常驻机构之间
C.跨国法人同无关联企业之间
D.日本三洋公司与其香港子公司
E.跨国企业的各分支机构
4、《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对不动产所得和不动产转让收益 规定的征税权与各国税法一致,这里的不动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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