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ntinuous Conveyer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70—98
主编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8年1 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8 北 京
关于发布《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等十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等十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下列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31及《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66—84同时废止。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98 -
《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1—98
《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2—98
《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98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98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破碎、粉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6—98
《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7—9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
上述规范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4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贯彻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连续输送设备制造行业的部分科研成果和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四章和三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下列方面:
1.按照我国连续输送设备制造行业发展情况,增加了许多新品种,淘汰了落后的机型,扩大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覆盖面,如架空索道安装工程,由单一的货运索道,扩大为单、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和单线循环式、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的安装。
2.原规范是70年代修订的,由于客观原因,标准化还极不健全。现在连续输送设备制造标准大多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的等效标准。因此本规范在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参数等方面均有较大的修改。
3.增加了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负荷试运转的步骤、程序和技术要求。提高了安装工程的质量,使连续输送设备在生产使用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了很大的改善。
4.在名词、术语、形状和位置公差、计量单位方面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做了较大的修改。
本规范在执行中,如发现未尽善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组(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邮政编码:1007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机械工业部
1998年8月
目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固定式带式输送机
第四章 板式输送机
第五章 垂直斗式提升机
第六章 螺旋输送机
第七章 辊子输送机
第八章 悬挂输送机
第九章 振动输送机
第十章 埋刮板输送机
第十一章 气力输送设备
第十二章 架空索道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钢结构和线路设备
第三节 钢 丝 绳
第四节 站内设备
第五节 试运 转
第十三章 矿井提升机和绞车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第三节 多绳提升机
第四节 其它绞车
第五节 试 运 转
第十四章 工程验收
附录一 连续输送设备有关站房、基础、预埋件、预埋螺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要求
附录二 带式输送机输送带连接方法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通用固定式带式输送机、板式输送机、垂直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辊子输送机、悬挂输送机、振动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架空索道、矿井提升机和绞车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本规范是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其通用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 连续输送设备必须经试运转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第1.0.5条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应齐全;
