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的通知XXXX6.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791006 上传时间:2025-03-02 格式:DOCX 页数:54 大小:82.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的通知XXXX6.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的通知XXXX6.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实现公司安全无事故、科队无重伤、班组无轻伤、个人无违章的目标,严格依法治矿。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各级领导、科室、班队在执行本条例时,必须首先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职工的安全法制观念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二章 安 全 奖 励 第3条 公司全年安全无事故,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按贡献大小由公司决定给予奖励。 第4条 对查处、举报、制止“三违”的有功人员,由安全科上报公司根据情况给予50-1000元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报公司给予1000-10000元重奖。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报上级煤业公司或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5条 全公司干部职工人人有责,对出现的事故险情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在有条件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参与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对汇报险情及时准确,采纳后取得明显效果的有功人员,由安全科根据情况上报公司给予300-10000元的奖励。 第6条 全矿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事故发生,对积极参与事故抢救的有功人员,由安全科根据情况上报公司,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第7条 对在安全技术管理中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及在新技术、新工艺中推广过程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员,由安全科或业务主管科室根据情况上报公司由公司决定给予500-10000元的奖励。 第8条 各基层单位必须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功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给予500-5000元的安全奖励。 第9条 对在矿井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第10条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人员,酌情给予500-10000元的奖励。 第11条 各队在开展“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期间安全生产无事故,并且按规范化、标准化竣工的,根据活动办法给予奖励,办法中无明确规定奖励办法的根据情况给予队组3000-10000元的奖励。 第12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执行专项奖惩办法。 第13条 对于跟班领导下井带班次数及抓“三违”次数执行吉盛煤字【2010】21号文件规定。 第三章 处 罚 第一节 一般处罚规定 第14条 各队在定期、非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责令挂红牌停产整顿的,处罚队组负责人500元,处罚队组5000—20000元,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整改的,对于矿直属队组负责人免职处分,对于专业化队伍予以辞退。 第15条 调度会、安全隐患排查会安排处理的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也没有给调度室、安全科汇报不能及时处理原因的,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相关队组停工处理,并给予挂红牌一次考核,处罚队组负责人500元。 第16条 “一通三防”存在有重大隐患,没有及时汇报与排除的,一经发现,罚责任队(组)500-500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停工处理。 第17条 对“三违”处罚本条例无相关规定的,按照轻微“三违”10元/条,一般“三违”20元/条,严重“三违”300元/条进行处罚,并对严重“三违”人员按照相关帮教程序进行帮教。 第18条 下井人员没穿工作服,没戴安全帽,没穿矿靴,没佩戴矿灯、自救器,下井人员穿化纤衣服,不系帽带的,不带入井许可证的每发现一项罚责任人20元。 第19条 所有工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否则罚责任人和安排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人各50元。并责令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停工培训学习。 第20条 酒后下井,一次罚款300元,并按严重违章相关帮教程序进行帮教。 第21条 下井必须佩戴自救器,将自救器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不随身携带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22条 外单位人员入井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安排有专人陪同,方可下井,否则不准下井,发现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私自安排外单位人员下井者,每一人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23条 不自觉接受安监人员检查的一次罚款50-100元;不接受安监人员劝阻,对隐患不处理,强行作业的按照重大“三违”进行处理;辱骂、推拉、殴打、诬陷、威胁安监人员的一次罚款5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24条 井下和地面生产区域工作场所酗酒、打架、闹事人员每次各罚300元,并按严重违章执行“五步O形循环教育”进行帮教,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保卫科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25条 严格执行岗位作业标准,否则,有一处不符合,一次罚款20元,在岗躺、卧或远离工作岗位影响到操作安全时,一次罚责任者50元。