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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运行管理
第一节 设备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要制定科学的预防性检修计划和维护、保养制度,并遵照执行,提高设备使用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十九条 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和“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严格遵守:
(一)设备操作规程、保养规定;
(二)正确地按厂(矿)制订的润滑表规定,定期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定期换油,保持油路畅通;
(三)认真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每台主要设备都有“交接班记录本”,并认真填写。
第二十条 重点设备做到一台一档,并要有:
(一)设备合同、到贷验收单、说明书、安装图等原始资料;
(二)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
(三)润滑五定图表;
(四)设备档案的内容要随问题的出现和解决而详细记载(包括问题出现的时间、部位、损坏程度、原因、处理结果、责任者等)。
第二节 润滑油脂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油脂,物资供应中心严格按所报计划中要求的技术指标进行采购;并选择有资质的厂商进行招投标,实行批量采购或寄售。
第二十二条 到货验收
(一)油脂到货后,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验收,要求每批次的油脂必须有合格证、生产厂家、日期、批次号及原厂包装等相关资料,否则不予验收;
(二)物资供应中心在每批次的油脂验收时,须通知设备管理中心,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中国矿大油脂管理中心进行取样化验,并负责做好验收记录;
(三)每批次抽样点数不少于总数的20%,取样后在48小时内出具化验报告;对于第一次化验不合格的油品,设备管理中心再加抽20%油样进行化验,如属不合格品,及时通知物资供应中心;
(四)如重要的大批量油品出现质量问题,要经国家级检验机构复检,在此期间停止该批油品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所用油脂要分类入库保管,严禁露天存放。库房要建立台帐,注明生产厂家、批次、到货日期、有效期、数量及相关技术参数。
第二十四条 物资供应中心发放油品时,必须做好记录;对超过有效期的油脂不得发放。
第二十五条 现场使用时,必须执行:
(一)井下存放,油脂要有符合要求的专用存放地点,有效地防尘防潮,并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各种油脂必须按品种、牌号进行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油桶的放油口必须密封可靠,防止灰尘和淋水进入;
(二)加(注)油时,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设备润滑图表要求加注,同时做好记录;每个牌号的油脂要使用专用油器具,严禁混装混用;采用小桶直接加油,避免二次倒装,每次应将设备加注油口擦试干净,以免污染,加油器具用完后,必须放回专用台、架、箱内,并保证清洁;
(三)依据油脂管理中心的化验分析结果,需换油的部位,必须及时更换。更换时要尽可能放净系统内旧油,同时做好换油记录;
(四)超过有效期的油脂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用润滑油脂取样
(一)现场设备取样工作由各单位的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在设备管理中心与合作方监督下由设备包机人或维修人员进行现场采集;
(二)各单位必须按设备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部位、周期进行取样;
(三)所取油样要封存在专用的取样瓶中,并认真填写取样标签:标明设备名称、取样点位、润滑油牌号、矿别等基础信息;
(四)各单位取样人员在取样时必须做到:
1.在停机后半小时内取样,如停机超过半小时,必须启动设备,至少运转3-5分钟,使油液达到均衡后再取;
2.始终固定在同一位置取样,井下设备目前从放油口处取样,有条件的可安装取样阀;
3.取油前,取油孔周围应擦拭干净;有油堵的取样点,松动油堵,应放掉适量的油,冲洗后再接取油样。
第二十七条 油脂化验分析
(一)中国矿大设备润滑油液分析中心负责对公司各单位使用的润滑油进行油磨屑分析和油质化验;
(二)化验人员对取回的油样要及时进行登记,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三)严格按照化验分析流程进行化验,按照“换油标准”准确给出磨屑、污染、物理指标超标的换油结论和传动零部件的磨损情况;
(四)严格审核化验分析报告,并在油样取回后48小时内,将化验结果反馈给设备管理中心和各被取样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各单位要及时查看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更换下的废油及过期油要及时回收,分类注明牌号,集中存放。
