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13.220.20
C 81
GB 4717-200X
代替 GB 16806—1997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The third part : The electric control equipment for fire protection
第三部分: 消防电气控制设备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s of control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
(修订)(征求意见稿)
19xx-xx-xx 发布
19xx-xx-xx 实施
发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前言………………………………………………………………………………………………..Ⅲ
1范围……………….…………………………………………….………………….……………..1
2 引用标准………………………….……………………………………………………………1
定义…………………….…………………………………………………………………………1
4 技术要求………………………………………………………………………………………1
4.1整机性能(通用要求)…………….………………………………………………………..1
4.2主要部件性能………………………………………………………………………………..8
5 试验方法.……………………………………………………………………………………..9
5.1控制设备试验纲要…….…………………………………………………………………….9
5.2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10
5.3 功能试验…………………………………..………………………………………………....11
5.4 通电试验……………………………………………………………………………………12
5.5 电源试验…………………………………………………………………………………....12
5.6 电源瞬变试验………………………………………………………………………………13
5.7 绝缘电阻试验………………………………………………………………………………14
5.8 介电性能试验………………………………………………………………………………14
5.9 重复动作试验………………………………………………………………………………15
5.10 机械性能试验……………………………………………………………………..………16
5.11 带载能力试验………………………………………………………………..……………16
5.12 高温(运行)试验………………………………………………………..…………………17
5.13 低温(运行)试验…………………………………………………..……………………18
5.14 恒定湿热试验……………………………………………………………………………..18
6 标志…………………………………………………………………………………………….24
6.1 产品标志……………………………………………………………………………………..25
6.2 质量检验标志………………………………………………………………………………..25
7 检验规则………………………………………………………………………………………..25
7.1 产品出厂检验………………………………………………………………………………..25
7.2 型式检验…………………………………………………………………………………..25
8 使用说明书……………………………………………………………………………………..26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标准GB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多年的实施情况和我国的现状,参考了ISO/FDIS7240-2:2002(E)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Part 2:Control and indicating equipment标准,制定了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验证工作。
本标准较前版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改变:
本标准对防联动控制设备中的现场设备的控制部分作了具体的明确要求,填补了前版标准中对该类产品要求的空白。注:前一版标准中对该类产品的要求仅深入到控制模块这一技术层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16806-1997。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宋希伟、丁宏军、刘程、杨波、林强、马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16806-1997
消防电气控制设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气控制设备(以下简称控制设备)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用于控制消防水泵、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电动防火门(不含防火卷帘)、电动防火窗、电动阀等各类电动消防设施的控制设备,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设备,除特殊性能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GB7251.1——1997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一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现场设备:在建筑中安装使用且受控制设备控制的固定消防设施。当发生火灾时,通过其工作状态的改变,而直接起到抑制火灾的发展和保护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作用。包括消防水泵、电动防火门/窗、防烟风机、排烟风机、各类电动阀等。
4 技术要求
4.1 整机性能(通用要求)
4.1.1 控制功能
4.1.1.1 控制设备应能接收来自上一级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信号,执行相应的控制动作,控制现场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4.1.1.2 控制设备应具备通过手动操作控制现场设备工作状态的功能,在联动工作状态下,手动控制优先于联动控制。
