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送审稿)
环 境 保 护 部
2010年8月
为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以下简称《质量标准》),按照严格执行标准、鼓励自动监测和分区域阶段实施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 空气质量小时评价
1、评价项目: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和氟化物(F)六项。
2、监测要求:
空气质量小时评价确定每日上午10时(即9:00时至10:00)作为小时监测时段,每个城市按空气质量监测点选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至少选择2个代表性点位进行监测。自动连续监测项目,截取上午10时监测值为1小时平均浓度值。手工监测项目,按1小时平均技术要求采样,一次监测值为1小时平均浓度值。2个以上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浓度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城市的上午10时的1小时平均浓度值。
3、评价与发布:
根据《质量标准》中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确定小时评价空气质量级别,当城市上午10时的全部评价项目的1小时平均浓度值小于一级标准浓度限值的,即城市上午10时空气质量为一级;当城市上午10时的全部评价项目的1小时平均浓度值小于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即城市上午10时空气质量为二级;当城市上午10时的个别评价项目的1小时平均浓度值大于二级标准浓度限值且小于三级的,即城市上午10时空气质量为三级;当城市上午10时的个别评价项目的1小时平均浓度值大于三级标准浓度限值的,即城市上午10时空气质量为劣三级。评价项目的1小时平均浓度值大于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即为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的评价表征见表一。
城市每日18时之前发布当日上午10时的空气质量级别、主要污染物等空气质量状况。
二、 空气质量日评价
1、评价项目: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苯并[a]芘(B[a]P)和氟化物(F)八项。
2、监测要求:
空气质量日评价按照自然日(即0:00时至24:00时)作为监测时段,SO2、NO2、PM10按现有的监测点位进行监测,其余评价项目每个城市至少选择2个以上代表性点位进行监测。自动监测项目的日平均浓度值为二十四个小时(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的1小时平均浓度值的算术平均值。手工监测项目按日平均技术要求采样,采样时间确定为每日0时开始,一次监测值为日平均浓度值。监测点的日平均浓度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城市的日平均浓度值。
3、评价与发布:
根据《质量标准》中日平均浓度限值确定日评价空气质量级别,当城市的全部评价项目的日平均浓度值小于一级标准浓度限值的,即城市当日空气质量为一级;当城市的全部评价项目的日平均浓度值小于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即城市当日空气质量为二级;当城市的个别评价项目的日平均浓度值大于二级标准浓度限值且小于三级的,即城市当日空气质量为三级;当城市时的个别评价项目的日平均浓度值大于三级标准浓度限值的,即城市当日空气质量为劣三级。评价项目的日平均浓度值大于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即为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的评价表征见表一。
城市每日上午10时前发布前一日空气质量状况,同时预测当日空气质量状况,应包括空气质量级别、主要污染物以及健康的影响提示等,同时环境保护部以此发布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
空气质量日评价的表征规定
对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状态
定量评价
定性评价
形象评价
对健康的影响
建议采取的措施
满足一级标准
一级
优
蓝色
相当于API≤50,
可正常活动
满足二级标准
二级
良
绿色
相当于50<API≤100,
可正常活动
满足三级标准
三级
轻度污染
黄色
大约相当于100<API≤150,易感人群症状略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轻度刺激症状
心脏病和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体力消耗和户外活动
超过三级标准
劣三级
污染
红色
大约相当于API>150,
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健康人运动耐受力降低
老年人、小孩、心脏病和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一般人应避免剧烈户外活动
三、 环境空气质量年评价
1、评价项目: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和铅(Pb)六项。
2、监测要求:
每个城市在经认可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监测点位中,至少选择2个代表性点位监测Pb,点位其它要求同上。
铅(Pb)的监测时段要求参见《质量标准》,其它评价项目在满足上述每日监测时段要求前提下,应保证全月和全年监测。
没有规定年平均浓度限值的CO、O3、B[a]P和F四项污染物,作为年评价的补充项目。CO、B[a]P和F在满足上述每日监测时段要求前提下,应保证全月和全年监测;O3在满足上述每日小时监测时段要求前提下,应保证全月和全年监测。
3、评价与发布:
全年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年平均值。评价项目的年平均值与《质量标准》中年平均取值时段对应浓度限值相比较,小于二级标准为达标,反之为超标,超标即为主要污染物,计算其超标倍数、日均值超标率等,并按超标倍数的大小列出年评价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最严重的单因子年评价级别即为环境空气质量年评价级别。
同时,统计CO、B[a]P和F的年平均值、日平均值超标率和最大值超标倍数等信息,统计O3全年每日10时的小时平均值、小时超标率和最大值超标倍数等信息。
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的年平均值评价并发布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四、 办法实施
本办法分为两个时段实施:
自2011年1月1日起,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按照《质量标准》开展全指标监测并发布相关信息;其它地级城市(含州、盟所在地)最迟于2013年1月1号按照《质量标准》开展全指标监测并发布相关信息;东部、沿海等地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关于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要求与《质量标准》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主。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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