第二十九条 废油回收由物资供应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对收回的旧油分类进行处理,可利用的齿轮油或液压油处理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为可降级使用的,要及时通知各使用单位进行降级使用,不能使用的由公司相关部门报废。
第三节 机电事故管理
第三十条 机电事故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按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不同划分为三个级别,即特大机电事故、重大机电事故、一般机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内的为一般机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为重大机电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机电事故。
第三十一条 机电事故的报告:
(一)发生特大、重大机电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煤矿调度室,调度室在30分钟内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机电负责人调查损坏情况,拍照备案,并提出抢修方案;
(二)一般机电事故发生后,由设备使用单位先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同时汇报矿机电矿长,经双方共同分析后,如预计事故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时,由矿调度室汇报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
(三)各矿(厂)每半年要进行设备安全事故方面的管理总结分析,上报公司设备管理中心。
第三十二条 机电事故分析:
(一)特大和重大机电事故由主管经理和设备管理中心主持,矿(厂)机电科,设备组及事故所在队、(班)和有关人员参加,时间安排应在事故发生后和抢修完后的一周内进行,经过分析必须查明性质、原因,明确事故损失、责任者,找出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二)一般机电事故由机电负责人,机电科设备组和有关工段(班)长以及当事者参加进行分析,经过分析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者,并订出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机电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机电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设备事故原因可分为
设计不合理;安装、调试有缺陷;制造质量差;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维护保养不周;检修技术方案失误;野蛮检修作业;检修质量(包括材质不合理)差;超期检修、检验;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失灵等。
(三)机电事故处罚:
1.对于一般机电责任事故,按照矿级连带责任的方式逐级进行处罚,对其责任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损失总额5%-50%的处罚;对矿级机电部(科、组)负责运行的机电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0.5‰-5‰的处罚;对机电部(科、组)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1‰-10‰的处罚;对机电矿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1.5‰-15‰的处罚;
2.对于重大机电责任事故,按照公司级连带责任的方式逐级进行处罚,对其责任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损失总额10%-50%的处罚;对矿级机电部(科、组)负责运行的机电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1‰-10‰的处罚;对机电部(科、组)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1.5‰-15‰的处罚;对机电矿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2‰-20‰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包片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0.5‰-5‰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组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1‰-10‰的处罚;
