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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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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43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6—2006,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4.2.7、4.4.1、10.1.1、10.2.1、11.4.1、14.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5月18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道路检测评价、路基养护、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掘路修复、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养护状况的评定、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养护作业安全防护。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路面使用性能检测评价;
2 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要求;
3 养护作业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 邮政编码:100097)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沈阳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 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 太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起草人员:杨树丛 任明星 赵晓光 商国平 高金礽 任 辉 王德信 叶 蓁 罗时柳 董宝柱陈进篪 张新天 张列学 白晓瑾 陈祖勋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的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镇道路的服务水平,保证道路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的养护。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的规定。
1.0.3 城镇道路的养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 号
2.1.1 城镇道路养状况的评定指标和符号:2.2代号(略)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道路设施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他附属设施。
3.0.2 城镇道路应根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类别和技术状况进行养护和评价。
3.0.3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
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3.0.4 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A——优级、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3.0.5 城镇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3.0.6 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技术状况、工程规模、工程量等内容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四类。并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 保养小修——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其工程数量不宜大于400m2。
2 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其工程数量宜大于400m2,且不宜超过8000m2。
3 大修工程——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宜大于8000m2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宜大于5000m2。
4 改扩建工程——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3.0.7 人行道的改扩建工程,应设置道路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要求。
3.0.8 城镇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3.0.9 城镇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以机械化施工为主。
2 快速路的养护管理部门应备有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保证快速清除事故车辆、路障、冰雪,恢复道路畅通。
3 快速路上的声屏障、防眩、防撞、隔离、诱导等设施出现破损、缺失应立即维修、补齐。
3.0.10 城镇道路的养护应按养护里程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
3.0.11 城镇道路养护单位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镇道路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
2 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施工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等。
3 城镇道路养护单位宜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宜建立城镇道路养护管理系统。
4 道路检测、评价和养护对策
4.1 一般规定