二、按设备装箱清单,检查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三、机电设备应无变形、损伤和锈蚀;包装应良好;钢丝绳不得有锈蚀、损伤、弯折、打环、扭结、裂嘴和松散现象;
四、钢结构构件应有规定的焊缝检查记录和预装检查记录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站房、基础、预埋件、预埋螺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第2.0.2条 设备就位前,应按施工图和有关基础、支承建筑结构的实测资料,确定连续输送主要设备的纵向和横向中心线以及基准标高点,作为设备安装的基准。
第2.0.3条 敷设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轨敷设前,应按其制造标准检查直线度。扭曲和端面质量,合格后方可敷设;
二、固定钢轨用的压板、螺栓等紧固件,其安装位置应正确,并应与轨道密切贴合、切实锁紧;
三、轨道中心线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 2mm;
四、两平行轨道的接头位置宜错开,其错开的距离不应等于行走部分前、后两行走轮间的距离;
五、轨道的接头间隙不应大于2mm,接头处工作面的高低差不应大于0.5mm,左右偏移不应大于1mm;
六、轨距的允许偏差为±2mm;
七、轨道直线度偏差每米不应大于2mm,在25m长度内不应大于5mm,全长不应大于15mm;
八、同一截面内两平行轨道轨顶的相对标高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3的规定,且轨道弯曲部分的偏差方向应向曲率中心一侧降低。
第2.0.4条 组装驱动链轮和拉紧链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链轮横向中心线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2mm;
二、两链轮轴线应平行,且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0;
三、链轮轴的安装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5/1000。
第2.0.5条 组装履带式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链轮横向中心线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lmm;
二、链轮轴线至轨道面间的距离的允许偏差为土lmm;
三、链轮轴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0;
四、链轮轴的安装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3/1000;
五、两履带轨道的轨距的允许偏差为±2mm;
六、履带轨道的纵向倾斜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0;
七、两履带轨道工作面的高低差不应大于1mm;
八、两履带轨道中心线与两链轮横向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1mm。
第2.0.6条 托辊、滚轮和辊子装配后,其转动均应灵活。
第2.0.7条 连续输送设备试运转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润滑点和减速器内所加油、脂的牌号和数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二、连续输送设备的输送沿线及通道,应无影响试运转的障碍物;
三、所有紧固件应无松动现象;
四、电气系统、安全联锁装置、制动装置、操作控制系统和信号系统均应经模拟或操作检查,其工作性能应灵敏、正确、可靠;
五、盘动各运动机构,使传动系统的输入、输出轴旋转一周,不应有卡阻现象;电动机的转动方向与输送机运转方向应相符合。
第2.0.8条 连续输送设备试运转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试运转应由部件至组件,由组件至单机,由单机至全输送线;且应先手动后再机动,从低速至高速,由空负荷逐渐增加负荷至额定负荷按步骤进行。
第2.0.9条 空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驱动装置的运行应平稳;
二、链条传动的链轮与链条应啮合良好,运行平稳,无卡阻现象;
三、所有滚轮和行走轮在轨道上应接触良好,运行平稳;
四、运动部分与壳体不应有摩擦和撞击现象;
五、减速器油温和轴承温升均不应超过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润滑和密封应良好。
六、空负荷试运转的时间不应小于1h,且不应小于2个循环;可变速的连续输送设备,其最高速空负荷试运转时间不应小于全部试运转时间的60%。
第2.0.10条 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负荷试运转合格后,方可进行负荷试运转;
二、当数台输送机联合运转时,应按物料输送反方向顺序启动设备; 、
三、负荷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逐渐增加,直到额定负荷为止;额定负荷下连续运转时间不应小于1h,且不应小于一个工作循环; ,
四、各运动部分的运行应平稳,无晃动和异常现象;
五、润滑油温和轴承温度均不应超过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六、安全联锁保护装置和操作及控制系统应灵敏、正确和可靠; ’
七、输送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八、停车前应先停止加料,待输送机卸料口无物料卸出后,方可停车;当数台输送机联合运转时,其停车顺序应与启动顺序方向相反。
第三章 固定式带式输送机
第3.0.1条 本章适用于输送各种块状、粒状等松散物料及成件物品的固定带式输送机的安装。
第3.0.2条 输送机纵向中心线与基础实际轴线距离的允许偏差为土20mm。
第3.0.3条组装头架、尾架、中间架及其支腿等机架(图3.0.3)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架中心线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3mm;
二、机架中心线的直线度偏差在任意25m长度内不应大于5mm;
三、在垂直于机架纵向中心线的平面内,机架横截面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应大于两对角线长度平均值的3/1000;
四、机架支腿对建筑物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2/1000;
