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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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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8C—031:2001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认证的申请 3 3.2型式试验 3 3.3初始工厂审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获证后的监督 3 4.认证实施 3 4.1认证申请 3 4.2型式试验 4 4.3初始工厂审查 8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4.5获证后的监督 10 5.认证证书 12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2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3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3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3 7.收费 13 附件1 14 附件2 16 附件3 17 附件4 18 附件5 19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本实施细则中的电信终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集团电话、传真机、调制解调器(含卡)、移动用户终端、ISDN终端、数据终端(含卡)、多媒体终端设备。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4) 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随整机进行检测的安全件送样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GB4943 《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YD1103 《无绳电话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及测量方法》 YD1032 《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第一部分:移动台及其辅助设备》 YD1169.1《800MHz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第一部分 移动台及其辅助设备》 4.2.2.2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GB494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雷击检测项目(YD/T993) 信号线雷击 电源线雷击 3)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GB9254 辐射骚扰 传导骚扰 YD1103 辐射连续骚扰 传导连续骚扰 谐波闪烁 电压起伏和闪烁 传导杂散骚扰 辐射杂散骚扰 静电放电抗扰度 辐射骚扰抗扰度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RF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工频磁场抗扰度 YD1032 传导杂散 辐射杂散 辐射连续骚扰 传导连续骚扰 静电放电 辐射抗扰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浪涌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 YD1169.1 传导杂散骚扰 辐射杂散骚扰 辐射连续骚扰 传导连续骚扰 谐波电流(AC电源输入端口) 电压波动和闪烁(AC电源输入端口) 静电放电抗扰度 辐射骚扰抗扰度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浪涌(冲击)抗扰度 RF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4)YD1103仅适用于无绳电话终端,YD1032仅适用于GSM移动用户终端, YD1169.1仅适用于CDMA移动用户终端。 4.2.2.3检测方法 依据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该标准所引用的标准和/或检测方法进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4)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 认证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的核查:是否符合GB1002要求的结构形状。 4)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至4 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需用户开通的设备,自设备开通之日算起)。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 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品种产品抽样检验的数量为1台(套)。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或附件3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本规则覆盖产品可以不单独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但需加施表明该产品同时符合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入网许可要求的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设定的标志。 标志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电信管理部门对标志使用的要求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电信终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 标准 主送样品 的数量 1. 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 1) 输入电压、TNV电路、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系列申请认证。 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申请。 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申请认证; GB4943 GB9254 YD/T993 2台(套) 2. 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 1) 输入电压、TNV电路、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系列申请认证。 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申请。 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申请认证; GB4943 YD1103 YD/T993 2台(套) 3. 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含带有220V电源的程控用户交换机) 1)供电电源、TNV电路、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安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系列申请认证。 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申请。 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申请认证; GB4943 GB9254 YD/T993 2台(套) 4. 传真机 1)打印方式(如激光、喷墨、热转印、热敏等)、供电电源、TNV电路、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系列申请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申请。 2) 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申请认证; GB4943 GB9254 YD/T993 2台(套) 附件1(续) 电信终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5. 调制解调器(含卡) 1) 供电电源、TNV电路、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安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系列申请认证; 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申请; 2) 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申请认证; GB4943 GB9254 YD/T993 2台(套) 6. 移动用户终端 1)主要电气原理和结构、外壳材料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安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系列申请认证; 2) 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申请认证; 3)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申请。 GB4943 YD1032 YD1169.1 2台(套) 7. 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 1)供电电源、显示系统、TNV电路、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安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系列申请认证。 2) 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申请认证; A、 3) 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申请。 GB4943 GB9254 YD/T993 2台 8. 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 1) 供电电源、TNV电路、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安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系列申请认证。 2) 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申请认证; B、 3)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申请。 GB4943 GB9254 YD/T993 2台 9. 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 1)供电电源、显示系统(如果适用)、TNV电路(如果适用)、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安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系列申请认证。 C、 2) 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申请。 GB4943 GB9254 YD/T993 2台 附件2 关键零部件清单、检验依据的标准和随机试验送样数量 序号 名称 国家标准号 对应IEC标准 送样数量 1 电线组件: ——插头 ——线 ——连接器 GB15934-1996 GB1002-1997 GB2099.1-1996 GB5023.5-1997 GB17465.1-1998 IEC60799-1984 IEC60884-1994 IEC227.5-1997 IEC60320-1:1994 3套 2 器具插座: ——输入插座 ——输出插座 GB17465.1-1998 GB17465.2-1998 IEC60320-1:1994 IEC60320-2-2:1990 3套 3 熔断器: ——小型管状熔断体 ——超小型熔断体 GB9364.1-1997 GB9364.2-1997 GB9364.1-1997 GB9364.3-1997 IEC60127-1:1988 IEC60127-2:1989 IEC60127-1:1988 IEC60127-3:1988 48个 60个 4 抑制无线电干扰电容器 GB/T14472-1998 IEC60384-14:1993 45个 5 变压器 GB4943-1995 附录C IEC60950-1991 4个(其中1个是未封装的) 6 电源开关 GB15092.1:94 IEC 61058:1990 3个 7 印制板基材 GB4943-1995 附录A IEC60950:1991 样条13mm×130mm×实际厚度 10条 8 外壳、装饰件 GB4943-1995 附录A IEC60950:1991 样条13mm×130mm×实际厚度 10条 9 光电耦合器 GB4943-1995 IEC60950:1991 随整机考核 10 整件滤波器 GB/T15287~15288-94 IEC939-1~2:1998 32个 11 直流风扇 GB4943-1995 附录B IEC60950:1991 随整机考核 12 熔断电阻 GB4943-1995 IEC60950:1991 随整机考核 13 锂电池 GB4943-1995 IEC60950:1991 随整机考核 14 激光单元 GB7247-1995 IEC60825-1:1993 随整机考核 附件3 电信终端产品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产品名称 主要零部件 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 主板*、电信接口电路*、开关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控制板、视放板、带磁环的电源线、视频信号线、电机、显示器 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机箱、电源适配器 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 主板*、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电信接口电路*、开关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 传真机 主板*、开关电源*、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线、视频信号线、电机 调制解调器 主板*、电信接口电路*、电源适配器 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源适配器 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 主板*、显示器*、电信接口电路*、机箱、开关电源、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控制板、视放板、带磁环的电源线、视频信号线、电机 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 主板*、电信接口电路*、机箱、开关电源、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线 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 主板*、显示器*、电信接口电路*、机箱、开关电源、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控制板、视放板、带磁环的电源线、视频信号线、电机 附件4 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认证依 据标准 试验项目 (标准条款编号) 确认 检测 例行 检测 电信终端设备 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集团电话、传真机、调制解调器(含卡)、移动用户终端、ISDN终端、数据终端(含卡)、多媒体终端设备 GB4943 1.标记与说明 (1.7)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2.电气结构检查(2.3,2.9) 一次/年 或一次/批*1 3.对地泄漏电流(5.2) 一次/年 或一次/批*1 4.抗电强度 (5.3)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1 ü 5.接地电阻 (2.5.11)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1 6.直插式AC适配器 插头尺寸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1 注: (1) 例行检测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测,通常检测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测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测。 (2) 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3) 例行试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4)确认检测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试验。 *1 1次/批不应少于一次/半年。 附件5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能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受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确保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有计量合格检定证。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6.2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选定型式试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中应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产品的必要标记,附有相应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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