4.1.1 对使用中的城镇道路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时掌握道路的技术状况,并应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4.1.2 城镇道路的检测应根据其内容、周期分为经常性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4.1.3 城镇道路检测和评价的对象应包括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和砌块路面等类型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沥青类、水泥类和石材类等铺装类型的人行道。
4.1.4 城镇道路的检测和评价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记录道路当前状况;
2 了解车辆和交通量的改变给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
3 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
4 对道路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5 将评价结果提供给养护、设计部门。
4.1.5 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应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按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划分等级。
4.2 经常性巡查
4.2.1 经常性巡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4.2.2 经常性巡查应对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各种标志及其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
4.2.3 经常性巡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1现场填写城镇道路巡查表。
4.2.4 经常性巡查应按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Ⅰ等养护的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的道路宜二日一巡,Ⅲ等养护的道路宜三日一巡。经常性巡查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
4.2.5 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车辆和人行安全,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2填写设施损坏通知单。
4.2.6 经常性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路面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沉陷、坑槽、拥包、车辙、松散、搓板、翻浆、错台、检查井框与路面高差、剥落、啃边、缺失、破损、淤塞等损坏;
2)检查井盖、雨水箅完好情况;
3)积水情况。
2 路基沉陷、变形、破损等。
3 检查在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
4 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4.2.7 在经常性巡查中,当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营情况时,第一发现人应按应急预案处置,立即上报、设置围挡,并应在现场监视。
4.3 定期检测
4.3.1 定期检测可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快速路、主干路宜2~3年一次,次干路、支路宜3~4年一次。
4.3.2 常规检测应由专职道路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4.3.3 常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照城镇道路资料卡的基本情况,现场校核城镇道路的基本数据,资料卡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1的规定;
2 检测损坏情况,判断损坏原因,确定养护范围和方案;
3 对难以判断损坏程度和原因的道路,提出进行特殊检测的建议。
4.3.4 常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铺装的平整度;
2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设施的病害与缺陷;
3 基础损坏状况;
4 附属设施损坏状况。
4.3.5 定期检测的评价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每二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应作为一个单元,交叉口本身宜作为一个单元;当二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大于500m时,每200~500m作为一个单元,不足200m的按一个单元计。
2 每条道路应选择若干个单元进行检测和评价,应以所选单元的使用性能的平均状况代表该条道路路面的使用性能。当一条道路中各单元的使用性能状况差异大于两个技术等级时,则应逐个单元进行检测和评价。
3 历次检测和评价所选取的单元应保持相对固定。
4.3.6 定期检测可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1 平整度的检测宜采用激光平整度仪等检测设备;次干路、支路可采用平整度仪或3m直尺等常规检测设备。
2 路面损坏的检测宜采用路况摄像仪等检测设备;次干路、支路可采用常规方法量测。
4.3.7 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人行道路面的损坏类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并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填写损坏单项扣分表和路面损坏调查表。
4.3.8 根据定期检测的结果,应按本规范4.5节进行道路评价和定级。
4.3.9 定期检测的情况记录、评价及对养护维修措施的建议,应及时整理、归档、上报。
4.3.10 结构强度检测应由专业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镇道路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测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城镇道路专业工作经验。