五、中间架的间距,其允许偏差为±1.5mm,高低差不应大于
间距的2/1000;
六、机架接头处的左、右偏移偏差和高低差均不应大于lmm。
第3.0.4条 组装传动滚筒、改向滚筒和拉紧滚筒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滚筒横向中心线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
大于2mm;
二、滚筒轴线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
2/1000;
三、滚筒轴线的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0;
四、对于双驱动滚筒,两滚筒辆线的平行度偏差不应大于0.4mm。
第3.0.5条 组装托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托辊横向中心线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3mm;
二、对于非用于调心或过渡的托辊辊子,其上表面母线应位于同一平面上或同一半径的弧面上,且相邻三组托辊辊子上表面母线的相对标高差不应大于2mm。
注:①平面指水平面或倾斜面;
②输送机凸弧段或凹弧段上的托辊辊子母线具有弧线型。
第3.0.6条 块式制动器在松闸状态下,闸瓦不应接触制动轮工作面;在额定制动力矩下,闸瓦与制动轮工作面的贴合面积,压制成型的,每块不应小于设计面积的50%,普通石棉的,每块不应小于设计面积的70%。盘式制动器在松闸状态下,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宜为lmm;制动时,闸瓦与制动盘工作面的接触面积不应小于制动面积的80%。
第3.0.7条 拉紧滚筒在输送带连接后的位置,应按拉紧装置的形式、输送带带芯材料、带长和启、制动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垂直框架式或水平车式拉紧装置,往前松动行程应为全行程的20%~40%,其中,尼龙芯带、帆布芯带或输送机长度大于200m的,以及电动机直接启动和有制动要求者,松动行程应取小值;
二、绞车或螺旋拉紧装置,往前松动行程不应小于100mm。
第3.0.8条 卸料车、可逆配仓输送机、拉紧装置的轮子均应与轨道面接触,但允许其一个轮子与轨道面有间隙:卸料车、可逆配仓输送机其间隙不应大于0.5mm,拉紧装置其间隙不应大于2mm。
第3.0.9条 绞车式拉紧装置装配后,其拉紧钢丝绳与滑轮绳槽的中心线及卷筒轴线的垂直线的偏斜偏差均应小于1/10。
第3.0.10条 刮板清扫器的刮板和回转清扫器的刷子,在滚筒轴线方向与输送带的接触长度不应小于带宽的85%。
第3.0.11条 带式逆止装置的工作包角θ(图3.0.11)不应小于70°,滚柱逆止器的逆转角不应大于30°,安装后减速器应运转灵活。
第3.0.12条 输送带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或输送带制造厂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可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执行。输送带连接后应平直,其直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第3.0.13条 空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输送带接头强度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空负荷试运转;
二、拉紧装置调整应灵活,当输送机启动和运行时,滚筒均不应打滑;
三、当输送带运行时,其边缘与托辊侧辊子端缘的距离应大于30mm。
第3.0.14条 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机运行应平稳,应无不转动的辊子;
二、清扫器清扫效果应良好,刮板式清扫器的刮板与输送带接触应均匀,并不应发生异常振动;
三、卸料装置不应产生颤抖和撒料现象。
第四章板式输送机
第4.0.1条 组装机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架中心线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2mm;
二、机架中心线的直线度偏差每米不应大于lmm;
三、机架横截面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应大于两对角线平均长度的l/1000,并不应大于10mm;
四、支架对建筑物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2/1000。
第4.0.2条 组装导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轨中心线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应重合,偏差不应大于lmm;
二、轨距的允许偏差为±2mm;
三、导轨接头应平整,左右偏移偏差不应大于0.2mm,高低差不应大于lmm;
四、接头间隙不应大于2mm;
五、导向面应平滑,且铅垂度偏差不应大于10/1000。
第4.0.3条 组装铸造小车输送机的拉紧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移动轨道与固定轨道的接头应平整,左右偏移偏差不应大于lmm,高低差不应大于0.3mm;
二、移动导轨与固定导轨的接头应平整,左、右偏移偏差不应大于0.2mm,高低差不应大于lmm;
三、拉紧装置的滑块与滑道应配合良好,局部间隙不应大于lmm。
第五章 垂直斗式提升机
第5.0.1条 本章适用于垂直提升的斗式提升机的安装。
第5.0.2条 提升机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轴的安装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3/1000;
二、单链和胶带提升机上、下轴安装的允许偏差(图5.0.2—1)应符合表5.0.2—1的规定;
三、双链提升机上、下轴安装的允许偏差(图5.0.2—2)应符合表5.0.2—2的规定;
四、上、下链轮或滚筒组装后,转动应轻便灵活;
五、双链提升机两牵引链条应选配,其长度应一致;
六、机壳铅垂度的允许偏差(图5.0.2—3)应符合表5.0.2—3 的规定;
七、机壳上部区段、中部区段、下部区段和检视门均应密封良好。
第5.0.3条 料斗中心线与牵引胶带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5mm;料斗与牵引胶带的连接螺栓应切实锁紧。
