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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医疗卫生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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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表一 事業單位醫療衛生設備 一、必備者: 血壓計 身高體重計 體溫計 注射筒針 壓舌板 攜帶電筒 視力表 聽診器 色盲表 音叉 叩診器 洗眼受水器 高壓蒸汽消毒器 出診用醫療器械箱 靜脈點滴注射器及注射壹 胃灌洗器 擔架 氧氣及氧氣吸入器 小型外縫合手術必備器械 二、依需要而設置者: 冰箱 輸血器 診療用桌 診察臺 診療用迴旋椅 衣架子 洗臉盆及臺子 污物扔入器 消毒盤 衛生痰罐 消毒器把持鉗子 洗瓶器 灌腸器 酒精燈 病床 消毒用噴霧器 消毒液瓶架 腰椎穿剌器 握力計 卷尺 肌腱反射槌 其他眼耳鼻喉科必需器械 其他外科手術用器械 婦產產科必需器械 血液及尿液檢查用藥品及器材 藥劑科必需藥品及器材 救護車 其他需要器材 附表二 急救藥品及器材 消毒紗布 消毒棉花 止血帶 膠布 三角巾 普通剪刀 無鑷子 夾板 繃布 安全別針 優碘等必需藥品 附表三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編號 檢查對象 特殊體格檢查項目 定期檢查期限 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備考 1 從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高溫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高血壓、冠狀動脈疾病、肺部疾病、糖尿病、腎臟病、皮膚病、內分泌疾病、膠原病及生育能力既往歷之調查。 (3)目前服用之藥物,尤其著重利尿劑、降血壓藥物、鎮定劑、抗痙攣劑、抗血液凝固劑及抗膽鹼激素劑之調查。 (4)心臟血管、呼吸、神經、肌肉骨骼及皮膚系統(男性加作睪丸)之物理檢查。 (5)飯前血糖(sugar AC)、血中尿素氮(BUN)、肌酸酐(creatinine)與鈉、鉀及氯電解質之檢查。 (6)血色素檢查。 (7)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8)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 1.0)及FEV1.0/ FVC) (9)心電圖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高血壓、冠狀動脈疾病、肺部疾病、糖尿病、腎臟病、皮膚病、內分泌疾病、膠原病及生育能力既往歷之調查。 (3)目前服用之藥物,尤其著重利尿劑、降血壓藥物、鎮定劑、抗痙攣劑、抗血液凝固劑及抗膽鹼激素劑之調查。 (4)心臟血管、呼吸、神經、肌肉骨骼及皮膚系統(男性加作睪丸)之物理檢查。 (5)飯前血糖(sugar AC)、血中尿素氮(BUN)、肌酸酐(creatinine)與鈉、鉀及氯電解質之檢查。 (6)血色素檢查。 (7)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8)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 1.0)及FEV1.0/ FVC) (9)心電圖檢查。 2 從事噪音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服用傷害聽覺神經藥物(如水楊酸或鏈黴素類)、外傷、耳部感染及遺傳所引起之聽力障礙等既往歷之調查。 (3)耳道物理檢查。 (4)聽力檢查(audiometry)。(測試頻率至少為五百、一千、二千、三千、四千及六千赫之純音,並建立聽力圖)。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服用傷害聽覺神經藥物(如水楊酸或鏈黴素類)、外傷、耳部感染及遺傳所引起之聽力障礙等既往歷之調查。 (3)耳道物理檢查。 (4)聽力檢查(audiometry)。(測試頻率至少為五百、一千、二千、三千、四千及六千赫之純音,並建立聽力圖)。 3 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血液、皮膚、胃腸、肺臟、眼睛、內分泌及生殖系統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頭、頸部、眼睛(含白內障)、皮膚、心臟、肺臟、甲狀腺、神經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骨、關節及肌肉系統之物理檢查。 (4)心智及精神檢查。 (5)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6)甲狀腺功能檢查 (T3.T4. TSH)。 (7)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 (8)血清丙胺酸轉胺(ALT或SGPT)及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9)紅血球數、血色素、血球比容值、白血球數、白血球分類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10)尿蛋白、尿糖、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血液、皮膚、胃腸、肺臟、眼睛、內分泌及生殖系統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頭、頸部、眼睛(含白內障)、皮膚、心臟、肺臟、甲狀腺、神經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骨、關節及肌肉系統之物理檢查。 (4)心智及精神檢查。 (5)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6)甲狀腺功能檢查 (T3.T4. TSH)。 (7)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 (8)血清丙胺酸轉胺(ALT或SGPT)及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9)紅血球數、血色素、血球比容值、白血球數、白血球分類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10)尿蛋白、尿糖、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 4 從事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自發性氣胸、耳部手術、活動性氣喘、酒癮、毒癮、癲癇、胰臟炎、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壓、開胸手術、偏頭痛、肱骨或骰骨曾有骨折及長期服用類固醇等既往歷之調查。