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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设备认证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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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设备认证实施规则 (VC.6)(修订日期:2010-05-06) 泰 尔 认 证 中 心 本次修订内容: 4.3.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初始检查时间由TLC根据认证合同确定。 现场检查人日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一般为2至4 个人日,并适当考虑工厂组织的生产规模、认证产品的类别及场所的数量。单一认证单元(简单组装类)时现场检查人日为2人日,1-3个认证单元时为3人日,4-5个认证单元时为4人日;当申请认证单元数量超过5个时,可斟情增加现场人日数,一般为每增加两个认证单元增加0.5人日;如果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不同时,一般增加0.5人日。 4.5.2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一般安排2人日(简单组装类为1.5人日),并适当考虑工厂组织的生产规模、认证产品的类别及场所的数量,当认证单元为4-5个时,现场检查人日为2.5人日,当认证单元超过5个时,每增加1-2个认证单元,增加0.5人日。(申请单位与生产单位不同时酌情考虑增加现场人日)。 目 录 1.适用范围 1 2.认证模式 1 3.认证的基本环节 1 3.1认证的申请 1 3.2型式试验 1 3.3初始工厂检查 1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 3.5获证后的监督 1 4.认证实施 1 4.1认证申请 1 4.2型式试验 2 4.3初始工厂检查 5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4.5获证后的监督 7 4.6复评 9 5.认证证书 9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9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 7.收费 10 附件1 11 附件2 12 蓄电池设备认证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组织向泰尔认证中心(TLC)申请的蓄电池设备自愿性产品认证。 本规则中的蓄电池设备包括:蓄电池(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阀控式密封胶体蓄电池、阀控式密封铅布蓄电池)。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1.2 对产品质量和最终性能有重要影响的关键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关键件说明见附件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认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 3)质量管理手册;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取得时); 5)产品描述资料,包括:生产流程图、产品描述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等; 6)生产设备、检测设备配置清单; 7)产品描述中所列及的所有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供方的型式试验报告或组织对其材料进行的工艺试验报告或组织用其材料做成成品后的型式试验报告(该型式试验报告应注明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 8)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如有图形商标,还应提供商标电子文件); 9)其他需要的文件。 注:如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不一致时: 1. 若申请单位为代理单位或经销单位 应在申请表中“申请单位名称”注明(代理单位)或(经销单位),除要求的申请材料之外,还应注意: (1) 提交双方的营业执照、公司概况; (2) 提交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设备清单写明是生产单位的设备。 2. 若申请单位的生产方式为OEM 除要求的申请材料之外,还应注意: (1) 提交双方的营业执照、公司概况; (2) 提交双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设备清单写明是申请单位还是生产单位的设备。 4.1.3业务部组织授权人员对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合同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组织的认证申请。 4.1.4产品认证合同应由TLC主任签署后交组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样品 4.2.1.1型式试验样品的确定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组织在准备型式试验样品时,所选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应使用该阶段使用量最大的供方的产品。 4.2.1.2样品数量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样品由组织按TLC相关规定送样。具体的送样要求按附件1规定。 4.2.1.3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测完成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原则上申请资料留TLC备案,样品视具体情况可全部返还组织或部分留TLC备案,其余样品应返还申请组织。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YD/T 799—2002《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YD/T 1360-2005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胶体蓄电池》 YD/T 1715-2007《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布蓄电池》 4.2.2.2检测项目 4.2.2.2.1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产品的初次认证和复评型式试验应检测YD/T 799-2002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检测项目后标注的B、C代表不合格分类,以下相同): 外观(污渍C、变形B、裂纹B、漏液B) 结构(极性B、标志与代号C、外形尺寸C) 重量C 荷电量C 10小时率放电B 3小时率放电B 1小时率放电B 电池间连接电压降C 端电压的均衡性(静态、动态)C 容量保存率B 密封反应效率B 防酸雾性能C 大电流放电B 耐过充电能力B 气密性B 安全阀要求B(开、闭阀压力按1~49kPa要求) 防爆性能B 封口剂性能(耐寒性、耐热性)B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监督检测应检测YD/T 799-2002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 10小时率放电B 3小时率放电B 1小时率放电B 电池间连接电压降C 端电压的均衡性(静态、动态)C 