第5.0.4条 牵引胶带接头可采用搭接或硫化法连接。搭接长度应跨3个料斗,其连接螺栓轴线与胶带端部的距离(图5.0.4)不应小于50mm;硫化法的连接方法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第5.0.5条 拉紧装置的调整应灵活;牵引件安装调整好后,未被利用的行程不应小于全行程的50%。
第5.0.6条 提升机的上部、中部区段应设置牢固的支架;机壳不得偏斜,但不应限制机壳在铅垂方向的自由伸缩。
第5.0.7条空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牵引件运转应正常,且应无卡链、跳链、打滑和偏移现象;双列套筒滚子链提升机的两根链条应同时啮合;
二、连续运转2h以后,其轴承温升不得大于40℃。
第5.0.8条 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输送量允许偏差为额定输送量的±10%;
二、卸料应正常,并应无显著回料现象;
三、满载运转时牵引件不应打滑,电动机不应超载;
四、逆止器应可靠,当停止运转时,应无明显的反向运行。
第六章 螺旋输送机
第6.0.1条 本章适用于水平和倾斜角小于20°,且输送非粘结散状物料的螺旋输送机的安装。
第6.0.2条 组装螺旋输送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相邻机壳法兰面的连接应平整,其间隙不应大于0.5mm,机壳内表面接头处错位不应大于1.4mm;
二、机壳法兰之间宜采用石棉垫调整机壳和螺旋体长度之间的积累误差;
三、螺旋体外径与机壳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6.0.2一l的规定;
四、螺旋输送机各中间吊轴承应可靠的固定在机壳吊耳上,相邻螺旋体连接后,螺旋体转动应平稳、灵活,不得有卡住现象;螺旋体轴线的直线度偏差,宜在吊轴承底座与机壳吊耳之间加垫片调整,其直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0.2—2的规定。
第6.0.3条 进出料口的连接法兰面应互相平行,并不应强行连接;连接后应紧密,不应有间隙。
第6.0.4条 当螺旋输送机空负荷连续试运转2h以后,其轴承温升不得大于40℃。负荷试运转时,卸料应正常,应无明显的阻料现象。
第七章 辊子输送机
第7.0.1条 组装机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架中心线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3mm;
二、机架纵向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0;
三、机架支腿的铅垂度偏差不应大于2/1000。
第7.0.2条 组装辊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辊子上母线均应在同一平面内,其高低差:输送砂型者不应大于0.5mm,输送工件者不应大于lmm,输送毛坯和砂箱者不应大于2mm;
二、辊子的水平度偏差:输送砂型者不应大于0.5/1000,输送其它物品者不应大于1/1000;在辊子全长内不应大于1.5mm;
三、辊子轴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0;
四、转弯部分的辊子应按径向正确排列,其水平度应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并应向内侧倾斜。
第八章 悬挂输送机
第8.0.1条 本章适用于通用悬挂输送机、积放式悬挂输送
机、拖式悬挂输送机和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的安装。
第8.0.2条 组装金属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架或立柱的铅垂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0;
二、悬臂支架的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3/1000;
三、平台的纵向和横向水平度偏差均不应大于3/1000;
四、轨道支承处纵向中心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偏移偏差不应大于3mm。
第8.0.3条 敷设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线轨道段的直线度偏差,在6m长度上不应大于3mm,全长不应大于7mm;
二、水平直线轨道的纵向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1/1500,全长标高差不应大于10mm;
三、积放式悬挂输送机,其积放段的纵向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0,且沿输送机前进方向倾斜;
四、轨道不应偏斜和扭转,轨道纵向中心面的铅垂度偏差:直线轨道不应大于截面高度的1/100,垂直弯轨道不应大于截面高度的2/100,水平弯轨道不应大于截面高度的1.5/100;
五、垂直弯轨道工作面应圆滑过渡,其面轮廓度的允许偏差为±2mm;
六、轨道接头处间隙不应大于lmm,工作面的高低差不应大于0.5mm,左右偏移偏差不应大于lmm。
第8.0.4条 组装水平回转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弯轨下平面的平面度的允许偏差,在长度为1000mm 以内为12mm;
二、回转装置的链轮、光轮和滚子组应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三、链轮的横向中心面与轨道下平面之间的距离的允许偏差为mm;
四、链轮或光轮轴线与轨道纵向中心线之间的距离的允许偏差为±lmm;
五、滚子组回转装置的滚子外圆与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的允许偏差为±lmm。
第8.0.5条 组装道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岔舌应转动灵活、正确到位和无卡阻现象。道岔舌舌板与轨道接头处工作面的高低差不应大于lmm,左右偏移偏差不应大于lmm;
二、道岔的直轨和弯轨应符合本规范第8.0.3条和第8.0.4条的有关规定;
三、弯轨处的链轮、光轮或滚子组应符合本规范第8.0.4条的有关规定。
第8.0.6条 组装拉紧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拉紧装置的浮动架在其行程范围内应移动灵活、无卡阻和歪斜现象;
二、浮动架四滚轮在固定架内移动时,允许一个滚轮脱离接触,其间隙不应大于2mm;
三、拉紧装置调整好后,未被利用的行程不应小于全行程的50%。
第8.0.7条 组装升降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柱铅垂度偏差不应大于5mm,双立柱两柱的平行度偏差不应大于3mm;