3.对于特大机电责任事故,按照公司级连带责任的方式逐级进行处罚,对其责任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损失总额15%-50%的处罚;对矿级机电部(科、组)负责运行的机电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0.6‰-6‰的处罚;对机电部(科、组)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0.8‰-8‰的处罚;对机电矿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1‰-10‰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包片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0.4‰-4‰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组长视其管理责任大小进行0.5‰-5‰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主任视其管理责任大小进行0.6‰-6‰的处罚。
第四节 防爆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备管理中心每月对各矿设备运行及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矿至少设1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矿设备入井前的防爆检查、入井后设备防爆检查等工作。
(一)设备管理员员要认真检查所有入井设备的防爆性能,并作好检查记录,粘贴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入井防爆检验合格证》。防爆设备检验合格证粘贴在开关外醒目、不易损坏的地方;
(二)设备管理员对所有入井的电气设备,要单独建立入井防爆设备台帐,台帐具体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使用单位、使用地点、用途。要求台帐准确,随时调整,确保和井下现场一致。
第三十六条 电气防爆管理是机电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各矿要将外委施工队电气防爆纳入本矿管理系统中,加强监督检查,外委队出现失爆纳入矿井机电管理检查和考核;
(二)使用单位机电责任人每月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所有防爆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设备防爆性能可靠、保护齐全完好;
(三)井下使用的开关、移变等设备要填写《保护整定卡》,要标明所带负荷大小、额定电流、过流及短路保护定值,保护整定卡作防潮处理后存放在设备腔内备;
(四)明确设备包机责任,所有电气必须悬挂(粘贴)设备包机责任牌和设备完好牌。
煤矿胶带管理
第四十五条 相关部门分工
(一)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胶带全过程管理。包括:各单位使用计划的汇总并报公司审批;到货验收;调剂、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报废鉴定等的管理;
(二)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有胶带的管理,编报需求计划、报废申请等;
(三)物供部按照审批流程负责胶带的采购管理。
第四十六条 前期管理
(一)每一矿井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胶带管理人员,对胶带实行统一管理;
(二)同时每一矿井合作方使用胶带的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胶带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胶带的领取、发放、回收和向矿移交等工作;
(三)各矿必须制定相应的胶带管理制度,并且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一致。
第四十七条 过程管理
(一)验收、入库及发放
1.新胶带入库由设备管理中心、物供部、使用单位、厂家共同验收,按合同要求严格把关,验收合格的胶带方可入库;
2.胶带到矿后,应校验胶带长度,以保证胶带有计划合理使用,长度计算公式如下:
L=N×(D+D0)×π/2
式中:D—胶带卷最大直径
D0—胶带轴直径
N—胶带层数
π—圆周率,取3.14
3.有条件时尽可能入库,确无库房的使用单位露天存放或井下存放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和含腐蚀气体、液体的物件混放,禁止存放在潮湿的地点,避免造成过度老化或不必要的损坏;
4.各单位新增或更换胶带时,要提前写出书面申请,核准所需数量。发放单位须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发放。
(二)使用管理
1.同一部胶带运输机应使用同一规格型号的胶带;
2.胶带运输机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装保护装置,且安装位置正确。各种保护必须投入使用,且灵敏可靠;
3.胶带运输机的各部滚筒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煤泥;各转折点、承载部严禁堆煤;胶带下的浮煤应及时清理;胶带清扫器和滚筒集泥器必须保证完好可靠;
4.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管理运行的胶带,输送带发生跑偏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因轴承损坏无法转动的托辊要及时检修、更换;胶带连接扣的中间不准缺扣、断串条;
5.胶带扣要和胶带宽度相适应,胶带扣必须打直、打平、打紧,无断扣、露扣、歪扣等,胶带的两边与胶带扣之间的距离应为50±5mm。胶带的硫化要由有资质的队伍进行,且按相关工作流程严格执行;
