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22
DB22/T000―2013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2013-00-00发布 2013-00-00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DB22/T000―2013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3年00月00日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3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3]1号)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总结我省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在广泛征求消防部门、设计单位、审图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共同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建筑高度和层数,4 总平面布置,5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6 防火构造,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防烟与排烟,9 电气。
本措施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措施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电话:88931938,电子邮箱: jljsbz@)。
本措施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措施参编单位: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
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
本措施主要起草人员:吴雪岭 惠群 衣建全 孙宇
本措施主要参编人员:赵新文 靳威 张慧 陈宝良 李静影 赵英鹏 黄槐 邵子平 于家义 林海
本措施主要审查人员:姜英 赵卓 卢晓波 满玉珍 姜艳兰 李双良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高度、层数及坡地建筑
3.1 建筑高度
3.2 建筑层数及适用规范
3.3 坡地建筑
4 总平面布置
4.1 防火间距
4.2 消防车道
4.3 灭火救援场地
5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5.1 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
5.2 裙房
5.3 亚安全区域
5.4 商业建筑
5.5 住宅建筑
6 防火构造
6.1 楼梯
6.2 防火卷帘
6.3 管道井
6.4 前室
6.5 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2 消防泵房
8 防烟与排烟
9 电气
9.1 供电电源
9.2 自备发电机组
9.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9.4 供配电系统
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6 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
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8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1 总则
1.0.1 为了更好的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效解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尚不清楚并在建筑设计中亟待解决的防火设计问题,制订本措施。
1.0.2 本措施适用于吉林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与多层、公共与住宅建筑)。
1.0.3 本措施为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补充。因此,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在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同时,配套执行本措施。当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规》和《建规》的整合本)颁布后,如本措施有与新《建规》不符或矛盾之处,应按新《建规》执行。
2 术语
2.0.1 防火单元
在建筑中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而成独立的局部空间,该空间的出入口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与其它空间分隔。
2.0.2 室内安全区
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及室内设置的亚安全区域。
2.0.3 亚安全区域
经性能化消防设计后,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设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安全出口的室内空间。
2.0.4 裙房
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且与高层主体有明确的防火分隔,其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0.5 小型商铺
指单独设置或设在商场等公共建筑的底部且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小型营业性用房。
2.0.6 商业内街
由小型商铺和室内步行街(包括中庭)组合的建筑空间。
2.0.7 住宅综合楼
由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组合的建筑。
2.0.8 开敞楼梯
没有墙体围合的楼梯或有墙体围合但长边开敞的楼梯。
2.0.9 开敞楼梯间
由墙体围合在短边开口且不设疏散门的楼梯间。
2.0.10 重要办公楼
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省级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
2.0.11 重要的科研楼、档案楼
国家级和部省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科研、档案建筑。
2.0.12 公众聚集场所
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0.13 人员密集场所
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0.14 建筑总长
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的单边长度之和。
2.0.15 沿街长度
建筑物沿街单边的长度。
2.0.16 坡地建筑
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17 坡顶、坡底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底。(如图2.0.17所示)
2.0.18 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如图2.0.17所示)
3 建筑高度、层数及坡地建筑
3.1 建筑高度
3.1.1 建筑高度的计算除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屋顶为坡屋面且坡度小于35°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的高度;当屋面坡度大于等于35°时,则应按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2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其突出屋顶各房间总建筑面积超过该屋顶面积的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3 顶层大空间局部突出屋顶,其突出部分面积超过屋顶面积的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但不计入建筑层数;
4 当建筑一侧有多个入口,且各入口室外地坪高程不同,建筑高度应从高程最低的入口室外设计地面算起。
3.2 建筑层数及适用规范
3.2.1 住宅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层数的折算应为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执行;
2 6层跃7层的住宅可按6层确定;
3 9层跃10层的住宅当建筑高度不超过27m时可按9层确定,否则应按10层确定;
4 11层跃12层的住宅当建筑高度不超过33m时可按11层确定,否则应按12层确定;
5 18层跃19层的住宅当建筑高度不超过54m时可按18层确定,否则应按19层确定。
3.2.2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其周边设有若干层夹层空间,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该建筑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该夹层空间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3.2.3 单独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和多层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火设计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2.4 高层住宅综合楼可按商住楼的要求划分建筑类别。
3.2.5 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二、三层独立使用的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年建筑、医院、疗养院、小型商铺除外),当其内设有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并与其它房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时,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5.3.2执行。
3.3 坡地建筑
3.3.1 坡地建筑为住宅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24m;