二、升降段活动轨与固定轨对接时,轨道工作面的高低差不应大于lmm,接头处间隙不应大于1.5mm,左右偏移偏差不应大于lmm;
三、活动轨在升降过程中两端的高低差不应大于5mm;
四、升降段顶端与屋架或桁架应牢固连接,活动轨升降时应无
晃动现象。
第8.0.8条 组装悬具的导向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向板与轨道中心线或中心立面的距离的允许偏差为
±2mm;
二、导向面应平整,圆弧处应均匀平滑。
第8.0.9条 上、下捕捉器、反向挡杆的安装方向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8.0.10条 空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盘车运行距离不应小于30m;牵引链条与驱动拔爪啮合应良好,牵引链条运行时应无卡阻及异常声响;
二、应先点动数次,运行时间逐渐加长,无异常后再连续运转2h,运转应平稳。
第8.0.11条 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负荷试运转时,载荷应逐渐增加,应分别在额定负荷的1/3、1/2、1和5/4下,各运转1h;
二、轨道应无明显变形。
第九章 振动输送机
第9.0.1条 本章适用于水平振动输送机的安装。
第9.0.2条 组装输送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输送槽直线度偏差不应大于3/1000,横向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0;
二、输送槽法兰连接应紧密牢固,且与物料接触处的错位不应大于0.5mm;
三、进料口、排料口的连接部分不得产生限制振动的现象;
四、支承弹簧装配后,其静变形量不应大于额定振幅的1/10;驱动装置的安装角度应与振动方向角保持一致,其相位角度的允许偏差为土1;
五、所有紧固螺栓均应装设防松装置。
第9.0.3条 空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启动应平稳、迅速;振动应稳定,并应无左右摆动、跳动、冲击和不正常声响;
二、振幅、振动方向角、振动频率的偏差均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0%;长度大尹15m的振动输送机,其前、中、后段的振幅偏差均不应大于额定振幅的10%;
三、橡胶弹簧温升不得大于50℃,金属弹簧温升不得大于70℃,偏心连杆式振动输送机的轴承和电动机温升均不得大于50℃,电磁铁线圈的温升不得大于65℃。
第9.0.4条 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振幅下降量不应大于额定振幅的10%;
二、物料在输送槽中应运动流畅,无明显阻料、跑偏、打旋和重跳料现象;
三、输送量不应小于额定输送量的90%。
第十章 埋刮板输送机
第10.0.1条 本章适用于可连续输送散状物料的埋刮板输送机的安装。
第10.0。2条 组装机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每段机槽上标出的连接顺序号依次组装;
二、输送机头、尾和中间机槽两侧对称中心面对输送机纵向中心面的对称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0.2的规定;
三、各段机槽法兰内口的连接应平正、紧密贴合,其错位不应大于2mm,且刮板链条运行前方的法兰口应稍低;
四、输送机头部应焊牢在平台或支架上,各段机槽安装后,应沿长度方向朝尾部伸缩,其横向不应有移动或晃动现象。
第10.0.3条 安装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驱动装置应牢固地安装在基础或机架上,运行中不应有位移或晃动现象;
二、大、小链轮的中心面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两链轮中心距的2/1000。
第10.0.4条 组装刮板链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刮板链条组装前,应逐节清洗;链条关节转动应灵活;
二、刮板链条运行方向指示箭头应与头部头轮旋转方向的指示箭头一致;
三、刮板链条与机槽的最小侧间隙应符合表10.0.4的规定。
第10.0.5条 组装尾部张紧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张紧装置调节应灵活,刮板链条松紧应适度,尾部张紧装置已利用的行程不应大于全行程的50%;
二、对于小车式张紧装置,小车滑动应自如;行走轨道的中心线与输送机机槽纵向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4mm;
三、张紧链轮拉紧后,其轴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2/1000。
第10.0.6条 耐磨型输送机内的耐磨材料在现场粘结时,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且其粘结应牢固、可靠。
第10.0.7条 除刮板链条销轴处外,所有螺杆、滑轨、轴承、传动部件以及减速器内,均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加注润滑剂。
第10.0.8条 热料型输送机,其水夹套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在0.3MPa压力下保持5min应无泄漏现象。
第10.0.9条 对于气密型输送机,应进行整机气密性试验,壳体在0.02MPa的压力下5min内的气压降不应大于50Pa。
第10.0.10条 空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盘车或点动不应少于3个全行程;
二、刮板链条运行方向应与规定的方向一致;进入头轮时啮合应良好,且离开头轮时不应有卡链、跳链现象;
三、刮板链条运行应平稳,不应有跑偏和异常尖叫声;运行速度的允许偏差为额定速度的±5%;
四、在额定速度下连续运转不应小于1h。
第10.0.11条 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额定输送量的50%和100%负载下,以额定速度连续运转的时间均不应小于4h;
二、输送机不应满载启动,加料应均匀、连续,并不得骤然大量加料;
三、主机轴承温升不得大于40℃;
四、物料在运输过程中应无泄漏,卸料口处应无堵塞现象;
五、尾部调节装置调整应灵活;
六、料层指示装置、料层高度调节装置、过载保护装置、断链报警装置、清扫装置和防护装置均应安全可靠。
第十一章 气力输送设备
第11.0.1条 本章适用于输送粉粒状物料的气力输送设备的安装。
第11.0.2条 分离器、除尘器、加料器和发送器等的铅垂度偏差不应大于l/1000。
