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释义】 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 力 工 业 部 文 件
电技[1994]800号
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电力 事故 标准 通知
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
1.总则
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释义】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释义】
1.5 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反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释义】
1.6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释义】
2.事故
2.1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电能质量降低
经济损失
其他
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应根据以下规定统计事故
2.2.1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释义】
2.2.2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2.2.3同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统计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局的认可。
2.2.4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统计1次系统事故。
2.2.5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次事故。
2.2.6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掉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也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2.7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释义】
2.2.8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局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1次事故。【释义】
2.2.9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碰误动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1次事故。
2.2.10 由于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释义】
2.2.11 35KV及以下的直配线(或用户专用线),线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电事故。【释义】
2.2.12 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任的有关通讯单位亦应统计1次事故。【释义】
2.2.13网、省局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承包电力生产检修工作中,发生了设备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双方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也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一方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
2.2.14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次事故。
2.3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释义】
2.1.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死亡。【释义】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释义】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释义】
2.1.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释义】
2.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释义】
2.1.2.1 电力系统、发电厂和3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释义】
2.1.2.2 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
600MW及以上机组 6h
300MW~600MW以下机组 3h
100MW~300MW以下机组 2h
【释义】
2.1.2.3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含静止补偿器)、主变压器、500KV高压电抗器、输电线路、3K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下列规定;
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192h;
容量300MW_6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换流变压器168h;
容量100MW_3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和汽轮发电机组、转轮直径大于5m的低水头轴流水轮机;330KV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线路和直流换流站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120h;
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其它水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输电的其它设备,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它电力电缆72h;
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调相机;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48h;
20_110KV以下发供电电气设备36h;
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释义】
2.1.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释义】
2.1.2.5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释义】
2.1.2.6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停用时间超过2.1.2.3条之3)的规定;
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释义】
2.1.2.7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释义】
2.1.2.8 备用的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释义】
2.1.2.9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释义】
2.1.3.1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50±0.2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50±0.5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释义】
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释义】
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释义】
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释义】
2.1.4.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释义】
2.1.5.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释义】
2.1.5.2 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释义】
2.1.5.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释义】
2.1.5.4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释义】
2.1.5.5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2.1.5.6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1.5.7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
2.1.5.8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线棒或铁芯损坏。
2.1.5.9 120MVA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1.5.10 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1.5.1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失。【释义】
2.1.5.12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者。【释义】
3.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
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0000MW及以上 30%
5000~10000MW以下 40%或减供负荷超过 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减供负荷超过2000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省会城市全市停电。
【释义】
4.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电力工业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释义】
2.3.2.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人及以上者。【释义】
2.3.2.2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
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0000MW及以上 10%
5000~10000MW以下 15%或减供负荷超过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减供负荷超过750MW
1000MW以下 40%或减供负荷超过 200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30%;省会或重要城市(各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全市减供负荷50%。
【释义】
2.3.2.3装机容量达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电网容量在3000MW以下,装机容量达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包括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指定的电厂)一次事故使两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释义】
2.3.2.4下列变电所之一发生全所停电:
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
枢纽变电所(名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
一次事故中有三个220KV变电所全所停电。
【释义】
2.3.2.5 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释义】
2.3.2.6 25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水工设备和建筑,31.5MVA及以上主变压器,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断路器,主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释义】
2.3.2.7 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认定为重大事故者。【释义】
3.障碍
3.1一类障碍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类障碍
1.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
2.电能质量降低
3.其他
4.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障碍;或一次障碍涉及几个单位时,参照2.2条的规定执行。
3.2二类障碍
二类障碍的标准,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自行制订。
3.1.1.1 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释义】
3.1.1.2 发电厂的大机组因计算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在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批准期内,停运未超过2.1.2.2条规定的时间者。【释义】
3.1.1.3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min;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释义】
3.1.1.4发电厂和装有调相机的变电所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或一台调相机机组(包括调相运行的发电机组)的无功出力下降到零。
3.1.1.5按电力系统调度调峰要求锅炉带最低负荷运行时,发生灭火停炉,但非人员过失造成,而且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送电(热)。【释义】
3.1.1.6燃煤、燃油锅炉确因来煤、来油质量差造成的灭火停炉,但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来电(热)。
3.1.1.7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正常抽水。
3.1.2.1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50±0.2Hz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50±1Hz延续时间10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50±0.5Hz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50±1Hz延续时间10min以上。【释义】
3.1.2.1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释义】
3.1.3.1.事先经过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单位人员过失所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1.3.2.老旧小发电机组和起次要作用的输变电设备,发生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释义】
3.1.3.3.用户过失引起的线路跳闸事故,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释义】
3.1.3.4.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者;或由于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经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停用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良好者。【释义】
3.1.3.5.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4.事故调查
4.1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调查
特大事故的调查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
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
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的调查
一类障碍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2事故现场的保护
4.3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
4.4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的职责
4.5事故调查内容
4.6原因和责任分析
4.7领导责任
4.8防止对策
4.9处理原则
4.10其他