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 / FVC)。 (5)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或懷疑有心臟疾病者,應做心電圖檢查。 (6)耳道物理檢查。 (7)抗壓力檢查。 (8)耐氧試驗。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自發性氣胸、耳部手術、活動性氣喘、酒癮、毒癮、癲癇、胰臟炎、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壓、開胸手術、偏頭痛、肱骨或骰骨曾有骨折及長期服用類固醇等既往歷之調查。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 / FVC)。 (5)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或懷疑有心臟疾病者,應做心電圖檢查。 (6)耳道物理檢查。 (7)關節有問題者,應做關節部X光檢查。 5 從事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lead)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抽煙、個人衛生習慣及生育狀況與消化道症狀、心臟血管症狀及神經症狀等既往歷之調查。 (3)齒齦鉛緣之有無與血液系統、消化系統、腎臟系統及神經系統之物理檢查。 (4)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及紅血球數之檢查。 (5)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6)血中鉛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抽煙、個人衛生習慣及生育狀況與消化道症狀、心臟血管症狀及神經症狀等既往歷之調查。 (3)齒齦鉛緣之有無與血液系統、消化系統、腎臟系統及神經系統之物理檢查。 (4)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及紅血球數之檢查。 (5)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6)血中鉛之檢查。 6 從事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tetraalkyl lead)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神經、精神及心臟血管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精神及心臟血管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神經、精神及心臟血管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精神及心臟血管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尿中鉛檢查。 7 從事1.1.2.2.四氯乙烷(1,1,2,2-tetrachloroet-han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神經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及肝臟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神經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及肝臟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8 從事四氯化碳 (carbon tetrachlo-rid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腎臟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腎臟及肝臟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腎臟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腎臟及肝臟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9 從事二硫化碳 (carbon disulfid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中樞神經、周圍神經、心臟血管、腎臟、肝臟、皮膚及眼睛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中樞神經、周圍神經、心臟血管、腎臟、肝臟、皮膚及眼睛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6)心電圖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中樞神經、周圍神經、心臟血管、腎臟、肝臟、皮膚及眼睛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中樞神經、周圍神經、心臟血管、腎臟、肝臟、皮膚及眼睛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6)心電圖檢查。 