6.胶带运输机缩胶带时,应使用专用卷带装置,严禁将胶带割断。新使用或重复使用胶带,订扣需切割胶带时切下胶带长度不得大于200mm。
(三)回收利用
1.回收的胶带,如本规格不能使用,下一宽度级别经维修后可利用时,经本矿机电管理部门鉴定同意后也可重复利用。要有各方的签字记录;
2.报废的胶带经本矿机电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设备管理中心备案后,可用做各转载点的挡煤皮带或用于有必要使用的其它地点,要有各方签字记录。
第四十八条 报废管理
(一)报废条件
1.已到使用寿命无法使用的胶带。使用寿命见附表;
2.未到报废期,但宽度、长度、强度等不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不能继续使用需提前报废的。
(二)达到报废条件的胶带,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鉴定,判断是否可重新利用,如果可以重新利用,处理后留用。如不能重新利用,提出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除一部分留做挡煤皮带外其余报废处理。
(三)报废的胶带由公司统一处置。
第四十九条 消耗定额
(一)综采队胶带消耗:带宽1m的胶带,长度及宽度消耗不超过0.3%/10万吨;带宽1.2m及1.4m的胶带,长度及宽度消耗不超过1%/百万吨;
(二)掘进队胶带消耗,长度及宽度消耗不超过0.5%/km;
(三)临时铺设的胶带输送机,视输送机长度和使用时间,长度及宽度消耗不超过原值的1―5%;
(四)每一年度胶带长度的总消耗量,钢丝绳芯胶带不得超过总数的1%,其它胶带不得超过总数的3%。事故损耗,已进行处罚的不计算在内。
第五十条 考核办法
(一)各矿、合作方没有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罚款200元/次;管理制度不完善罚款200元/次,无管理制度罚款500元/次;无台帐罚款300元/次。同一年度内屡次出现加倍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使用管理要求的现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次(处);
(三)对于露天存放不规范的,视情节轻重按胶带原值的1—5﹪处罚。井下存放不规范的视情节轻重按原值的2—10%处罚;
(四)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未到使用年限而报废,按胶带当时的净(残)值进行处罚;
(五)使用单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胶带丢失按原值处罚;
(六)可伸缩胶带输送机或固定胶带机,每次缩退胶带时须经使用单位和矿胶带管理员共同验收,按消耗定额考核,且留有记录。如胶带管理员不进行验收,查记录每少1次罚款500元;
(七)正常情况下胶带不准随意截断,私自截断胶带罚责任者500元/处,造成胶带报废的按原值处罚。事故情况下按事故追查并处罚;
(八)因操作不当、不负责任造成胶带在运转中撕裂、拉坏胶带的按事故追查并处罚;
(九)胶带消耗定额按季度考核,每超1%罚款200元。
附表 胶带使用寿命
型 号
胶带宽度
(m)
胶带强度
(N/mm)
过煤量
(万吨)
PVC输送带
1.0
680
200
1000
300
1250
400
1600
500
1.2
1600
1600
1800
1800
1.4
2000
2000
PVG输送带
1.0
1250
600
1400
700
1600
800
1.2
1600
1600
1800
1800
1.4
2000
2000
ST钢丝绳芯输送带
1.0
1000
1000
1250
1200
1600
1500
ST钢丝绳芯输送带
1.2
1000
1200
1250
1500
1600
1800
2500
2000
1.4
1000
1500
1600
2000
2000
2500
1.6
1000
1800
1600
2500
2.0
1000
2000
1600
2500
2000
3000
EP输送带
0.8
500
1.0
500
1.2
800
1.4
800
注:掘进用胶带使用寿命按5年考核。
煤矿电缆管理
第五十一条 适用于16mm2及以上电缆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相关部门分工
(一)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电缆的全寿命管理。包括:各单位使用计划的汇总审核并报公司审批;到货验收、调剂、使用、移交、存放、报废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考核、鉴定管理;
(二)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有电缆全过程管理,编制并上报需求计划;
(三)物供部负责电缆的采购管理。
第五十三条 前期管理
(一)每一矿井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电缆管理人员,对电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同时合作方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电缆管理员 ,负责本单位电缆的领取、移交、验收及电缆回收升井,向矿移交电缆等工作。
(三)各矿应制定相应的电缆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专兼职电缆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2.《电缆的验收、入库、领取和发放制度》;
3.《电缆的回收和升井制度》;
4.《电缆的修补、试验、调配和报废制度》;
