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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设备设备统计规则XX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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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铁路线路 6 第一节 铁路线路分类 6 第二节 铁路线路长度 8 第三节 栅栏、绿化、道口 10 第四节 重载铁路、客运专线 12 第五节 统计报表 13 第三章 钢轨、无缝线路、无砟轨道及道岔 29 第一节 钢轨 29 第二节 无缝线路 29 第三节 无砟轨道 29 第四节 道岔 30 第五节 统计报表 30 第四章 桥梁、隧道及明洞 33 第一节 桥梁 33 第二节 隧道及明洞 34 第三节 统计报表 35 第五章 通信信号设备 42 第一节 通信设备 42 第二节 信号设备 45 第三节 统计报表 47 第六章 供电设备 52 第一节 牵引供电设备 52 第二节 电力贯通线 53 第三节 统计报表 53 第七章 机 车 56 第一节 配属机车 56 第二节 统计报表 57 第八章 客 车 63 第一节 普通客车 63 第二节 动车组客车 64 第三节 统计报表 65 第九章 货 车 76 第一节 有关规定 76 第二节 统计报表 77 第十章 运输部门主要站段 80 第一节 运输站段 80 第二节 统计报表 80 第十一章 车站客、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84 第一节 车站客运主要设施设备 84 第二节 车站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86 第三节 统计报表 88 第十二章 铁路轮渡 96 第一节 渡船、港区 96 第二节 统计报表 96 第十三章 装卸机械 99 第一节 装卸机械 99 第二节 统计报表 99 第十四章 大型养路机械 101 第一节 大型养路机械 101 第二节 统计报表 101 第十五章 信息技术设备 104 第一节 信息技术设备 104 第二节 统计报表 104 第十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 106 第十七章 附  则 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统一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3条 凡在全国(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及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铁道部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称铁路局)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5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6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统计管理制度,保障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7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运输设备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本规则内容。 第8条 基本规定 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含备用、封存、出租)的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 二、凡新建交付的铁路运输设备,均按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 三、合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所在铁路局统计主管部门代为传输上报,铁路局负责指导、督促管内合资铁路开展运输设备统计工作,审查、核实并上报数据;地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中国地方铁路协会组织完成并报铁道部;其他铁路单位由运输企业组织完成并报铁道部。 第9条 运输设备统计时点为报告期末24点。各种报表通过网络传输上报。 第二章 铁路线路 第一节 铁路线路分类 第10条 铁路线路按等级主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第11条 铁路线路按轨距分为准轨(轨距为1435毫米)、宽轨(轨距为1520毫米)、窄轨(轨距为1000毫米)、套轨(宽轨+准轨或窄轨+准轨组成的具有两种轨距的线路)。在统计宽轨、准轨、窄轨时不含套轨。 第12条 铁路线路按用途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 一、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1.第Ⅰ线:单线线路全部列为第Ⅰ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下行线或乙线为第Ⅰ线。 2.第Ⅱ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上行线或甲线为第Ⅱ线。 3.第Ⅲ线:是指并列三条正线中办理列车上、下行的线路。 4.Ⅳ线及以上:是指上述三线之外的正线线路。 二、站线是指车站内的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1.到发线:是指站内专门办理列车到达或出发使用的线路(不包括站内渡线及正线)。 2.调车线:是指调车场内进行列车编组与解体作业使用的线路。通常调车线也称为编组线。 3.牵出线:是指设在调车场(或中间站)一端或两端,并与到发线相连接专供列车解体、编组及转线等牵出车辆使用的线路。 4.