01 從事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四氯乙烯(tetrachloroeth-ylen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與神經、肝臟、腎臟、心臟及皮膚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肝臟、腎臟、心臟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與神經、肝臟、腎臟、心臟及皮膚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肝臟、腎臟、心臟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11 從事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formamid-e)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酗酒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肝臟、腎臟、心臟血管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酗酒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肝臟、腎臟、心臟血管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21 從事正己烷(n-hex-an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皮膚、呼吸器官、肝臟、腎臟及神經系統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皮膚、呼吸器官、肝臟、腎臟及神經系統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31 從事聯苯胺及其鹽類(benzidine & its dalts)、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aminodiphenyl & its salts)、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4-nit-rodiphenyl & its salts)、β-萘胺及其鹽類(β-naphthylamine & its salts)、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dichlorobenzidine & its salts)、α-萘胺及其鹽類(α-naphthylamine & its salts)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抽煙、喝酒、藥品服用狀況及家族史既往歷之調查。 (3)尿蛋白、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醫師認有必要時,得實施細胞診斷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抽煙、喝酒、藥品服用狀況及家族史既往歷之調查。 (3)尿蛋白、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醫師認有必要時,得實施細胞診斷檢查。 41 從事鈹及其化合物(beryllium & its compounds)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器官症狀、體重減輕、皮膚炎、肝及關節病變既往歷之調查。 (3)身體各系統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 1.0)及FEV1.0/FVC)。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器官症狀、體重減輕、皮膚炎、肝及關節病變既往歷之調查。 (3)身體各系統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FVC)。 51 從事氯乙烯(vinyl chlorid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肝炎、輸血、服用肝毒性藥物及接觸肝毒性之化學物等既往歷之調查。 (3)肝臟、脾臟、腎臟、手部皮膚及呼吸系統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肝炎、輸血、服用肝毒性藥物及接觸肝毒性之化學物等既往歷之調查。 (3)肝臟、脾臟、腎臟、手部皮膚及呼吸系統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61 從事苯(benzen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血液疾病、腎臟疾病、肝臟疾病、喝酒及長期服藥等既往歷之調查。 (3)血液系統之物理檢查。 (4)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白血球數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血液疾病、腎臟疾病、肝臟疾病、喝酒及長期服藥等既往歷之調查。 (3)血液系統之物理檢查。 (4)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白血球數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71 從事二異氰酸甲苯(toluene diisocy-anate; TDI)、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4,4-methylene bisphenyl isocy-anate; MDI)、二異氰酸異佛爾酮(isophorone diiso- cyanate; IPDI)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氣喘、慢性氣管炎及過敏既往歷之調查。 (3)呼吸器官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 1.0)及FEV1.0/ FVC)。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氣喘、慢性氣管炎及過敏既往歷之調查。 (3)呼吸器官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FVC)。 81 從事石綿(asbestos)之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呼吸器官症狀既往歷之調查。 (3)胸部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 FVC)。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呼吸器官症狀既往歷之調查。 (3)胸部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 FVC)。 91 從事砷及其化合物(arsenic & its compounds)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呼吸器官症狀既往歷之調查。 (3)鼻腔、皮膚、呼吸道、腸胃及神經系統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尿蛋白、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之檢查。 (6)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呼吸器官症狀既往歷之調查。 (3)鼻腔、皮膚、呼吸道、腸胃及神經系統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尿蛋白、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之檢查。 (6)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02 從事錳及其化合物(manganese & its compounds)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酗酒、精神、神經、肝臟及腎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肺臟、神經(含巴金森症候群)及精神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酗酒、精神、神經、肝臟及腎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肺臟、神經(含巴金森症候群)及精神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12 從事黃磷(phospho-rus)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倦怠、貧血、食慾不振、胃部、肝臟、腎臟、眼睛及呼吸器官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眼睛、呼吸器官、肝臟、腎臟、皮膚、牙齒及下顎之物理檢查。 (4)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5)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白血球數及白血球分類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倦怠、貧血、食慾不振、胃部、肝臟、腎臟、眼睛及呼吸器官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眼睛、呼吸器官、肝臟、腎臟、皮膚、牙齒及下顎之物理檢查。 (4)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GGT或r-GT)之檢查。 (5)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白血球數及白血球分類之檢查。 22 從事聯啶或巴拉刈(paraquat)之製造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皮膚角化、黑斑及疑似皮膚癌症病變既往歷之調查。 (3)皮膚及指甲之物理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皮膚角化、黑斑及疑似皮膚癌症病變既往歷之調查。 (3)皮膚及指甲之物理檢查。 23 從事鉻酸及其鹽類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 作業經歷之調查。 (2)咳嗽、咳痰、胸痛、鼻腔異常、皮膚症狀等既往歷之調查。 (3)鼻粘膜異常、鼻中膈穿孔之檢查。 (4)皮膚炎、潰瘍等皮膚病變之檢查。 (5)從事工作四年以上者,應實施胸部X光攝影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之調查。 (2)咳嗽、咳痰、胸痛、鼻腔異常、皮膚症狀等既往歷之調查。 (3)鼻粘膜異常、鼻中膈穿孔之檢查。 (4)皮膚炎、潰瘍等皮膚病變之檢查。 (5)從事工作四年以上者,應實施胸部X光攝影檢查。 24 從事鎘及其化合物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鎘或其化合物引起之呼吸器官症狀、胃腸症狀等既往歷之調查。 (3)咳嗽、咳痰、喉嚨乾燥感、胸痛、鼻黏膜異常、食慾不振、噁心、嘔吐、反復性腹痛或下痢、體重減輕、貧血等自覺或他覺症狀之調查。 (4)體重測量。 (5)門齒或大齒鎘黃色環之檢查。 (6)尿蛋白檢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鎘或其化合物引起之呼吸器官症狀、胃腸症狀等既往歷之調查。 (3)咳嗽、咳痰、喉嚨乾燥感、胸痛、鼻黏膜異常、食慾不振、噁心、嘔吐、反復性腹痛或下痢、體重減輕、貧血等自覺或他覺症狀之調查。 (4)體重測量。 (5)門齒或大齒鎘黃色環之檢查。 (6)尿蛋白檢查。 (7)尿中鎘檢查。 (8)呼吸器官有自覺或他覺症狀時,應實施胸部物理檢查及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 FVC)。 附表四 塵肺症X光照片像型別 第 一 型 兩側肺野有明顯而分佈稀疏之圓型或不規則陰影,但無大陰影者。 第 二 型 兩側肺野有明顯而分佈密集之圓型或不規則陰影,但無大陰影者。 第 三 型 兩側肺野有明顯而分佈極密之圓型或不規則陰影,但無大陰影者。 第 四 型 有明顯的圓型或不規則陰影,且有大陰影者。 附表五 粉塵作業勞工健康管理劃分表 健康管理之劃 分 塵肺健康檢查結果 管 理 一 一、X光照像無顯示有塵肺變化者。 二、X光照像為第一型。 管 理 二 一、X光照像為第二型、第三型,且無由塵肺引起之中度或重度肺功能障礙者。 二、X光照像為第四型而大陰影總面積不超過右上三分之一肺野,且無由塵肺引起之肺功能障礙者。 管 理 三 一、X光照像為第二型、第三型,且有由塵肺引起之中度肺功能障礙者。 二、X光照像為第四型而大陰影總面積不超過右上三分之一肺野,且有由塵肺引起之輕度或中度肺功能障礙者。 三、X光照像為第四型而大陰影總面積超過右上三分之一肺野,且無由塵肺引起之中度或重度肺功能障礙者。 管 理 四 一、X光照像為第二型、第三型或第四型,且有由塵肺引起之重度肺功能障礙者。 二、X光照像為第四型而大陰影總面積超過右上三分之一肺野,且有由塵肺引起之中度肺功能障礙者。 附表六 作業名稱 塵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 高溫作業 高血壓、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無汗症、腎臟疾病、廣泛性皮膚疾病。 