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电力工业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其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试验研究机构的人员。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中还应包括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人员,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释义】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并由电管局、省电力局局长(或分管生产或基建的副局长)担任组长。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有有关车间(工区)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由事故单位领导担任组长。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的重大设备事故,主管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局单位)的领导人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由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任组长。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释义】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领导组织调查。安监、生技(基建)部门等有关专业人员和有关车间(工区)领导以及专业人员参加。对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领导组织调查。
一般电力系统事故根据事故涉及的范围,分别由主管该电力系统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供电局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部门、调度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有关的发供电单位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对特大和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应按4.1.1、4.1.3条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配电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性质严重的配电事故,供电局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时,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
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的领导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发供电单位的领导人应亲自参加调查。
4.1.8.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4.1.8.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4.2.2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负责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同时报主管部门。
4.2.3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人员(发生重大伤亡或死亡事故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事故还应立即组织录像。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安监部门和企业有关领导同意。
4.2.4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释义】
4.2.5 各单位安监部门都应配备事故调查所需照像、摄像、录音器材以及交通工具等装备。
4.2.6 特大和重大火灾事故现场勘察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进行,事故单位的保卫和安监部门应配合。
4.3.1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或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3.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组成之前,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4.3.3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尚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的资料。事故调查人员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作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4.3.4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以后应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3.5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4.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4.4.2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4.4.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4.4按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5.1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4.5.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尚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明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5.3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4.5.4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5.5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5.6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5.7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5.8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4.6.1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释义】
4.6.2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释义】
4.6.3 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都应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追查事故责任。被追查单位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如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认定有异议时,应于15天内向事故批复单位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电力工业部裁决。【释义】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违反安全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力、考核不严,造成职工不能安全操作者;
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不合格;
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4.8.1防止同类事故今后再发生的对策必须落实负责执行的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8.2计划、生技(基建)、财务部门必须优先保证执行防止事故对策所需的技术和安全措施费用。
4.9.1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9.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情况和资料者。
【释义】
4.9.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4.10.1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
4.10.2事故单位收到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局。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或劳动部门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部门。【释义】
4.10.3事故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象带等;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物证、人证材料;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5.统计报告
统计填报单位和审批汇总单位
统计报表种类
《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书》
月(年)度统计报表、
统计报告的其它规定
5.1.1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的网调、省调调度机构和集中检修单位为统计及填报事故的基层单位。【释义】
5.1.2 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电管局为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5.2.1《事故报告》:分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格式见表B1、表B2和表B3)。【释义】
5.2.2 《事故调查报告书》分为《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见附录B)。【释义】
5.2.3 《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分为《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年)报表》Ⅰ、Ⅱ、Ⅲ,《发电设备故障(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和《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格式分别见表B4、B5、B6,表B7、B8,表B9、B10)。【释义】
5.2.4 《年度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分为《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和《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格式分别见表B11、B12,表B13、B14)。【释义】
5.3.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报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5.3.2《设备事故报告》填报范围:所有事故(不含配电事故)和一类障碍。
5.3.3发生5.3.1条和5.3.2条填报范围内的各种《事故报告》后,事故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一式二份上报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审阅提出意见后,10天内将其中一份批复给事故单位,并汇总下属单位全部《事故报告》后于该月20日前报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5日前报电力工业部(包括计算机软盘,下同)。
一般系统事故的《事故报告》,由管辖该系统的调度机构填报。
所有人身轻伤的事故报告只上报至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
【释义】
5.3.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和系统事故因情况比较复杂,调查分析和处理的时间较长,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报《事故报告》,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分析清楚,作出结论后,再对原《事故报告》作修正,但重新填写的《事故报告》必须在调查处理结束后的5天内报出。
5.4.1《事故调查报告书》填报范围
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释义】
5.4.2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在60天内、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后应在45天内报送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遇特殊情况,向电力工业部或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申述理由并经同意后,可分别延长至90天和60天;特大事故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0天。
5.4.3发生5.4.1条规定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5.4.2条规定的报出时间,填报《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一式四份上报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经审阅提出意见后,20天内批回一份,并由省电力局报电管局。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审阅后于5天内转报电力工业部。
5.5.1《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应按月分别填报《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发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报表》、《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送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汇总后于20日前报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5日前报送电力工业部。
补报的事故,可在下月同时报出。
统计填报单位应在上报年末月度统计报表的同时,将年度统计报表送出。
5.5.2 《年度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基层统计填报单位每年应分别填报《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和《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汇总后于次年3月20日前报送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3月25日前报送电力工业部。
5.6.1 对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并与设备可靠性管理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释义】
5.6.2 发生特大、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的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电传、电报快速向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省电力局应立即向电管局和电力工业部转报;直属省电力局、水、火电施工企业立即向电力工业部。
发生人身特大、重大和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报告省电力局的同时,直接报告电管局和电力工业部。
5.6.3 《设备事故报告》、《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应由事故发生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经事故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
如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车间、工区,则各有关车间、工区的专职技术人员应先分别写出事故原始报告,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人员综合后写出《设备事故报告》、《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经领导审核后上报。
5.6.4如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事故统计单位,则各单位领导应指派专人分别写出事故原始报告,由主管局裁定其中一个单位综合后写出《设备事故报告》、《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5.6.5《事故调查报告书》,应由事故调查组写出,经事故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特大和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应经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后上报。
5.6.6电力生产中如发生涉及到制造、设计、施工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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