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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的概念和意义
1、安全生产的概念
(1)什么叫安全生产?(目的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不发生事故)
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前提))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目的),通过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过程),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2)安全生产的意义(发生事故的影响)
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讲:
安全生产与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每一个劳动者的最基本的需要。
第一,是对一个人生命与健康的保护。如果一个人连健康都不能得到保障,其他的自然就无从谈起。只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员工的事故伤亡才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才能下降。
第二,是家庭幸福的前提。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会给家庭造成极大的不幸,有效预防、创造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是职工家庭幸福的前提。
第三,是生活质量的体现。在现代社会,一个家庭甚或对于每一个人,安全感是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可以给我们每一个人带来身心安全与健康,才可能给每一个家庭带来安定和幸福。
对于企业本身来讲:
第一、改善安全条件,是提高劳动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劳动条件好,事故少,劳动者在生产中感到安全健康有保证,工作积极性高,生产效率高,产品质量有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好,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也大,企业的发展和管理将更快更好。如果企业劳动条件差,到处存在危险因素,劳动者在生产中没有安全感,不可能集中精力完成工作任务,成天提心吊胆,不能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甚至发生事故或引起职业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长期下去,职工的安全健康没有保证,经济收入也不稳定,有能力的职工将千方百计的离开企业,造成职工素质下降,企业发展和管理更为困难。
第二、减少伤亡事故,是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如果不注意安全生产,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负担。这些经济负担包括: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伤亡人员的抢救费,抚恤费,设备和财产损失费等;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停产损失费、工作工时费、补充新工人培训费等,经济损失是十分惊人的。
发生重大事故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企业职工的工作情绪性,使职工谨小慎微,不安心本职工作,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大大下降。这种士气的低落,对企业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产生的影响则更为严重。
6、《工伤保险条例》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4)职工因工死亡的赔偿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年四川省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127元,月平均工资为2934.7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109元)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六条。
(1)事故分级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的成立 责任追究
安监局牵头,公安、总工会、纪委监察局、检察院、主管单位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瞒报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5、《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重大事故责任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搞好安全生产,是企业形象的最佳体现
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最高体现,企业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树立一个好的品牌,首先必须搞好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所以说,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领导人要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只有做到安全生产,企业才能保持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才能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才能保证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对于整个社会来讲:(为什么我们政府现在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安全健康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因素。
现在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因为涉及到社会稳定。同时,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总是有人被处理,有政府官员受牵连。
现实生活中,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场大火、一次爆炸、一次群体的职业病伤害,不仅仅是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而且都必定会导致一些家庭的不幸,严重的会引起社会 动荡,留下一系列的社会稳定问题。
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也是提高城市品位,创造和谐社会,消除社会矛盾,使广大企业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首先一点要明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是主体责任,而不是政府。最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的也是企业本身,包括财产损失、人的损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也就是安全生产的方针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规定,目前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生产必须安全。
“预防为主”,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不只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更重要的是谋事在先,采取有效的事前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综合治理”,就是要从体制、机制、投入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就是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第二、对一个企业进行安全状况评估分析(围绕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首先要知道生产过程中存在哪些危险、有害的因素。
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4大类
1、人的因素(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安全文化)
(1)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
(2)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指挥错误、操作错误、监护失误
2、物的因素(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善改进)
(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防护缺陷,电伤害,噪声,振动危害,电离辐射,运动物伤害,明火,高温物质,低温物质,信号缺陷,标志缺陷,有害光照,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粉尘与气溶胶,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致害植物
3、环境因素(厂房设计、照明通风等等)
(1)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室内地面湿滑,室内作业场所狭窄,室内作业场所杂乱,室内地面不平,室内楼梯缺陷,地面、墙和天花板上的开口缺陷,房屋基础下沉,室内安全通道缺陷,房屋安全出口缺陷,采光不良,作业场所空气不良,室内温度、湿度、气压不适。室内给、排水不良,室内涌水
(2)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恶劣气候与环境,作业场地和交通设施湿滑,作业场地狭窄,作业场地杂乱,作业场地不平,巷道狭窄、有暗礁或险滩,脚手架、阶梯或活动梯架缺陷,地面开口缺陷,建筑物和其他结构缺陷,门和围栏缺陷,作业场地基础下沉,作业场地安全通道缺陷,作业场地安全出口缺陷,作业场地光照不良,作业场地空气不良,作业场地温度、湿度、气压不适,作业场地涌水,其他室外作业场地环境不良。
(3)地下(含地下水)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隧道/矿井顶面缺陷,隧道/矿井正面或侧壁缺陷,隧道/矿井地面缺陷,地下作业面空气不良,地下火,冲击地压,地下水,水下作业供氧不足,其他地下(水下)作业环境不良
