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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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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一、安全管理的产生与发展   安全管理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在生产发展初期,由于生产规模不大,安全问题不很突出,因此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十八世纪中叶,蒸汽机的发明引发了工业革命,传统手工业劳动被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所替代,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技术不断更新,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不断被采用,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增加了新的危害和危险。随着工业的发展,伤亡事故日益增多,职业危害也日益严重。而生产规模越大,技术越新,一旦发生事故,其危害也就越大。在世界石油化工生产史上最为惨烈的事故是1984年12月3日美国联碳公司在印度博帕尔市的农药厂发生毒气泄漏事件。泄漏了45吨甲基异氰酸酷剧毒物,短短几天,2500多人丧生,4000多人濒于死亡边缘,20多万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毒害。其中5万人双目失明,10多万人终身残疾。1986年原苏联的切尔诺贝力核电站4号反应堆发生爆炸,造成31人当场死亡,大量强辐射性物质泄露,成为人类和平利用核能史上的一大灾难。直至今天,受污染地区成年人发病率比一般水平高20~30%,儿童则高出50%。 上面列举的特大恶性事故虽然为数很少,但是损失和影响也相当严重的大大小小事故,但惨痛的事件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当地的空气和水被严重污染,其危害一直延续到今天。就世界或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而言,其造成的损失是相当惊人的。在世界手工业革命向工业革命、技术革命向信息革命发展的过程中,仅靠劳动者的经验和直觉来保证安全生产是不可能的,必须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安全管理,并铺以安全技术和安全设施的应用才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尽可能减少事故和危害。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日本是较早开始进行有组织的安全管理的国家。自60年代开始,发展了系统安全工程和系统安全管理,其主导思想是把事故隐患消灭在产品设计、研制过程中。建立了美国安全工程师协会(ASSE),有专门的安全与卫生机构一一职业安全保健署(OSHA)和环保署(EPA)。90年代之后,美国建立了职业安全管理体系(OHSMS)即工5018000管理体系。目前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统一规范下,世界各国企业都在建立自己的OHSMS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推行,将促进和改善人类社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水平。 我国安全管理的发展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不同的管理模式。20世纪50~60年代建立了劳动保护管理体系。颁布实施了“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厂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及“五项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它们目前仍是指导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导性法规。70年代在劳动保护管理体系下,强调了事故管理体系,提出了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80年代出现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安全主产管理模式,引进了先进安全管理方法,最主要的是系统安全工程,开创了安全工作新局面。同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劳动保护法》,并正式确定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主产的指导方针。开始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这一新的安全管理体制,使我国安全管理工作由行政管理转入了法治管理的轨道。进入90年代,现代安全科学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体系逐步发展和完善。如系统安全工程、安全人机工程、安全行为科学、安全法学、安全经济学、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等。系统安全管理的理念和方法逐渐彼认识,并开始了理论和实践的研 二、安全管理的含义及任务 1.安全管理的含义 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安全为目的,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分析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避免各种损失,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从而推动企业生产的顺利发展,为提高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服务。它是围绕企业安全业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2.安全管理的任务 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是实现安全化作业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安全管理的任务从广义上讲,一是预测人类活动中各个领域里存在的危险,进一步采取措施,使人类在生产活动中不致受到伤害和职业病的危害;二是制订各种规程、规定和消除危害因素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措施;三是告诉人们去认识危险和防止灾害。具体地讲,有以下七个方面: (l)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制定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规定和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3)积极采取各种安全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使企业的生产机械设备和设施达到本质化安全的要求,保障职工有一个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劳动者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常常接触许多不安全的因素。使用机器时,有被绞辗受伤害的危险;用电时,有电击电伤的危险等。如果机器设备设计得不合理,或者操作者对其运行规律认识不足和使用不当,就会发生事故,导致设备损坏,伤害操作人员。例如,完善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做到“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预防绞辗事故;在机器的转动危险部位装上联锁装置,万一发生异常情况即能自动切断停车,以防误操作造成伤害,在起重设备上安装各种限位装置、超负荷限制器等保险装置,以预防起重机过卷扬、出轨、超载等造成的事故;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不断地进行技术改革,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使设备达到本质安全化要求,使劳动者根本不接触危险因素,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发生伤亡事故的可能。 (4)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定期检测,防止和消除职业病及职业危害,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工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高频、微波、噪声、高温等危害人体的因素。