4.1.1.3 控制设备在接收到联动控制信号或对其实施手动控制操作后,应在3s内执行预定的动作并改变现场设备的工作状态(有延时要求的除外)。
4.1.1.4 控制设备仅在联动控制状态下允许设置延时动作功能,延时时间应不大于30s,在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4.1.1.5 当控制设备接收上一级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信号为电压信号时,控制设备应在该控制信号的额定电压V的(85%~110%)范围内可靠执行相应的控制功能。
4.1.1.6 对于本身配备自动触发器件的控制设备,控制设备应在触发器件动作后10s内接收触发器件的动作信号,并在3s内完成(执行)相应的控制功能(有延时要求的除外)。控制设备可以对触发器件动作所引起的控制动作设置延时功能,但延时时间不能超过30s,且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 对于消防水泵控制设备,如果其配备的触发器件中包括报警/消火栓启动按钮,则按钮至少应满足以下条款中其中一条的要求:
1)标准《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具备相应的检验报告。
2)按钮的外观结构、动作性能、非动作性能应符合标准《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中相应条款的要求;与消防水泵控制设备相连接,共同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试验。试验期间,按钮不应有误动作现象,动作性能、非动作性能满足标准《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4.1.1.7 控制设备应具有防止非专门人员对其进行操作的措施,可以采用锁或密码等方式。
**4.1.1.8 当控制设备控制现场设备为一用、一备双套互相切换设备时,在当前受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控制设备应在1s内自动切换到另外一套备用设备。*当通过手动操作控制现场设备时可对其中的任一设备进行操作。
4.1.1.9 当控制设备具有接收现场设备状态信息和向上一级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息的功能时,应在完成控制功能后10s内接收现场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向上一级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反馈信号。(考虑水泵类设备启动周期长的特点)
4.1.1.10 控制设备使用三相交流电源时,应具有缺相/错相自动保护功能。在缺相或错相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在设备不具备自动纠相功能的情况下,控制设备不应执行对现场设备的启动操作。(部分设备有自动纠相功能是否需要报故障)
4.1.2 显示功能
4.1.2.1 控制设备应设颜色为绿色的主电源指示灯。当控制设备在主电源的支持下工作时,该指示灯点亮。
4.1.2.2 控制设备应设颜色为红色的控制(动作)信号指示灯。在实施联动控制或手动控制时,设备完成控制动作后该指示灯点亮。
4.1.2.3 控制设备应设颜色为绿色的联动/手动控制工作状态指示灯。控制设备处于联动状态时,该指示灯点亮(指示灯熄灭时默认为控制设备处于受动控制工作状态)。*:对具有自动触发器件的设备应设颜色为绿色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当控制设备处于自动状态时,该指示灯点亮。
4.1.2.4 *(具备故障报警功能的)控制设备应设颜色为黄色的故障指示灯和故障音响器件。当有故障发生时,该指示灯点亮,音响器件发出故障声信号,且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 dB。
4.1.2.5 具有延时功能的控制设备应设黄色延时指示灯。在控制设备延时动作期间,该指示灯点亮。
4.1.2.6 具有接收现场设备状态信息功能的控制设备应设现场设备状态信息指示灯。红色指示灯点亮时,表示现场设备动作;黄色指示灯点亮时,表示现场设备存在故障。现场设备处于非动作状态且能够正常工作时,可用绿色指示灯表示,也可以用红色动作指示灯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均不点亮的方式表示。
4.1.2.7 具有自动触发器件的控制设备应设颜色为红色的触发器件动作指示灯和音响器件。当触发器件动作时,该指示灯点亮,并使音响器件发出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还应设黄色触发器件故障指示灯,在触发器件与控制设备之间连接线短路、短路或影响设定功能的接地故障时,该指示灯点亮,并发出故障声信号。
4.1.2.8 (消防水泵)控制设备控制的现场设备为一用、一备双套互相切换的设备时,控制设备应显示当前受控或工作的设备。红色指示灯点亮时,表示该设备动作;绿色指示灯点亮时,表示该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1.3 *控制设备在启动受控的现场设备期间,不应设过载保护或自动脱扣机构。(实际应用中均有此项保护功能,另外空气开关、热继电器等常用器件也会起到保护作用)
4.1.4 控制设备电源输入端与机壳之间、外部带电端子(额定工作电压>50V)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其他外部带电端子(额定工作电压<50V)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 介电性能要求
1 当制造厂未标明设备的额定冲击耐受电压时,设备应满足以下介电强度试验(耐压试验)要求:控制设备的所有电路与外壳之间,极与极之间,根据工作电压值的不同,需耐受表1中所对应的电压值,频率为50Hz,时间为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试样不应有击穿或放电现象。
表1 v
额定工作电压 U
试验电压(有效值)
U≤ 60
1000
60<U≤ 300
2000
300<U≤690
2500
以上表1规定的电压值仅限于设备的辅助电路由主电路供电的情况,对于单独供电的辅助电路对其按照表2规定的耐压值进行试验
表2 v
额定工作电压 U
试验电压(有效值)
U≤ 12
250
12<U≤ 60
500
60<U
2 U+1000,最小值为1500
2当制造厂已标明设备的额定冲击耐受电压时按照以下模式进行试验
4.1.5 控制设备的冲击耐受电压应不小于
控制设备应能承受表3(引用GB7251.1附录G)中给出的冲击电压或者表4(引用GB7251.1表13)中给出对应的交流或直流电压。
对于带有过压抑制装置的设备允许断开浪涌抑制器进行试验,但是宜用冲击电压对带有过压抑制装置的设备进行试验。试验时对每个极施加3次1.2/50us的冲击电压,时间间隔不少于1s.
其他情况施加工频电压50Hz、3个周波或直流电压每极施加10ms.