(4)其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强迫体位:指生产设备、设施的设计或作业位置不符合人类工效学要求而易引起所业人员疲劳、劳损或事故的一种作业体位
4、管理因素(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1)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
(2)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未落实
(3)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不完善
(4)职业安全卫生投入不足
(5)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
(6)事故应急预案及响应缺陷
(7)其他管理因素缺陷
第三、根据以上分析,知道安全生产应该从这样四个方面着手
管理方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人的方面(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安全文化)
物的方面(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善改进)
环境方面(厂房设计、照明通风等等)
一、管理方面
1、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a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b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按企业职工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分公司、场、站)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有六项基本职责:
a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 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 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10项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从业人员的权力与义务
根据2006年1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六项权利)
①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等保险;
②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③ 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⑤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不能在签订劳动协议时,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依法承担的责任。生死协议无效)
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四项义务)
①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③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④ 参加事故抢险和救援;
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要求。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
(有安全生产自查记录,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指出,并进行整改。记录 什么问题,如何整改,谁负责整改,整改时间,整改后的情况等。)可以分三级检查:厂一级检查,车间检查、班组检查。
对于班组安全管理
(1)班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1)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3)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4)设备设施的安全,安全防护装置等
(5)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完成。
(四)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五)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七)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
(八)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
(九)应急救援措施;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1、制定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的应急救援预案;
2、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有组织指挥机构,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潜在危险性评价,应急救援的组织、人员及装备情况,紧急救援措施,经费保障,训练与演习等内容;
4、每年应定期对应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习、更新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汶川地震时,有一小学,最牛校长叶志平,5·12”大地震时桑枣中学,地震的第一波震荡过后,2200多名师生在1分36秒内全部顺利撤到操场上。因校舍为危房,制定了应急逃生预案,经常进行应急逃生演练,在地震发生后,无一人伤亡。
消防安全应急逃生:在大车间里,人员可能有二三百人,在夜里工作发生火灾,需要应急逃生演练。)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企业安全事故的管理
1、发生工伤事故,应如实统计,应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2、对安全事故应有书面记录,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设备、涉及人员,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决定、防范措施等。
3、工伤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4、建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2)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最好是张贴在各个岗位上,让员工随时可以看见。
(事故的发生80%以上都是由于不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导致的。)
5、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1)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2)安全设备设施、消防等设备的投入
(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手套、口罩、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工作帽等等)
安全帽(质量不合格造成矿山事故)、口罩(灰尘致病)、护目镜(浣东街道一铸造厂职工因没有带护目镜,钢水溅到眼睛导致失明)、手套、工作服(太宽大卷入机械中)、工作帽(女同志长头发卷入)等的配备。
6、出租、承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依法承担相应后果。
二、人的方面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2)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3)全体从业人员应进行日常安全教育
(4)新职工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往往是新进厂职工造成的)
“三级安全教育”有哪些内容?
厂(矿)级: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班组级: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5)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
那些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切割)、架子工、危化品操作工等。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理论和实际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安全生产法》23条,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否则按82条第4项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预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以下罚款。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物的方面
(一)机械设备设施方面
(1)建立主要设备、设施的台帐
包括设备名称、购买时间、设备型号及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设备日常维护,以及定期保养维修和定期检查的记录;
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其他相关资料。
(2)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注意明显的安全装置缺失)
检查机械设备是否按有关安全要求,装设了合理、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1、防护罩、防护盖、防护栏齐全。
机械传动部位,如皮带轮、齿轮、砂轮机、台钻的防护罩等,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
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
空压机必须放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里、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禁止在灰尘多、金属粉尘(电焊间)、油漆车间内放置。
砂轮机防护罩齐全,砂轮无裂缝无破损,在砂轮上磨削时,严禁工作人员正对砂轮机,应站在侧面。严禁在砂轮横面上磨削。
冲剪压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用防护罩、双手按钮装置、光电保护装置,使用专用工具等。确保人手进入模区。脚踏盖板。
