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2007年7月1日 浙交投〔2007〕98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旗下子(分)公司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集团公司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举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死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后,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条 集团公司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包括原有资质过期未补)的非法经营活动;
(四)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等形式向安委会举报情况(具体详情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三章 受理和核查
第七条 各子(分)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布集团公司受理事故隐患举报的方式、途径。
第八条 安委会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安委会接受举报后,安排专人负责接报工作,并建立和落实接报信息的登记、拟办、批办、转办、催办、办结、建档等制度。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安委会受理举报后,应根据举报内容,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确认。核查确认工作原则上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安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举报奖励及其他相关支出。奖励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100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对直接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的,经研究给予特殊奖励。奖励等级划分依据为: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数量;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六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十七条 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安委会在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集团公司指定的地点来领取奖金,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或不方便领取的,出具相关证明后,可由安委会派员送交举报有功人员,或经举报有功人员同意采用邮寄等形式。
第十八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单位登记为准),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方式
1、电话(传真)举报。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0571- 85392137。
2、书信举报。收信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03号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邮政编码:310014。
3、电子邮件举报:邮箱:safety@。
4、面谈举报。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03号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002室。
附件2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举报事件名 称
举报人姓名或
举报单位名称
受理单位
受理时间
被 举
报 事
件 的
基 本
情 况
事件危
害程度
建议奖励金额
人民币(大写)
计为: 万 仟 佰 拾 元
集团公
司安委
会意见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核发奖金金额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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