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各省份地方税务局
营业税设备扣除政策文件汇总
(内部资料)
修订时间:2009年3月3日
目 录
序 号
项 目
页 次
一
说明
1
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
三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4
四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4
五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5
六
广西地方税务局
21
七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4
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5
九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成都地税局)
27
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8
十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0
十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33
十三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36
十四
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39
十五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十六
厦门地方税务局
十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十八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十九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十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说 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财务处将各省份地方税务局不计征营业税设备的有关规定文件进行汇总,各相关部门在作业时,应对照文件要求操作,减少公司税收支出。财务处将适时收集并补充其他省份文件。
财务处
2009年3月3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建筑安装计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7〕11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建筑安装计税营业额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06〕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并参照《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以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对你局上报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进行审核确认(具体设备名单见附件)。请你局根据财税〔2003〕16号“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中“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规定,对上述列入设备名单设备的购置发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实,确认扣除设备金额后,予以据实扣除。
附件:《设备确认清单》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设备确认清单(羽毛球馆部分)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确认依据
1
64点以下多线制(壁挂式)报警控制器
JB-QB-GST5000/6*24283460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控制器”(单价:30000元)
2
消防广播控制柜
TS-Z02(30门)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消防广播设备”(单价:10000元)
3
100点以下多线制(壁挂式)报警控制器
台
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控制器”(单价:5000元)
4
CRT系统
套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联动一体机”(单价:12000元)
5
室外冷水机组
Q冷=336KW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制冷设备”(单价:500000元)
6
冷冻水泵
L=50m3/h H=32mH2O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27000元)
7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6R12F)型
台
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元)
8
混流风机
HL3-2A-4.5A型
台
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3600元)
设备确认清单(综合馆(一)部分)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确认依据
1
柴油发电机组(含控制柜,烟囱钢管)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单价:485000元)
2
消防水箱增压泵32DL5-10*6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3000元)
3
住宅生活变频给水泵
65DL32-15*4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6000元)
4
潜水排污泵
80QW40-10-3.0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5000元)
5
风冷热泵机组
KCHUA-10940P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450000元)
6
风冷热泵机组
KCHUA-21520P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650000元)
7
室外冷水机组
Q冷=336KW
N=89.9KW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制冷设备”(单价:500000元)
8
室外冷水机组
Q冷=605KW
N=164.1KW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制冷设备”(单价:800000元)
9
EPS电源01EP
YJS-15KW
个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备用电源”(单价:85000元)
10
EPS电源12(14)EP
YJS-11KW
个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备用电源”(单价:32500元)
11
EPS电源16EP
YJS-15KW
个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备用电源”(单价:85000元)
12
EPS电源21(14)EP
YJS-11KW
个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备用电源”(单价:65000元)
13
EPS电源26EP
YJS-15KW
个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备用电源”(单价:85000元)
14
场地广播系统设备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消防广播设备”(单价:27000元)
15
火灾报警显示器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显示器”(单价:2500元)
16
室内消防及水炮给水增压泵
XBD8/20-100D/5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16500元)
17
喷淋给水增压泵
XBD8/30-125D/4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17500元)
18
水喷雾给水增压泵
XBD6/20-100/34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11000元)
19
热水循环泵
20LG1.5-8*2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18000元)
20
喷淋稳压泵
XQB4/5-1.2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40000元)
21
稳压泵
LDW3.6-8*3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2000元)
22
排烟风机
PYHL-14A-6A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6300元)
23
混流风机
SWF-I-II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9900元)
24
混流风机
SWF-I-8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7200元)
25
混流风机
SWF-I-7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6300元)
26
斜流风机
SJG-4.5S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4700元)
27
斜流风机
SJG-5S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5700元)
28
防爆型斜流风机
FSJG-2.5B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3200元)
29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4R12F)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元)
30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6R8F)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元)
31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6R10F)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元)
32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6R12F)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元)
33
混流风机
HL3-2A-4.5A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3600元)
34
混流风机
SWF-I-9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通风设备”
35
空调循环水泵
KQL100/150-11/2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8900元)
36
空调循环水泵
KQL125/315-15/4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27000元)
设备确认清单(综合馆(二)部分)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确认依据
1
成套配电箱
11EP
(含EPS:YJS-11KW)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成套供应配电屏”(单价分别为:65000、65000、65000、85000元)