设备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标志等。
2、各种限位装置、连锁装置、急停装置、控制装置灵敏可靠。
起重机械的防脱钩、制动器、过卷扬限制器、起重量幅度指示器、行程限位器走轮防护挡板等,钢丝绳检查断丝和磨损情况;
3、设备上的电气可靠
设备上设置链接可靠的接地线。(确保设备不带电)
局部照明为安全电压,50伏以下。42、36、24、12、6伏等
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有带电部分外露现象。
4、设备设施布置合理
布置合理,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
(3)设备操作安全
1、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机加工严禁戴手套操作,留长发人员应戴工作帽
2、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测量工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
3、设备工作、带电时严禁检修等。(事故说明,牌头一企业,一机修工维修打包机(打钢条、边角废料的机器)没有切断电源,在维修时突然开动,导致死亡)
(4)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如煤气钢瓶、氧气乙炔瓶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如叉车、挖掘机等)。
主要讲一下起重设备、行车。
行车在诸暨每年都发生事故,05年电动葫芦掉下,06年限位器拆除导致吊件上冲掉下,08年吊的过程中操作不当。(也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平衡性要掌握好,绳结要打好)
建立特种设备专用台帐。
1、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测合格,并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定期检测合格,并在检测周期内使用;起重机械、锅炉每2年一次,电梯1年一次。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有操作证(许多事故是无证人员操作,特别是行车)
4、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5、日常运行中应定期自查并有记录。
起重作业10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线隐暗看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10).钢水包过满不吊。
(二)电气设备设施方面
(1)变配电室
1、单独设置,与其他建筑间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与爆炸危险场所(油漆车间)、有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距离。
2、门朝外开
3、门窗及孔洞应设备网孔小于10×10mm的金属网;
(2)电气线路
1、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可靠,不得有破损或带电部分裸露现象。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2、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严禁铜丝代替保险丝,私拉乱接现象。电线用套管套住。特别是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大多数火灾是由电气方面引起的。)
3、各类插座电源侧必须配相应的漏电保护器。
4、在潮湿环境下,或者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安设漏电保护器,金属外壳应防护接地或接零。并要防止移动时,电线被拉断,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板上。(触电)
5.、经常清理附在电线上的易燃灰尘。
(夏天天气热,移动式电器用电安全,电线破损情况等。)
6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7、编号、识别标记齐全,醒目。
(3)电焊机
主要是预防触电和火灾,如电线破损、没有接地、绝缘不可靠
焊机使用场所不清洁,严重粉尘,周围有易燃易爆物。(伤害的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个人的防护,预防职业病
(4)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装置
容易导致触电。必须有漏电保护器,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
电线无接头及破损,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个人的防护,预防职业病
(三)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分为八大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国家有危化品目录)
(1)危险化学品库
1、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贮存,库房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
2、各种工业气瓶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
3、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禁止乱堆乱放
4、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5、电气设施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6、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
7、库内有应急救援预案和标识牌。
8、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2)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
1、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a作业现场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b作业现场应设有安全告示牌,标明该作业区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操作安全要点、应急预案等;
c凡产生毒物的作业现场应设有稀释水源,且备有公用的防毒面具和防毒服;
d作业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2、 现场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且定点存放;化学废料及容器应统一回收,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3、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且完好、有效;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应配置事故应急箱,应急用品完好,有效。
(工业气瓶使用场所应有防倾倒措施、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
(3)涂装作业场所
1、电气设施达到防爆要求。
2、作业场所具有良好通风。
3、作业场所涂料存量符合要求。
4、消防设施完备、安全标志醒目。
5、作业场所有隔离措施,防火间距、地面符合要求。
(四)消防安全管理方面
燃烧是一种发热、放光的化学反应。
1、燃烧三要素
发生燃烧或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1、 要有可燃物 凡是能在空气、氧气或其他氧化剂中发生燃烧反应的物质都称为可燃物。不同可燃物的燃烧难易程度不同。同一可燃物的燃烧难易程度也会因条件改变而改变,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为不燃物,而在另一定的条件下成为可燃物。如铁、铝在纯氧中。
2、 要有助燃物 凡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都叫助燃物,如空气、氧、氯酸钾、过氧化钠、浓硝酸、浓硫酸等。
3、要有着火源 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源均称为着火源,可以是明火,也可以是高温物体,可以由热能、化学能、电能、机械能转换而来。炉火、烟头、火柴、蜡烛是居民楼常见的引起火灾的着火源;电器开关、电器短路、静电等产生的电火花是电器火灾常见的着火源;
2、灭火的基本方法(就是破坏三要素)
灭火就是为了破坏已形成的燃烧条件,达到灭火目的,灭火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 隔离法:就是将还在燃烧的物质与未燃烧的物质隔离,使火势不致蔓延。(拆除防火隔离带)。
2、 窒息法:隔绝空气,使可燃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停止燃烧。(如用不燃物遮盖燃烧物、不燃气体、液体喷到燃烧物上使之得不到空气而窒息)。
3、 降温法:就是降低着火物质的温度,使之降到燃点以下而停止燃烧。(如用水或将水洒到火源附近的物体上,使其不形成新的火灾区)。
4、 抑制法:就是中断燃烧的连锁反应。(如将有抑制作用的灭火剂喷射到燃烧区,使燃烧终止,从而达到灭火的目的)。
3、火灾的种类
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自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E类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处”;
即:查用火用电,禁违章操作;查通道出口,禁堵塞封闭;查设施器材,禁损坏挪用;查重点部位,禁失控漏管。
2、 扑救初级火灾能力,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即: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一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
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做到“能火场自救逃生,会引导人员疏散”;
即:熟悉疏散通道,熟悉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掌握逃生技能。
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即:有消防宣传人员,有消防宣传标识,有全员培训机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5、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责任制,确定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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