第11.0.3条 水平输送管路的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3/1000,全长不应大于20mm;垂直输送管路的铅垂度偏差不应大于2/1000,全长不应大于20mm。
第11.0.4条 输送管路连接处应严密,内壁应平滑,法兰、垫片应无错位,管子轴心应对正。
第11.0.5条 两平行输送管路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应符合表11.0.5的规定。
第11.0.6条 有静电积聚可能的气力输送设备,应接地。
第十二章 架空索道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12.1.1条 本章适用于单、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和单线循环式、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的安装。
第12.1.2条 钢丝绳存放时,绳盘应高出地面,其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绳盘支承应稳固,其上应覆盖防护物。
第12.1.3条 循环式索道的货车、客车、挂结器和脱开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得安装。
第12.1.4条 索道工程施工时,套筒的下列各项内容均应登记在册和记录备查:
一、承载索各种套筒连接的试验记录;
二、每个套筒的编号和分布位置;
三、套筒连接和牵引索接头编接的操作记录、检查结果、操作人员姓名和检查人员姓名。
第二节 钢结构和线路设备
第12.2.1条 钢结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结构安装时,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1的规定;
二、测量或校正钢结构的偏差时,宜避免风力、日照和温度的影响;
三、钢结构调整后,应采用强度等级比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进行灌浆;灌浆层应密实平整,其厚度不宜小于80mm。
第12.2.2条 安装摇摆鞍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绳槽应清理洁净,并应均匀涂上润滑脂;
二、绳槽中心线与承载索中心线的偏移或偏斜的最大横向值,不得大于索距的1/2000和承载索直径的1/15;
三、中心轴的水平度偏差不得大于2/1000;
四、对于水平牵引式索道,其摇摆鞍座的托索轮绳槽中心线与牵引索中心线的偏移偏差不得大于1.5mm,偏斜偏差不得大于1/1000。
第12.2.3条 安装偏斜鞍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绳槽的清理和安装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2.2.2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二、偏斜鞍座底面对设计平面的倾斜度偏差不得大于2/1000;
三、扁轨中心线与承载索中心线的偏移偏差不应大于1.5mm;
四、弹性轨道应无变形,井应校正其对称度;
五、销轴处应涂润滑脂。
第12.2.4条 安装固定鞍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衬垫应镶嵌密实;绳槽应平整光滑,并应均匀涂上润滑脂;各润滑点油路应畅通;
二、绳槽应符合本规范第12.2.2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托索轮组绳槽中心线与牵引索中心线的偏移或偏斜的最大横向值不应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10;当牵引索运动时,托索轮组中每个托索轮均应随同转动;
四、对于双承载索的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其每个轨路中的双固定鞍座的绳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2.2.2条第二款的规定外,两绳槽的间距和平行度偏差均不应大于2mm,且同一横截面绳槽中心标高的允许偏差为±2mm。
第12.2.5条 双线往复式货运索道的导索装置应安装在托索轮两侧;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的导索装置应安装在托索轮入绳侧;导索装置底口的安装宽度应小于托索轮轮缘宽度。
第12.2.6条 安装单线客、货运索道的托索轮组或压索轮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托索轮或压索轮的绳槽中心应位于一条直线上。其直线度偏差不应大于托索轮组或压索轮组总长的1/1500和运载索直径的1/15;
二、托索轮组或压索轮组的绳槽中心线与运载索中心线的偏移或偏斜的最大横向值不应大于索距的1/2000和运载索直径的1/15。
第12.2.7条 安装单线客运索道的线路监控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带有滚轮的线路监控装置,滚轮对牵引索的靠贴力必须逐个测定,其调整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二、针形开关应抽取lo%,但不得少于2个,进行试验,其折断力矩的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土20%;
三、必须进行模拟试验,当牵引索偏离规定值时,线路监控装置应准确动作,索道应紧急停车。
第三节钢丝绳
第12.0.1条 钢丝绳的展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丝绳应在绳盘架空后转动展开,不得在土壤、岩石、钢结构和钢筋混疑土构筑物上拖牵;
二、展开过程中,严禁钢丝绳受到磨损、擦伤、弯折、打结、裂嘴、鼓肚、露芯、松散等损伤和在水中浸泡。
第12.3.2条 承载索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套筒与支架鞍座横向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该支架鞍座总长的15倍;
二、各种套筒的连接工作,应由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对于客运索道,初次操作时,应切一段相同的钢丝绳,按相同的工艺连接广个套筒,并应进行拉力试验,其破断拉力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2、各种套筒受力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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