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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播 影 视 设 备 器 材 入 网 认 定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
注意事项
1、 凡遵守广播电视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国内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2、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用中文如实打印填写,不得涂改;
3、 本申请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申请单位盖章无效;
4、 本申请书中所列内容如发生变更,申请单位应及时上报;
5、 申请企业取得入网认定证书以后,须保证产品质量不低于认定时的水平,并随时接受审批单位的检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企业成立时间:
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号:
商标注册登记号或受理号:
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
被委托生产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被委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被委托生产企业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被委托生产企业成立时间:
被委托生产企业法人证书编号:
被委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号: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名称: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有效证照号: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 地 址:
邮政编码: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法定代表人 姓 名:
电 话: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 联系人姓名: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开发、研究):
被委托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二、申请入网认定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产地:
原认定产品型号:
原入网认定证书编号:
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名称、编号:
企业标准备案单位:
目前由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有以下七家,请在认可的测试能力范围之内自行选择一家检测测试机构(各机构测试能力参见总局网站《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办事程序进行调整的通告》的附件),新产品的检测由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 国家广电总局规划院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
2、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
3、 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 □
4、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 □
5、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无线电处 □
6、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国家广播电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所) □
7、 信息产业部信息传输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三、申请入网认定产品主要部件和配件的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被委托方):
序号
主要部件和配件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四、申请入网认定产品的生产情况
主要的生产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被委托方):
序号
主要生产设备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主要的测试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被委托方):
序号
主要测试设备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五、受理机构情况(受理机构填写)
受理机构名称: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受理中心
受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受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申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报送材料清单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
2、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
3、产品的技术数据(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针、原理框图及产品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并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照;
5、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商标注册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7、申请企业需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共同协议书、(ISO 9000)质量保证体系证书、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被委托生产企业法人证书。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规划院)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86093538 86093761 传真:(010)86093538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邮箱:jiangshizhen@ liuyanxia@
联系人:江时珍、刘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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