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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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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二十项行政权力)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目 录 1、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制度 2、乙级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 3、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 5、危险化学品经营(甲级)许可证审批制度 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 7、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 8、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制度 9、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 10、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制度 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批制度 12、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制度 13、三、四级矿山(非煤)救护队资质审批制度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5、行政征用制度 16、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批制度 17、行政处罚制度 18、行政强制制度 19、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含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制度 20、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专项补助经费审批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 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所需材料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 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三) 原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四) 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五) 申请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房产 证,租赁协议等); (六)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彩色扫描件;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彩色扫描件; (八)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学历 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证彩色扫描件; (九)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 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十)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一)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二)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三)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原件、非受控版本); 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附光盘二套,包含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电子版。 (十四)申请延期和变更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统一格式的文书、表格应以省安全监管局公布的样式为准,计算机打印。打印件、统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副处长审定。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副处长审核,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 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资质证书;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时间)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审批流程图。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乙级)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机构专业技术 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工作设施、设备目录(包括办公设备、检测仪器仪表等);   (五)检测人员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六)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统一格式的文书、表格应以国家总局公布的样式为准,计算机打印。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装订整齐。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一张。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副处长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送副处长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处长同意后,下发资料审查合格通知书。 (二)需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报国家总局有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资质评审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副处长审核,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资质认定决定前,应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资质证书;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决定前公示时间)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专家评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乙级)审批流程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非煤矿山企业及各生产系统,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规章、规程等规定。 四、所需材料 非煤矿山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 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四)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十五)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十六)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十七)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十八)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十九)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 需要提交上述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十)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还应当提交延期申请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时,根据变更内容,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变更申请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变更说明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副处长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副处长审定。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副处长审核,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属分管副局长直接审批的项目,由分管副局长直接签署意见。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现场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 )长期公示。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专员或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2.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7.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8.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3.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专员或副处长审核,专员或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属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的项目,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决定意见。属分管副局长直接审批的项目,由分管副局长直接签署决定意见。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 )长期公示。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级)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专员或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专员或副处长审核,专员或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属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的项目,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决定意见。属分管副局长直接审批的项目,由分管副局长直接签署决定意见。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 )长期公示。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级)审批流程图。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专员或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九)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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