2
成套配电箱
13、15EP
(含EPS:YJS-11KW)
台
3
成套配电箱
22EP
(含EPS:YJS-11KW)
台
4
成套配电箱
23EP
(含EPS:YJS-15KW)
台
5
火灾报警显示器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显示器”(单价:2500元)
6
热水循环泵
20LG1.6-8*2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18000元)
7
混流风机
HL3-2A-4.5A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3600元)
8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6R8F)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元)
9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6R10F)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元)
10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6R12F)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元)
11
室外冷水机组
Q冷=274KW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制冷设备”(单价:400000元)
12
室外冷水机组
Q冷=336KW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制冷设备”(单价:500000元)
13
室外冷水机组
Q冷=605KW
台
属闽建筑[2004]74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列设备——“制冷设备”(单价:800000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
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
扣除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208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值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予以列举。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名单
(一)监控系统
1、监控分中心及隧道管理站设备,包括服务器、以太网交换机、路由器、二\三层交换机、客户机、磁盘阵列柜、光收发器、不间断电源UPS;
2、地图板显示系统设备,包括地图板;
3、投影系统设备,包括投影机、INDISYS显示装置、INDISYS处理模块;
4、车道车辆检测器;
5、能见度检测器,包括能见度检测器、能见度校准仪;
6、气象检测器;
7、风向风速检测器;
8、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控制柜、火灾检测器、数据光端机;
9、通风控制系统设备,包括CO\VI检测器、射流风机、轴流风机;
10、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设备,包括摄像机、解码器、报警控制器、图形工作站、视频监视计算机、视频切换控制矩阵、监视器、录像机、视频分配器、光端机;
11、可变情报板,包括可变情报标志、情报显示板、控制箱;
12、交通信号灯;
13、车道指示\控制标志;
14、横洞指示标志,包括车行横洞指示标志、人行横洞指示标志;
15、数据传输装置,包括以太网交换机、光纤收发器;
16、供电设备,包括配电箱(不含照明配电箱)、不间断电源、电力稳压器。
(二)收费系统
1、非接触式IC卡及其设备,包括非接触式IC卡读写器;
2、收费车道的设备,包括车道控制器、控制器主机、车辆检测器、信号灯、雾灯、车牌识别系统、车牌识别摄像机;
3、收费计算机系统设备,包括服务器、以太网交换机、路由器、可读写光盘机、光纤收发器;
4、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设备,包括摄像机、视频控制矩阵、彩色监视器、彩色显视器、数字硬盘录像机、紧急电话控制台、视频分配器、以太网交换机、视频数据复用光端机;
5、内部对讲和安全报警系统设备,包括对讲主机、报警主机;
6、收费附属设施,包括不间断电源(UPS)、配电箱(盘)(不含照明照明配电箱)、稳压器、收费机房控制台、智能显示转换器、车道集线器、屏幕墙。
(三)通信系统
1、光纤数字本地传输系统设备,包括分插复用器(ADM)、光线路终端(OLT)、光纤网络单元(ONU)、SDH传输系统及综合业务接入网本地网管维护终端、集线器(HUB)、便携式计算机;
2、数字程控交换机系统设备,包括数字程控交换机及其附属设备、电脑话务台接口板、维护终端、计费终端、指令电话总机、对讲电话总机;
3、紧急电话系统设备,包括紧急电话管理终端、紧急电话主控制器、管理计算机;
4、通信电源系统设备,包括高频开关电源、紧急电话电源设备、阀控式全密封铅酸蓄电池组;
5、监控、收费闭路电视传输通路设备,包括光发射机、光接收机。
二、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计征营业税允许扣除价款的设备,均以上述列举的名单为准。
三、允许扣除设备的价值、数量分别以购买设备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除已正式上报省局进行设备审核确认尚未批复的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已征税款允许退还外,其他因政策未明确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电力设备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209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电力设备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列举如下。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设备名单
1、电力变压器,包括放电线圈、所用变压器;
2、互感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高压隔离开关,包括接地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跌落式开关;
4、电抗器,包括干式电抗器、限流电抗器;
5、电力电容器,包括并联电容器、耦合电容器;
6、断路器;
7、熔断器;
8、免维护蓄电池;
9、电阻器,包括氧化锌避雷器、结合滤波器、阻波器;
10、GIS设备(封闭式组合电器);
11、程控交换机设备,包括智能化调度汇接机24端口、电力线载波机、程控调度总机;
12、网络设备;
13、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包括所用配电屏、低压配电屏、高压开关柜、母线桥柜、不间断电源(UPS)柜、试验电源柜、直流充电屏、直流主屏、直流分屏、放电电源屏、电源滤波器屏、主变测控柜、500KV测控柜、220KV测控柜、35KV电容器及电抗器测控保护装置屏、35KV电容器及电抗器自动投切装置屏、所用变保护屏、通信开关电源屏(40V/5*20A 配蓄电池 150Ah2组);主变微机保护屏、主变有载调压控制屏、辅助电流互感器柜、主变故障录波柜、电度表屏、分相电流差动保护柜、500KV\220KV纵联距离保护柜、500KV母线保护柜、500KV断路器保护柜、500KV母线故障录波柜、500KV\220KV故障录波及测控柜、500KV\220KV保护试验电源柜、500KV保护与通信接口柜、220KV母联保护柜(充电保护+操作箱)、220KV微机母线保护柜(母差保护及失灵保护)、事故照明柜、路由器及电量采集柜;
14、自动化控制装置,包括远动自动化系统调度端接口设备地调端、变电所远程图像监控系统、故障信息系统子站通信网监测管理系统端站;监控系统双主机、双网络(含通讯网络及配件、调度接口、规约转换器、GPS);当地监控装置;远动工作站、继保工程师站;集中式遥测、遥信、遥控装置; 220KVPT并列柜切换装置、仿真培训机、在线式微机防误装置。
二、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我省电力设备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允许扣除价款的设备,均以上述列举的名单为准。
三、允许扣除设备的价值、数量分别以购买设备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除已正式上报省局进行设备审核确认尚未批复的我省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已征税款允许退还外,其他因政策未明确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
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72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列举如下:
一、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
二、电梯、空调设备、锅炉;
三、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设备。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5]1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有关的设备仍以我市《转发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33号)的附件——《建设部有关常用设备与材料区分列举名单》中所列举的设备名单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
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133号
二、关于计税营业额的问题
(一)对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关于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以下简称“从事货物生产证明”)以及该项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商品发票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其建筑业劳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减去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和付给分(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二)对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关于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当不能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及该项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商品发票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其建筑业劳务(设备安装工程除外)的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减去付给分(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三)对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关于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的纳税人或其他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承接设备安装工程时,虽未能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但能提供自产设备的销售商品发票或外购设备的销售商品发票,计税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工程价款减去设备价值后的余额。
[注:在我省地税局没有列举设备项目名单之前,我市暂按照建设部有关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一《建设部有关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名单》)].