如在钢铁冶炼和轧钢、锻压、铸造等工艺过程中,劳动者经常接触火花、高温、热辐射等;在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医药、化肥、化纤、塑料染料等行业中,铅、苯、汞、铬、铰、硫化氢、二硫化碳、有机氯等有毒物质及易燃易爆物质,经常危害职工的健康,在采矿、采石、隧道施工、地质勘探、机械制造以及石英玻璃、陶瓷、耐火材料的原料破碎、过筛、搅拌等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粉尘,往往造成职工患尘肺病。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就是从“防”字出发,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例如,采取密闭、湿式作业、加强通风换气等措施,防止粉尘危害。对生产噪声的地点和设备,采取隔声或消声措施,以减少噪声的危害,保护操作人员。总之,在生产劳动中,劳动者的健康可能受到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以致对人体产生危害。 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我国女职工数量很大,其中大部分在生产第一线。女职工不仅是企业的一文重要力量,而且还担负着哺育下一代的光荣义务。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主要是妇女生理特点的需要。由于生理特点,女职工比男职工对物的敏感性高,患病率也高,特别是在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受毒敏感性和患病率比平常时高。而且妇女担负着养育下一代的责任,她们的健康直接决定和影响下一代的体力和智力水平。因此,实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劳动力资源的保护,是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1988年国务院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做好经、孕、产、哺四期的保护工作。在这四期内,女职工要相应地避免凉水作业、繁重的体力劳动以及调离有毒有害作业点等。同时,末成年工严格禁止从事强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搞好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有适当的工余休息时间,使劳动者保持旺盛的劳动热情,精力充沛地从事各项操作,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从一些事故中可以发现,有的事故是由于过长的劳动时间和过大的体力劳动强度,使劳动者疲劳不堪所造成的。所以,无节制的加班加点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健康,而且容易造成事故,直接妨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特别不能用拼体力、拼设备,搞短期效应。要做到均衡生产,使企业生产持续地发展。同时要结合季节的特点,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要搞好防寒防冻保暖。 (5)对企业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和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素质。 (6)对职工伤亡及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进行调整、处理和上报。 (7)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与方法,深化企业安全管理。从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和内容来看,它是一个兼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科学。安全科学在理论上与其他各个学科,如技术科学、生理学、心理学、化学、法学都有密切的联系,是一门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技术性复杂的安全科学。企业领导必须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任务和内容,精心组织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6S管理 “6S管理”由日本企业的5S扩展而来,是现代工厂行之有效的现场管理理念和方法,其作用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使工作环境整洁有序,预防为主,保证安全。6S的本质是一种执行力的企业文化,强调纪律性的文化,不怕困难,想到做到,做到做好,作为基础性的6S工作落实,能为其他管理活动提供优质的管理平台。 6S管理实施原则: (1)效率化:定置的位置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先决条件; (2)持之性:人性化,全球遵守与保持; (3)美观:作产品——作文化——征服客户群。管理理念适应现场场景,展示让人舒服、感动。 6S管理精髓: (1)全员参与:董事长——一线员工,所有部门:生产、技术、行管、财务、后勤; (2)全过程:全产品研发——废止的生命周期 人人保持——改善——保持——管理活动 (3)全效率:综合效率,挑战工作极限。 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执行6S的好处 (1)提升企业形象——整齐清洁的工作环境,吸引客户,增强信心; (2)减少浪费:人员 门口的展品区、时间 取分子筛、场地 杂物乱放,其他东西无处放。 (3)提高效率:良好环境,心情,摆放有序,省时省力,减少搬运作业。 (4)质量保证:做事认真严谨,杜绝马虎,品质可靠。 (5)安全保障:通道畅通,宽广明亮,人员认真负责,事故少。 (6)提高设备寿命:清扫、点检、保养、维护; (7)降低成本:减少跑冒滴漏,减少来回搬运; (8)交期准:一目了然,异常现象明显化,及时调整作业。 三、实施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企业的行为准则必须服从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人民的需要,最重要的莫过于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健康的需要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是关系到保护劳动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因此,企业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的改善,决不能脱离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这个前提。 2.有助于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法定要求 实现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写进了我国的宪法和安全生产法。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十分重视安全生产。1952年毛泽东主席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1996年,江泽民对安全管理提出了“责任重于泰山”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安全生产总则等都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只有走上遵守法律的正确轨道,才能做到守法经营、合法生产、安全生产。 3.有助于调动人的积极因素 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而在生产力中,人是最活跃的、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发挥人的作用,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对于发展经济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劳动者,保护他们的安全健康。使之有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神从事生产建设;另一方面体现组织的亲切关怀,激发他们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企业建设的发展。反之,如果安全生产搞得不好,不注意改善劳动条件,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不仅劳动者的安全健康要遭到危害,生产也会受到巨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这样,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由此可见,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安全管理,可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和职业病,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保证生产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听任职工伤亡,听任职工身体受到摧残,而不认真解决,就是严重失职,是党纪国法所不能允许的”。