4.3.11 结构强度检测应以路表回弹弯沉值表示。检测设备宜采用落锤式弯沉仪、贝克曼梁等检测设备。
4.3.12 城镇快速路、主干路应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并以粗糙度表示,检测设备可选用锁轮拖车或摆式仪等。
4.4 特殊检测
4.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1 道路大修、进行改扩建时;
2 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冒水;
3 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
4 道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4.4.2 特殊检测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测负责人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要求。
4.4.3 特殊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道路的设计和竣工资料;历年养护、检测评价资料;材料和特殊工艺技术、交通量统计等资料;
2 检测道路结构强度;
3 调查道路沉陷原因,检测道路空洞等;
4 对道路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进行评价。
4.5 路面技术状况评价
4.5.1 评价内容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路面结构强度、路面抗滑能力和综合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状况指数(PCI)、路表回弹弯沉值、抗滑系数(BPN或SFC)和综合评价指数(PQI)。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如图4.5.1-1所示。(略)
2 水泥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和综合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状况指数(PCI)和综合评价指数(PQI)。水泥路面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如图4.5.1-2所示。
3 人行道铺装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平整度评价和损坏状况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人行道质量指数(FQI)和人行道状况指数(FCI)。
4.5.2 路面行驶质量和人行道铺装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人行道质量指数(FQI)应采用下式计算:
RQI或FQI=4.98-0.34×IRI (4.5.2)
式中 IRI——国际平整度指数。
RQI或FQI的数值范围为0~5。如果计算值为负值,则RQI或FQI取为0。
2 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行驶质量评价应根据RQI、IRI或平整度标准差(口),将城镇道路路面行驶质量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2-1的规定。
3 人行道铺装平整度评价应根据FQI、IRI或平整度标准差(口),将人行道质量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2-2的规定。
4.5.3 路面损坏状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损坏状况的评价指标应以路面状况指数(PCI)表示,PCI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PCI——路面状况指数,数值范围为0~100。如出现负值,则PCI取为0;
n——单类损坏类型数,对沥青路面,n取值为4,分别对应裂缝类、变形类、松散类和其他类;对水泥路面,n取值为4,分别对应裂缝类、接缝破坏类、表面破坏类和其他类;
m——某单类损坏所包含的单项损坏类型数,对沥青路面的裂缝类损坏,m取值为3,分别对应线裂、网裂和碎裂;其他单类损坏所包含的单项损坏类型数根据损坏类型表依此类推;
DPij——第i单类损坏中的第j单项损坏类型的单项扣分值,具体数值根据损坏密度,由损坏单项扣分表中的值内插求得;
ωij——第i单类损坏中的第j单项损坏类型的权重,其值与该单项损坏扣分值和该单类损坏所包含的所有单项损坏扣分值总和之比或与该单类损坏扣分值和所有单类损坏扣分值总和之比有关,具体数值应按本规范附录F确定。
2 路面损坏状况评价标准应根据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将道路路面损坏状况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3-1的规定。
3 人行道损坏状况评价指标应以人行道状况指数(FCI)表示,FCI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FCI——人行道状况指数,数值范围为0~100。如出现负值,则FCI取为0;
n——损坏类型总数,对人行道,n取值为3,分别对应裂缝、松动或变形和残缺三种损坏;
DPi——第i类损坏的单项扣分值,具体数值根据损坏密度,由损坏单项扣分表中的值内插求得;
ωi——第i类损坏的权重,其值与单项扣分值和所有单项扣分值总和之比有关,具体数值应根据本规范附录F确定。
4 人行道损坏状况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3-2的规定。
5 沥青路面、水泥路面和人行道的PCI、FCI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H的规定。
4.5.4 沥青路面结构强度评价应根据沥青路面路表回弹弯沉值,将不同基层类型和交通量等级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分为足够、临界和不足三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4-1的规定,交通量等级划分标准应符合表4.5.4-2的规定。
5 路基养护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道路路基养护应包括路基结构、路肩、边坡、挡土墙、边沟、排水明沟、截水沟等。
5.1.2 路基应保持稳定、密实、排水性能良好。
5.1.3 路基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肩应无坑槽、沉陷、积水、堆积物,边缘应直顺平整。
2 土质边坡应平整、坚实、稳定,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3 挡土墙及护坡应完好,泄水孔应畅通。