施加电压的部位:极与极之间,每一极与机壳之间。
要求:试验期间,试样不应有破坏性放电。
4.1.6 * 当控制设备的供电电压在其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波动时,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工作,不应有误动作现象。(是否需要规定设备的脱扣电压和吸合电压,在额定电压的50%~80%之间)
* 对控制设备的电源连续进行500次“通电9s~断电1s”的循环操作,试验后,试样应功能正常。
* 是否规定控制设备需对其与现场设备之间的连接线故障、现场设备故障等典型故障报出声、光故障信号,并且在这些故障存在的情况下设备不能执行启动动作。
4.1.7 对于带有机械操作部件的控制设备,其机械操作应力应在20N~100N之间,对其进行50次重复操作,其应力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
4.1.8 控制设备在配接额定负载条件下,应能耐受50次“启动—停止”循环操作。
4.1.9 控制设备应能耐受表4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要求:
a. 试验期间,控制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b.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基本功能应满足4.1.1条要求。
表 4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高温(运行)
试验
温度
40℃
不通电状态14h
通电工作状态2h
持续时间
16 h
低温(运行)
试验
温度
0℃
不通电状态14h
通电工作状态2h
持续时间
16 h
恒定湿热
(运行)试验
相对湿度
90~95%
通电工作状态
温度
40℃
持续时间
96 h
4.2 主要部件性能
4.2.1 控制设备的主要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048的有关规定。
4.2.2 外壳有防护等级要求的控制设备,其防护等级合应符合国家标准GB4208的有关规定。(防护等级达到IP20的要求)
(以上两条规定如何操作,是否通过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
4.2.3 指示灯
4.2.2.1 应以颜色标识,设备动作用红色表示;故障信号用黄色表示;设备及电源正常用绿色表示。
4.2.2.2 应清楚地标注出指示灯功能。
4.2.2.3 在环境光线照度不大于500Lx的条件下,指示灯在距其正前方3m处应清晰可见。
4.2.4 音响器件
4.2.4.1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正前方1m处 ,其声压级(A计权)应在65dB以上,115dB以下。
4.2.4.2 在85%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应能发出音响。
4.2.5 接线端子
4.2.4.1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出编号或符号。
4.2.4.2 工作电压超过50V的导线端子应有绝缘盖。
4.2.6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坚固、耐用,并在其上或在其安装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4.2.7 控制设备在额定负载条件下工作8h, 其内部主要部件的温升不应超过90℃。在配接容量为其额定功率值120%的负载的条件下,应能够正常运行30min,且不应对设备造成任何损害。
*4.2.8 控制设备内配线至少应采用温度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
*4.2.9 控制设备的各主要部件的容量应能启动额定容量120%的负载并且不应对其造成损害。
(以上3条要求是否有必要列为3个单独的试验项目)
5 试验方法
5.1 控制设备试验纲要
5.1.1 控制设备试验程序见表5。
5.1.2 受试产品试样数为二台,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5.1.3 表5中1~9项试验应在10~12项试验之前进行。
表5
试 验 程 序
试 样 编 号
序号
试 验 名 称
1
2
1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
√
2
功能试验
√
√
3
通电试验
√
√
4
电源试验
√
√
5
电源瞬变试验
√
√
6
绝缘电阻试验
√
√
7
介电性能试验
√
√
8
重复动作试验
√
√
9
机械性能试验
√
√
10
带载能力试验
√
√
11
高温(运行)试验
√
12
低温(运行)试验
√
13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
注:√号表示试样进行此项试验。
5.1.4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环境温度:(15~35)℃;
相对湿度:25%~75%;
大气压力:(86~106)kPa。
5.1.5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为±5%。
5.1.6 试样在试验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位无松动;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5.2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5.2.1 目的
检查控制设备的主要部件性能。
5.2.2 要求
控制设备的主要部件性能应能满足4.2条要求。
5.2.3 方法
5.2.3.1 检查试样的主要部件是否均符合国家标准GB14048的有关规定。
5.2.3.2 按照国家标准GB4208的有关规定测量并判定试样的外壳的防护等级。
5.2.2.3 检查并记录试样指示灯的用法、颜色标识、可见程度及功能标注等情况。
5.2.2.4 启动试样的音响器件,测量并记录其声报警信号的声压级。调整试样的供电电压至其额定工作电压值的85%,检查并记录音响器件的工作情况。
5.2.2.5 检查并记录试样接线端子标注情况及绝缘盖的安装情况。
5.2.3.6 检查并记录试样的控制机构、开关和按键的可操作性及功能标注情况。
5.2.3.6 将试样与额定负载相连接并在启动负载的条件下连续工作8h,之后测量其内部各主要部件的温升情况,记录温升值最大的部件及其温升值。
5.2.3.7 测量并记录试样内部各配线的阻燃温度。
5.2.3.8 将试样与容量为其额定容量120%的负载相连接,在启动的情况下连续工作30min,检查并记录试样的功能及其内部各元器件的情况。
5.3 功能试验
5.3.1 要求
控制设备的功能应满足4.1.1条的要求。
5.3.2 方法
5.3.3 将控制器与下列设备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a) 控制设备模拟试验装置;
b) 与试样的额定功率相同的真实负载。
5.3.3.1 将试样设定为联动工作状态,操作模拟试验装置向试样发出联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执行预定动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试样从接收指令到执行动作之间的间隔时间。对于有延时功能的控制设备,还应观察并记录延时指示灯的点亮情况和延时时间。
5.3.3.2 在试样处于联动状态下,按照不同的先后顺序对试样进行联动控制操作与手动控制操作,观察并记录试样执行手动控制优先功能情况。