密封反应效率B 防酸雾性能C 大电流放电B 气密性B 安全阀要求B(开、闭阀压力按1~49kPa要求) 4.2.2.2.2阀控式密封胶体蓄电池 阀控式密封胶体蓄电池产品的初次认证和复评型式试验应检测YD/T 1360-2005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 重量C 结构(一般结构B、隔板B、蓄电池槽B、胶体电解质B) 外观(污迹C、变形B、裂纹B、漏液B、标志B) 阻燃性能B 气密性B 10小时率放电B 3小时率放电B 1小时率放电B 大电流放电B 容量保存率B 密封反应效率B 防酸雾性能B 安全阀要求B(开、闭阀压力按1~49kPa要求) 耐过充电能力B 端电压的均衡性(开路、浮充)C 电池间连接电压降C 蓄电池内阻B 防爆性能B 封口剂性能(耐寒性、耐热性)B 大电流放电后电池恢复能力B 过度放电B 阀控式密封胶体蓄电池产品的监督检测应检测YD/T 1360-2005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 阻燃性能B 气密性B 10小时率放电B 3小时率放电B 1小时率放电B 大电流放电B 密封反应效率B 防酸雾性能B 安全阀要求B(开、闭阀压力按1~49kPa要求) 端电压的均衡性(开路、浮充)C 电池间连接电压降C 4.2.2.2.3阀控式密封铅布蓄电池 阀控式密封铅布蓄电池产品的初次认证和复评型式试验应检测YD/T 1715-2007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 重量C 结构(外形尺寸B、、蓄电池极柱B) 外观(污迹C、变形B、裂纹B、漏液B、标志B) 阻燃性能B 气密性B 10小时率放电B 3小时率放电B 1小时率放电B 大电流放电B 容量保存率B 密封反应效率B 防酸雾性能B 安全阀要求B 耐过充电能力B 端电压的均衡性(开路、浮充)C 电池间连接电压降C 蓄电池短路电流及内阻水平C 防爆性能B 封口剂性能(耐寒性、耐热性)B 再充电性能B 过度放电B 低温敏感性B 阀控式密封铅布蓄电池产品的监督检测应检测YD/T 1715-2007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 阻燃性能B 气密性B 10小时率放电B 3小时率放电B 1小时率放电B 大电流放电B 密封反应效率B 防酸雾性能B 安全阀要求B 端电压的均衡性(开路、浮充)C 电池间连接电压降C 4.2.2.3检测机构选择 组织可从TLC网上公布的检测分包机构中自由选择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如果组织没有意向,TLC应本着就近和均衡的原则确定检测机构。 4.2.2.4检测实施 接到任务的检测机构应通知组织将样品寄送到检测机构或在规定时间内到申请组织现场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按TLC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测,并考虑从相关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果检测机构对传递的相关信息有疑义,应及时与TLC业务部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检测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企业检测样品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任务(由于企业原因耽误不算)。 4.2.2.5型式试验结论 型式试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具体判定方法见附件1规定。对产品认证型式试验,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报告报送TLC产品认证事业部,必要时对不合格项目的情况进行说明,TLC业务部负责通知组织进行整改,一个月后向检测机构重新提交样品进行检测,如果再次检测仍不合格,则本次产品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现场指定试验+型式试验样品核查+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供方核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TLC派检查组对组织按照《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见附件2)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并对组织的生产检测硬件资源进行核查。 4.3.1.2现场指定试验 检查组在企业现场进行工厂检查时,需要对申请认证的产品依据相应行业标准进行现场指定试验,样品应从组织现场所有合格成品中抽取。现场指定试验由检查组依据相应行业标准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抽测4项,如果抽测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一次,若重新抽测合格,检查组将开具一般不合格报告,若重新抽测仍不合格,将开具严重不合格报告。 4.3.1.3 型式试验样品核查 型式试验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若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为多家时,组成样品的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应为组织现阶段采购量最大的供方),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时将进行核对。 4.3.1.4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供方核查 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组织应提供对供方材料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工艺试验报告或用材料做成成品后的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时,检查组将核查组织实际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与“产品描述报告”中所列是否一致。 4.3.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初始检查时间由TLC根据认证合同确定。 现场检查人日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一般为2至4 个人日,并适当考虑工厂组织的生产规模、认证产品的类别及场所的数量。单一认证单元(简单组装类)时现场检查人日为2人日,1-3个认证单元时为3人日,4-5个认证单元时为4人日;当申请认证单元数量超过5个时,可斟情增加现场人日数,一般为每增加两个认证单元增加0.5人日;如果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不同时,一般增加0.5人日。 4.3.3 检查结论及后续处理 检查组依据检查的总体情况和不合格的数量分别决定每个认证产品的现场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a)合格:现场检查结论为合格,可在组织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进行了纠正,必要时采取了相关措施防止不合格情况再次发生,并经检查组验证有效后,检查组可起草检查报告。 b)基本合格:现场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可在组织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均采取了纠正措施并经检查组验证有效,或组织已纠正了不合格项中所列的问题、制定了纠正措施计划并得到了检查组的认可,检查组可起草检查报告;当不合格数量较多时,经产品认证事业部同意也可安排现场见证,现场见证通过后,检查组可起草检查报告。 