4 边沟、明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坡度应顺适,无杂草,排水应畅通。
5 对翻浆路段应及时维护处理。
5.2 路基翻浆
5.2.1 对易发生翻浆的路段应加强预防性养护工作。雨季前,应检查整修路肩、边沟,补修路面碎裂和坑槽;雨季后应疏掏排水设施,修理边沟水毁;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填灌修补裂缝。
5.2.2 翻浆路段必须查明原因,对病害的范围、一般发生时间、气候变化、病害表面特征、路面结构、平时的养护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分析,作出记录,并应确定其治理方案。
5.2.3 处理翻浆可采取下列措施:
1 交通量小的路段或支路,可采取换土回填的措施。
2 钻孔灌注生石灰桩,或干拌碎石等其他措施。
3 设置砂桩,桩距和根数可根据翻浆的严重程度确定。
4 有翻浆迹象的路段,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路肩上开挖横沟,及时排除表面积水,横沟间距宜为3~5m,沟宽宜为300~400mm,沟深应至路面基层以下,且应高于边沟沟底;
2)路面坑洼严重路段,应设横纵向相连的盲沟并与边沟相通,当受边沟高程等条件所限,不能利用边沟排水时,可设置渗水井;
3)挖补翻浆土基,可换填水稳定性良好的材料,压实后重铺路面。
5.3 路 肩
5.3.1 路肩应平整、坚实。
5.3.2 路肩出现车辙、坑槽、路肩边缘积土,应及时处理。
5.3.3 路肩应有横坡,硬路肩横坡应大于路面横坡,土路肩横坡应大于路面横坡1%~2%。
5.3.4 对土质松散的路肩,可采取以下稳定措施:
1 采用石灰土或砾料石灰土稳定、硬化路肩;
2 撒铺石屑或其他粒料进行养护;
3 在路肩外侧,用块石或水泥混凝土预制块安砌护肩带,其最小宽度宜大于350mm;
4 沿路面边缘安砌路缘石,其顶高与路边相同。
5.3.5 城镇道路的路肩宜改建成硬路肩。
5.4 边 坡
5.4.1 边坡的坡面养护应保持设计的坡度,表面平顺、坚实。应经常观察路堑边坡的稳定情况,及时处理危岩,清除浮石。
5.4.2 边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出现冲沟、缺口、沉陷及塌落时应进行整修;
2 路堑边坡出现冲沟、裂缝时,应及时填塞捣实;如出现潜流涌水,应隔断水源,或采取其他措施将水引向路基以外。
5.4.3 边坡防护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防护应根据路基土质条件选用不同治理方法。可分为植被防护和坡面治理两类,亦可混合使用;
2 对植物易生长的边坡,可采用种草、铺草皮及植树等植被防护措施;
3 对陡边坡和风化严重的岩石边坡可采用抹面、喷浆、勾缝、灌浆、石砌边坡等坡面处理方法;
4 采用片(块)石、卵石及混凝土预制块等材料铺砌护坡,在坡面径流流速小于1.5m/s地段可采用干砌,其厚度宜大于250mm;坡面径流流速大于1.5m/s或有风浪地段应采用浆砌,其厚度宜大于350mm;
5 对岩石开裂并有坍塌危险的边坡,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修筑;
6 对岩石挖方受雨水浸蚀出现剥落或崩塌不稳定的地方,可采用锚喷法加固。在加固范围应设置泄水孔,涌水地段应挖水平泄水沟;
7 对路堑或路堤边坡高差大,且受条件限制,坡度达不到土壤稳定要求的边坡,应修筑挡土墙。
5.4.4 边坡经加固后形成的护坡,应加强养护与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
5.4.5 对滑坡地段应加强观测,作好观测记录,分析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并应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 在滑坡体上方设置截水沟,滑塌范围内修建竖向(主沟)及斜向(支沟)排水沟;
2 当滑坡体位于地下水位充沛的地段时,应设置盲沟或截断水源;
3 修建抗衡坡体滑塌的挡土墙等构筑物。
5.5 挡 土 墙
5.5.1 挡土墙应定期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应及时去除挡土墙上的草木。
5.5.2 挡土墙应坚固、耐用、整齐和美观。
5.5.3 墙体及坡面出现裂缝或断缝,应先做稳定处理,再进行补缝。
5.5.4 挡土墙出现风化剥落时,应处置。
5.5.5 挡土墙的泄水孔应保持畅通。挡土墙出现严重渗水,应增设泄水孔或墙后排水设施。
5.5.6 挡土墙发生倾斜、凹凸、滑动及下沉时,应先消除侧压因素,再选择锚固法、套墙加固法或增建支撑墙等加固措施。
5.5.7 严重损坏的挡土墙,应将损坏部分拆除重建。
5.7 特殊土质路基
5.7.1 对盐渍土、湿陷性黄土、软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土质路基的养护,应因地制宜,做好保养小修。
5.7.2 盐渍土路基排水系统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出现坍塌、溶陷、路基发软、强度降低等病害,应采取下列防护及治理措施:
1 加密排水沟,沟底应保持0.5%~1%纵坡;对路基填土低、排水困难地段,应加宽加深边沟或在边沟外增设横向排水沟,其间距不宜大于500m,沟底应有向外倾斜2%~3%的横坡;
2 换填风积沙或矿料,其厚度不宜小于300mm;
3 打石灰桩或砂桩,深度应达冰冻线以下且呈梅花状排列,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7.3 湿陷性黄土路基出现的裂缝、剥落、沟槽、坍方、沉陷等病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加固措施治理:
1 减缓坡面,采取植被防护加固措施治理;
2 冲刷不严重的路段,可采用黏土掺拌铡草进行抹面,并应每隔300~400mm打入木楔;
3 雨雪量较大的地区,应对坡面进行加固防护,形成护坡;
4 路基出现坑穴,可采用灌砂、灌浆或挖开填塞孔道后夯实,且应事先导水或排水;
5 路肩出现坑凹,可采用砂、土混合料改善表层,或采取硬化措施;路肩未硬化地段,应每隔20~30m设盲沟一处,盲沟应与边坡急流槽相接。
5.7.4 软土路基的沉降、冻胀、弹软、沉陷、滑动等病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1 降低水位。当在路基两侧开挖沟渠的工程量不大时,可加深路堤两侧边沟;
2 反压护道。当路堤下沉,两侧或一侧隆起时,可采取在路堤两侧或一侧填筑适当高度与宽度的护道;
3 换土。将路堤病害处软土全部挖除,换填强度较高,透水性较好的砂砾石、碎石;
4 抛石挤淤。当软土液性指数大,层厚较薄,石料能沉至硬层处时,选用片(块)石块径不宜小于300mm。抛石自路堤中部开始,逐步向两侧展开,挤出淤泥应予清除;抛石至一定高度经碾压后,在其上铺设反滤层,再填土至路基原有高度;
5 侧向压缩。在路堤坡脚砌筑纵向结构,限制软土侧向挤出,可采用板桩、木排桩、钢筋混凝土桩及片石齿墙等;
6 除以上治理方法外,还可采用砂石垫层、石灰桩、砂桩、袋状砂井,塑料排水板以及土工织物滤垫等方法。