由此可见,在我们的国家里,对安全生产抱什么态度,就不是一般的小问题,而是一个执行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的问题,是个政治任务,必须严肃对待。安全生产还关系到社会主义安定和国家一系列其他重要政策的实施。安全生产搞不好。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发生,不仅使职工本人受到伤害,而且使其家庭蒙受不幸,给成千上万的人民群众造成心理上难以承受的负担。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独生子女将成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劳动力。这些人一且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至少要影响三个家庭、六个中老年人的生活,那耐人们对伤亡和职业病的心理承受能力将十分薄弱,即使实行高额赔偿抚恤政策,也很难消除人们的悲痛和愤概。因此说,加强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工作。 5.有助于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 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管理现代化,使生产过程顺利、高效率地进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发展生产。这个基本目标只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有的企业不重视安全管理,盲目追求一时的产值和利润;有的企业将改善劳动条件的钱挪作他用;有的企业用砍掉劳动保护项目的办法来扩大生产;有的企业不是从预防事故入手,没钱买设备,有钱摆平事故,出了事故,多少钱物都拿得出来。这样的企业和企业领导者,完全违背了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很危险的,终究要吃大亏。在国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很重视工业安全。如日本的工厂厂长上班后第一件事就是抓安全、抓卫生,安全第一己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原则。他们的口号是:“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下班”。这说明当代资本家为了保护他们自身的利益,也注意安全生产。不过他们不称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而叫做工业安全或职业安全,也有的叫工矿安全卫生等。在当今科技竞争的劳动条件,保护雇员的安全和健康,就可以免雇员流问别的企业,就可以延长劳动力的使用年限,而获得最大的利润。所以,资本家也接受“安全第一”的口号。 6.有助于企业减少事故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一个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要取得好的经济效益,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如果企业不顾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盲目追求产值和利润则是法律和社会所禁止的。安全生产与企业的发展有直接联系,企业领导者要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只要安全生产搞好了,企业才能兴旺发达。搞企业管理时,要想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用最低的消耗,生产出最多、最好的产品,就要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搞好安全生产,就是调动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条件好,劳动者在生产中感到安全健康有保障,就会发挥出主人翁的精神,千方百计提高生产效率,使企业职得好的效益。如果企业不注意安全生产,劳动条件很差,到处存在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劳动者在生产中没有安全感,就不可能提高效率,甚至发生事故或引起职业病。那时,不仅挫伤了劳动积极性,还会造成经济损失。很难设想,劳动者在威胁着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劳动环境中工作,会有很高的生产积极性,会创造出很高的劳动生产率?劳动中没有安全感,整天提心吊胆,是不可能聚精会神搞好生产的,而是想干方百计离开这样的环境,离开这样的企业。如果不注意安全生产,发生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那后果就更为严重。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负担,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伤亡一名职工,给他们的父母、妻儿、亲朋好友带来的痛苦将长达很多年,这种痛苫是难以估量和无法弥补的。有的事故,引起上访、告状,给国家造成很多麻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企业也会遭受很大损失。按照有关标准计算,死亡一名职工将损失6000个工作日,还要付出20万以上费用,经济损失数字是很惊人的。开胸难肺的张海超说:“我这是一个人在战斗!”而在中国,受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有2亿人。职工得了职业病,不仅损失工作日,而且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和支付高昂的医药费用。所以,每一个企业的领导者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设备完好,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当作门巳的神圣职责和应尽义务,切实抓好,决不能掉以轻心。 第二个问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处于第四法律位阶。国务院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处于第五法律位阶。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它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省制定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即第六法律位阶。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就属于国家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当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抵触时,由国务院裁决。 (六)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同样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2、安全生产法规及其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规范。其作用有: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建立健全安全法规制度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要围绕着行业安全的特点和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工作程序、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责任制度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专业管理的目标。 