在电气设备、电缆、高压管上躺、坐,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26条 不知道安全避灾路线入井者,每人/次罚款50元。队组管理人员未组织进行培训的,对管理人员处罚100元。 第27条 当班能整改的问题隐患不及时整改,给予当班(队)班长或责任者罚款50-200元;明知有隐患不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8条 严格执行“班组现场动态自保、互保、联保”一次执行不力或不知联保人姓名的,一次罚责任者20元,互保人员出现“三违”行为未及时制止的,罚责任人30-1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29条 凡被安全科停职人员,未经安全科同意擅自上岗的,处罚队组负责人1000元,并延长停职期限。 第30条 要害场所专职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一次罚款50-100元。 第31条 不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隐患未消除不生产、质量不达标不生产”原则的,罚责任者100-500元,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并请求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第32条 班队长必须按规定及时向调度室、安全科和队值班领导进行汇报。单位值班人员要随时掌握现场情况,尤其是单个作业人员情况。否则按规定每少汇报一次罚责任人20元,不汇报罚责任人50元,跟班队干对现场情况掌握不清一次罚款50-200元。 第33条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和“干部24小时责任值班制”,否则一次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50元。 第34条 严格执行矿灯领交和下井检身登记、出井消号等制度。凡有一项未按规定执行者一次罚有关责任者30-50元,同时参照坑口检身制度和有关矿灯管理制度从重处罚。 第35条 井口20m范围内严禁吸烟、生火、烧焊作业(有安全措施的除外),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第36条 地面在夜间或井下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矿灯,严禁随意熄灯,或不使用矿灯作业,违者罚款50-100元。 第37条 各队组无故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例会的,每查出一次罚队长和学习队(班)长各50-100元,记录不齐全、不认真的,罚学习队(班)长50元。 第38条 工人调换工种,必须进行换岗培训,并有记录。未进行换岗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安排上岗的,罚队长和换岗人员各50元。 第39条 班组例会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元,迟到早退罚款10元,代签字或冒名顶替者罚款30元。 第40条 凡由安全科和管理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必须进行“三定”,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无故不按期整改的,每一条处罚100元,并再次“三定”,由主管科室签字监督完成;逾期仍未完成时,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罚主管科室责任人50元,并责令责任单位停工整改,按挂红牌一次进行考核,并对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 第41条 科队长、班组长要严格执行外出、休假、病假、事假、学习、开会等有关手续,坚持谁批准,谁安排,谁负责安全责任。科、队长请假超过一天,必须向矿长请假,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直至撤职。 第42条 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及矿有关规定要求,坚持干部规范化管理、规范化指挥,严把现场安全关。凡遇到“三违”,不坚持原则进行处理,推卸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罚款50-300元。 第43条 坚持“四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隐患未消除不生产、质量不达标不生产)原则,切实抓好和控制好现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动态管理,否则,除停产限期整改外,并作出如下追查处罚: (1)凡是现场查出隐患被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的,每停一小时罚责任单位100元,每小时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元,依次累加(单次罚款:单位不超过1000元,个人不超过200元,不达一小时的不计处罚)。 (2)如因科室责任而造成停产,一次处罚责任科室的责任人50-100元。 (3)因停产(工)损失,由被停产单位按有关单位规定负担经济赔偿。 第44条 地面生产单位所有职工上班时必须穿好工作服装和鞋、帽,并按规定使用专用工具,违反者一次罚款20元。 第45条 生产责任区要文明卫生,物料要码放整齐,挂牌管理、对号入座。否则,罚责任队组负责人50-200元,如影响安全从重处罚。 第46条 地面各生产作业场所内,无人作业时不准有长明灯(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有长流水现象,发现一处罚责任者20-50元。 第47条 各车间厂房、工房严禁吸烟,使用氧气乙炔瓶都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瓶的丝口、压力表完好无损,符合使用要求,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100元。 第48条 各种规章制度要健全,要害场所的记录,要详细、齐全,并按规定要求签字交接。缺一种罚责任者50元,不详细一处罚责任人50元,代签字的罚代签人及被代签人各50元。 