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三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应。
1.5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筒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1.6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障碍)
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之—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要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杨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车间(工区、工地)、班组电力生产工作的非本企业的其他人员。
2.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非本企业颔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窜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释义】资质审查色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具有柏的承两极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2.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2.1.2.2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童伤及死亡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l993午9月劳办(1993)l40号文〈企业取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电网事故
2.1特大电网事故
2.1.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电网负荷指省电网、大区电网调度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耐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波及乡个省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电网计算一次事故外,大区电网另计算一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大区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
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减供负荷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含县级市)。省电网和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若由于电网小,结构薄弱,可报请国家电力公司另定。
2.2.1.2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2.2.2.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
【释义】同2.2.l.l
2.2.2.2电网瓦解
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其他释义同2.2.l.l。
2.2.2.3发生下列变电所全停惰况之一者:
1)33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包括单—线路供电者):
2)22OkV枢纽变电所;
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所(不包括由单一线路串接供电者)。
【释义】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枢纽变电所名单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冈结构确定。
变电所全所伴电系指该变电所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
2.2.2.4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2.3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2.2.3.1电网失去稳定。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系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电源或几个电源间的部分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超过一个振荡周期(功角超过360度),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3.2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列成三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管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
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2.2.3.3变电所110kV及以上母线全停;35kV变电所全停。
2.2.3.4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咸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5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2.3.5其他经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2.4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类电网障碍:
2.2.4.1电网非正常解列。
2.2.4.2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0min以上。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
2.2.5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2.3设备事故
2.3.1特大设备事故
2..3.1.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2.3.1.3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鲁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l.l条释义。
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拙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牢引设备等。
2.3.2.2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释义】设奋损坏的“修复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2.3.2.3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曰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2.3.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顾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1)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2)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以上的发电厂;
3)其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
只有1条线路对外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释义】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厂的投产机组总容量。
2.3.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着。
【释义】同2.3.l.2.
2.3.2.6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定为-般设备事故:
2.3.3.1 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
【 释义】对用户少送电(热),不论用户当时是否正在用电(热).均适用于本条。
对用户少送电(热)不包括有计划地安排用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2.3.3.2 33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释义】输变电主设各是指∶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电缆)、母线、断路器。
2.3.3.3 发电机组、35~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h。
2,3.3.4 发电机组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虽提前6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h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h。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释义】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乡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设备用的叶间。
发电机、调相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
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该设备的计划大修提前叶间超过60天,计划小修提前超过30天,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停运时间计算。
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
2.3.3.5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的电网中的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同2.3.2.4。
2.3.3.6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7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c.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 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d.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 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3)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3.8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释义】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用及相关罚款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2.3.1.1。
2.3.3.9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3.3.10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100MW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100MW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10)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12)220kV以上线路倒杆塔。
2.3.3.1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释义】同2.3.l.2.
2.3.3.13 其他经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 发电机组、35~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
【释义】同2.3.3.4。
2.3.4.3 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4.4 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器路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置合成功。
2.3.4.5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2.3.4.6 经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2.4 事故(含障碍)归属
2.4.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2.4.1.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代管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有运行责任的设备事故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2.4.1.2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4.1.3 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释义】本条所指多种经营企业、包括具备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企业。
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也适用于本条。
2.4.1.4 任何企业承包发供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发供电企业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2.4.2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归属
2.4.2.1 —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电网事故时该单位定为一次事故,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定为一次电网事故:一个省发生电网事故波及跨省电网,该省网定为一次事故,跨省大区电网定为—次事故。
2.4.2.2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3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4.2.4 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要压器停运时,供电企业应定为—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一次电气事故。
2.4.2.5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供电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一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现场检查虽双方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定为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6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企业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
2.4.2.7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3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阐停运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2.4.3.2 同一个供电企业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运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2.4.3.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定为一次事故。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1.1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h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3.1.2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24h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3.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的初步判断。
3.2 调查组织
3.2.1 人身事故
3.2.1.1 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释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l989年3月29日以第34号令发布。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执行l992年l月l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l992年8月l0日公安部第l0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2.1.2 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释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由国务院于l99l年3月1日以第75号令发布。
3.2.1.3 —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电网事故
3.2.2.1特大电网事故
特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组成立调查组。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电力主管部门、公安公安部门等参加。
3.2.2.2重大电网事故
重大电网事故根据涉及范围分别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跨大区电网、跨省电网的重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授权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电厂、供电企业参加;涉及非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也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寻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等部门人员组成.
3.2.2.3一般电网事故
一般电网事故应根据事故涉及范围,分别由经营和调度项该电网的国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市(地)供电企业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事故报告。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电厂、供电企业参加;涉及非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并网独立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也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等部门人员组成.
3.2.2.4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类障碍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一类障碍报告由高度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3.2.3设备事故
3.2.3.1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授权部门组织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
3.2.3.2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设备制造单位或两个及以上以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重大设备事故,由国电分公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3.2.3.3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人员参加。
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筒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3.2.3.4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装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
3.3调查程序
3.3.1保护事故现场
3.3.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井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意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3.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成电路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3.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用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筒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本条中“事故现场筒图”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3.3.2收集原始资料
3.3.2.1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
材抖。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2.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3.2.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磁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3.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3调查事故情况
3.3.3.1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3.3.2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3.3.3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3.3.4调查设备资抖(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3.3.5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3.6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民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3.4分析原因贵任
3.4.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4.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事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违员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4.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4.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帮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3.3.5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6提出防范措施
3.3.6.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3.3.6.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抖的。
3.3.6.3在事故处理中极积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人员,可酌情处理。
3.4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2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单位或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批复单位为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批夏后应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单位或部门。
3.4.3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1)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惰况和设计资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
4.1,1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表3);
2)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8);
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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