5.3.2.3 对于本身配备自动触发器件的试样,将试样设定在制造厂规定的工作状态,使其触发器件动作,观察并记录试样执行预定动作的情况、设备接收触发器件动作信号的间隔时间、执行预定动作的时间。对于具有对触发信号设置动作延时功能的试样,还应记录延时时间及延时光指示情况。
5.3.2.4 通过操作检查并记录试样防止非专门人员对其进行操作的措施。
5.3.2.5 对于接收上一级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信号为电压信号的试样,使模拟试验装置输出控制信号的电压在标称值V的(85%~110%)范围内进行波动并对试样进行操作,观察并记录试样执行预定动作的情况。
**5.3.2.6 当现场设备为一用、一备双套互相切换设备时,对其中任何一套设备模拟故障(断线、短路、过载)情况,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信号情况、控制设备自动切换情况、切换时间。*通过手动操作控制任一现场设备,观察并记录试样执行执行预定动作情况。
5.3.2.7 对于具备向上一级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息功能的试样,操作试样使其处于各种工作状态,测量并记录试样各状态所对应的通讯信号情况及试样动作至发出相应信号之间的时间。
5.3.2.8 对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试样,模拟电源的缺相、错相情况并对其进行操作,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故障信号情况、自动纠相情况、执行预定动作情况。
5.4 通电试验
5.4.1 要求
5.4.1.1 试验期间,试样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4.1.2 试验后,试样的基本功能应满足4.1.1条要求。
5.4.2 方法
将试样与模拟试验装置连接,使试样处于通电工作状态,连续运行45d。试验结束时,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功能试验。
5.5 电源试验
5.5.1 要求
5.5.1.1 电源应满足4.1.6条要求。
5.4.1.2 试验期间,试样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4.1.3 试验后,试样的基本功能应满足4.1.1条要求。
5.5.2 方法
a)将试样与电源及模拟负载相连接并将电源调整至额定电压,检查并记录试样的基本功能情况。
b)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的输入电压为额定电压的85%,检查并记录试样的基本功能情况。
c)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的输入电压为额定电压的110%,检查并记录试样的基本功能情况。
使试样动作并启动模拟(或真实)负载,调低试样的供电电压直至试样的接触器件断开,记录断开时试样的供电电压;继续调高试样的供电电压,同时对试样进行控制操作直至试样能正常执行预定动作,记录此时试样的供电电压。
5.5.3 试验设备
电源试验装置(能输出预定的功率及电压)
5.6 电源瞬变试验
5.6.1 要求
5.6.1.1 试验期间,试样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6.1.2 试验后,试样的基本功能应满足4.1.1条要求。
5.6.2 方法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连接试样到电源瞬变试验装置上,使试样处于通电工作状态。
开启试验装置,使试样主电源按“通电(9s)—断电(1s)”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次,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情况。
试验后,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6.3 试验设备
能产生满足5.6.2条要求试验条件的电源装置。
5.7 绝缘电阻试验
5.7.1要求
试样性能应满足4.1.4条要求。
5.7.2 方法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0V±50V直流电压,持续60s±5s,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a)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 控制设备电源输入端与机壳之间、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c)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时的不同相线之间,在试样的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同一极的进线与出线之间。
试验时,应保证接触点有可靠的接触,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以保证读数正确。
5.7.3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在不具备专用测试装置的条件下,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测试)。
试验电压:(500±50)V,DC;
测量范围:(0~500)MW;
最小分度:0.1 MW;
计时:(60±5)s。
5.8 介电性能试验
5.8.1 要求
5.8.1.1 试验期间,试样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
5.8.1.2 试验后,试样的基本功能应满足4.1.1条要求。
5.8.2 方法
通过耐压试验装置,以(100~500)V/s的升压速率,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Hz、表1或表2中所对应的试验电压。
a)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 控制设备电源输入端与机壳之间、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c)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时的不同相线之间,在试样的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同一极的进线与出线之间。
试验后,以(100~500)V/s的降压速率使电压逐渐降低到低于额定电压数值后,方可断电。然后按5.3条的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8.3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耐压试验装置。
试验电源:电压(0~2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50 Hz,短路电流10A(有效值);
升(降)压速率:(100~500)V/s;
记时:(60±5)s。
5.9 重复动作试验
5.9.1 要求
5.9.1.1 试验期间,试样应能正常执行预定动作;
5.9.1.2 试验后,基本功能应满足4.1.2条要求。
5.9.2 方法
将试样与模拟试验装置、真实负载/模拟负载相连接,通过手动或自动的方式对其进行50次完整的“启动—停止”循环操作。
5.9.3 试验设备
满足本项试验要求的模拟试验装置、真实负载或模拟负载。
5.10 机械性能试验
5.10.1
5.10.1.1 试验期间,试样应能正常执行预定动作;
5.10.1.2 试验后,试样能满足4.1.7条、4.1.2条的要求。
5.10.2 方法
将试样与真实负载或模拟负载相连接,通过测力装置对试样的各机械部分进行应力测试并记录;通过手动方式对其机械部分进行50次完整的循环操作;再次通过测力装置对试样的各机械部分进行应力测试并记录。
