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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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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增补申报技术规程 Technical Document on Reporting for the Inventory of the Existing Chemical Substances in China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二零零七年一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1.1《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增补申报的背景 1 1.2《名单》的作用 2 1.3《名单》增补申报的范围 3 1.4 可以参加《名单》增补申报的商业实体 3 1.5《名单》增补申报表格 4 1.6《名单》增补申报的时间及受理增补申报的机构 4 1.7 对《名单》增补信息的审核 4 第二章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的范围 5 2.1“化学物质”的定义 5 2.2《名单》增补申报化学物质的选取原则 5 2.3 《名单》增补申报的化学物质的选取标准和规定 5 第三章《名单》(2005年版)的查询方法 9 3.1 访问登记中心国际互联网站点查询(http: //www.crc- ) 9 3.2 微机版 9 3.3《IECSC2007版》单机版 10 第四章 申请表中信息的说明 11 4.1 美国化学文摘号(US CAS Registry Number) 11 4.2 化学名 11 4.3 分子式 12 4.4 化学结构式 12 4.5 保密声明 14 附件1 术语 17 附件2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化学物质的特殊类别 21 《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增补申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1.1《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增补申报的背景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加强和化学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和方法需要与国际接轨。为配合我国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规的制定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制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共5个版本,最终版本为《名录》(2003年版)。2003年10月15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名录》(2003年版)被定名为《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为《办法》的实施服务。 为了减少重复和减轻工商业界的申报负担,《名录》的编制分两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1994年12月~1995年12月,由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组织编制核心名录,即《名录》(1995年版)。 《名录》(1995年版)收录的化学物质包括199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为了商业目的已经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使用、销售或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化学物质。 《名录》(1995年版)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化工产品目录》(1994年第三版),《石油化工产品大全》(1994年),其他工业部门生产和使用的化学品资料,以及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提供的资料。 核心名录的编制已于1995年底完成。 第二阶段:1996年3月至1997年6月,名录的第一次增补申报,完成《名录》的正式版。名录的第一次增补申报以《名录》(1995年版)为增补蓝本。所有在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以商业为目的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使用和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如果未被包括在《名录》1995年版的第一和第二部分中,均可进行增补申报。 1999年开展了名录的第二次增补申报,所有在1992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以商业为目的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使用和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如果未被包括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均可进行增补申报。