c)不合格:现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检查组应要求组织进行全面整改,并在3个月内提交整改的报告。检查组在回到中心后起草检查情况说明并附不合格报告递交产品认证事业部,产品认证事业部进行初步评审以确保结论的合理性。检查组对组织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初步确认后通知综合办,综合办可在期满3个月后安排现场见证,现场见证主要针对不合格事实,当又发现其他不合格事实时检查组也应开出不合格;若大部分不合格已基本得到纠正,且不会对产品质量直接造成重大影响时,现场见证结论为通过,待组织向检查组提交补充资料并验证有效后起草检查报告,否则现场见证结论为不通过,检查组起草检查报告。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由TLC组织评定小组进行评定,评定结论经TLC主任批准生效。对评定合格的组织,TLC将颁发产品认证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应符合TLC公开性文件《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从TLC受理组织申请到颁发产品认证证书的总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但因组织原因造成的拖延不计算在内。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 TLC对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监督包括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测。定期的监督自获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不得少于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或安排特殊监督: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TL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组织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一般安排2人日(简单组装类为1.5人日),并适当考虑工厂组织的生产规模、认证产品的类别及场所的数量,当认证单元为4-5个时,现场检查人日为2.5人日,当认证单元超过5个时,每增加1-2个认证单元,增加0.5人日。(申请单位与生产单位不同时酌情考虑增加现场人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附件2中所列的15条要求检查(每次监督检查检查部分条款,三年内将条款覆盖一次)及现场指定试验(每种产品抽测2项以上,不包括外观等项目,如果抽测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一次,若重新抽测合格,检查组将开具一般不合格报告,若重新抽测仍不合格,将开具严重不合格报告)。对暂停认证资格的恢复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可适当增加检查人日。 监督检查将进行现场指定试验,若由于组织原因造成未能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的,可以给组织3个月的准备时间,如果3个月期满仍未能进行现场指定试验,TLC将暂停组织的认证资格,暂停3个月仍未能接受指定试验的,TLC将撤销组织的认证资格。 监督检查结论由检查组根据监督检查的总体情况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决定,分为合格、不合格、基本合格: a)对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的组织,应在两个月内提交纠正措施,并在三个月内经检查组长验证闭环。若获证组织在监督检查两月后仍未上报监督检查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或三个月内仍未能完成不合格项闭环的,TLC将做出暂停认证资格的通知; b)对监督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组织,TLC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认证资格。监督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组织应在三个月内将纠正措施材料报送TLC,TLC将安排复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若复核通过,经TLC主任批准后,恢复或保持组织的认证资格;若复核仍未通过,则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撤销组织的认证资格; c)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组织,经TLC主任批准后,撤销认证资格,综合办负责通知组织并办理证书回收等手续。 4.5.3 监督检测 监督检测采取抽样方式,一般情况下监督检测的样品从组织现场的合格成品中随机抽取,必要时,也可从市场或顾客处抽取。具体抽样要求按附件1规定。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TLC指定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检测。监督检测的项目按4.2.2条的要求,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允许再次抽样检测一次,若仍不合格,则监督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4.5.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测的结论均合格时,监督结论为“继续保持认证资格” ;监督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时,TLC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认证资格;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测中任何一项结论为不合格时,监督结论为“撤销认证资格”。 对不接受TLC安排的正常监督和特殊监督的获证组织,TLC将按相关文件的要求予以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监督结论TLC将予以公告。 4.6复评 4.6.1 获证组织如希望在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需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TLC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原则上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进行,超过6个月应按重新申请认证对待。 4.6.2 复评申请材料一般只需提交和初次认证申请时的变化部分。 4.6.3 复评工厂检查和产品型式试验的实施、判定及收费原则上同初次认证。 4.6.4 复评的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同初次认证,但在样品数量上可能少于初次认证,具体要求见附件1。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的有效性依赖TLC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关键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等发生变更时,应向TLC提出变更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TL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需进行样品测试时,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若变更影响了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则还应进行工厂检查或产品一致性检查。