第49条 井上各车间、工房均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违者每发现一辆罚款50元。 第50条 地面各要害场所必须有明显的标志牌和警示牌,缺一种罚责任人20-50元。 第51条 严格执行单项工程开工审批,凡没有规格、措施和贯彻学习的,不准开工。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 第52条 凡新工程或本单位没有干过的工程,没有经分管领导和总工签批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及“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没有贯彻学习的,不准开工,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各罚款50-100元,并责令停工完成“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审批工作和贯彻学习工作。 第53条 队组必须建立“队组隐患自查自改记录台帐”,并逐日认真填写,否则每检查出一次罚队长50元。 第54条 公司、 上级领导安全检查出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多,管理混乱的,给予挂红牌一次考核,给予队组负责人罚款1000—5000元,同时给予队组处罚5000—50000元。 第55条 凡发生一起重伤及以上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罚款300-3000元。 (2)对事故单位的队长、责任班(组)长给予罚款300-3000元。 (3)扣除全员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重新缴纳。 (4)分管领导、值班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分别给予300-3000元罚款。 (5)对事故单位给予30000-200000元罚款。 (6)对事故责任者按照上级公司与本矿相关文件执行。触及法律者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6条 凡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对未遂事故责任者给予300-1000元罚款。 (2)对未遂事故单位队长、责任班(组)长给予300-1000元罚款。 (3)对有关责任科室的责任人给予100-500元罚款。 (4)对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5)对未遂事故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57条 凡产生一起轻伤事故,事故责任者给予罚款50-300元,单位罚款500-1000元,隐瞒不报者,查出后加倍罚款。 第58条 在事故汇报和追查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和事故单位责任人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影响事故追查的给予1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第59条 凡因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不到位、给生产职工带来后顾之忧,影响到安全生产时,对有关责任人各罚50-200元。 第60条 对 “三违”人员,主管科室、队(组)负责按相关规定完成帮教,否则罚帮教责任人每人次50元。 第61条 认真执行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程序相关规定。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要求造成隐患的每一处罚责任者30元;越级审批或未签完便开始施工的,罚责任者200元;不贯彻规程措施便施工,罚责任者500元,并责令停工学习贯彻。 第62条 年度内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及班组取消年终评比先进单位及先进班组的资格;严重“三违”人员取消评比先进个人资格;年度内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取消评比先进个人资格。 第63条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办的各类有关安全的临时工作,不扯皮、不延误。凡未能及时完成的,迟一天罚相关责任者100元。 第64条 认真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全面实施分片、分面、分项目及包机安全责任制,对不认真负责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第65条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且新工人上岗必须由老工人带领,否则新工人不准上岗。若安排新工人独立上岗,罚有关责任人各50元,新工人出现“三违”行为,除按规定处罚新工人外,并按应罚款额的50%处罚责任人。 第66条 严格执行事故汇报追查、处理制度。无论井下或地面生产单位。凡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都必须在1小时内及时向调度室和安全科汇报,由值班领导、调度室、安全科按有关规定进行追查处理或上报。否则,有一次不符,罚责任者100-1000元,并按相关事故处罚规定追究责任。 第67条 凡因单位领导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教育和管理及组织安排不当,造成工作失误和一般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各50-300元的罚款,造成人身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的,按相关事故处罚规定追究责任。 第68条 各职能部门要做好业务保安,严格执行所分管范围内的各项管理规定,对有章不循、不落实的单位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69条 井下及地面要害场所、重要设备、设施的检修、更换等,必须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检修内容、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和安全措施等内容。否则,不准施工,如有违反罚单位责任人50-200元。 第70条 上岗人员必须熟知相关的规程措施。不懂规程措施和规程措施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否则罚责任人和安排上岗者各50-100元。 第71条 按时参加各种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不迟到早退,否则,迟到早退一次罚10元,不参加一次罚30元。 