3、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 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 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 3)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大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认识上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三个基本性质:根据朱镕基总理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时的深刻表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清楚表明了《安全生产法》的三个基本性质:一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性质的问题;二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性质的问题;三是关系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三个体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四个标志:《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成功,既标志着我国改革获得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成果,也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标志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企盼得以实现,又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既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者长期总结事故预防和经验教训的结果,又是借鉴了国外科学预防事故作法的体现;既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进步,也是对国际新经济的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 八个有利于: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3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监管人员的四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即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是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四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监管人员五项义务:《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新《刑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自学。 第三个问题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一、概述 隐患:隐”字体现了潜藏、隐蔽,而“患”字则体现了祸患,不好的状况。简单地说就是隐藏着的祸患。具体讲,在某个条件、事物以及事件中所存在的不稳定并且影响到个人或者他人安全利益的因素,它是一种潜藏着的因素。隐患可存在于许多事情中,但最多的还是社会上的各种危险分子所造成的危害。 事故隐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海恩法则和墨菲定律 海恩法则是德国飞机涡轮机的发明者德国人帕布斯•海恩提出一个在航空界关于飞行安全的法则,海恩法则指出: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海恩法则的精髓: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 按照海恩法则分析,当一件重大事故发生后,我们在处理事故本身的同时,还要及时对同类问题的“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排查处理,以此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及时解决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海恩法则”多被用于企业的生产管理,特别是安全管理中。“海恩法则”说明任何一起事故都是有原因的,并且是有征兆的;它同时说明安全生产是可以控制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它也给了企业管理者生产安全管理的一种方法——发现并控制征兆。 许多企业在对安全事故的认识和态度上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只重视对事故本身进行总结,甚至会按照总结得出的结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却往往忽视了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排查;而那些未被发现的征兆与苗头,就成为下一次事故的隐患,长此以往,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呈现出“连锁反应”。所有的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问题就出在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的忽视上。 具体来说,利用“海恩法则”进行生产的安全管理主要步骤如下: 1.首先任何生产过程都要进行程序化,这样使整个生产过程都可以进行考量,这是发现事故征兆的前提; 2.对每一个程序都要划分相应的责任,可以找到相应的负责人,要让他们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及安全事故带来的巨大危害性; 3.根据生产程序的可能性,列出每一个程序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发生事故的先兆,培养员工对事故先兆的敏感性; 4.在每一个程序上都要制定定期的检查制度,及早发现事故的征兆; 5.在任何程序上一旦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要及时的报告,要及时的排除; 6.在生产过程中,即使有一些小事故发生,可能是避免不了或者经常发生,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及时排除。当事人即使不能排除,也应该向安全负责人报告,以便找出这些小事故的隐患,及时排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海恩法则几乎适用于事关安全的所有领域,现在引申在经营和官场。 要在安全工作中做到以预防为主,必须坚持“六要六不要”: 1.要充分准备,不要仓促上阵。充分准备就是不仅熟知工作内容,而且熟悉工作过程的每一细节,特别是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所有这些都必须在事前搞得清清楚楚; 2.要有应变措施,不要进退失据。应变措施就是针对事故苗头、事故征兆甚至安全事故可能发生所预定的对策与办法; 3.要见微知著,不要掉以轻心。有些微小异常现象是事故苗头、事故征兆的反映,必须及时抓住它,正确加以判断和处理,千万不能视若无睹,置之不理,遗下隐患; 4.要鉴以前车,不要孤行己见。要吸取别人、别单位安全问题上的经验教训,作为本单位本人安全工作的借鉴。传达安全事故通报,进行安全整顿时,要把重点放在查找事故苗头、事故征兆及其原因上,并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5.要举一反三,不要固步自封。对于本人、本单位安全生产上的事例,不论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事例,只要具有典型性,就可以举一反三,推此及彼,进行深刻分析和生动教育,以求安全工作的提高和进步。绝不可以安于现状,不求上进; 6.要亡羊补牢,不要一错再错。发生了安全事故,正确的态度和做法就是要吸取教训,以免重蹈覆辙。绝不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听之任之,以免错上加错。 “海恩法则”告诉我们,对于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时候都不能疏忽,安全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能松。 另一条安全规则——“墨菲定律”。墨菲定律源自一个名叫“墨菲”的美国上尉,他认为“只要存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事故就一定会发生”,而且“不管其可能性多么小,但总会发生,并造成最大可能的损失”。这就告诉我们,对任何事故隐患都不能有丝毫大意,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或对事故苗头和隐患遮遮掩掩,而要想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加以消除,把事故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苏洵的《管仲论》中提到:功之成,非成于成之日,盖必有所由起;(成功了,并不是成功于成功的那一天,肯定之前就存在成功的原因) 祸之作,不作于作之日,亦必有所由兆。(点背了,不是说点背在点背的时候,肯定之前就存在隐患。) 在生产一线,不可避免地隐藏着大大小小的安全隐患,稍有松懈,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就会受到威胁,就极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事实反复告诉我们,将安全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上来,是堵塞安全生产的“致命漏洞”,防患于未然,遏制安全事故的根本之策。 三、16号令章节学习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规定》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五章32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共11条、10个方面)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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