货物线:是指站内专门办理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线路。 5.其他线:是指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包括救援列车停留线、机车走行线、机待线、机车整备线、轨道衡线、加冰线、换装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保温车加油线、特殊危险货物列车停留线、驼峰迂回线、车辆站修线及两正线间不计算为正线的渡线等。 三、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供电、工务、电务、工务机械段等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包括机车、车辆、走行、检修停放、机车整备线、三角线、转盘线、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标定用线以及机车车辆检修用的库线等。 四、岔线是指因特殊需要,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往路内外单位(厂矿企业、港湾码头、货物仓库以及路内砂石场等)的专用线路。 五、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1.安全线:是指在站内及区间内铁路线路平面交叉及岔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为了防止机车车辆未经办理开通线路而进入正线,与机车车辆引起冲突而设的尽头式线路。 2.避难线:是为了防止在长陡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而设的尽头式线路。 第二节 铁路线路长度 第13条 铁路线路长度分为营业长度、延展长度。 一、营业长度是指投入客货运输营业或临时营业的线路长度,以“营业里程”为统计指标。 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是指营业线路的正线两车站站中心间的距离,计算方法为: 1.站中心一般以运转室或站舍、候车室中心为准。 2.线路起点或终点为线路所(或信号所)时,营业里程从该线起始点或终止点开始计算。 3.在计算营业长度时,一般按第Ⅰ线长度计算。 4.几条正线在同一个车站出岔时,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均自站中心起计算。 5.企业、段分界在区间时,其营业长度计算至分界处。 6.投入计费营业的联络线计算营业长度。 7.不营业的线路(以铁道部文电或《铁路客货运输专刊》公布为准),只计算延展长度,不计算营业长度。 8.营业里程自线路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 二、延展长度是指各线自线路起点至线路终点的线路中心线连续长度。起终点指线路里程起始点、终止点,其位置一般为道岔尖轨尖端、道岔基本轨前接头、车挡或其他指定的位置,线路的起终点按其所在的车站(信号所)统计。 延展长度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其总和为总延展长度,以“延展里程”为统计指标。 1.正线延展长度是所有正线延展长度的总和。 2.站线延展长度是所有站线延展长度的总和。 3.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是所有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的延展长度的总和。 第14条 复线里程是指双线及以上的线路,营业长度中的复线,按与复线相对应的第Ⅰ线长度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 第15条 电气化铁路是指具备了电力机车牵引条件的线路,以“电气化里程”为统计指标。具体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 第16条 营业里程、复线里程、电气化里程统计时列出每条线路的线名、起讫地点和长度。具体线名详见附件1中的“线路编码表”。 第17条 营业里程、复线里程、电气化里程、正线延展里程另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统计。各省、区、市的序号见附件1中的“各省、区、市编码表”。 第18条 营业里程按区段线路允许速度(公里/小时)分为:120以下,120~160(每小时大于等于120公里,小于160公里),160~200(每小时大于等于160公里,小于200公里),200~250(每小时大于等于200公里,小于250公里),250~300(每小时大于等于250公里,小于300公里),300~350(每小时大于等于300公里,小于350公里),350及以上。 第19条 铁路线路里程断链是指因线路改造等原因,使线路里程产生不连续的处所。断链前后两里程之差小于实际长度时为长链,反之为短链。 第三节 栅栏、绿化、道口 第20条 栅栏封闭里程是指两侧由栅栏(含围墙,声、风屏障等形式)进行封闭的线路营业里程。桥梁、隧道已有栏杆或建筑整体封闭的以及线路一侧为高山、河流、沼泽等其他特殊情况时,也统计为栅栏封闭里程。当同一段栅栏封闭多条线路时,分别按各条线路统计封闭里程。 第21条 栅栏长度是指线路两侧实施封闭的防护栅栏本身的延展长度。当同一段栅栏封闭多条线路时,按栅栏资产所属线路进行统计。 第22条 声(风)屏障长度是指线路两侧实施封闭的声(风)屏障本身的延展长度。当同一段声(风)屏障封闭多条线路时,按声(风)屏障资产所属线路进行统计。 第23条 绿化里程分可绿化里程、已绿化里程和绿化达标里程。 可绿化里程是指两侧可以用于营造林带、草地、灌木林地的线路营业里程。并行线路不重复统计,相关资料统计到等级高的线路上,无可绿化里程的线路不统计。 已绿化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可绿化里程内已经完成的绿化里程。一侧未完成的不统计已绿化里程。 绿化达标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已完成绿化且达标的里程。 按《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规定:线路每侧绿化带宽度(含路堤、路堑)应至少达到5m,未达到5m的不统计。 