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维修制度
为加强设备维修管理,减低维修费用,减少临时性的停工,特制定本制度。
设备维修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后对个别设备、阀门和管线的维修,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和生产情况有计划的停工检修,突发事故后紧急停车组织的维修三种情况。
第一章 生产过程中的维修
第1条 生产过程中的维修是指在正产的生产中,发现个别设备、阀门和管线出现跑冒滴漏或其它损坏时,在不停止生产或不需全部停工,且基本没有造成损失(损失包括设备损坏、原料浪费、员工呆工等情况)或损失不大(损失额度认定另行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维修。
第2条 生产过程中的维修可以由下列人员提起:
(1) 当班员工对自己所辖范围内的设备、阀门和管线发现异常情况;
(2) 当班班长或工段长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3) 维修工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4) 电仪工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5) 在交接班时,接班班组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阀门和管线进行检查时发现的异常情况;
(6) 生产部长和技术部长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7) 分管副总在巡检时发现的异常情况。
第3条 维修的实施。当发现异常情况需要进行维修时,首先由该设备所属的岗位人员修理;如果该岗位人员无法修理,则由该岗位人员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理,或上报生产部长或技术部长组织人员修理。
第4条 维修情况的记录。维修结束后,由维修人员填写下表,并在维修后三日内上交技术部长。
设备维修情况记录表(Ⅰ类)
维修提出时间
维修结束时间
提起人员
维修人员
设备名称与规格型号
设备所属岗位
设备损坏情况及原因分析
设备维修情况具体说明
是否领取配件和器具(有请注明明细)
备注
(如预计损坏时间、使用注意事项等)
填表人签字
生产部长签字
技术部长签字
第二章 计划性停工检修
第5条 计划性停工检修是指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损耗程度以及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由生产部门组织的全面、系统的设备、阀门和管线的检查和维修工作。
第6条 计划性停工维修的申请。计划性停工维修由生产部长或技术部长根据实际情况向分管副总提出申请,并填写下列表格。
计划性停工维修申请表
申请部门
设备损耗情况说明
本次检修的重点
维修所需配件库存情况
预计检修时间
备注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批准人签字
第7条 计划性停工检修的批准。计划性的停工检修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批准。
第8条 计划性停工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工作。检修前,技术部长应当对需检修的设备、阀门和管线在安全方面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在确保不会发生危险事故的前提下,方可组织人员检修。技术部长组织检修前应当填写下列表格。
检修前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时间
是否达标
检查人签字
1
烘干炉表面温度是否降到较低温度,不会发生烫伤危险。
2
脱气塔表面温度是否降到较低温度,不会发生烫伤危险。
3
精馏塔表面温度是否降到较低温度,不会发生烫伤危险。
4
反应转炉表面温度是否降到较低温度,不会发生烫伤危险。
5
反应转炉中是否排空氟化氢气体。
6
是否排空煤气炉煤气,煤气炉及相关管道表面温度降到较低温度,不会发生烫伤危险。
7
存放氟化氢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中是否残存氟化氢气体。
8
存放硫酸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中是否残存氟化氢气体。
9
存放发烟硫酸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中是否残存氟化氢气体。
10
带电设备是否断开电源。
11
是否备好执行检修所需的防护器具。
技术部长签字
生产副总签字
本条规定适用于其它情况下的检修。
第9条 计划性停工检修的组织实施。计划性停工检修由技术部长组织生产人员实施。技术部长应事先确定需检修的设备及负责检修的人员,并会同保管员确定所需配件的数量,需要外购的及时组织人员外购。技术部长应配备或外协足够的维修人员保证维修的正常进行。
第10条 维修所需配件的采购。维修所需配件如果仓库数量不足或质量不满足要求的,技术部长可以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组织人员采购。技术部长组织采购时,可以事先了解所需配件的供应商和价格及付款条件,但原则上不允许技术部长亲自执行采购。采购应由除技术部长外的其他人员执行,特殊情况下需由技术部长采购的,应当报分管副总批准后,并由他人陪同的情况下执行。配件采购后应当填写下表。
维修配件采购表
配件名称
配件规格与型号
是否有库存
供应商名称与地址
供应商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配件价格
付款条件
是否入库
备注
采购人签字
批准人签字
保管员签字
填表日期
第11条 计划性停工检修后,应当由技术部长填写下列表格。
设备维修情况记录表(Ⅱ类)
维修提出时间
维修结束时间
提起人员
维修人员
设备名称与规格型号
设备所属岗位
设备损坏情况及原因分析
设备维修情况具体说明
是否领取配件和器具(有请注明明细)
备注
(如预计损坏时间、使用注意事项等)
填表人签字
技术部长签字
分管副总签字
第12条 设备检修后的验收。设备全面检修后,由生产部长组织验收。生产部长应参照《计划性停工检修申请表》中所列事项仔细验收,并以能否达到预期使用寿命、不造成临时停工为质量标准验收。设备验收后由生产部长填写检修验收表。
计划性停工检修验收表
验收时间
验收设备名称
验收情况记录
验收结论
预计下次检修时间
验收人签字
备注
生产部长签字
分管副总签字
第13条 设备检修后,未能达到生产使用标准的,生产部有权拒绝填写验收单。被生产部拒绝验收的,技术部长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4条 设备检修并验收后,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因出现设备、阀门或管线问题而造成停工的,由生产部长和生产部门承担责任。
本条所指的因设备、阀门或管线问题是指检修后的设备、阀门或管线实际使用时间与预计使用时间相差较大,提前磨损或损坏的。
第三章 紧急停工检修
第15条 紧急停工检修是指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环保事故后,被迫中断生产而进行的设备检修。
第16条 紧急停工检修由分管副总或其授权的人做出停工决定。
第17条 紧急停工检修由生产部长或技术部长组织实施,并填写下表。
设备维修情况记录表(Ⅲ类)
维修起始时间
维修结束时间
设备所属岗位
维修人员
设备名称与规格型号
设备所属岗位
设备损坏情况及原因分析
设备维修情况具体说明
是否领取配件和器具(有请注明明细)
备注
设备损坏原因调查情况记录
估计造成损失程度
相关责任人处罚建议
责任处罚执行情况记录
填表人签字
生产(或技术)部长签字
分管副总签字
第四章 罚则
第18条 设备维修时应当由相关人书面记录维修情况,未准确及时记录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第19条 设备维修相关表格每月汇总一次,由生产部长和技术部长将自己分管的数据记录在次月5日前上交分管副总,逾期未交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20条 检修前由各设备所属的岗位人员或生产部长安排的人员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未认真执行检查,造成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造成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执行本条罚款不影响根据安全规章制度执行的罚款,也不影响对相关人业绩考核的扣分。
第21条 检修前未执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修前安全检查表》的,对负责人罚款50-200元。
第22条 技术部长采购配件,不得收受供应商财物,违反者根据情节每次罚款100-500元。
第23条 设备检修后未通过生产部门验收的,并造成开工延误或重复采购费用超过1000元的,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对技术部长每次罚款100-500元。
第24条 设备检修后通过生产部门验收的,在预计使用寿命50%时间以内发生损坏的,并造成停工或重复采购、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对生产部长每次罚款100-500元。
特殊情况由生产部长书面提出,报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执行本条的罚款。
第25条 本制度规定的罚款由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执行。
第26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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