5.《电缆的丢失、损坏和事故分析及有关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 过程管理
(一)验收、入库及发放
1.新电缆到货后,由设备管理中心、物供部、使用单位会同厂家共同验收,必须严把质量关。验收合格的电缆方可入库;
2.电缆有条件时必须入库,确无库房的使用单位露天存放时必须经设备管理中心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电缆不会直接受到风吹、雨淋和阳光照射, 避免造成绝缘层老化。库存时要将电缆垫起,并成卷状分类盘放整齐;
3.正常情况下,使用单位需领用电缆时,必须依据供电设计,提前15天将电缆领用计划报本矿(厂)机电管理部门,领用计划上必须注明电缆规格、长度、安装使用地点;否则造成的工作影响由使用单位负全责;机电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计划及时组织电缆,保证按时交付使用。事故情况下提报紧急需用计划,根据计划及时组织发放,追查事故后进行相应处罚;
4.电缆的发放由专职人员执行,发放电缆前必须对电缆进行编号(电缆编号办法见第七章),并做到四不发:没有计划、不符合手续的不发;电缆没有编号的不发;达不到完好标准的不发;发放人员和电缆领用人员必须当场摇测绝缘电阻,合格后签字领用,否则不发。
(二)使用管理
1.电缆应执行挂牌制度,以便识别和管理。挂牌的地点有:每一根电缆的两端、沿线每隔一定距离;电缆的转角处;变电硐室电缆进、出线处;用电设备的电缆进、出线处。电缆标志牌上应注明:电缆的编号、用途及维护人;
2.电缆必须做定期检查、检验。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1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1次(每周应由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1次(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检查2次,检查外皮有无破损等情况);
3.各类电缆必须按照电缆类型、使用地点等做好吊挂工作,电缆吊挂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4.移动式机械(如采煤机、掘进机、电钻等)用的电缆要妥善保管,避免被撞击、扎压、炮崩和工具损伤;
5.电缆、接线盒、终端盒在敷设和运行中都不得承受拉力;
6.定期清扫电缆上的煤尘,在对井下巷道进行整修作业时,必须对电缆线路加以保护;
7.各种电缆只能在规定的电压等级下使用,使用时负荷电流严禁超过电缆额定载流量;
8.所有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在拆除时接头不能截断;
9.电缆若使用到编号位置时,应立即更换上井,不准继续使用,编号进入胶圈使用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无号或两头无号使用时,按规定处罚。
(三)电缆回收
1.运行中退出的电缆7天内升井,由使用单位移交消帐;
2.出现问题的电缆必须马上升井,升井后的电缆应交电缆管理员安排修复并办理移交手续,由矿上统一妥善保管;
3.拆除移动电缆时,电缆及电缆插销应妥善保管不得砸碰、不得放在水中浸泡,不用的电缆插销座应加封堵;
4.回收时电缆的两头由使用单位负责用绝缘胶带包好电缆芯线,外面再用塑料布或尼龙袋包好,达到防水、防损坏的目的;
5.回收的旧电缆与新电缆分开、分类存放。
(四)电缆修补
1.电缆修补应用与原绝缘材料性能相同的热补胶(不延燃电缆进行硫化热补),热补胶不合格严禁使用;
2.修补橡套电缆之前要进行吹风干燥或真空干燥,修补后的电缆要进行浸水耐压试验,不达标不得使用;绝缘电阻达到或高于标准要求,且试验前后不得明显变化,否则不得发放使用;
3.修补后的电缆应填写合格证,并签字,合格电缆要妥善保管;
4.橡套电缆的井下应急冷补,要严格操作工艺,确保冷补质量,冷补后的电缆更换升井后,进行硫化热补。
第五十五条 报废管理
(一)报废条件
1.达到或超过电缆使用年限表规定期限,且无法使用。使用年限见附表;
2.未达到电缆使用年限表规定期限,但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二)达到报废条件的电缆,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鉴定,判断是否可维修,如果可以维修重新利用,维修处理。如不能维修,提出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废处理。
(三)报废后的电缆由公司统一处置。
第五十六条 消耗定额
(一)固定敷设的电缆使用年限不得低于电缆使用年限表规定的期限,如超期使用需经相关部门严格检验,达到标准要求方可继续使用。
(二)频繁移动的电缆
1.综采队电缆(不包括随机电缆)消耗:300万吨及以上矿井不得超过0.5米/万吨,300万吨以下矿井不得超过1米/万吨。掘进队电缆消耗不得超过5m/km;
2.采煤机及综采工作面三机随机电缆:对于采高小于3m的工作面,工作面走向长度L≤1000m时不少于4个工作面,L﹥1000m时不少于3个工作面,或累计采出长度不得少于4000m;对于采高大于3m的工作面,工作面走向长度L≤2000m时不少于3个工作面,L﹥2000m时不少于2个工作面,或累计采出长度不少于5000m。连采机、梭车、锚杆机随机电缆1根/5个月(长约150m)。随机电缆退下修补后可用于同电压等级的其它场所,报废期限按电缆使用年限表执行;
3.矿井所有电缆的消耗,300万吨及以上矿井不得超过1米/万吨、300万吨以下矿井不得超过2米/万吨。事故损耗,已进行处罚的不计算在内。
第五十七条 电缆编号方案
(一)编号范围为:16mm2及以上矿用电缆、非固定铺设、长度大于50m(不包括采煤机、掘进机、连采机、梭车、锚杆机、综采三机等的随机电缆),必须两头编号。50m以上电缆在距两端1.5m处压号,压出的号要保证清晰可辨。