第24条 绿化率是指线路两侧已绿化里程与可绿化里程的比值。 第25条 道口是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凡属铁路局批准的属于铁路产权的道口均应统计,下列情况不予统计: 一、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的人行过道; 二、站内为搬运行包和旅客上下车的平过道; 三、货场为搬运货物等跨越线路的平过道; 四、非路产道口和临时道口。 第26条 一个道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线路,如铺面连续时统计为一个道口;不连续时按线分开统计,线别不同,统计在等级较高的线路内;线别相同又同为正线,线名相同的统计在下行线内,不同则统计在等级较高的线路内。 第四节 重载铁路、客运专线 第27条 重载铁路是指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中任意两个的线路,以“重载铁路里程”为统计指标。 1.列车牵引重量8000吨及以上; 2.轴重达到或超过27吨; 3.在长度至少为150公里的区段上年运量至少达到4000万吨。 第28条 客运专线铁路是指专供旅客列车运行的路网铁路,包括设计速度250至350km/h的高速铁路和设计速度200 km/h及以下的城际铁路。 高速铁路是指设计速度250km/h(含预留)及以上,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km/h的客运专线铁路。以“高速铁路里程”为统计指标。 城际铁路是指专门服务于相邻城市间或城市群,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下的快速、便捷、高密度客运专线铁路。以“城际铁路里程”为统计指标。 以上指标里程具体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 第五节 统计报表 第29条 线路相关报表填报说明 1.线路编号与线路名称按线路编号大小由小到大顺序列出,并按线别填写各项指标。 2.线路名称及起讫地点。当线路的起讫点位于车站时,按实际站名填写;位于区间时,局界按分界站名填写,段界按里程填写,格式为KNNN+nnn。 3.涉及里程(长度)的各项指标以“公里”为单位,数据保留三位小数。 4.营业线分正式营业线及临时营业线,相关指标按线名分别列出并汇总。 5.不计营业里程的联络线等其他正线单独列出。 6.跨局线路的起点以上行方向确定。 第30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快报线路部分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线路、机车、普通客车、动车组客车设备主要状况。 一、报表表式(统设快报-1) 二、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3.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三、编制方法 1.第甲栏:填记铁路运输设备所属单位名称; 2.第1栏:填记本单位营业里程合计; 3.第2栏:填记本单位复线里程合计; 4.第3栏:填记本单位电气化里程合计; 5.表内关系:第1栏≥第2栏;第1栏≥第3栏。 四、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季报。由工务段于季末次月1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季末次月3日前上报铁道部。 合资公司、地方铁路及其他运输企业按本规则第8条执行。 第31条 线路、道口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线路、道口等设备主要状况。 一、报表表式(统设报-1) 二、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3.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4.国家铁路林业绿化相关资料; 5.栅栏、声(风)屏障及苗圃绿化等台账资料。 三、编制方法 1.第甲栏:填记线路编号; 2.第乙栏:填记与线路编号对应的线路名称; 3.第丙栏:填记线路等级,按“I级”、“II级”、“III级”、“客运专线”分别填记; 4.第丁、戊栏:填记线路起讫点; 5.第1栏:填记线路营业里程; 6.第2、3栏:填记线路复线、电气化里程。 7.第4-6栏:填记第I线断链及长、短链长度; 8.第7栏:填记总延展里程; 9.第8-16栏:分别填记各线别延展长度; 10.第17栏:填记栅栏封闭线路的营业里程; 11.第18栏:填记栅栏本身延展长度; 12.第19栏:填记声(风)屏障本身延展长度; 13.第20-23栏:分别填记绿化里程相关指标; 14.第24-27栏:分别填记各类道口数量; 15.第28-31栏:按地区填记各线营业里程; 16.第32-35栏:按地区填记各线正线延展里程; 17.表内关系: 1栏=28+29+30+31栏;4栏=5栏-6栏;7栏=8+13+14+15+16栏=32+33+34+35栏;8栏=9+10+11+12栏;17栏≤1栏;20栏<1栏。 四、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铁道部。 合资公司、地方铁路及其他运输企业按本规则第8条执行。 第32条 复线里程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复线线路设备状况。 一、报表表式(统设报-2) 二、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3.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三、编制方法 同一线路呈分段复线,按不同区段分行填记。 1.第甲栏:填记线路名称; 2.第乙、丙栏:填记该复线区段线路起讫点; 3.第1栏:填记该复线区段复线里程; 4.第2-5栏:分地区填记复线里程; 5.表内关系: 1栏=2+3+4+5栏。 四、表间逻辑关系 本表各线复线里程与“线路、道口统计表(统设报-1)”中对应的各线复线里程一致。 五、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铁道部。 合资公司、地方铁路及其他运输企业按本规则第8条执行。 