5.7.5 多年冻土路基的路堑边坡坍塌、路基不均匀沉陷、冻胀、翻浆、开裂、变形等病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1 应采取保护冻土的原则,除满足最小高度外,应另加500mm保护层。路基填方高度不得小于1m;
2 养护材料应选用砂砾等非冻胀性材料;
3 应加强排水,保持路基干燥;
4 当受地形限制,路基填筑高度不够时,应铺筑保温隔离层;
5 防护构造物应选用耐冻融性材料。
6 沥青路面养护
6.1 一般规定
6.1.1 沥青路面必须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养护。当路面出现裂缝、松散、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保养小修。
6.1.2 沥青混合料出厂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混合料外观应拌合均匀、色泽一致,无明显油团、花白或烧焦。
6.1.3 铺筑沥青混合料时,大气温度宜在10℃以上。低温施工时应有保证质量的相应技术措施;雨天时不得施工。
6.1.4 沥青路面铣刨、挖除的旧料宜再生利用。
6.1.5 沥青路面面层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修补。
6.1.6 当沥青路面摊铺面积大于500m2时,宜采用摊铺机铺筑。
6.1.7 沥青路面维修边线、纵横缝接茬宜使用机械切割。
6.1.8 采用铣刨机铣刨的路面,在修补前应将残料和粉尘清除干净。粘层油宜选择乳化沥青。
6.1.9 沥青路面小修、中修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3.2.2条的要求。
6.2 常见破损的维修
6.2.1 裂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缝宽在1Omm以内的,应采用热沥青灌缝,缝内潮湿时应采用乳化沥青灌缝;
2 缝宽在1Omm以上时,应采用细粒式热拌沥青混合料或乳化沥青混合料填缝。
6.2.2 坑槽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坑槽深度已达基层,应先处治基层,再修复面层;
2 在低温寒冷季节,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处治;
3 当采用热修补方法时,应先沿加热边线退回1OOmm,翻松被加热面层,喷洒乳化沥青,加入新的沥青混合料,整平压实;
4 修补的坑槽应为顺路方向的矩形,坑槽四壁不得松动且必须涂刷粘层油,槽深大于50mm时必须分层摊铺压实。
6.2.3 拥包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拥包峰谷高差不大于15mm时,可采用机械铣刨平整;
2 拥包峰谷高差大于15mm且面积大于2m2时,应采用铣刨机将拥包全部除去,并低于路表面至少30mm,清扫干净后,喷洒粘层油,并采用热沥青混合料重铺面层;
3 基础变形形成的拥包,应更换已变形的基层,再重铺面层。
6.2.4 沉陷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土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可只修补面层;
2 土基或基层被破坏时,应先修补基层,再重铺面层;
3 桥涵台背填土沉降时,应先处理台背填土后再修补面层。正常沉降时,可直接加铺面层。
6.2.5 车辙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辙在15mm以上时,可采用铣刨机械清除;
2 当联结层损坏,应将损坏部位全部挖除,重新修补;
3 因基层局部下沉而造成的车辙,应先修补基层。
6.2.6 波浪(搓板)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波浪(搓板)的波峰与波谷高差起伏大于15mm时,应采用铣刨机削平;
2 当铣刨后的路面露出粗骨料或底面层时,应重铺面层,且厚度应大于30mm
3 当局部强度不足时,应先修补基层,再重铺面层。
6.2.7 麻面与松散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成松散状态的面层,应将松散部分全部挖除,重铺面层,或按0.8~1.Okg/m2的用量喷洒沥青,撒布石屑或粗砂进行处治;
2 沥青面层因不贫油出现的轻微麻面,可在高温季节撒布适当的嵌缝料处治;
3 大面积麻面应喷洒沥青,并撒布适当粒径的嵌缝料处治;
4 城区可采用稀浆封层或微表处等方法维修。
6.2.8 泛油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微泛油的路段,可撒3~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2 较重泛油的路段,可先撒5~1Omm粒径的石屑采用压路机碾压。待稳定后,再撒3~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3 严重泛油路段,应将含油量过高的软层铣刨清除后,重铺面层。
6.2.9 脱皮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层的脱皮,应清除已脱落和松动的部分,再重新做上封层;
2 沥青面层层间产生脱皮,应将脱落及松动部分清除,在下层沥青面上涂刷粘层油,并重铺沥青层。
6.2.10 啃边的维修应将破损的沥青面层挖除,补砌路缘石,在接茬处涂刷粘结沥青,再恢复面层。
6.2.11 当路面抗滑性能低于本规范表4.5.5要求时,应加铺磨耗层。
6.3 路面上封层
6.3.1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在沥青路面上铺筑上封层:
1 沥青面层的空隙较大,透水严重;
2 路面轻微裂缝,但路面强度能满足要求;
3 需加铺磨耗层改善抗滑性能的旧沥青路面;
4 按周期需进行预防性养护的沥青路面。
6.3.2 上封层可采用下列类型:
1 单层或多层式沥青表面处治;
2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
3 微表处(聚合物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
6.3.3 单层或多层式沥青表面处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路面裂缝病害的单层沥青表面处治厚度不应超过15mm;
2 用于网裂病害的多层式表面处治厚度不应超过30mm;
3 沥青表面处治宜在郊区道路上使用。
6.3.4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次干路、支路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稀浆封层不得作为路面补强层使用;
2 稀浆封层施工时,其施工、养生期内的气温应高于10℃,并不得在雨天施工;
3 各种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 66的规定。
6.3.5 微表处(聚合物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快速路、主干路的上封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原路面应进行整平处理;
