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油的安全处置
1.重油贮罐应远离明火和能散发火花的地方,离厂房及其它生产装置15米以上,贮罐间距不应小于最大罐径的1/2。
2.重油贮罐的贮油量应控制在容积的90%以内,其油位应低于消防泡沫剂进口400毫米。
3.重油贮罐必须设有良好的加热装置,一般以低压蒸汽保持长期均衡供热,罐内油温控制在70~80。C,最高温度不得超过90。C。
4.油罐必须有准确可靠的液位指示,并应设置高限报警装置。
5.油罐区必须安装独立避雷针,禁止采用在罐壁上焊接避雷装置。重油罐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6.取样和检测口处,应使用软金属衬垫,以免撞击产生火花。装卸油过程中禁止取样和检测。
7.重油罐区严禁烟火,应设置警告牌,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应设置符合规定的事故防火围堤。
8.重油贮罐的基础外露部分、装卸栈台、安全梯、管架及保温材料,均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9.各油罐顶部严禁无关人员攀登,不许在罐顶行走。
10.重油汽车槽车的装油鹤管与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5米。
11.水路运输重油码头的设置按交通部《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消防设施应符合《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中的规定。
12.以天然气作原料或燃料的企业,应设有油水分离器及高限报警装置,并能及时排放。为稳定气体压力应设有缓冲罐等稳压装置。
13.新管线或检修后的管线引入天然气前,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至氧含量低于3%。
设备一般要求
1.设备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化工部的《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2.建立和健全小氮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设备动力管理责任制、设备维护检修管理制度、设备密封、润滑、防腐技术基础管理制度、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等。
3.化工机械设备安装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的“化工设备安装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坚持设备安装验收质量标准。
4.所有机电设备的机械传动装置的危险部件,如齿轮、皮带轮、转轴、联轴器、飞轮等构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5.根据安全生产需要,传动设备岗位与有关岗位,应设置互相联系信号或联锁装置。
6.对设备及零配件等,必须建立入库质量验收制度。
7.严禁在压力管道、容器上行走、攀登、敲击或作起重支架及锚点。
8.高压管道的安装要按照规范,安装牢固并用防震材料衬垫,防止产生严重振动和摩擦。
9.各种容器、设备、阀门、管道所设的爬梯、平台、栏杆等要经常检查,有锈蚀和损坏要及时修补。
10.各类风机、泵的安全技术管理,遵照本章压缩机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压缩机的安全处理
1.压缩机开车前必须符合设备、工艺生产的安全规定。
2.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压缩机的管路和容器必须分段吹扫合格。
3.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信号、各种联锁、报警装置应齐全可靠。
4.电机外壳接地良好,设备内和设备上无遗留工具及杂物。
5.压缩机开车前应盘车一周以上,无异常现象,并及时撤出盘车器。
6.压缩机用空气试压时,严格控制各段出口温度,并与生产系统隔绝。
7.前后岗位联系畅通,执行现场生产调度及班长指令,确认应开应关阀门方可开车。
8.必须严格执行压缩机定期检查、检测的规定。
9.严禁压缩机超温、超压运行,在巡回检查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有权先停车处理,后向班长报告:
(1)发生火灾、爆炸、大量漏气、漏油、带水、带液、电流突然升高;
(2)超温、超压、断水、缺油不能恢复正常;
(3)机械、电机运转有明显异声,有发生事故的可能;
(4)当易燃、易爆气体大量泄漏需紧急停车时,应立即通知电工在配电室切断电源。
10.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正确执行“五定”“三级过滤”,代用油的闪点必须高于原来用油,并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代用油。
11.必须及时消除设备、管道、阀门的跑、冒、滴、漏。保持静密封点泄漏率在0.5‰以下,动密封点泄漏率在2‰以下。
12.设备检修,必须办理安全检修许可证,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执行有关专业的安全检修规程。
13.生产氧气的压缩机、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不得被油类污染,检修后应经脱脂处理。
14.空气压缩机要防止吸入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
15.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远离可燃气体排放点。其电器线路绝缘良好。
传动装置
1.操作传动机械前,必需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皮带传动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禁止使用带凹坑、毛刺、裂纹等缺陷的皮带轮。
(2)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装皮带传动装置,应设有导除静电的装置。
(3)皮带机的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皮带安全罩应大于皮带宽度50毫米。
(4)较长的皮带输送机,应每隔20米设有事故紧急停车装置。
(5)凡低于地面的传动装置应辅设牢固的盖板。
(6)凡高空架设的皮带输送机跨越通道时,应设置防护板。
(7)移动式皮带输送机必须有防滑动、防倾覆的安全措施。
(8)严禁皮带运输机带负荷启动。
(9)皮带输送机在运行中,严禁进行铲、刮等清理作业。也不准用扫帚清扫和进行维修工作。
(10)皮带机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切断电源,取下保险盒,并在电器按钮上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锅炉 压力容器
1.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规程》。
2.未取得自制自用压力容器资格的企业,不准自制自用压力容器。没有压力容器焊接作业资格的焊工,不得焊补压力容器。
3.新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企业必须组织技术人员按设计要求检查复验,并按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登记证”。
4.应制订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准擅自改变原设计的压力、温度等工艺技术参数。