汇总了该次申报和以前的资料,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发行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0年版)。 2001年11月起开展了名录的第三次增补申报,所有在1992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以商业为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销售或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化学物质属于名录收录的范围。第三次名录增补申报以《名录》(2000年版)为蓝本,增补结束后更新为《名录》(2002年版)。 2003年开展了名录的第四次增补申报,针对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期间已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销售及进口的化学物质进行收录,申报以《名录》(2002年版)为蓝本,增补结束后更新为《名录》(2003年版)。 为配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名单》的完善也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3年12月开展了《名单》的第五次增补申报。增补的化学物质包括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14日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化学物质;1994年5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进行了首次登记的化学物质以及自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14日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此次增补以《名录》(2003年版)为蓝本,增补结束后更新为《名录》(2004年版) 第二阶段:2004年开展了《名单》的补充收录,由总局进行个案处理。补充收录的化学物质包括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14日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化学物质;1994年5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进行了首次登记的化学物质以及自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14日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该次收录以《名录》(2004年版)为蓝本,补充收录结束后更新为《名录》(2005年版)。 1.2《名单》的作用 《名单》是我国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规的技术支持文件,其作用是用来区分“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即已被列于《名单》中的化学物质就被视为“现有化学物质”,否则就被视为“新化学物质”。既使某些化学物质在国外已经生产或使用了许多年,如果没有列入《名单》中,进口或在国内生产时仍被视为是“新化学物质”。 对于未列入《名单》中的“新化学物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是要经过生产前或上市前的通知、 审批程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生产、进口或上市。审批程序将依赖于对准备生产、进口或上市的化学品的危害评估结果,只有论证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不构成严重的影响之后,才有可能批准该化学品的生产、进口或允许其上市。 风险评价需要申请人提供化学品的理化、生态影响和毒理学数据,而为获得这些数据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测试费用。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所有化学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以商业为目的的化学品使用者都应将所经营的符合《名单》收录标准的化学物质向地市环保部门申报,以便被收录在《名单》之中,成为“现有化学物质”。 1.3《名单》增补申报的范围 《名单》增补申报的依据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7]12号文件“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申报的化学物质必须是于 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15日期间,以商业为目的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或使用的化学物质;但已经收录在《名单》(2005年版)的物质不需要申报。 《名单》的增补申报以《名单》(2005年版)为增补蓝本。凡符合本技术规程第二章中关于《名单》收录的化学物质标准、且又未收录在《名单》(2005年版)中的物质均应参加名录的增补申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议化学物质的申报者: ① 详细查阅《名单》(2005年版),确定所生产、加工、使用、销售或进口的化学物质是否已列入《名单》(2005年版)之中,对于已列入的化学物质不需要申报。 ② 详细阅读本规程第二章中关于《名单》收录的化学物质标准,确定所经营的化学物质是否属于可免于申报的范畴。 