低溫作業 高血壓、風濕症、支氣管炎、腎臟疾病、心臟病、周邊循環系統疾病、寒冷性蕁麻疹、寒冷血色素尿症、內分泌系統疾病、神經肌肉系統疾病、膠原性疾病。 噪音作業 心血管疾病、聽力異常。 振動作業 周邊神經系統疾病、周邊循環系統疾病、骨骼肌肉系統疾病。 精密作業 矯正後視力○.八以下或其他嚴重之眼睛疾病。 游離輻射作業 血液疾病、內分泌疾病、精神與神經異常、眼睛疾病、惡性腫瘤。 非游離輻射作業 眼睛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 異常氣壓作業 呼吸系統疾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耳鼻科疾病、過敏性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肥胖症、疝氣、骨骼肌肉系統疾病、貧血、眼睛疾病、消化道疾病。 高架作業 癲癇、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貧血、平衡機能失常、呼吸系統疾病、色盲、視力不良、聽力障礙、肢體殘障。 鉛作業 神經系統疾病、貧血等血液疾病、腎臟疾病、消化系統疾病、肝病、內分泌系統疾病、視網膜病變、酒精中毒、高血壓。 四烷基鉛作業 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酒精中毒、腎臟疾病、肝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心臟疾病、貧血等血液疾病、接觸性皮膚疾病。 聯苯胺及其鹽類與β胺及其鹽類之作業 腎臟及泌尿系統疾病、肝病、接觸性皮膚疾病。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有機汞之作業 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腎臟疾病、肝病、消化系統疾病、動脈硬化、視網膜病變、接觸性皮膚疾病。 重體力勞動作業 呼吸系統疾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貧血、肝病、腎臟疾病、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骨骼肌肉系統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視網膜玻璃體疾病、肢體殘障。 醇及酮作業 肝病、神經系統疾病、視網膜病變、酒精中毒、腎臟疾病、接觸性皮膚疾病。 苯及苯之衍生物之作業 血液疾病、肝病、神經系統疾病、接觸性皮膚疾病。 二硫化碳之作業 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腎臟疾病、肝病、心血管疾病、視網膜病變、嗅覺障礙、接觸性皮膚疾病。 脂肪族鹵化碳氫化合物之作業 神經系統疾病、肝病、腎臟疾病、糖尿病、酒精中毒、接觸性皮膚疾病。 氯氣、氟化氫、硝酸、硫酸、鹽酸及二氧化硫等刺激性氣體之作業 呼吸系統疾病、慢性角膜或結膜炎、肝病、接觸性皮膚疾病、電解質不平衡。 鉻酸及其鹽類之作業 呼吸系統疾病、接觸性皮膚疾病。 砷及其化合物之作業 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貧血、肝病、呼吸系統疾病、心血管疾病、接觸性皮膚疾病。 硝基乙二醇之作業 心血管疾病、低血壓、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貧血等血液疾病、接觸性皮膚疾病。 五氯化酚及其鈉鹽之作業 低血壓、肝病、糖尿病、消化性潰瘍、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接觸性皮膚疾病。 錳及其化合物之作業 精神或中樞神經系統疾病、肝病、腎臟疾病、接觸性皮膚疾病。 硫化氫之作業 角膜或結膜炎、精神或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嗅覺障礙。 苯之硝基醯胺之作業 貧血等血液疾病、肝病、接觸性皮膚疾病、神經系統疾病。 黃磷及磷化合物之作業 牙齒支持組織疾病、肝病、接觸性皮膚疾病。 有機磷之作業 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肝病、接觸性皮膚疾病。 非有機磷農藥之作業 呼吸系統疾病、肝病、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接觸性皮膚疾病。 備註:本表所使用之醫學名詞,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包含癲癇,內分泌系統疾病包含糖尿病。 格式一 醫療衛生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書 雇 主 事業主 法人事業(名稱) 非法人事業名稱 (或)姓名 事業經營 負責人 法人事業 代表 職稱: 姓名: 或代理 職稱: 姓名: 非法人事業 事業 姓名: 或其代理人 職稱: 姓名: 僱用勞工人數  男  人,女  人,童  人 合計   人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人數  男  人,女  人,童  人 合計   人 事業單位地址 電話 醫療衛生單位名稱及地址 名稱 地址 聯絡人 電話 醫護人員簡歷 科別 職 稱 姓 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身分證 字 號 執業執照 字號 曾接受職業醫學、職業衛生護理相關訓練 (是,否) 每週工作時間 (小時) 備註 計醫  師:   人  護理人員:   人 格式二之一 醫療衛生單位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申請書 事業單位名稱: 地址: 醫療衛生單位名稱: 地址: 醫療衛生單位開業執照字號: 負責醫師: 聯絡人: 聯絡電話: X光設備執照號碼: 是否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是   □否 是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   □是   (醫院評鑑類別:□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 □地區教學 □地區醫院 □其他)   □否 醫療衛生單位類別:□事業單位附設 □工業區、工業密集、港區或航空站之事業單位聯合設置 申請類別:勞工   □一般   □特殊 體格及健康檢查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辦理所屬事業單位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此致        市            政府        縣(市)                        