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并应分别在底层和平顶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平顶层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上下部分的连通部位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4 平顶层的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 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5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超过15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扑救场地;
8 当仅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3.1-1所示);
9 当仅以底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底层室外地面算起,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3.1-2所示);
10 当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均设有消防扑救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3.1-3 所示)。
3.3.2 坡地建筑下部为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24m;
2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3 在公共建筑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低于1.20m 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4 公共建筑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
5 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超过10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扑救场地;
8 当公共建筑的高度不超过24m,其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建筑的类别;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高度按公共建筑的实际高度计算,并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如图3.3.2-1 所示);
9 当公共建筑的高度超过24m时,其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住宅建筑的类别;公共建筑的防火设计高度为坡地建筑的总高度,以此确定公共建筑的类别(如图3.3.2-2 所示)。
4 总平面布置
4.1 防火间距
4.1.1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
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相邻任一侧外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1.2 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等连接的相邻两座建筑,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用连廊连接的相邻两座建筑,其连廊两端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 同一座建筑中用内院、中庭、商业内街或亚安全区域分开的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墙面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中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
4.1.4 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高层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6m;多层建筑中较低部分的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较高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4m。
4.2 消防车道
4.2.1 设有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沿街长度超过220m或建筑总长度超过5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4.2.2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3%,不应大于5%,其转弯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4.3 灭火救援场地
4.3.1 每座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 的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
4.3.2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3.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
2 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广告牌匾、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地面应平整,坡度不应大于3%;
3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和8m。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4 场地及其下面的地下室、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5 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屋顶,其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4.3.4 公共建筑中建筑高度低于54m 的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救援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 个,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救援窗口的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5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5.1 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
5.1.1 不超过5层的办公、教学楼等不用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公共建筑,当其设置开敞楼梯间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5.1.2 对游泳池、浴室建筑的浴区、水箱间中的水箱部分、储水池、保龄球球道等用房或场地,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5.1.3 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 个。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 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
2 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面积可增加一倍),并有一部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借用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按现行防火规范规定计算所需总宽度的30﹪。
5.1.5 当与相邻防火分区部分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部分采用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时,设在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参与疏散距离的计算,但不得作为安全出口,其门宽不应计入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内。
5.1.6 公共建筑中当某一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不满足计算所需宽度时,其疏散宽度不应低于按现行防火规范规定计算所需宽度的70﹪,但每一楼层总的疏散宽度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
5.1.7 当地下室同时设有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及其它用房时,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当设于同一个防火分区且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设备用房及其它用房的建筑面积×4+停车库建筑面积计算,且不应大于4000㎡。
5.1.8 防火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住宅建筑外,地上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宜小于等于300m2,不应大于500m2,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且层数不得超过一层;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或其他防火分隔设施与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3 防火单元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1.2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4 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一个防火单元的面积不超过200m2时,可设置1个净宽不小于1.4m的疏散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内最远点距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