(二)编号方法
1.每一号由五部分组成。
①.第一位为矿井代号,具体如下:
酸刺沟—SC,阳湾沟—YW,凯达矿—KD,纳一矿—NY,纳二矿—NE,宏一矿—HY,苏家壕—SJ,丁家渠—DJ,大地精—DD,富华—FH,白家梁—BJ,诚意矿—CY,宝山矿—BS;
②.第二位为电缆的特征代号,如:MYP、MY、 U等;
③.第三位为电缆规格号即电缆截面(只标动力芯线的规格),如:16mm2、25mm2、35mm2标注为16,25,35等;
④.第四位为电缆长度,单位为米。标志为电缆的实有长度,不保留小数点;
⑤.第五位为每一规格电缆在本矿的顺序号。每一规格电缆按压号的先后时间,从001开始顺序编号。
2.升井修补后的电缆除长度外编号不得变化。
3.举例:如酸刺沟煤矿在用一根型号为MYP 3×25+1×16/0.66/1.14的电缆长度为520m,该电缆第一次标号,编号如下:SC-MYP-25-520-001。
4.编码与电缆对应且唯一,对电缆进行终身跟踪,无公司设备管理中心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改变。
第五十八条 考核办法
(一)集团所属单位、合作方没有设专或兼职管理人员的,罚款500元/次。管理制度每少一项罚款200元;
(二)对于不采取任何措施露天存放的,按存放电缆原值的20﹪处罚;
(三)使用的电缆不按规定挂牌的,罚款100元/处;
(四)不按要求对电缆做定期检查、检验的,查记录每少1次罚款200元,无记录的按应有次数的总和处罚;
(五)不按时回收电缆,每推迟1天罚款200元。回收电缆不做包扎的每1个头罚款200元;
(六)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电缆未到使用期限而报废,按电缆当时的净(残)值进行处罚;
(七)使用单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电缆丢失按电缆原值处罚;
(八)私自截断电缆(包括打号处),罚指挥者1000元,操作者500元;
(九)拆电缆时:必须从供、用电设备中拆开,不能用刀割,否则罚款500元/处;开关、电机、电缆接线盒要按要求及时封堵,否则罚款300元/处;移动电缆时,必须保护好电缆及插销,造成损坏按原值处罚;
(十)采煤机及综采工作面三机、连采机、梭车、锚杆机随机电缆超出使用定额的:第1次违规,使用单位支付电缆原值的50%,重复出现时按电缆原值支付(由于电缆质量原因除外);
(十一)电缆消耗定额进行季度考核,每超1﹪罚款200元。
附表 电缆使用年限表
品名
型 号
规 格(mm2)
使用年限
备注
低
压
电
缆
MYP矿用
移动屏蔽电缆
16、25、35
5年
移动
电缆
50、70、95
6年
120、150
8年
MCPTJ高性能煤机用屏蔽橡套软电缆
70、95、120、150、180
6年
随机
电缆
MCP煤机用屏蔽橡套软电缆
35、50、70、95、120
8年
随机
电缆
VV电力
电缆
16、25、35
10年
固定
敷设
50、70、952
12年
120、150、180
15年
VV22
16、25、35
10年
固定
敷设
50、70、95
12年
120、150、180
15年
机电运行考核评分
第六十四条 设备管理中心每月对各单位的机电管理工作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评:万吨煤设备故障停机时间占考核内容的20%;机电检查占考核内容的80%;
第六十五条 对综合考评后两名且打分低于70分的单位进行罚款。前两名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后两名分别罚款1000元、2000元(奖励款由本月罚款中支出)。对于机电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除进行月度综合考评外按照检查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单项罚款。
第六十六条 万吨煤设备故障停机时间
(一)万吨煤设备故障停机时间是机采生产系统累计故障时间与机采矿井累计生产原煤产量的比值(不包括预防性检修计划的时间);
(二)考核各矿井时根据各矿井年产量不同,考核系数暂时拟定不同,具体档次为:60-180万吨以下(3.2)、180万吨-500万吨(0.95)、500万吨-800万吨(0.6)、800万吨以上(0.4);各单位万吨煤故障停机时间每超0.1小时扣考核分5分,扣完时该项考核分不得分;
(三)计算方法:当实际故障时间≤计划故障时间时为满分100分;当实际故障时间﹥计划故障时间时计算公式为:得分=100-(实际故障时间-计划故障时间)/0.1*5;
(四)当公司因生产接续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产量计划调整幅度较大时,由设备管理中心与生产事业部核实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十七条 机电检查考评
(一)各矿井、生产服务中心对本单位设备运行情况,每月自查不应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二)设备管理中心每月对各矿井进行一次例行的专项机电检查,对洗煤厂和生产服务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机电检查;
(三)月度检查主要以检查机电设备完好情况、设备三率、电气设备的三大保护、五小电器管理、设备润滑管理、胶带机保护、规定区域的三专两闭锁使用情况、乳化液(浓缩液)使用管理、设备运行环境以及内业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对各矿井的机电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机电设备“三率”是指机电设备的完好率、待修率和事故率;
(五)机电设备“三率”指标;