第72条 作业点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人30-50元。对人为损坏消防器材或设施的除照价赔偿或维修外,罚责任人100元。 第73条 灭火器必须按规定地点设置,有一处位置不符合要求或悬挂位置方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人30-50元。 第74条 必须按有关规定检查灭火设施,并按规定及时更换灭火器,所有灭火器必须有经消防部门校验的合格证。如果管理不认真或人为造成有效期标示不清及损坏的,每一个处罚责任者20-30元。凡领用和发放失效或无有效期灭火器材的罚责任者各20-30元。 第75条 对检查出的消防火灾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处理的,罚责任单位领导50-100元。 第76条 在禁止使用烟火地点抽烟、点火者每次罚款50元,发现有人违章在禁止烟火地点使用烟火,不制止、不汇报者罚款30元。 第77条 各种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规定的一次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78条 上班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次。 第79条 人员定位识别卡根据人名、单位、队别以及卡号进行发放,要求每个持卡人认真保管好自已的识别卡,不能丢失,如有丢失、损坏的罚款100元。 第80条 未经监控室同意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换卡,或替别人带卡,让别人带卡,发现一次两人各罚款50元。 第81条 各队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及时与监控室取得联系,以便确定持卡变更事宜,私自变更持卡人,罚责任人100元。 第82条 入井人员必须持卡,否则罚款100元,丢失卡按卡价格两培赔偿。 第二节 采煤、掘进管理处罚规定 第83条 喷浆作业前应挂好线,线里是喷层厚度,线外是巷道的设计尺寸,锚喷时照线喷浆,以确保喷浆厚度,使巷道喷平、喷直、喷齐达到巷道表面平整、美观、造型好,有一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责任人50-100元,罚队500-1000元,1m2以内有2处不合格的重新喷浆,并且追究管理责任(受地质构造影响,另有规定除外)。 第84条 喷浆厚度不得小于规定厚度,有1㎡不合格罚责任队组200元,罚责任者20元,并且重新喷浆。 第85条 喷浆后7天内每班必须养护一次,少一次罚款200元,7天以后每天养护一次,发现不养护罚款200元。锚喷巷道中线一侧大于标准150mm或小于标准100mm时,罚责任队(组)500元,并返工处理。 第86条 打好锚索,必须按规定及时张拉,发现一次张拉不及时每根罚责任者50元。 第87条 井下综掘、开拓作业时,必须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否则罚责任单位3000-10000元,罚责任人100-500元,并责令停止掘进先行探水。 第88条 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执行,支架(柱)完好,两巷净宽、净高符合规定要求。超前支护少一根单体柱罚30元,支柱初撑力一根不达要求处罚10元。 第89条 井下支设的所有单体支柱必须拴好安全绳,否则每少拴一根罚责任人20元,有一根松动或失效罚责任者20元。 第90条 采掘过程中严禁留有伞檐(≥200mm),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91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压茬和联网。否则有一处达不到要求罚款30元。 第92条 采煤工作面需到煤壁根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否则罚款50元。 第93条 进入采掘工作面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否则必须先行处理。如不执行敲帮问顶或发现隐患不处理,罚责任者30-5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94条 掘进棚架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有一架不合格罚100元。 第95条 前探梁必须紧跟窝头,严禁空顶作业,违者罚工作面当班班长50-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96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无支护巷道和老空区内,违者给予罚款50-300元。 第97条 撤工字钢棚或单体支柱时,必须有专人监护,违者罚责任人各50元。 第98条 液压支架支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支架构件齐全、支护成线,无咬架斜架,无漏液卸载支架,按作业规程规定拉架,否则,有一架不合格罚责任者20元。支架随采高变化及时调节加长段,不及时调节延长段每架罚责任人20元。 第99条 综采面两端头支护不合格,导致片邦或顶板冒落现象发生时,罚责任者一处50-100元。 第100条 双锚支护出现不合格锚杆、锚索,且没有及时按规定重新补打,锚杆每根罚责任者20元,锚索罚责任者50元/根;锚杆支护排距、间距超出有关规定的,每排(根)罚责任人20元。 第101条 砌碹巷道规格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无干缝、重缝,壁后充填实在,否则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影响安全使用的必须返工处理。 第102条 井下所有工字钢支护巷道勾顶背板必须按规定要求支设,有一处不合规定的,罚有关责任人20元。 第103条 井下所有工字钢支护必须保持完好,发现有工字钢扭曲、变形严重或蹦腿,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一架50元。 第104条 采掘工作面在下班收工时,出现空顶不处理就下班,罚当班组长及责任人各50-100元。 第105条 采掘工作端头、三角区顶板支护必须保持完好有效。凡发现漏顶或顶板破碎不及时采取控措施的,一次罚责任者各50-200元。 第106条 掘进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掘进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否则,按以下规定处罚(有质量标准化专项奖惩办法的,按专项奖惩办法执行): (1)中线偏差达50mm以上,罚责任人30元;中线一侧偏差大于200mm或小于50mm,罚责任人50元;一侧偏差大于300mm或小于200mm时,处罚相关责任人100-300元,并按质量事故追查责任(地质构造影响除外)。 (2)支柱不符合规定以20元/根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支架前倾后仰,以50元/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宽邦高顶(地质构造影响除外),以50元/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顶板离层仪安装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处。 (6)锚索支护不及时,每缺一根拉杆,罚责任人50元。 (7)空顶距大于规定不及时支护的,罚责任人50元/次。 (8)材料堆放不整齐,罚责任人20元/次。 (9)施工腰线偏差大于50mm,罚责任人50元;偏差大于100mm,罚责任人100元;偏差大于200mm,按质量事故追查责任,罚责任人200-500元。 (10)出现蹬腿棚,罚责任人50元/架。 (11)架梁、背板松动以30元/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2)岔角不符合规定,偏差超过20mm/m,罚责任人50元。 (13)巷道底板,顶板超挖罚责任人10-50元。 (14)悬吊锚杆打设不及时,使用支护锚杆吊重,罚责任人50元/次。 (15)贯通、跨越、穿越旧巷施工中,未及时对巷道临时加 固或加固方式、长度与规程不符,罚责任人50-100元。 (16)主要巷道净宽或净高偏差超过设计值150mm,罚责 人50元/m,超过200mm,罚责任人100元/m。 (17)巷道棚距超过设计值100mm,罚责任人30元/架, 超过设计值200mm,罚责任人50元/架。 第107条 加强盲巷管理,凡违反下述规定的,一律给予 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1)因设计出现盲巷的,罚设计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各 100-500元。 (2)因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造成盲巷的,罚施工单位技术员50元,罚施工队(班)长100元。 (3)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关停局扇,必须经通风科和调度室同意,并采取措施后,方可停局扇风机,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4)工程施工完毕在拆迁设备期间,如果没有形成全压通风, 必须保证局扇正常运转,因施工拆断、拉破风筒造成无风或微风时,罚责任人50-100元。 (5)设备拆迁完毕及时书面通知通风科安排通风队处理其 它事宜,否则罚施工单位责任人100元。 (6)采面回收完毕,要按规定及时密闭。否则罚责任人各 100元。 第108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不准堆放材料杂物,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第109条 采煤工作面采高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否则一架不达标罚责任人10元,连续5架以上不达标罚责任人100元。 第110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内л梁折断未及时打柱加固,罚责任人30元。 第111条 综采因撤工作面支架上插梁下打设的贴帮木柱必须做有鸭嘴口,且每根木柱无劈裂隙,否则有一架不符合罚责任人50元。 第112条 综采工作面在出架过程中,煤壁贴帮柱被撞歪,未更换或重新打柱加固,罚责任人50元。 第113条 综采因撤工作面梁上架设的垂直大板梁断裂而未采取加固措施,罚责任人100元。 第114条 锚杆螺母扭矩的检查:螺母拧紧力矩M14螺纹,不应小于50N.m;M20及以上规格螺纹,不应小于100N.m。否则一根不合格罚责任者10元。 第115条 锚杆锚固力应以规程规定要求为准,若规程无明确规定,则单根顶板锚杆拉拨力应不低于70KN,单根邦锚杆拉拨力应不低于30KN,否则一根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第116条 锚杆孔间排距误差不应超过100mm,孔角偏差应控制在3º之内,否则有一根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第117条 锚杆外露长度不应大于50mm,锚杆孔深度不得大于锚杆长度,否则有一根不合格罚责任者30元。 第118条 锚网搭接长度以规程规定为准,铺网时必须将网拉紧,紧贴岩面,使锚网具有一定预拉力,否则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30元。 第119条 掘进机上所有安全闭锁和急停保护装置必须坚持使用,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不能随意调整液压系统、喷雾系统等各部压力,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50-100元,并责令停机纠正完善。 第120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器控制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发现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没及时断电,罚掘进机司机100-200元。 第121条 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掘进机运转的按钮,如果没有安装急停按钮或急停按钮损坏不及时检修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22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发现一次前、后无照明,罚责任人50元。 第123条 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铃,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5m范围内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不按规定操作的,罚责任司机 50元。 第124条 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内、外喷雾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要求,否则不得开机。如果强行割煤,罚责任人100-200元,并责令停机修理。 第125条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交接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否则罚司机50-100元,联责当班安全专管员50元。 