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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仓储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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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仓储单位Gongyeqiyecangchudanwei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 Xiaofanganquanbiaozhunhuaguanlishouce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Shanxishenggonganxiaofangzongdui 目 录 第一章 消防管理标准 六建立 ――――――――――――――――――7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5 第二节 防火巡查制度―――――――――――――――16 第三节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7 第四节 防火检查制度―――――――――――――――18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19 第六节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20 第七节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22 第八节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4 第九节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24 第十节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26 第十一节 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27 第三章 消防法规要求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28 第二节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28 第四章 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一节 火灾危险性分类――――――――――34 第二节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4 第三节 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第四节 防火间距――――――――――35 第五节 厂房(仓库)的防爆――――――35 第六节 安全疏散―――――――――――――36 第七节 消防车道―――――――――36 第八节 建筑构造――――――――――――――38 第九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38 第十节 通风、空调系统与防排烟系统――― 第十一节 电气――――――――――― 第十二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第十三节 建筑内部装修―――――――――― 第十四节 建筑灭火器配置―――――――――― 第一章 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应做到六建立: 一、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 建立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成立专职、义务消防队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应当制定本年度的消防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经费和组织保障等重大事项,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并与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工作同步进行、同步发展。 下列工业企业、仓储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其他工业企业、仓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四、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字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条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五、 建立火灾隐患整改机制,明确防火巡查、检查人员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害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六、 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方案,制定消防考评奖惩措施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和宣传教育、培训。 三、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部人员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五、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和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 第二节 防火巡查制度 一、工业企业、仓储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下放;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三、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节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工业企业、仓储单位内要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二、应保证设置的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用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一旦发现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第四节 防火检查制度 一、工业企业、仓储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 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六、单位应当每季度将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等有关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书面报告一次。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是重点要害部位,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 二、值班人员要提前十分钟接岗,认真按照交接班制度的要求与上个班的值班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字确认,做好上岗前的准备工作。 三、值班人员接班后,要利用设备自检功能对室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巡检,并将巡检结果认真填写在巡检记录上,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要及时填写故障通知单交设备维修部门签字维修。 四、值班期间发生各种报警,值班人员要按照相应的报警处置程序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理,要严格执行火警报警制度。 五、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接收和发出报警要及时进行电话录音,不准随意删除报警电话录音。 六、严禁在监控室内睡觉、打瞌睡,严禁在室内喝酒、吸烟、会客和搞各种娱乐活动,严禁酒后上岗。 七、值班期间要保持头脑清醒,对各种报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应,及时进行确认。做到“耳细听、眼勤看、头脑清、反映快”,处置得当。不漏报,不误报,报警准确率达100%。 八、值班人员严禁擅自关闭消防设施、改变室内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对外来人员要认真登记,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室内工作。 第六节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设施、防火门等。 二、室内消火栓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指定人员管理,做到: (一)消火栓内配备的水枪水带及其阀门、启泵按钮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准锈死、损坏、缺少、除灭火需要外,严禁动用; (二)装修或摆放物品时,不准遮挡、阻碍消防设施的使用。 (三)发现故障或破损时,应及时报告消防设备维修人员立即修复。 三、防火门及其闭门器、防火卷帘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指定人员管理,做到: (一)通道和出口,不得摆放物品,堵塞通行。 (二)不准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妨碍降落。 (三)不准遮挡或人为破损。 (四)上述设施发现破损或丢失,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及时修复、更新。 四、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的灭火器材应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管理、存放。灭火器的维修和更换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负责。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厂家维修并做好检测、维修记录。 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第七节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一)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填写《隐患整改情况登记表》,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人员限期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整改完毕后将结果记入《隐患整改情况登记表》,并签字存档。 逾期未整改完毕的根据本单位内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三)对一时确有困难(含时间、技术、资金)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制定分段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或停止使用,保证不因隐患而引发事故。 三、对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 (一)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确定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负责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和限期届满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 (二)对《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确定的火灾隐患或需要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的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等报上级主管领导批示后,督促落实,整改期间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整改完毕和限期届满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 四、重大火灾隐患 (一)对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积极制定解决方案、筹措资金,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保证不发生问题。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请职能部门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八节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明火作业管理 (一)凡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炼和喷灯等明火作业,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保卫部在进行现场勘查后,负责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 《明火作业许可证》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经主管领导、保卫部共同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 (二)明火作业必须在《明火作业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内作业,凡提前、延期或变更明火作业时间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应手续。 (三)明火作业前,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的相应消防器材,明火作业负责人对全体作业人员详细讲明动火方案和动火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保卫部派人对现场监督。 (四)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救助措施。 (五)每天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六)动火作业完毕,保卫部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作业现场的清理,确保安全。 (七)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外来施工单位明火作业,必须履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 (九)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电气设施管理 (一)电气设施必须由专业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护。 (二)铺设的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电。 (三)室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四)电气设备的周围严禁堆放物品,严禁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操作人员使用电气设备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及时向专业人员报告(电工、维修工)。 (五)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电气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前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由使用部门监管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六)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七)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和设施。 (八)每月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电气线路必须由专人定期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查记录。经常检查配电柜的自动保护系统,保持良好的性能。配电柜断开工作回路开关上应悬挂警示牌。 三、定期对燃气设备、管道进行检查,查看设备、管道表面是否有损坏。 四、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雷电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检查防雷电设备的外观形貌、连接程度,发现断裂、损坏、松动应及时修复;用仪表对防雷电设备接地电阻值进行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修复。在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电线等。 第九节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 本制度适用于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 二、 本制度所指易燃易爆物品是指汽油、柴油和各种易燃易爆化工原材料及各种化学试剂。 三、 使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仓库的设置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仓库与周围建筑物应备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附近的道路要保持畅通。 四、 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和仓库必须加强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采用通风措施,使其达到不爆炸极限。 (二)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三)所有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都要采取防爆型的装置。 (四)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工具、设备、容器、管道,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都要有导除静电的装置。 (五)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要按不同性质的物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有效。 (六)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贮存。 (七)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隔离贮存。 (八)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九)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施焊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十)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仓库不得住人。 (十一)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事先必须严格检查,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十二)装卸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彻底消除遗留物。 (十三)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倾倒和摩擦。 第十节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每半年开展一次整体综合性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报警、灭火、疏散、检查、总结。具体内容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职消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参加。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拟定好演练计划,确定参加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 四、演练应填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表》,对演练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制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起火部位,分别编制。 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节 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四、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消防法规要求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 一、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识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八、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枝术规定。   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二节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四章 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一节 火灾危险性分类 1.1 工业企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1.1的规定。 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1.3 仓储单位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1.3的规定。 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第二节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2.1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的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2.1的规定。 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2.3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丁、戊类厂房(仓库)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2.4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5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第三节 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1 工业企业、仓储单位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分别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3.1和表3.3.2条的规定。 厂房、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2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4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3.5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3.6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7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8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3.9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3.10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11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1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 3.13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第四节 防火间距 4.1 厂房的防火间距 4.1.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4.1的规定。 4.1.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1.3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8m。 4.1.4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4.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丙类厂(库)房与一类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与裙房不应小于15米。与二类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与裙房不应小于13米。 4.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丁、戊类厂(库)房与一类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与裙房不应小于10米。与二类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与裙房不应小于10米。 4.1.7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1.8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4.2 仓库的防火间距 4.2.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5.1的规定。 4.2.2 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4.2.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5.2的规定。 4.2.4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8米。 4.2.5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5.4的规定。 4.2.6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五节 厂房(仓库)的防爆 5.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5.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5.3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 5.4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5.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5.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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