5.锅炉压力容器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6.压力容器应严格执行定期检验规定。
7.压力容器无损探伤人员必须具有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
8.经过检验或专门技术鉴定,确认强度、结构等存在严重缺陷,无修复价值的压力容器,应报废更新。若改作它用,降压使用,必须符合新用途的安全技术要求,并按有关规定重新取得使用许可证。
9.对有耐火、保温材料衬里的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控制壁温,不准超过设计温度。
10.当压力容器在超压、超温等失控情况下,已采取各种正规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压力容器运行,事后禀报。
11.凡发生安全技术规程中不允许的状况,如压力容器承压元件、管道发生裂纹、鼓泡、变形、泄漏、严重振动等危及安全生产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运行,事后立即报告。
12.严禁利用压力容器、管道作电焊的零线(搭地线)。
13.严禁在压力容器上焊接支架、支撑、拉杆等物件。严禁在压力容器上任意开孔或改变承压元件的结构。
14.严禁利用压力容器、管道作起重锚点或吊装物件。
15.凡被判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停止使用,拆离生产系统,不准擅自改制或降压使用。
检修安全的基本要求
1.应建立健全的检修组织机构。编制检修方案,落实项目分工,落实物资供应,落实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检修管理应以项目为基础,安全措施要采取确认制。
2.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级检修负责人,凡二人以上作业的检修项目,应指定安全负责人。作业施工人员做到任务明确,安全措施明确,安全条例明确。
3.应制订开停车方案及检修安全注意事项,召开各种规模、类型的动员会,按项目组织学习、进行技术交底,充分掌握开停车过程及检修现场的安全生产要点,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4.检修设备所在车间的负责人应对安全开停车,加插盲板隔绝、清洗、置换、切断电流等安全交出条件负责。高压设备卸压后,要换成低压表和水柱表,验证压力已卸完、有毒有害物料排放干净,要防止死角和余压。
5.应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票证管理制度。企业一般应建立的票证有:动火许可证、罐内安全作业证、动土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许可证、抽堵盲板安全许可证、断路联络票、吊装安全作业票、电气安全操作票、停送电联络票、电气安全工作票等。
6.检修现场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急救医疗组织健全,达到备用状态。
安全检修的几项作业
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遵守化工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前的隔绝、清洗、置换准备工作是安全动火的关键。应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大修时应制取合格的贫气,要求CO+H2≤8%、O2<1%,将设备、管道内的可燃易爆有毒介质排净,再用空气置换,分析合格。
3.碳化工段及液氨系统设备的置换方案,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置换实施细则,确保安全、可靠。
罐内作业
1.进入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入罐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隔离、清洗、置换的规定。做到物料不切断不进入;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入;行灯不符合规定不进入;没有监护人员不进入;没有事故抢救后备措施不进入。
2.入罐作业前30分钟取样分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及氧含量合格方可进入作业。视具体条件加强罐内通风;对通风不良环境,应采取间歇作业。
3.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有害、有腐蚀残留物时,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毒面具。在作业过程中注意检修环境的变化,如有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进入设备作业后,应每隔2小时取样分析一次气体成份;罐外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密切内外联络。
4.在罐内动火作业,除了执行动火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罐内作业条件,有毒气体浓度低于国家规定值,严禁向罐内充氧。焊工离开作业罐时不准将焊(割)具留在罐内。
5.参加检修的作业人员,除了遵守本系统、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外,还必须遵守本工种、本专业的有关安全规范,并接受检修现场安全监督。
检修现场的安全检查要点
1.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重视检修现场的安全检查,加强监督职责,使之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坚决制止“三违”现象。
2.施工现场的道路、交通保持畅通,确保行车的转弯半径,及时清理路障。施工现场的沟、坑、楼面的预留口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和危险标志。
3.进入检修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膊、穿拖鞋、穿高跟鞋、穿裙子等违章行为。
4.检查高处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脚手架是否牢固,登高作业人员佩带安全帽、安全带是否正确;及时制止上下乱抛工具、零件等违章现象。
5.严格检查各类安全作业票证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6.检查电焊作业电焊机一次、二次电气线路绝缘是否良好。一次电源线应设置在人不易接触的一侧,长度不应超过3米,如电源线较长,应架空离地面2.5米,不准随地乱拉,并做到一个刀闸供一台电焊机使用。氧气钢瓶与乙炔钢瓶应离动火点7米以上,严禁一只乙炔钢瓶同时多人共用。动火周围10米内应无可燃易爆品。
7.对起重机械(卷扬机、钢丝索、吊钩、滑轮、葫芦、千斤顶)等,应有专人负责检验,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标准及《起重机械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85标准。判废的机具不得在起重班存放,并作破坏处理。
8.检查运输设备检修现场,该设备的电源是否可靠切断,是否挂警示标志。
9.在开车、停车及检修过程中,严防可燃易爆介质与空气混合的一切环节;严防意外能量激发而造成着火、爆炸事故的一切因素。
10造气静电除焦器必须保证在线测氧仪的灵敏、可靠。凡O2超过0.8%时,立即停止使用静电除焦器。
11.对中、小修及边生产、边检修的现场,应加强监督力度,坚持安全制度,杜绝冒险蛮干。
检修后的安全检查要点
1.检修结束后,各级项目负责人认真检点检修项目、检测项目、探伤项目是否遗漏,归纳检修记录档案。