5 除住宅建筑外,双层的防火单元,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m2,可设一部疏散楼梯,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2m,楼梯在一层距疏散门不应超过9米;疏散距离从二层最远点至楼梯不应超过15米,从一层最远点至疏散门不应超过22米。设于地下室内的防火单元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疏散门不应超过15米;
6 除直通室外的门外,防火单元的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2 裙房
5.2.1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考虑。设于高层主体投影区内为裙房服务的疏散楼梯,应与高层主体的疏散楼梯相同。
5.2.2高层主体与裙房间没有防火分隔,在高层主体投影外的疏散楼梯,应与高层主体的疏散楼梯相同。
5.2.3 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多层民用建筑考虑,该裙房的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5.3 亚安全区域
5.3.1 亚安全区域应通过性能化消防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亚安全区域内不应有任何可燃物,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与亚安全区域间的隔墙应为实体墙,其耐火极限为2h,通向亚安全区域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本措施中令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2 与亚安全区域相通的疏散楼梯均应为防烟楼梯,且不应少于两部,其疏散宽度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3 首层亚安全区域内任一点距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二层以上的亚安全区域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
4 亚安全区域的净宽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中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
5 亚安全区域内应设置消火栓、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照《高规》第8.3.5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控制安全走道内部门洞风速确定;
6 亚安全区域应设消防专线电话、消防专用广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照明系统;
7 应设置智能型疏散指示灯。
5.4 商业建筑
5.4.1 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服务网点只可设置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餐饮、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得设置洗浴、网吧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层数不应超过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3 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不应超过4.50m,双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不应超过7.5m。
4 单层商业服务网点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不应超过22米;
5 双层商业服务网点,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可设一部疏散楼梯,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楼梯在一层距室外出口不应超过9米;疏散距离从二层最远点至楼梯不应超过15米,从一层最远点至室外出口不应超过22米;
6 当一、二层分别为两个商业服务网点时,其第二层商业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可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疏散距离从商业网点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过15米;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7 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1.2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8 与住宅相连的小型商业用房,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层数不超过2层,可按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要求执行。
5.4.2 小型商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餐饮类小型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餐饮类小型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设于地上建筑内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单独设置或与其它建筑贴邻的小型商铺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地下建筑内一个小型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且层数不得超过一层;
2 除商业内街外,小型商铺与其他用房合建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与其他用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3 二层或三层的小型商铺,当二层及二层以上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间,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2m,楼梯间口在一层距室外出口不应超过9米;疏散距离从二层或三层最远点至楼梯间口不应超过15米,从一层最远点至室外出口不应超过22米;
4 餐饮类小型商铺的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实体墙与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h带有小门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5 高层公共建筑底部的小型商铺均应设置自动灭火和自动报警设施。
5.4.3 商业内街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内街应独立划分防火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
2 商业内街的每个商铺为一个防火单元,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措施第5.1.8条和5.4.2条的规定;
3 室内步行街的宽度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相邻建筑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4 室内步行街应按亚安全区域进行防火设计,并应符合本措施第5.3.1条有关亚安全区域的防火要求;
5 商铺与室内步行街之间的防火分隔,其耐火极限应达到2h。可采用设有加密喷头喷淋保护的钢化玻璃作为防火分隔,其喷淋系统应为独立系统,保护时间为2h;
6 在每个商铺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 商铺与其他用房的消防用水量应叠加计算;
8 当室内步行街单侧多个商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2时,每隔2000m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m,内转角两侧防火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9 室内步行街两侧面积较大的商铺(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m2、餐饮类商铺大于500m2)应与商业内街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
5.4.4 商业建筑内的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影院不宜设置在建筑的六层或六层以上(放映层除外);
2 电影院应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区域,该区域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并应与商场等其他区域用实体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
3 影厅区与影院大厅应进行防火分隔;
4 电影院应按照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设计楼梯形式和计算疏散宽度,疏散宽度的计算除电影厅固定座席数外,还应考虑影院大厅的等候人数,疏散宽度按固定座席数加等候人数确定;等候人数按等候区域面积0.5人/m2计算,疏散宽度按每1m/百人计算;
5 电影院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一部消防电梯和两个安全疏散楼梯,其中一个楼梯应为专用疏散楼梯,与商场合用的疏散楼梯应设置门禁系统,其门禁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6 与商场合用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并能确保在商场非营业期间电影院的安全疏散;
7 在影厅区的公共走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措施第5.3.1条有关亚安全区的防火要求;
8 每个电影厅应为一个防火单元,面积不应超过400m2,电影厅之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每个电影厅内的座席均应为固定座位,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