5.10.3 试验设备
测力装置:其量程至少应为0N~200N,测力结构应能满足试样机械结构的要求。
5.11 带载能力试验、5.12 温升试验
温升试验方法按GB/T 4720-1984中5.2.2规定进行。
将试样与其额定功率相同的真实负载或模拟负载相连接,使试样处于启动状态,连续运行8h,测量并记录试样最高温升部件的升温温度。之后,将试样的负载调整为其额定负载的120%,连续运行30min并检查其功能。
5.13 高温(运行)试验
5.13.1 要求
5.13.1.1 试验期间,试样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13.1.2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基本功能应满足4.1.2条要求。
5.13.2 方法
5.13.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然后按通电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并放入高温试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5.13.2.2 调节高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2)℃,保持30min后,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高到(55±2)℃。
5.13.2.3 在(55±2)℃温度下,保持14h;接通试样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保持2h后,打开试验箱,在箱体内立即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3.2.4 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3.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2423.2—2001第 章规定。
5.14 低温(运行)试验
5.14.1 要求
5.14.1.1 试验期间,试样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14.1.2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基本功能应满足4.1.1条要求。
5.14.2 方法
5.14.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然后按通电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并放入低温试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5.14.2.2 调节低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2)℃,保持30min后,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低到(0±2)℃。
5.14.2.3 在(0±2)℃温度下,保持14h;接通试样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保持2h后,打开试验箱,在箱体内立即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4.2.4 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率升温至(20±2)℃,保持(30±5)min后,取出试样,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4.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2423.1—2001第14章规定。
5.15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5.15.1 要求
5.15.1.1 试验期间,试样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15.1.2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基本功能应满足4.1.1条要求。
5.15.2 方法
5.15.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
5.15.2.2 将试样放入恒定湿热试验箱,按通电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通电工作状态。
5.15.2.3 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再加湿),连续保持96h后,打开试验箱,在箱体内立即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5.2.4 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h。如试样表面有凝露,可用室内空气吹干。
5.15.2.5 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5.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2423.3—1993第2章规定。
6 标志
6.1 产品标志
每台控制设备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e.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f.执行标准。
6.2 质量检验标志
每台控制设备均应有清晰的质量检验标志,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检验员
b.合格标志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控制设备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主要部件检查;
b. 功能试验;
c. 绝缘电阻试验;
d. 介电性能试验;
e. 带载能力试验;
每台设备在出厂前均应进行上述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台产品不合格。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5.2~5.15。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7.2.3 在型式检验中允许有四项补做,单项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8.使用说明书
每台控制设备都应有相应的说明书。
说明书应有完整、清楚、准确的安全和使用说明,安装和服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a.完整的安装和调试开通说明;
b.操作说明;
c.日常检查和校准说明;
d.必要时,应包括下述使用条件限制:
<1> 环境温度限制;
<2> 湿度范围;
<3> 电压范围;
<4> 控制器到探测器间的电线相关特性和说明;
<5> 最高最低贮存温度限制;
e.详细说明查找可能出现故障源的方法和改正过程;
f.推荐的可更换元件一览表;
g.贮存和使用寿命;
h.允许使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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