2.设备、容器、管道内应不遗留工具、材料,无堵塞物品。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按盲板图抽取盲板。
3.一切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状态。
4.检修现场、屋顶、地面清理干净,脚手架、临时电线等全面清理,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按规定方案进行试压、试漏、试安全阀、试仪表和联锁装置。按步骤进行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
6.按规定进行全面检修质量验收。
供用电设备
1.供用电设备和线路均应符合有关电气设计规程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生产中应按大、中、小修计划和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检修和测试,使设备和线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不得超负荷运行。
2.主变压器和各车间变压器的安全运行要点,可参照(82)水电电生字第24号《变压器运行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3.高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启动,岗位操作工应口头或用规定的声光信号与当班电工进行联系,在机械盘车、工艺联锁、电气保护、励磁输出和灭磁环节正常情况下,按各自的操作步骤,相互配合,完成整个启动过程,严禁任何一方未经联系单独启动电机。
4.合成塔、粗甲醇塔、甲烷化塔电加热器安装后,必须加压试漏,对地绝缘电阻应大于0.2兆欧。平时通电升温前应测定绝缘电阻值变化情况,如下降至不合格数值时,允许通小电流烘烤至合格后正式运行;若电阻值过低,则应分析,找出原因,禁止盲目送电。
5.静电除焦器和除尘器的电气部位,应视为高压电气设备,要做好隔离安全措施,在塔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6.非固定用电设备和线路,由于使用环境条件差,容易造成人身触电事故,因此必须根据它们的使用情况,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1)可移动电气设备如电焊机、潜水泵、移动风扇、金属切割机等需移动时,必须断开电源刀闸,取下保险,拔下电源插头。
(2)可移动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经过全面检查,其中包括测定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兆欧,金属外壳必须可靠地接地保护。
(3)行灯应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在潮湿场所或金属结构的塔罐容器内工作,必须采用12伏的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由双线圈隔离变压器供给,不准用自耦变压器或串联电阻降压供电。
(4)移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行线,单相者采用三芯、三相者采用四芯重型橡套软电缆,特别注意地线与零线、地线与相线不要接错,使它们的外壳得以良好的接地。
(5)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触电保护器。
(6)临时用电线路供电容量较小时,可用重型橡套软电缆,应架空或沿墙边等敷设,若穿过通道时,电缆外应套金属保护管。容量较大时,可用塑料护套线,必须架空敷设,离地面高度大于2.5米。使用中的临时线路,应有专人管理,登记在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断电并拆除。
(7)临时线路与电源侧连接处,应设有开关、插座或熔断器等控制和保护装置,并尽量靠近用电设备,便于及时切断;若装于室外,应有防雨的箱子保护,防止潮湿而引起事故。
化学分析一般要求
1.从事独立化学分析的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持有操作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分析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及其周围环境,了解水阀、气阀、热源和电源的位置以及救护用具、消防器材等存放处,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关闭阀门,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3.要严格遵守用电规程,不得用湿手、湿物接触电器开关,有故障应通知电工修理。
4.有刺激性、易燃和有毒气体的分析,应在通风柜内操作。
5.剧毒品要严格按双人双锁保管,使用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6.使用剧毒、腐蚀性、刺激性物品时,必须戴橡胶手套、眼镜等防护用具。
7.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禁止进行分析规程或试验方案以外的任何项目的分析试验。
8.分析室内应保持安静、清洁、整齐的良好习惯,禁止用分析器皿作食具。
9.分析室内应备有急救药品。
10.离开分析室,要仔细检查电源是否切断,水、气阀门是否关严。
分析试剂的贮存和使用
1.各种分析试剂、药品均要贴有字迹清楚、醒目的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复核人姓名。
2.禁止用手直接接触化学药品。拿取药品,必须用干净的取样勺,多取的药品不能放回瓶中。
3.溶解和稀释浓酸、浓碱、浓试剂溶液等,必须在优质耐热玻璃器皿中缓慢进行,严防沸腾溅出。稀释浓酸,必须是将酸加入水中,并不断搅拌,禁止将水加入浓酸中。
4.加热易燃试剂,必须用水浴、油浴、砂浴或使用电热套,绝不能用明火。如果加热温度有可能达到被加热物质的沸点,则必须加入沸石,以防爆沸。
5.使用易爆炸物品(如苦味酸、双氧水等),禁止振动、碰撞和摩擦。
6.开启盛溴、双氧水、氨水、硝酸、盐酸等物质的瓶塞时,瓶口不准对着人体。
7.禁止氧化剂与可燃物接触。
8.当酸、碱溶液、化学试剂灼伤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立即用大量清洁水冲洗,并速去就医。
9.化学性质相抵触的药品、试剂应分类存放,不得混在一起。
取样 分析
1.采取有毒、有腐蚀性、有刺激性的样品,必须戴防毒面具,置换气体应注意排至室外,防止中毒。进容器内取样,应有人监护。
2.取样时,人应站在上风向侧面。取样后,应将阀门关严。 取液体样品时,不得将液体3 溅流到地面上,不慎撒落地面的液体,应及时处理干净。
4.现场取样,应了解工艺流程和熟悉取样点,并与岗位操作工取得联系,取样必须有代表性。
5.安全动火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入罐作业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分析。样气要保存到动火结束为止。
6.要严格按分析规程和测定周期,认真搞好分析工作,并对分析结果负责。
7.玻璃仪器在使用前应详细检查,有裂缝或损坏的不可使用,燃烧瓶或爆炸瓶,必须设有金属保护网。
8.切割玻璃管(棒)时,应戴手套,以防刺伤,玻璃端部必须烧圆。
9.用移液管吸取有毒样品时,不得用嘴吸取,必须用吸球操作。
10.禁止用口尝或用鼻嗅方法鉴别物质。
11.易发生爆炸危险操作,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12.气瓶不得放在化验室内,室外存放高压气瓶应有遮阳措施;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瓶内气体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