事業主名稱                        事業經營負責人:          簽章 審查結果: 格式二之二 醫療衛生單位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X光及檢驗設備明細表 X光及檢驗設備名稱 廠牌 型號 用途 數量 備註 格式二之三 醫事人員簡歷表 科別 職稱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學歷 執業執照字號 接受訓練名稱 備 註 合計:醫師    :         人    護理人員  :         人    醫事檢驗人員:         人    醫事放射師(士):        人 格式三 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受僱 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現在從事作業之名稱及開始從事此作業之年月日 檢查時期 (受僱時或定期檢查) 檢查年月日 檢 查 項 目 既往病歷 作業經歷 自覺症狀 各系統之物理檢查 呼吸系統 血液循環系統 泌尿系統 消化系統 神經系統 皮膚 身高 體重 視力 色盲 聽力檢查 胸部X光(大片)攝影 血壓 血糖 尿蛋白 尿潛血 血色素 白血球數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或稱SGPT) 肌酸酐 (creatinine) 膽固醇 三酸甘油酯 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檢查醫師姓名(簽章)及 證書字號 檢查醫療機構名稱、電話及地址 格式四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受僱 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現在從事作業之名稱及開始從事此作業之年月日 檢查時期 (受僱時、變更作業時或定期檢查) 特 殊 體 格 ︵ 健 康 ︶ 檢 查 檢查年月日 檢 查 項 目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檢查年月日 檢查項目 作業條件調查 (請打v) 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應註明臨床診斷) 第四級管理 (應註明臨床診斷) 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參閱備註欄說明) 1.□不適宜從事______作業。 2.□應在____月____日內至醫療機構,實施含作業條件調查之健康追蹤檢查。 3.□應在_____月_____日內至聘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開設門診之指定醫療機構實施診治。 4.□其他: 檢查醫師姓名(簽章)及 證書字號 檢查醫療機構名稱、電話及地址 備 註 1.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實施特殊健康檢查後,經醫師認有必要時,應依醫師之意見實施含作業條件調查之健康追蹤檢查。 2.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健康管理屬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3.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列入第二級管理之勞工,得使其依醫師之意見於一定期間內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列入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應至聘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開設門診之指定醫療機構實施診治。 4.特殊健康檢查經醫師認有必要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者,應註明健康追蹤檢查期限,並俟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後,再經醫師綜合判定予以分級。 事業單位名稱 格式五(正面) 粉塵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 姓名 性別 身份證總號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住址 僱用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事業單位 名稱 服務部門 職稱 從事粉塵作業期間 總計        年      月 X 光 攝 影 檢 查 照片號碼: 攝影日期:   年  月  日 塵肺相型別:正常 一型 二型 三型 四型 肺 小陰影 大陰影 特徵 大小 密度分佈 大小 圓形陰影 P q r 1 2 3 A B C 不規則陰影 S t u 胸膜 肥厚 鈣化 附加記載事項 ax bu ca cn co cp cv di ef em es hi ho k od pq px rl tba tbu 胸 部 臨 床 檢 查 一、既往歷 1.肺結核( 歲) 4.塵肺症( 歲) 2.哮喘 ( 歲) 5.其 他( 歲) 3.心臟疾病( 歲) 二、現有症狀 1.自覺症狀 (1)呼吸困難 (4)喀痰 (2)心悸亢進(作業時,步行時,安靜時) (5)胸痛 (3)咳嗽 (6)其他 2.他覺症狀 甲、一般所見 (1)貧血(2)消瘦(3)脈搏異常(4)呼吸異常(5)其他 乙、胸部所見 (1)呼吸系統有、無 (2)循環系統有、無 丙、其他疾病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X光照片像型別 正常、一型、二型、三型、四型 健檢醫師姓名(簽章)及證書字號 檢查醫療機構名稱、電話及地址 格式五(反面) 粉塵作業經歷 事業名稱及工作內容 期間 年月數 未至本事業單位前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從事粉塵作業期間 合計             年     月 至 本 事業單位工作後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 從事粉塵作業期間 合計             年     月 從事粉塵作業期間   總計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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