五、关于建筑业劳务发票使用的问题纳税人(包括国税发[2002]117号文特指的纳税人和其他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而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款时,应根据有关的征管规定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填开发票的金额为其不扣除自产货物价值、增值税劳务额以及外购设备价值的建筑安装工程款;计税营业额根据上述第二点“关于计税营业额的问题”的规定确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49号
八、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动产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暂允许扣除电梯、锅炉、中央空调等设备的价值;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暂允许扣除机器设备(含空调机、电梯、高尔夫球场喷灌设备等)、保龄球道等设备的价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 营业额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2003]150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算基础的函》(深建价函[2003]18号)收悉。现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涉及建安工程计税营业额的若干问题函复如下:
一、《通知》第八条关于建安工程计税营业额允许扣除的设备仅限于文中已经列举出来的具体项目,凡文中未明确列举的设备,暂不给予扣除。
二、从来函得悉《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中的“电梯”包括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通知》第八条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电梯”包括上述范围。
三、《通知》第八条中允许扣除的每一类设备,均指构成该类设备系统的全部组件,包括主机和终端设备等。
四、对于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给排水工程加压稳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消防工程加压稳压设备、报警主机;电气工程变压器、发电机等,《通知》暂未将其列入扣除范围,因此暂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减。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区县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项目坐落地区县地税局负责征光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由在注册地纳税调整为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缴纳,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执行;施工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办法,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施工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地税局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计算机打印发票,取消手工开具发票;严格实行属地化税源管理,对未在项目地纳税的单位,计算机将不支持为其开具发票。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属地征收管理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管理问题
(一)项目登记的管理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税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2007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业项目登记表》;
②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到项目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项目登记时,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后办理登记。 纳税人也可通过天津财政地税网进行项目登记,网上填写并确认《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后,于领购发票或代开发票时携带相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提请审核确认。
2.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对象为施工方,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建筑业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项目地地税局提供项目信息,分包方携带有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办理报验。
②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且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
3.项目登记由总承包人办理,并提供分包人相关信息。登记时先登记项目总承包人,然后分别登记分包人,没有项目情况及总承包人信息的,分包人不得自行办理项目登记。但以下情况除外:项目总承包人为外地施工单位,且分包人为我市建筑单位的,可由分包人向项目地地税局提供项目信息、项目总承包人信息。
(二)项目登记的变更及注销
1.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项目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变更项目登记。
2.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纳税人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办理注销项目登记。注销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业项目注销登记表》;
②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③未使用的发票。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代开票纳税人管理问题
(一)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向注册地地税局领取并填写《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①在注册地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②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报验;
③使用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项目管理软件;
④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⑤取得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建筑企业资质;
⑥不属于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它工程业务的纳税人,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可持国家有关部委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证或许可证进行认定;
⑦纳税人的建筑业项目专业性特殊、用票量大,工程作业点分散,如:电梯维护、电表安装等。经纳税人申请,注册地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报市局同意后,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向注册地地方税务局领取发票。
2.纳税人注册地地税局要认真审核自开票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由税收管理员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字,经管理所、税管科审查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经批准的自开票的纳税人,可以向项目地地税局领购机打《建筑业统一发票》。
3.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期限为每年4-6月份。
(二)代开票纳税人管理
1.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为代开票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地税局为其代开发票。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如项目登记已经提供,不需再次提供);
②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③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④纳税人如涉及抵减建筑业收入的,还应提供完税凭证及合法有效发票。
2.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与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核对相符的,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关于发票管理和税控管理问题
(一)发票管理
1.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方收取工程价款收入应当开具项目地地税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以《建筑业统一发票》作为合法凭证。
2.项目地地税局为纳税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办法。涉及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价值不计入计税营业额的,经项目地地税局核实后,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也可先按工程款全额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经项目地地税局对设备价值核实后,再办理退税。企业所得税由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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