安全动火分析,判定气体浓度合格的标准:
1.使用测爆仪,被测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2.采用其它分析手段,对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应小于1%;对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小于0.5%。对于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小于0.2%。
3.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标准。
4.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分析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允许浓度,氧含量(具体指标根据不同情况确定)18~22%为合格。
液氨钢瓶
1.灌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严格的整理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钢瓶或未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钢瓶不准充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瓶,严禁充装:
(2)钢瓶标记、颜色标记不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3)钢瓶装过其它物质的;
(4)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6)超过检验期限的;
2.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的(如角阀、堵头连接丝扣破损、裂纹、斑痕深度超标等)。
3.钢瓶充装应逐瓶用磅秤称重,充装后必须认真复秤和填写充装复秤记录。严禁过量充装(充装量不得超过0.53千克/升),充装过量的钢瓶不准出厂。严禁用容积计量。
4.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称量的1.5~3倍。衡器校验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5.充装现场应有遮阳设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钢瓶。
6.液氨钢瓶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运输单位承运;
(2)运输的车辆应挂有规定的“危险品”标志,并备有灭火器材;
(3)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4)严禁在同一车上装载两种不同可燃气体、液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
(5)夏季运输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防火 防爆一般要求
1.必须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认真执行本规程“2.7”规定。
3.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4.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5.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各种职工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服装进入生产岗位。
6.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7.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安全通道内搭建筑物或堆积各类物资。
8.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9.严禁在高压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0.危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检查测试。
11.禁止在易燃易爆场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2.应根据需要在车间、厂房等处设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
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1.厂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贮存与生产工艺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有关要求。
2.生产车间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3.在生产系统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5.所有放空管均应有引至室外的导管,并高出厂房建筑物。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必要时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安装安全阀或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7.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8.生产、贮存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关防静电措施,应执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9.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动火规定
1.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或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必须是:
(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并处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固定动火区不得有管沟、电缆沟等。
(3)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5)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
(6)厂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角向磨光器等可产生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都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的审批,必须符合下列手续:
(1)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按本规程“特殊动火”执行。
(2)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周围动火称一类动火。一类动火由厂安全部门审批。