2 改性乳化沥青中的沥青应符合道路石油沥青标准;
3 采用的集料应坚硬、耐磨、棱角多、表面粗糙、不含杂质,砂当量宜大于65%;
4 微表处应采用稀浆封层摊铺机进行施工,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 66的规定。
6.4 路面补强
6.4.1 道路路面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原有沥青路面必须作全面的技术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
1)旧路破损及病害的程度;
2)旧路的设计、施工养护技术资料;
2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
3 微表处(聚合物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
6.3.3 单层或多层式沥青表面处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路面裂缝病害的单层沥青表面处治厚度不应超过15mm;
2 用于网裂病害的多层式表面处治厚度不应超过30mm;
3 沥青表面处治宜在郊区道路上使用。
6.3.4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次干路、支路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稀浆封层不得作为路面补强层使用;
2 稀浆封层施工时,其施工、养生期内的气温应高于10℃,并不得在雨天施工;
3 各种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 66的规定。
6.3.5 微表处(聚合物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快速路、主干路的上封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原路面应进行整平处理;
2 改性乳化沥青中的沥青应符合道路石油沥青标准;
3 采用的集料应坚硬、耐磨、棱角多、表面粗糙、不含杂质,砂当量宜大于65%;
4 微表处应采用稀浆封层摊铺机进行施工,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 66的规定。
7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日常巡查、小修、养护;
2 周期性的灌缝;
3 对路面发生的病害及时进行处理;
4 按周期有计划地安排中修、大修、改扩建项目,提高道路的技术状况。
7.1.2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修、改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专项工程设计。
7.1.3 对Ⅰ、Ⅱ等养护的道路宜采用专用机械及相应的快速维修方法施工。
7.1.4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维修的常规和专用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和稳定性,养护维修的主要材料应进行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K的要求。
7.1.5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3.3.2条的规定。
7.1.6 水泥混凝土路面常见病害的维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1的有关规定。
7.2 路面的日常养护
7.2.1 水泥混凝土路面必须经常清除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
7.2.2 对有化学制剂或油污污染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及时清洗。
7.2.3 水泥混凝土路面缘石缺失应及时补齐。
7.2.4 接缝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缝料凸出板面时应及时处理,对城镇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出板面,对次干路和支路超过3mm时应铲平;
2 杂物嵌入接缝时应予清除;
3 填缝料外溢流淌到面板应予清除;
4 填缝料的更换周期宜为2~3年;
5 填缝料局部脱落时应进行灌缝填补;脱落缺失大于1/3缝长应立即进行整条接缝的更换;
6 清缝、灌缝宜使用专用机具,更换后的填缝料应与面板粘结牢固;
7 填缝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K中第K.2节的规定;
8 填缝料的更换宜选在春秋两季,或在当地年气温居中且较干燥的季节进行。
7.3 常见破损的维修
7.3.1 路面板出现小于3mm的轻微裂缝,可采用直接灌浆方法处治。对大于或等于3mm且小于15mm贯穿板厚的中等裂缝,可采取扩缝补块的方法处治。对大于或等于15mm的严重裂缝可采用挖补方法全深度补块。
7.3.2 裂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缝补块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OOmm;
2 采用挖补方法全深度补块时,基层强度应符合要求。
7.3.3 板边、板角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泥混凝土路面板边轻度剥落时,快速路、主干路的养护不得采用沥青混合料修补;
2 板角断裂应按破裂面确定切割范围。在后补的混凝土上,对应原板块纵横处切开;
3 凿除破损部分时,应保留原有钢筋,新旧板面间应涂刷界面剂;
4 与原有路面板的接缝面,应涂刷沥青,如为胀缝,应设置接缝板;
5 当混凝土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通行车辆。
7.3.4 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块脱空,可采用弯沉仪、探地雷达等设备测定。其弯沉值超过O.2mm时应确定为面板脱空。
7.3.5 面板脱空可采用灌浆方法处置,且灌浆孔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孔与面板边的距离不应小于0.5m,灌注孔的数量在
一块板上宜为3~5个;
2 孔的直径应和灌注嘴直径一致;
3 灌注压力宜为1.5~2.OMPa;
4 灌注作业应从沉陷量大的地方开始。当相邻孔或接缝处冒浆即可停止泵送。每灌完一孔应采用木楔堵孔。
7.3.6 水泥混凝土路面唧泥病害,应采取压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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