9 电影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影厅净高低于8米时应设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于8米时应设微型水炮设施,并应设置防、排烟设施;电影厅吊顶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 每个电影院允许一至二个影厅面积适当扩大,当超过400m2时,该影厅应独立划分为一个防火区域,该区域内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11 放映层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12 电影厅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5.4.5 商场和地下停车库内设置的剪刀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商场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层商场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地下停车库及地下商场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商场不应小于10m2,地下停车库不应小于6 m2;
4 商场的剪刀楼梯无论前室是否合用,一部剪刀楼梯应按一部疏散楼梯计算;
5 地下停车库的剪刀楼梯,当设置两个前室时,可按两部疏散楼梯计算;
6 当按两部楼梯计算时,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5.4.6 高层商场营业厅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3.17条第5款和表5.3.17-2执行,疏散宽度按1m/百人计算。
5.5 住宅建筑
5.5.1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 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下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措施第6.1.5 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现行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5.2 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多于3樘。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应按现行防火规范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5.3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 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5.5.4 高层住宅当设高度大于1.2m的窗槛墙有困难时,可在开口部位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0.5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混凝土挑檐,但窗槛墙的高度不得小于0.8m;户与户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窗间墙或突出外墙面不小于0.6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隔板。
5.5.5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屋面方向开启。二~六层住宅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其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面;超过六层的住宅其楼梯间应通至屋面。
5.5.6 二层的跃层式住宅,其二层房间内任一点距户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2m;超过二层的跃层式住宅,其二层以上的房间内任一点距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5.5.7 当住宅下设有商业用房,住宅疏散楼梯的出口设在商业用房的屋面上时,可通过屋面的疏散楼梯疏散到室外地面,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屋面入户仅适用于多层住宅建筑,不适用于高层住宅建筑;
2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小时;
3 屋面面积应按住宅总人数1㎡/人计算,且屋面最小宽度不应小于4m;
4 屋面的疏散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间,其数量不应少于两部,疏散宽度应按住宅主体最大一层人数每1m/百人计算,且每部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1.1m;
5 位于两部屋面疏散楼梯之间的住宅出口到屋面疏散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为50m;位于尽端的住宅出口到最近的屋面疏散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为25m;
6 屋面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有直接对外出口;
7 屋面上的住宅不应布置成周边围合式。
5.5.8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中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5.9 当多层住宅下部设有地下车库,且住宅直通车库的电梯、楼梯设有防火分隔措施时,住宅部分和车库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住宅和车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5.5.10 设在住宅建筑底部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层数不超过二层,采用单独出入口,与住宅和商业服务网点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该部分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6 防火构造
6.1 楼梯
6.1.1 封闭楼梯间除楼梯间的门及户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楼梯间内设置的水、暖、电管道井,当每层有分隔时其检查门除外。
6.1.2 防烟楼梯间除楼梯间门、前室门和户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及前室内设置的水、暖、电管道井,当每层有分隔时其检查门除外。
6.1.3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门厅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楼梯到对外出口的最大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中袋形走道疏散距离的要求。
6.1.4 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外门窗洞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6.1.5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有明显标志。
6.1.6 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保证其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6.2 防火卷帘
6.2.1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标准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标准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3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3 管道井
6.3.1 设于住宅建筑楼梯间和防烟前室内的水、暖、电管道井(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井靠房间一侧的井壁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靠楼梯间一侧的井壁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0h;
2 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堵料封堵;
3 管道井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4 前室
6.4.1 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不能在首层设置直通向室外安全出口的,可通过短距离门厅或走道到达室外,其距离符合防火规范中袋形走道疏散距离的要求,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其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门厅或走道内不应有可燃物和其他功能。
6.4.2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在首层形成扩大封闭时,其楼梯间的门至直通室外出口的最大距离符合防火规范中袋形走道疏散距离的要求。
6.4.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一侧墙为防火分区的隔墙,其防火墙上不应设置通往前室的门。
6.5 消防电梯
6.5.1 埋深大于10m 或层数大于2 层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6.5.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
6.5.3 防烟楼梯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一类高层住宅设有商业网点时,当网点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超过22m时,网点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 当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设置消火栓系统时,一层每个网点至少设置一个消火栓,一层网点之间消火栓可以相互借用,但必须满足两股水柱同时到达一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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