(3)在固定动火区和一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或在一类动火范围内从事非焊接切割作业产生火花的作业或抬拿高温物料等工作,称二类动火。二类动火由动火所在车间审批。
(4)具有特殊危险作业和区域的动火为特殊动火。特殊动火由厂安技、消防部门审查并报请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消防车、救护车在动火现场待命。
(5)认真逐项填写动火证各项内容。动火许可证在批准期间和范围内使用,超过规定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动火的各级负责人,必须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动火前详细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向现场当班化工班长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签字后方可动火。
(3)动火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检查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
(40化工班长在动火作业中,如发现生产系统有紧急情况或异常,必须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必须在动火许可证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动火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执行有关标准,并符合本规程“7”的要求。
消防
1.企业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企业的消防设施和组织应根据工厂规划及邻近有无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置。
3.生产区主要道路的路边应安装消火栓,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地下消火栓应设有明显标志。
4.企业应设立主消防室,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和消防战斗装备。
5.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企业还必须在生产工段、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器材。
6.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拿取又较安全的地方,其周围不得有障碍物或堆放杂物,道路畅通。
7.必须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岗位人员懂得消防器材性能、用途及操作方法,并做到“四定”(定点、定时、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备用状态,不准挪作它用。及时检查,将空瓶、失效的消防器材清理补足。
8.消防器材及一切消防设施,均涂红色标志。
9.应充分利用水蒸汽、氮气进行灭火。主要的工艺装置,应装设固定或半固定式的消防水蒸汽灭火管线。
10.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灭火和报警。化工车间、工艺设备发生火情,必须迅速向现场值班、调度及有关领导报警,及时从工艺上进行紧急处理,防止灾情蔓延扩大。
11.发生工艺火灾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可燃气体来源,有条件的通入蒸汽、氮气灭火,切忌误操作,严防发生二次灾害和次生灾害。
12.电气设备、线路着火,扑救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用水或其它导电性的灭火剂灭火。
防尘 防毒一般要求
1.企业必须改善劳动条件,做好防尘防毒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贮存、运输与使用,必须加强管理,防止粉尘、毒物泄漏和扩散,使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和“三废”排放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生产岗位,必须采取控制噪声的措施,使作业场所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和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解决。
5.防尘防毒设施投用后,应及时对技术效果进行鉴定和总结,并建立技术档案。对防尘防毒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不得任意停用、挪用和拆除。
6.凡新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防尘防毒设施及“三废”治理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防护措施
1.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
2.对产生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3.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操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粉碎矿石和煤焦作业,应逐步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
4.一切有尘毒的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管理,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换气。
5.有尘毒作业的岗位,现场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配备足够的防尘防毒器材。防护器材必须加强管理,岗位人员要通过培训,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维护保管,会处理故障。
防护器材的配备按下列规定执行:
1.每个有毒岗位设置事故柜一个。
2.每个事故柜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二台,厂内库存空(氧)气呼吸器钢瓶数量为现场配备的有空(氧)气呼吸器的二倍。
3.每个事故柜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配4#、5#滤毒罐),其防毒面具的数量应超过岗位每班生产值班人员的数量。
4.每个有毒有害物质车间,配备2~3套长管式防毒面具。
5.厂医务室应配备苏生器、担架等急救器材。
6.进入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有关规定。
7.在有毒气体设备、管道抽加盲板时,必须戴适用的防毒面具。
8.盛装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容器,在贮运过程中严防泄漏扩散,容器外部必须有警告标志。
9.剧毒物品的保管、使用要建立严格的收发制度,放置在专用柜(室)内,要双锁双人双台帐保管,并执行双人运输、双人投料的规定。
10生活用水、用汽,必须与生产用水、用汽彻底分开,防止生产系统有毒物质串入生活水、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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