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向TLC提出变更申请,TLC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提供样品供TLC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TLC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TLC公开性文件《认证资格保持及认证范围变更控制程序》的要求执行。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本规则覆盖产品可以加施TLC产品认证标志。 标志的使用应遵守TLC公开性文件《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的相关要求 7.收费 认证收费由TLC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以TLC网上公布为准。 附件1 蓄电池设备产品认证的单元划分、样品要求及判定准则 序 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 关键零部件 认证依据标准 初次检测样品要求及判定准则 监督检测抽样办法及判定准则 复评检测样品要求及判定准则 1 蓄电池 电压等级、最大容量、电解质 隔膜(板)、铅、安全阀 YD/T 799-2002《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YD/T 1360-2005《通信用阀控式密封胶体蓄电池》 YD/T 1715-2007《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布蓄电池》 样品要求:样品应为申请的最大容量,2V7只;12V 5只;6V 5只;备带连接条。 判定准则:无B类不合格且C类不合格数不超过2个为合格 抽样办法:从企业现场所有合格品中随机抽取2V 7只;12V 5只;6V 5只,备带连接条。最大容量≥500AH的抽测500AH或以上规格,< 500AH的抽测最大容量。 判定准则:不合格数为0时判为合格。 样品要求:样品应为申请的最大容量,2V7只;12V 5只;6V 5只;备带连接条。 判定准则:无B类不合格且C类不合格数不超过2个为合格 注:单元划分所列项目中任何一项不同一般应视为不同的认证申请单元。 附件2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 一、范围 本文是基于GB/T19001-2008标准对自愿性产品认证申请组织的质量体系提出的补充要求,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的质量体系除了满足GB/T19001-2008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文所规定的质量体系通用要求。 二、引用标准 GB/T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三、术语及定义 本要求采用GB/T19000-2008中的术语和定义。 四、质量体系要求 1 检测资源 组织的基础设施至少应包括为完成相关行业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常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检测资源。 2 顾客反馈问题处理及通报 组织应及时处理顾客反馈问题,并通报可能被反馈问题影响的其他顾客。 3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 组织应明确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控制方法,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后应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保关键元器件或材料的变更不会对最终产品的性能或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4 生产过程控制 组织应识别组织的关键过程并明确控制方式,关键过程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可行时,组织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视,以确保过程在受控条件下进行。 5 过程变更 当已确定的特殊/关键生产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如:新设备或新工艺),应对变更后的产品实施首件检验,以确保变更后的过程能力满足预期要求。 6 静电防护 组织应对大规模集成电路、电路板、磁带和/或磁盘等静电敏感产品提供适当的静电防护。 7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组织应明确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方法,以确保采购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组织进行,也可由供方或第三方进行。 当检验由供方进行时,组织应在采购信息中对供方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并要求供方提供有关的检验数据。 8 过程检验 组织应在生产过程的适当阶段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相一致。 9 最终检验 组织实施的最终检验至少应满足相关行业产品标准所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10 型式试验 组织应对产品进行定期的型式试验,以评价产品持续满足设计要求的能力。型式试验的周期和试验方法应满足相关行业产品标准的要求。 11 不合格产品分析 组织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定期统计,必要时用适宜的方法进行分析,以寻求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的机会。 12 运行检查 对用于出厂检验的测量设备除进行使用前或定期校准外,还应定期进行运行检查,以判断测量设备能否用于规定的测量活动。当发现运行检查的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产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措施的记录应予保存。 13 内部质量审核 组织的内部质量审核应确定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泰尔认证中心产品认证的要求,并包括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审核,顾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输入。 14 管理评审内容 组织在进行管理评审时,评审内容应包括组织认证产品一致性情况。 评审输入中应包括: a) 产品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情况; b)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情况; c) 产品一致性检查情况。 15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组织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确认后方可执行,未经确认的变更产品不得使用泰尔认证中心的证书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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