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加关怀一生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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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一、住院日额保险金
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三、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
五、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
六、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七、癌症住院手术保险金
八、癌症骨髓移植保险金
九、癌症门诊的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事项》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而住院治疗;
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九、美容、牙齿镶补治疗、牙齿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手术,不在此限;
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一、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二、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三、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保险金给付总额限制》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累积给付的金额总和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 的一千二百倍为限。
《犹豫期》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附加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
《退保的损失》
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撤销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二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批注
第十六条 释义
索引
条款内容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关怀一生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即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释一或疾病释二,经医院释三医师诊断,必须住院释四治疗或经医院医师诊断确定罹患癌症释五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日额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释七,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释八期间,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院日数,最高以九十日为限。
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除住院日额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额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最高以四十五日为限。
三、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害所需,而以救护车紧急医疗转送后,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两倍,给付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以给付一次为限。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的入院当日起算的前十五天内,及出院当日起算的后十五天内,因治疗同一疾病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目的于医院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实际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日数(被保险人同一日的门诊或急诊次数为一次以上的,仍以一日计算),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间,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给付的实际门诊或急诊治疗日数,最高以四日为限。
五、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原位癌症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十倍,给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原位癌症以外的癌症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五十倍,给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但应扣除前项因为原位癌症已经领取的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五十倍为限。
六、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医院住院治疗癌症的,除住院日额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实际住院日数,额外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院日数,最高以九十日为限。
七、癌症住院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医院住院期间接受癌症治疗的外科手术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三十倍,给付癌症住院手术保险金。
癌症住院手术保险金的给付,每一年以一次为限。
八、癌症骨髓移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医院接受癌症治疗的骨髓移植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五十倍,给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险金。
癌症骨髓移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九、癌症门诊的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住院而于医院接受门诊的癌症放射线治疗或癌症化学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给付癌症门诊的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癌症门诊的放疗或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每日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的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有治疗的必要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释九或受酒精、管制药物释十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而住院治疗;
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九、美容、牙齿镶补治疗、牙齿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手术,不在此限;
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一、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二、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释十一、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三、被保险人因妊娠释十二、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释十三导致的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释十四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十五;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十六、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十七或探险活动释十八;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十九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虽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当期已交的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释二十。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提出撤销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申请。本公司不接受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投保人依前款规定行使保险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应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保险合同撤销权利。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生效日一致。投保人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至保险单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
第七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同时解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不接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公司接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当期已交的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
1、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主合同的;
2、主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
3、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累积给付的金额总和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一千二百倍;
4、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检验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释二十二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附加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申请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
5、申请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时,应提供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须载明进、出重症监护病房日期);
6、申请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时,应提供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须附上救护车紧急医疗转送的证明文件);
7、申请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时,应提供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须载明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日期);
8、申请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时,应提供癌症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及相关癌症检验或病理切片报告。但被保险人本人为医师的,其所开具的不可以作为诊断证明;
9、申请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癌症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
10、申请癌症住院手术保险金时,应提供癌症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须载明手术名称);
11、申请癌症骨髓移植保险金时,应提供癌症骨髓移植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
12、申请癌症门诊的放疗或化疗保险金时,应提供癌症门诊的放射线治疗或化学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须载明每次门诊放射线治疗或化学治疗的日期);
13、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4、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
受益人提供的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补齐。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提供第十条约定的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保险事故不需要调查的
1、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释二十三内做出理赔决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的书面形式通知。
二、保险事故需要调查的,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受 益人或被保险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1、调查后,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调查后,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的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提供第十条约定的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于保险事故需要调查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调查确有困难或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应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或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的,若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释二十四及利息释二十五的,本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给付。
第十三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仲裁。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五条 批注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形式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一、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二、疾病:指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所发生的疾病。
三、医院:指法令规定的医院分级标准中属于二级(含)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
四、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而向医院的住院部办理正式住院手续入住正式病房进行治疗,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或家庭病床。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组织被侵入或有组织学上可证明的恶性增生。出于本附加合同目的,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癌症包括原位癌症释六。
六、原位癌症:指《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手册编号D00至D09的疾病。
七、实际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于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实际天数。实际住院日数的计算包含住院及出院当日在内。
八、同一次住院: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因同一疾病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以上时,如其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十四日的,其各项保险金给付的限制,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办理。
九、醉酒:指被保险人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十毫克。
十、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十一、饮酒后驾驶:指被保险人驾驶车辆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二十毫克,但未达八十毫克的情形。
十二、妊娠: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
十三、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十四、艾滋病(AIDS):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十五、艾滋病病毒(HIV):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受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
十六、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十七、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八、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等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九、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二十、未满期保险费:指“(保险费-手续费释二十一)*﹝1-(保单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险期间)﹞”。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二十一、手续费:指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
二十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十三、工作日:指金融保险机构对外营业之日。
二十四、欠交保险费:指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人到期应交付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二十五、利息:指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后补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按补交欠交保险费的金额、经过天数及利率,依单利方式计算。利率以本附加合同所采用的预定利率计算。
【索引】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文件
第一条
撤销保险合同(犹豫期)
第五条
住院日额保险金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六条
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第三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七条
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第三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八条
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
第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九条
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
第三条
保险金申请文件
第十条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第三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一条
癌症住院手术保险金
第三条
保险金受益人
第十三条
癌症骨髓移植保险金
第三条
保险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癌症门诊的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第三条
批注
第十五条
责任免除条款
第四条
保险名词释义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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