1.4 可以参加《名单》增补申报的商业实体 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和以商业为目的的化学品使用者可以参加《名单》的增补申报。如果进口者进行增补申报,则必须联合使用者,并以使用者作为第一申报者,提供该物质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证明材料,提供进口化学物质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者信息,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并将申报资料提交给使用者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 1.5《名单》增补申报表格 所有参加《名单》增补申报的申报人须按本规定填写《名单申请表》,并严格按照环发[2007]12号文件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1.6《名单》增补申报的时间及受理增补申报的机构 《名单》的增补申报工作暂无时间期限。 《名单》增补申报技术支持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申报人可从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国际互联网站点下载增补申报表格,填写好的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提交给当地地市级环保部门。需要时申报人可向化学品登记中心订购《名单》 (2005年版) 微机版。 1.7 对《名单》增补信息的审核 地方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将在名录增补申报期间及其后对增补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以确认申报的物质是在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15日期间以商业为目的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或使用的化学物质。为此,申报人必须详细阅读本技术规程第二章中关于名录收录的化学物质标准,确保申报化学物质清单的合法性。 此外,申报人必须准备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备核查。核查时,申报人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申报的物质确实于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15日期间以商业目的生产或使用过,或证据不充分的,所申报的化学物质将不收录到《名单》中。 第二章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的范围 2.1“化学物质”的定义 化学物质(Chemical Substance):化学物质是指任何有特定分子标识的有机物质或无机物质,包括: ① 整体或部分地由化学反应的结果产生的物质或者天然存在物质的任何化合物; ② 任何元素或非化合的原子团。 化学物质包括元素、化合物(含其中的添加剂及杂质)、副产物、反应中间体、聚合物,但不包括混合物、制品(剂)和物品。 本名录所指的化学物质不包括下列分属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物质: ① 农药(当作为农药生产、加工或销售时) ② 烟草及烟草制品 ③ 放射性物质 ④ 军工产品 ⑤ 食品、食品添加剂、医药和化妆品(当它们分别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医药、化妆品、医药或化妆品生产、加工、进口或销售时)。 2.2《名单》增补申报化学物质的选取原则 《名单》增补申报化学物质的选取原则是: ① 该化学物质必须是符合2.1节中关于化学物质定义的物质 ② 该化学物质必须是于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15日期间,为了商业目的已经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或使用的化学物质 ③ 该化学物质必须是属于我国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规管辖的物质 ④ 该化学物质必须是环发[2007]1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申报的物质 根据上述四条原则标准,共有20项化学物质的选取标准和规定。 2.3 《名单》增补申报的化学物质的选取标准和规定 (1) 已经收录在《名单》(2005年版)中的化学物质不需要申报。 (2) 仅仅用于研究、开发或分析目的而生产或使用的化学物质不应申报。 (3) 放射性物质不应申报。 (4) 某种化学物质偶然与其他物质接触或物品与环境因子(如空气、水气、微生物或阳光等)接触而发生的偶然反应的产物不应申报。 (5) 化学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在贮存时发生的偶然反应的产物不应申报。 (6) 化学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在最终使用时的反应产物,如果这些反应产物本身不直接投入市场,不应申报。 (7) 稳定剂、染料、调味剂、抗氧化剂、溶剂、填料、载体、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除泡剂、分散剂、抗沉淀剂、干燥剂、除水剂、乳化剂、抗乳化剂、增稠剂、酸碱中和剂、阻燃剂、润滑剂、促凝剂、絮凝剂、螯合剂、凝集剂,以及其它为赋予物质(品)特定物理或化学特性的物质在实现其功能时发生的化学反应的产物不应申报,但上述各类化学品的组成成份应进行单独申报。 (8) 杂质不应申报。 (9) 没有商业价值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副产物不应申报,但如果这些物质中含有的化学物质作为商品则应进行申报。 (10) 农药、兽药、医药和化妆品当仅仅作为农药、兽药、医药和化妆品而生产、加工、进口和投入市场时,不应申报。但构成农药、兽药、医药和化妆品的组成成分及其生产原料,包括中间体应进行申报。 (11)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当它们仅仅作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而生产、加工、进口和投入市场时,不应申报。但构成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组成成分及其生产原料,包括中间体应进行申报。 (12) 水合物不需要申报,以无水形式申报的物质可代表其所有的水合物。 (13) 几种物质通过物理的、机械的过程混合但不发生化学反应形成的混合物不应申报,但对混合物的每个组成成份应单独进行申报。 (14) 化肥不应申报,无论它的制作过程是物理混合,还是发生了化学反应,但化肥的组成成份及其制造原料应进行申报。 (15) 物品不需申报,但物品的组成成份应该申报。物品是符合以下三条标准的制成品: ① 它在制造时形成一种特定的形状或式样; ② 它具有最终使用的功能和目的,这些功能全部或部分地依赖于其所具有的形状或式样; ③ 该制成品在最终使用时没有发生化学变化,或者仅发生没有独立于物品之外的商业价值的化学变化。 例如:电池、纤维、薄膜、皮革、纸张、纱线、铅笔等均属于物品。 对于发生表面化学反应而仍保持其总的结构和形状,仍将其视为物品。这类表面化学反应包括:为增加其强度、硬度、阻燃性的化学反应和改善其离子交换能力、弹性、抗菌性等的反应。 流体(如气体、液体、蜡状物等)和颗粒物(如尘、粉末、小团块、无一定形状的物质集合物等)即使对它们的使用取决于其形状,仍属于物质或混合物,而不属于物品的范畴。如清洁剂、墨水、油漆等。 (16) 天然存在的物质: ① 天然存在的物质未经加工或仅经过手工、机械和重力方式的加工,或仅经在水中溶解、浮选、加热脱水等处理,不需要单独申报。 以各种方式从空气中提取的物质不需申报。这些物质自动被包括在名录“自然存在的物质”范畴中,不需要申报。 ② 对天然存在的物质经过化学处理而形成的物质需要申报。 ③ 对天然存在的物质进行除①所列以外的物理加工而分离出来的物质,应进行申报。例如,烟草不应申报,但尼古丁(CAS 54-11-5)则应申报。 ④ 天然存在的物质经过合成、加工等形成的酶,应进行申报。 ⑤ 对细菌、真菌、酵母以及它们的代谢产物进行化学处理而产生的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的,还是作为混合物的成份之一,均应申报。但细菌、真菌、酵母本身作为生命物质,不应申报。 (17) 无机催化剂不应申报,但其中的金属或金属化合物成份应该申报。如阮内镍(Raney nickel)不应申报,但镍需要申报。 (18) 均质和异质的合金被视为混合物,不应申报,但金属间化合物,如NbAl3应该申报。 合金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属或一种金属与其他非金属元素混合而成的固体或液体。有准确定义的金属互化物不被认为是合金,因而应申报。 (19) 名录中的特殊类别: 在美国的TSCA名录、欧洲的EINECS名录和加拿大的DSL名录中均将玻璃、玻璃料、陶瓷及陶瓷器皿和水泥等作为特殊的类别列出,并赋于特定的美国化学文摘号及CAS名称,为了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接轨,减少申报负担,我国也将采用这些类别及其定义(参见附件2),这些类别包括: ① 玻璃类(Glass, oxide, chemicals) 65997-17-3* ② 玻璃料类(Frits, chemicals) 65997-18-4* ③ 陶瓷原料及陶瓷器皿(Ceramic materials and wares, chemicals) 66402-68-4* ④ 钢及钢制品(Steel manufacture chemicals) 65997-19-5* ⑤ 高铝水泥(Cement, alumina, chemicals) 65997-16-2* ⑥ 卜特兰水泥(Cement, Portland, chemicals) 65997-15-1* 对于符合定义的这些类别不需要申报。 (20) 聚合物应进行申报 ① 聚合物申报时必须提供参与聚合反应的重量百分含量在2%以上的单体的信息。 ② 制造时重量百分含量等于或小于2%的单体要尽可能在聚合物的组成中加以描述。 例如,在生产100kg某聚合物时有10kg的某单体参与了反应,则该单体占生产聚合物的重量百分比为10%,因此,必须在申报聚合物时对该单体进行描述。 ③具有唯一确定的化学结构、无分子量分布的化学物质无论其链的长短,均不能作为聚合物。 ④天然聚合物作为自然存在的物质不需要申报,但经过物理的或化学的加工处理的天然聚合物则应申报。 第三章《名单》(2005年版)的查询方法 3.1 访问登记中心国际互联网站点查询(http: //www.crc- ) 首先,在登记中心主页上进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查询界面。第一次查询,要进行新用户注册,提交自己的用户名字和密码,等收到确认的E-mail 后,就可以使用自己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来进行查询了。请切记自己申请的用户名和密码,注意英文字母的大小写是有区分的。查询时,键入所要查询的关键字符或字集,如果名录库中有相应信息,这些信息便会出现在屏幕上。 3.2 微机版 申报人可以向登记中心邮购《名单》(2005年版)微机版。 以下为此软盘的说明。 一、对硬件和软件的要求 - 386以上兼容机 - 内存4M或以上 - 10M硬盘 - 3"软驱(仅在安装时使用) - 中文Windows 3.x/95/98/NT环境,或者英文Windows 3.x/95/98/NT加挂中文平台(如ChineseStar或RichWin等,如果没有中文环境,将不能正确显示中文信息) 二、安装及使用方法 - 如果您的微机安装有本名录以前的版本,请务必先卸载它(执行该程序组的Uninstall Inventory),然后再按以下步骤进行安装。 - 安装:在Windows 3/95/98/NT下运行1#安装盘中的"SETUP.EXE",然后跟随提示进行安装即可,安装程序将自动生成"Inventory"程序组和程序项。 - 使用:在Windows 3/95/98/NT下执行"Inventory"程序项即可进入本软件的检索界面,在"检索"(或"Search")框输入欲检索的任何字符、单词或词组(关键字)并按回车(或"Search"按钮)即开始检索。 - "检索"按钮是查找含有关键字的任何记录,"精确检索"是查找记录内容与关键字完全相同的记录。 - 本软件检索字符串支持"?"和"+",其意义如下: "?"──代表任一字符或数字 "+"──表示需同时满足的检索条件(逻辑加) 3.3《IECSC2007版》单机版 除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5年版外,申报人可向登记中心购买《IECSC2007版》单机版,查询比2005年版更多的物质信息。 《IECSC2007版》是2005年版本的更新版,虽然其收录范围仍为自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15日期间,为了商业目的已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或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但其中增加了2005年之后补充、更新的全部物质信息以及部分物质的结构式,包括截至2007年8月底已通过12号文补充的化学物质。同时数据库系统的结构及其查询功能也大大改善,设置了模糊查询、精确查询以及在结果中查询等功能,使得物质查询更加方便和快捷。 新旧IECSC版本对比 开发平台 数据库 有结构式物质总数 物质总数 IECSC 2007 Microsoft .Net 2.0 Microsoft SQL Server 2005 22295 45018 IECSC 2005 Microsoft C++ Microsoft FoxPro 0 44922 《IECSC2007版》公布的物质总数为45018种,其中标识保密物质2994种,非标识保密物质42024种;有CAS号物质37111种,无CAS号代之以流水号的物质7907种;有结构式物质22295种,暂无结构式物质22723种。 第四章 申请表中信息的说明 4.1 美国化学文摘号(US CAS Registry Number) 在填写美国化学文摘号时必须保证准确无误。因为美国化学文摘号能够唯一地标识化学物质,不同的异构体和不同形式的盐均有不同的美国化学文摘号。例如,三氯乙烷(trichoroethane)的美国化学文摘号是25323-89-1;而异构体1,1,1-三氯乙烷(1,1,1-trichoroethane)却是71-55-6;另外一个异构体1,1,2-三氯乙烷(1,1,2-trichoroethane)则为79-00-5。因此在填写美国化学文摘号时,必须确认所填写的美国化学文摘号代表的是真正要向《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申报的物质。 染料可以使用染料索引号(Color Index Number) 4.2 化学名 名录申报的化学名称必须是以系统命名法则命名的化学物质名称,中文化学名称采用根据中国化学学会《无机化学命名原则》和《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的化学名称,英文化学名称推荐使用美国化学文摘社索引名称,即CAS名称。 化学名称应该能够唯一地标识申报的化学物质,化学名称中应该能够: ① 反映不饱和程度; ② 反映取代基的位置; ③ 反映物质的立体化学细节等 ④ 英文名称中明确区分盐(salt)和脂(ester) 由于化学名称是标识化学物质的重要信息,化学名称与相应的美国化学文摘号对应的化学物质之间不一致的物质将不收录进《名单》。 不可以使用下列类型的名称进行《名单》的增补申报: ① 简称 ② 缩写名 ③ 实验室指定名称 ④ 商品名 ⑤ 商标名 ⑥ 商业上使用的染料名称,但可以使用染料索引名称(Color Index Name)。 ⑦ 包含商业上使用的纯度、品级等信息的化学名称(如98%硫酸等) 对于没有准确定义的物质(Unknown or Variable Composition, Complex reaction products or Biological materials),即所谓的UVCB物质,申报人必须提供的信息包括具有化学描述意义的化学名称和充分地确定物质属性的描述性信息。 在《名单》(2005年版)中出现上述不允许使用的名称并不意味着在本次名录增补申报中可以使用这些名称。化学名称必须在表中指定的位置填写,一行内填写不完时,可以在同一栏中的下一行继续填写。 如果申报人提供了两个不同的化学系统名称,则名称之间必须用分号(;)分开。 4.3 分子式 分子式要能反映化学物质分子中所包含原子的种类和数量。下面例举的几种形式的分子式都是可以接受的。 LiO2C(CH2)2CO2Li HO2C(CH2)CO2H·2Li 或 C4H4Li2O4 C4H6O4·2Li 对于UVCB物质,没有准确的分子式,因此此项可以不填。但有时也可能已知物质组成中准确的原子类型及其比例。 4.4 化学结构式 ① 化学结构式要能清楚地反映原子类型及连接原子间的键的特征 ② 在无特殊指定的情况下,烷烃类将被认为是直链的。 ③ 可以使用通用的简化形式,见下表 申报中可以使用的简化形式 结构式 简化形式 结构式 简化形式 -CH3 -Me -C-OH ‖ O -CO2H -CH2CH3 -Et -C- ‖ O -CO- -(CH2)2CH3 -Pr -CH=O -CHO -CHCH3 | CH3 -Pr-i或-Pr-iso -C-CH3 ‖ O -Ac -(CH2)3CH3 -Bu O ‖ -S-OH ‖ O -SO3H -CH2CHCH3 | CH3 -Bu-i或-Bu-iso O ‖ -S- ‖ O -SO2- -CHCH2CH3 | CH3 -Bu-s或-Bu-sec -N=O -NO CH3 / -C-CH3 \ CH3 -Bu-t或-Bu-tert -Ph ④ 环上的碳原子及其所附的氢原子不必明白表示出来 例如: H N O N O C H2 ⑤ 必须提供已知的关于物质立体化学的详细情况,在结构式中反映出立体化学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 s s Cl Cl Cl Me Me Me 反式(相对) 绝对 外消旋体 例如: ⑥ 盐和附加化合物的比例应准确标明,若未知或比例可变的,也应注明。 