1.设备完好率
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为90%以上;
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完好率为100%,主要指主通风机、主排水设备、主运输系统胶带机;
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合格率为100%;
电缆、管路敷设合格率为95%;
矿灯完好率为100%;
2.设备待修率
矿井主通风机、主排水设备待修率为零,其它设备待修率小于3%。
3.机电事故率
机电事故率小于1%。
(六)机电设备“三率”计算与考核方法;
1.设备完好率=(抽检完好设备台数/抽检设备总台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责任单位200元;
2.五小电器合格率=(抽检合格台数/抽检总台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责任单位200元;
3.电缆吊挂合格率=(抽检电缆吊挂合格米数/抽检电缆总米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责任单位200元;
4.设备待修率=(待修设备台数/在籍设备台数+借入设备台-借出设备台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责任单位200元;
5.机电设备事故率=设备事故影响当期产量/当期计划产量×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责任单位200元。
(七)在月度机电检查中,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的作业规范性、持证上岗情况、电缆冷补、开关保护整定、保护接地、管、缆线吊挂、配电点达标以及文明生产等进行检查;
(八)检查人员主要由设备管理中心现场运行管理人员组成,在有必要的情况下邀请部分矿井机电管理人员以及外方服务工程师参加。检查方式采用集中检查和分片抽查方式,检查情况一并纳入月度考核。
机电运行考核评分
第六十四条 设备管理中心每月对各单位的机电管理工作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评:万吨煤设备故障停机时间占考核内容的20%;机电检查占考核内容的80%;
第六十五条 对综合考评后两名且打分低于70分的单位进行罚款。前两名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后两名分别罚款1000元、2000元(奖励款由本月罚款中支出)。对于机电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除进行月度综合考评外按照检查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单项罚款。
第六十六条 万吨煤设备故障停机时间
(一)万吨煤设备故障停机时间是机采生产系统累计故障时间与机采矿井累计生产原煤产量的比值(不包括预防性检修计划的时间);
(二)考核各矿井时根据各矿井年产量不同,考核系数暂时拟定不同,具体档次为:60-180万吨以下(3.2)、180万吨-500万吨(0.95)、500万吨-800万吨(0.6)、800万吨以上(0.4);各单位万吨煤故障停机时间每超0.1小时扣考核分5分,扣完时该项考核分不得分;
(三)计算方法:当实际故障时间≤计划故障时间时为满分100分;当实际故障时间﹥计划故障时间时计算公式为:得分=100-(实际故障时间-计划故障时间)/0.1*5;
(四)当公司因生产接续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产量计划调整幅度较大时,由设备管理中心与生产事业部核实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十七条 机电检查考评
(一)各矿井、生产服务中心对本单位设备运行情况,每月自查不应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二)设备管理中心每月对各矿井进行一次例行的专项机电检查,对洗煤厂和生产服务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机电检查;
(三)月度检查主要以检查机电设备完好情况、设备三率、电气设备的三大保护、五小电器管理、设备润滑管理、胶带机保护、规定区域的三专两闭锁使用情况、乳化液(浓缩液)使用管理、设备运行环境以及内业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对各矿井的机电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机电设备“三率”是指机电设备的完好率、待修率和事故率;
(五)机电设备“三率”指标;
1.设备完好率
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为90%以上;
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完好率为100%,主要指主通风机、主排水设备、主运输系统胶带机;
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合格率为100%;
电缆、管路敷设合格率为95%;
矿灯完好率为100%;
2.设备待修率
矿井主通风机、主排水设备待修率为零,其它设备待修率小于3%。
3.机电事故率
机电事故率小于1%。
(六)机电设备“三率”计算与考核方法;
1.设备完好率=(抽检完好设备台数/抽检设备总台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责任单位200元;