第126条 掘进施工未通过测量人员定位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一次处罚100元。 第127条 综采工作面需要放炮时,不安排对机电设备,支架进行防护的罚当班班长100元,防护不到位罚责任者50元。 第128条 在回采工面大溜机头处理长条矸石、大块煤或其它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罚责任人30元。 第129条 炮掘工作面放炮后出煤时,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罚当班负责人100元。 第130条 掘进工作面迎头锚杆连续3根不符合规程规定或托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处罚责任人50元。 第131条 掘工作面打锚杆眼时戴手套扶钻杆,处罚打眼者和扶钻杆者各30元。 第132条 回采工作面顶板较坚硬进、回风巷上隅角不能及时冒落应按规定措施拆除锚杆、锚索,不按规定拆除或超出规定提前拆除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133条 回采工作面漏顶而不组织进行接顶支护而继续生产的,处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134条 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的,罚责任人50元。 第135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间、排距超出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每根10元。 第136条 液压支架端面距有一架超过规程规定(340mm)的处罚责任者10元。 第137条 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操作点(5m以外)的罚款30元。 第138条 在采煤机组附近工作时如检修滚筒、切割头、换截齿、卡环等部件时,必须打开离合器,切断总电源,违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139条 采煤机、掘进机上的截齿必须齐全、完好,缺件不完好一个罚责任人10元;拒不整改加倍处罚,并责令停工处理。 第140条 机组的操作和机组与大溜、大溜与转载机闭锁必须灵敏可靠,否则,操作不规范一次罚50元。 第141条 采煤机司机不得少于3人,司机应站在抛物范围以外,不准割顶挖底,特殊情况执行有关措施规定,否则对责任人各罚50元。 第142条 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对责任人一次处罚50元。 第143条 液压设备不得有跑、冒、滴、漏和串液,构件必须齐全,否则每处罚单位责任人20元。 第144条 乳化液浓度必须按规定配比,严禁清水供液,每发现一次浓度不达标处罚责任者30元。 第145条 电气开关不准随意调整整定值、液压设备不准随意调大或调小压力整定值,违者罚责任50元。 第146条 泵站司机操作规范,有配液检测用具,会检测、会配液,否则不准上岗,违者罚责任人50元。 第147条 转载机机尾必须有盖板(护罩),且牢固可靠,否则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148条 综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准站在掘进机截割头上上梁,否则一次罚责任者50元。开机后严禁其它人员超过司机位置,发现有人超越立即停机并闭锁电源,否则罚超越者和司机各100元。割煤前在转载机范围内挂好警戒绳和明显的标志牌,有一处不到位罚当班班长50元,追究司机责任。 第 149条 综掘工作面严禁机组没有退出窝头时,进行打锚杆、联网、清煤上拉杆等作业,否则罚责任者50元,收工时,综掘机必须退出窝头,截割头落地,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第150条 井下检修液压管路时,发现有高压管路需处理时,必须先停供液泵或关闭供液管路阀门,释放压力后,进行处理,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151条 采煤机停机后必须切断电源,否则发现一次没有切断电源罚正司机50元。 第152条 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它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否则罚款30元。 第153条 掘进机各种电气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手柄、按钮、指示仪表等要妥善保护、防止损坏、丢失,有一处损坏的不及时更换的罚责任人20元。 第154条 掘进机必须配备正副司机两名,正司机负责操作,副司机负责监护,司机必须精神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委托他人操作。否则每次罚责任人30-100元。 第155条 掘进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交接班制度,对设备运转情况和存在问题要向接班司机交待清楚,否则一次罚款30元。 第156条 掘进机司机工作时精神要集中,开机要平稳,掌握好方向,按规程操作,前进时将铲板落下,后退将铲板抬起,发现顶帮有异常或危及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切断并闭锁电源,一次作业不规范罚司机50元。 第157条 采煤机司机要与工作面刮板机司机及转载机司机、顺槽输送机司机、支护工(液压移架工)等密切合作,按顺序开机、停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158条 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巡视煤机周围,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和机器转动范围内无障碍物后,方可启动;否则罚款50-100元。 第159条 采煤机严禁强行截割硬岩和带负荷启动,带病运转,按规定及时保养采煤机,一次检修不到位处罚检修责任人50-200元。 第160条 采煤机截割煤时,必须先开启喷雾装置(及负压一次降尘装置)喷雾降尘,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处理,否则罚款50-100元罚款,并责令停机检修。 