例如: HO2CCH2 HO2CCH2 N(CH2)2N CH2CO2H CH2CO2H · 2Na HO2CCH2 HO2CCH2 N(CH2)2N CH2CO2H CH2CO2H · 4Na HO2CCH2 HO2CCH2 N(CH2)2N CH2CO2H CH2CO2H · xNa 对于UVCB物质,描述结构信息的方法包括: ① 部分结构式,结构式应能够清楚地反映原子的类型及原子间的键的特征;在无特殊指定的情况下,烷烃类将被认为是直链的;可以使用通用的简化形式;环上的碳原子及所附的氢原子不必明白表示出来;应提供已知的立体化学的细节,在结构式中表明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如果已知,应注明附加化合物或盐的比例。 ② 反应机理,反应前体、反应类型和参加的反应物。反应类型的描述应尽可能具体,如加碱水解、氯化作用等。尽量不使用笼统的反应术语,如冷凝等。 ③ 制造过程,有时用一段文字比使用结构式或反应机理能够更方便地描述没有准确定义的物质。过程描述应包括反应前体、反应条件(如:催化剂)、已知的物理特性和主要的化学组成。 ④ 源的种属类型,从动物或植物中衍生出来的没有准确定义的物质可以通过表明种属的名称或某一通用的名称来描述。在使用这类名称时必须注意其特指性,如不能用薄荷油来代表日本薄荷油或胡椒薄荷油,不能用植物油来代表玉米油、豆油或亚麻子油。 可以将上述方法结合起来描述,提供的描述信息应尽可能具体。 4.5 保密声明 申报人必须为物质的标识保密声明提供下列信息: (1)保密声明陈述书 要求标识保密的物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六项标准: ① 要求保密的信息是属于申报单位的保密信息 ② 申报单位已经并且准备继续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持要求保密信息的保密 性 ③ 在没有得到申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要求保密的信息还没有且不能被第 三方通过正常的手段获得 ④ 声明保密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 ⑤ 对要求保密信息的泄密会对申报单位的竞争地位有实质的损害 ⑥ 对要求保密信息的泄密会使申报单位遭受经济损失,或会使申报单位的 竞争者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如果声明保密的物质标识信息不能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将不接受申报单位要求保密的请求。保密声明以保密声明陈述书形式提交,必须由申报单位的主管人签署。保密声明陈述书中必须详细回答以下问题: i、如果该化学物质的标识出现在《名单》上,对申报者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有何影响?如果名录中出现该化学品的标识,但并不将该物质与申报者的名称联系起来,市场竞争对象将如何利用这些信息?公开该物质的标识是否会有实质性的损害? ii、要求对物质的标识给予保密的时间是多少?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为什么? iii、是否对该化学物质申请过专利?如果有专利,申报者是否曾将专利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如果在申请该化学物质的专利过程中,已将其标识泄密,那么申报者要求在名录中给予保密的目的是什么? iv、声明保密的化学物质是否只有申报者知道,而其竞争对象目前不知道有人为商业目的而生产或进口该化学物质? v、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进口该保密物质这一事实是否有可能被公开,例如通过报刊杂志的报道或政府公文等? vi、申报者曾是否采取过措施确保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进口该保密物质这一事实处于保密状况? vii、如果该化学物质被运离其生产场地,以产品的形式投入市场,是否可以通过分析该产品而了解其中的化学物质? viii、如果声明保密的物质以废气、废液等形式排出,申报者是否曾采取措施避免因此而引起的该化学物质标识的泄密? ix、申报者生产或进口该化学物质的目的是什么? x、中国有关的政府机构或其它国家的政府机构是否曾认定该化学物质: -对环境构成危害? -对人体健康或人身安全构成或可能会构成威胁? (2)化学名称:申报人必须为保密物质提供能够唯一标识该物质的准确的以系统命名法命名的化学名称。 (3) 美国化学文摘号(当存在时):申报人必须为有美国化学文摘号的标识保密物质提供美国化学文摘号。 (4)在《名单》公开版中建议使用的化学类名(Generic Chemical Name)。 由于要求对化学物质的标识进行保密,申报者必须建议一个可以公开使用的普通的化学物质类名,该类名将出现在名录的公开版中,有关保密物质标识的数据将收录在《名单》保密数据库中。如果申报者没有提供该化学物质的普通类名,则视为申报者取消了保密的要求,该化学物质的标识名称即系统名称将在《名单》的公开版中使用。 附件1 术 语 1、化学物质(Chemical Substance):化学物质是指任何有特定分子标识的有机物质或无机物质,包括:(1)整体或部分地由化学反应的结果产生的物质或者天然存在物质的任何化合物;(2)任何元素或非化合的原子团。 化学物质包括元素、化合物(含其中添加剂,杂质),副产物,反应中间体和聚合物。但不包括混合物、制品(剂),物品。 “元素”是指处于各种状态的同一原子(不考虑同位素间的差别)。例如,处于激发态和自由态的原子。 “化合物”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子通过共价键、离子键、配位键等或这些化学键的组合而结合在一起得到的物质(但是至少必须是以下一种原子:H、He、B、C、N、O、F、Ne、P、S、Cl、Ar、As、Se、Br、Kr、Te、I、Xe、At、Rn)。 “发生化学反应”是指人为发生的化学反应,不包括天然发生的化学反应。 2、混合物(Mixture):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物质通过非化学反应的任意混合形成的混合物质。 3、物品(Article):是指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特定的形状、表面或设计构型,其最终使用功能整体上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和设计构型,并且在最终使用中其化学组成不发生变化或者仅有不脱离其商业价值的组成变化的产品。 4、杂质(Impurity):指在化学物质或混合物中非故意地存在的任何组分。 5、副产物(By-product):指在另一种物质生产过程中,无单独商业目的而生成的物质。 6、反应中间体(Reaction intermediate):指在化学反应过程中生成的,但未构成反应混合物的主要成份并暂时存在,未从反应系统中转移出的化学物质。 7、制品(制剂)(Preparation):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 8、农药(或农用化学品)[Pesticide (or Agricultural Chemical)]:指用来预防、消灭或控制害虫(包括人和动物疾病的媒介物,危害或干扰食品、农产品、动物饲料、木材或木材制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或销售的不想要植物种类或动物)的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或者可被用于控制动物体内或身上的害虫、蜘蛛纲动物或其它害虫的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农药还包括用作为落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干燥剂或减少挂果药剂或防止水果早熟脱落的物质,或者在收获前或收获后施用在农作物上用来保护农作物防止在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变质的物质。 9、天然存在的化学物质(Naturally Occurring Chemical Substance):指任何自然环境中存在的未经加工的物质或者仅通过人力、机械或重力方式,通过溶解在水中、浮选、或通过加热脱水而没有发生化学变化的过程从自然环境中提取出来的任何物质。 10、UVCB物质(Substances of Unknown or Variable Composition, Complex Reaction products or Biological Materials):指任何不能用完整的化学结构式和具体分子式描述的组成未知或可变的、复杂的反应产物,或生物材料物质。 11、合金(Alloy):具有金属特性的混合物,其中至少有一种成份是金属。 12、有准确定义的化学物质(Well-defined chemical substance):指可以用完整的化学结构式和特定的分子式描述的化学物质,尽管这类物质中取代基的位次是未知的或可变的,但取代基的数量等信息却是已知的。 13、没有准确定义的化学物质(Poorly-defined chemical substance):指无法用完整的化学结构或/和特定的分子式描述的化学物质。 14、CA索引名(CA Index Name):由化学文摘社(CAS)根据一定的规则对化学物质的命名。该规则命名的化学名称能够尽可能地准确反映化学物质的分子结构,并且将在结构上相联系的化学物质按字母顺序排列。 15、美国化学文摘号(US CAS Registry Number):由美国化学文摘社为每种在美国化学文摘社的化学物质注册计算机系统中的化学物质指定的号码。美国化学文摘号本身没有任何化学上的意义,并且当加入新化学物质时按次序排列。任一经过解释和定义的化学物质根据其原子类型、化学键、立体化学特征只与一个美国化学文摘号相对应。美国化学文摘号旁有星号(*)的表明该号码未在化学文摘社或索引出版物中使用。 16、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nventory of Existing Chemical Substances in China):是指由中国政府发布的、在规定期间内、为了商业目的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或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清单。 17、现有化学物质(Existing Chemical Substance):指在法律规定期间,为了商业目的在中国国内生产或已经从国外进口并且已经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 18、新化学物质(New Chemical Substance):指任何未包括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 19、科学研究与开发(Scientific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是指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的科学实验、分析或化学研究,包括测定内在属性、特性和功效以及与产品开发有关的科学研究。 20、研究与开发用化学物质(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hemical Substance):指任何制造或进口的仅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与开发或分析测试的化学物质。 21、活动(Activity):指从事与化学物质有关的活动或操作,包括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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