2.五小电器合格率=(抽检合格台数/抽检总台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责任单位200元;
3.电缆吊挂合格率=(抽检电缆吊挂合格米数/抽检电缆总米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责任单位200元;
4.设备待修率=(待修设备台数/在籍设备台数+借入设备台-借出设备台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责任单位200元;
5.机电设备事故率=设备事故影响当期产量/当期计划产量×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责任单位200元。
(七)在月度机电检查中,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的作业规范性、持证上岗情况、电缆冷补、开关保护整定、保护接地、管、缆线吊挂、配电点达标以及文明生产等进行检查;
(八)检查人员主要由设备管理中心现场运行管理人员组成,在有必要的情况下邀请部分矿井机电管理人员以及外方服务工程师参加。检查方式采用集中检查和分片抽查方式,检查情况一并纳入月度考核。
第十一节 机电设备运行
检查处罚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机电设备运行检查处罚细则通用部分。
(一)各生产单位(煤矿、控股公司)出现机电设备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汇报,对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除通报批评外,根据影响情节轻重进行绩效考核总分核减(每迟报1小时扣总分1分);
(二)液压支架在回撤、安装、使用、维修过程中使用乳化液(浓缩液)浓度不符合规定,每超降1%,对相关单位罚款1000元;
(三)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负责各生产矿井油脂全过程管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将各单位的润滑管理工作纳入机电考核;
(四)各单位的油脂取样工作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点位进行。每漏取1个点位罚款责任单位500元,每延期取样1天罚款责任单位500元。由于搬家倒面、替换设备或出现其他因素的漏取点位,经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管理人员核查属实后,可不做处罚;
(五)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对设备进行相应的润滑,各单位所取油样经化验确认与设备要求的润滑油牌号不符的,每发现一个油样,罚款500元;
(六)各单位要及时进入公司OA系统查看油样化验结果,对要求进行换油的部位,必须在三日内完成相应工作,并在公司OA系统内或以书面形式及时进行详细反馈,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月内不反馈的视为未换油,按每个点位1000元处罚管理单位;
(七)对于各单位不积极配合公司取样工作的,每出现一次罚款1000元,并在月度机电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八)各矿每旬对本单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九)设备管理中心每月对各矿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设备完好检查评定标准执行工矿企业《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十一)所有入井的电器设备、五小电器(不包括监测、监控、通讯系统等)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入井许可证,否则每台罚款500元;
(十二)电器设备台台上架,电话、电铃、按钮打点器要上板,否则每台罚款500元;
(十三)变电所、低压配电点、三台(包括三台)以上的电器设备以及单独布设的高压接线盒(连接器)必须有合格的接地装置,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十四)开关外部螺丝、弹垫齐全符合要求,内部卫生清洁,无异物、锈蚀,否则每台罚款500元;
(十五)有检漏试验的设备应设置辅助接地极且符合要求,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十六)井上下供电有合格的供电设计,现场情况与报告相符,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十七)加、注油器具必须做到清洁,且应有标识和防尘盖,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十八)备件摆放不整齐或无标志牌,每台罚款500元;
(十九)主排水泵必须安装真空表和压力表,否则每台罚款500元;
(二十)局部接地极连线必须用截面合格的裸导线,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二十一)局部接地极与辅助接地极的有效距离应不小于5m,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二十二)机电内业资料齐全,有专人管理,否则罚款500元;
(二十三)机电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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