第161条 采煤机因故障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司机离开采煤机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打开其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第162条 拆卸、安装挡煤板、更换截齿时,必须停止采煤机,检查好顶帮,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闭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第163条 耙斗装岩机在使用过程中,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导向轮、尾轮悬挂正确,安全牢固,滑轮转动灵活,禁止将尾轮挂在棚梁和支护的锚杆、锚索以及其它支护体上,发现一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4条 耙斗装岩机在作业时,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标准悬挂,悬挂位置不对,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5条 耙斗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停止作业,并且给予责任者30-50元的罚款。 第166条 在装岩(煤)时,必须将装岩机和导向轮固定牢靠,司机操作一侧至巷壁的距离必须保持在0.7m 以上,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它工作和行人,耙斗司机开机过程,发现其他工作人员要超过司机位置时,先停机后停水,切断电源,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7条 耙斗机的通讯、信号灵敏、清晰,耙斗照明良好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第168条 耙斗机的各部件连接可靠,连接件齐全、坚固,各焊接件应无变形,开焊裂链等情况,各润滑部件油量适当,无渗漏现象,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9条 耙斗机作业时,其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空顶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发现一次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三节 机电管理处罚规定 第170 条 机电人员下井检查必须随身携带记录本,对于包机情况进行检查,凡下井未登记的一次罚款50元,检查范围自己未查出问题而上级检查人员查出的,一次对机电人员罚款200元。 第171条 各单位必须对使用设备实行包机管理,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实行由操作人员和维护人联合包机制、包运转、包检修、包维护、包完好,每发现一台漏包罚责任人100元。 第172条 地面对于机电设备外露传动部分及设备安装地点,都必须按规定上护罩,每少一处罚责任者30元。 第173条 地面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上齐接地线,并可靠、符合要求,同时定期测试、检查、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否则有一台(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174条 地面所有用电场所,使用设备都必须完好,按规定接线用电,不准有明接头、一闸多线,超负荷用电或刀闸无盖等现象,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175条 电焊机及其它设备必须达完好标准,否则不得使用,如果强行使用罚责任者50元。 第176条 地面所有单位应对分管范围的电气设备,线路等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有定期检查、测试和问题处理记录,否则发现一次带问题隐患运行或作业,有一次记录不齐全罚责任者30-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177条 灯房发红灯、失爆灯,发不完好的自救器及便携式瓦检仪,每个罚责任者20元,井下擅自打开矿灯、自救器一次罚100元,矿灯熄灭或红灯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178条 井下任何人不准乘坐皮带,否则罚款300元,并按照重大“三违”有关规定进行帮教。 第179条 机电设备入井前必须取得检查合格证,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准下井,队组擅自下井,处罚队组1000—5000元,机电科设备人员不检查影响队组工作,一次对机电科室负责人处罚50元,对防爆管理人员处罚200元。 第180条 井下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上齐接地线,并定期检查测试,同时要做到检测、记录齐全。否则有一台(处)未接地或接地不可靠,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50元。 第181条 井下使用的防爆开关必须上架,并摆放整齐,否则,有一台未上架罚责任者20元。 第182条 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和验收、放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并有专人监护,安全监护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非操作人员送电一次罚责任者3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183条 所有保护必须按规定配齐,维护使用正常,否则少上一种或一处,罚责任者50元;随意甩掉保护不用或有一处使用不正常,罚责任者100元。 第184条 井上下所有电气设备,不准带电搬迁、检修违者罚100元(包括高压电缆)。 第185条 井下电气设备要杜绝失爆, 发现失爆,罚包机责任人100元,处罚队组1000元,明显严重失爆从重处罚。 第186条 在上级公司检查中查出两处失爆,对机电科长降职使用。查出3处对机电矿长降职使用。 第187条 由于安装、使用单位使用保管不善,造成设备部件损坏、丢失的,罚责任人100元,并照价赔偿。 第188条 损坏电缆标志、随意更换电缆标志,或不在接线柱上拆除随意切断电缆者,每处责任人罚款50元,电缆标志上填写不全者一次处罚20元。 第189条 机电设备的运输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否则一次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人50元。 第190条 井上、下所有使用机械、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标号和标准加油,定期更换,否则,违反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191条 井下所有设备的紧固螺丝必须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通知/申请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