第33条 电气化里程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电气化铁路状况。 一、报表表式(统设报-3) 二、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3.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三、编制方法 1.第甲栏:填记线路名称; 2.第乙、丙栏:填记该电气化区段线路起讫点; 3.第1栏:填记该电气化区段电气化里程; 4.第2栏:填记其中复线里程; 5.第3-10栏:分地区填记电气化里程及其中复线里程; 6.表内关系: 1栏=3+5+7+9栏;2栏=4+6+8+10栏。 四、表间逻辑关系 本表各线电气化里程与“线路、道口统计表(统设报-1)”中对应的各线电气化里程一致。 五、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铁道部。 合资公司、地方铁路及其他运输企业按本规则第8条执行。 第34条 营业里程分速度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按区段线路最高允许速度分组的营业里程状况。 一、报表表式(统设报-4) 二、编制依据 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三、编制方法 根据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速度最高旅客列车的“正线允许速度表”中线路(第I线)允许速度,按相应速度栏分线、分区段逐行填记。 1.第甲栏:填记线路名称; 2.第乙、丙栏:填记线路允许速度相同的区段起讫点; 3.第1栏:填记对应区段线路营业里程; 4.第2-8栏:按区段线路允许速度填记在相应速度栏内; 5.表内关系: 1栏=2+3+4+5+6+7+8栏。 四、表间关系 本表中合计里程总计与“线路、道口统计表(统设报-1)”中线路营业里程一致。 五、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铁道部。 合资公司、地方铁路及其他运输企业按本规则第8条执行。 第35条 重载铁路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重载铁路营业里程状况。 一、报表表式(统设报-4A) 二、编制依据 1.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2.货运精密统计资料; 3.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 4.线路设计文件。 三、编制方法 1.第甲栏:填记线路名称; 2.第乙、丙栏:填记线路起讫点站名; 3.第1、2栏:填记线路起讫点里程; 4.第3栏:按设计文件填记线路设计速度; 5.第4栏:按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填记货物列车通过线路最高列车牵引重量; 6.第5栏:按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填记货车轴重; 7.第6栏:按货运精密统计资料填记线路一年内货物发送量; 8.第7栏:填记重载线路营业里程; 9.第8-11栏:按地区填记各线重载铁路里程。 10.表内关系: 7栏=8+9+10+11栏。 四、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铁道部。 合资公司、地方铁路及其他运输企业按本规则第8条执行。 第36条 客运专线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月末高速铁路及城际铁路营业里程状况。 一、报表表式(统设报-4B) 二、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3.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4.线路设计文件。 三、编制方法 根据设计文件中线路设计速度将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分别填记。 1.第甲栏:填写线路名称; 2.第乙、丙栏:填记线路起讫点站名; 3.第1、2栏:填记线路起讫点里程; 4.第3栏:按设计文件填记线路设计速度; 5.第4栏:填记客运专线线路营业里程; 6.第5-8栏:按地区填记各线客运专线里程。 7.第9-13栏:按区段线路允许速度填记在相应速度栏内; 8.表内关系: 4栏=5+6+7+8栏=9+10+11+12+13栏. 四、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月报。由工务段于次月1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月3日前上报铁道部。 合资公司、地方铁路及其他运输企业按本规则第8条执行。 第三章 钢轨、无缝线路、无砟轨道及道岔 第一节 钢轨 第37条 钢轨按单位长度重量分为每米75公斤、60公斤、50公斤、43公斤轨及其他杂型轨。45公斤钢轨列入43公斤、65公斤钢轨列入60公斤轨型中统计。 第38条 钢轨延长是指各类型钢轨的延展长度,以“钢轨延展里程”为统计指标。 第二节 无缝线路 第39条 无缝线路是指由多根钢轨焊接成一定长度的长钢轨线路。无缝线路长度以“无缝线路延展里程”为统计指标。 无缝线路长度,包括固定区、伸缩区、缓冲区三部分长度。 第三节 无砟轨道 第40条 无砟轨道是指以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取代散粒道砟道床而组成的轨道结构型式。无砟轨道长度按无砟轨道铺设的钢轨延展长度统计,以“无砟轨道延展里程”为统计指标。 第四节 道岔 第41条 位于不同线别的道岔,统计在线别等级较高的线路内。位于两条正线的道岔,线名相同统计在下行内,线名不同统计在等级较高的线名内,同等级的统计在编号小的线名内。 第五节 统计报表 第42条 钢轨、道岔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钢轨、道岔等线路设备状况。 一、报表表式(统设报-5) 二、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三、编制说明 按正线和站、段、岔、特线分组统计。正线按线名分行填记,站、段、岔、特线填记合计数。 钢轨延展里程、无缝线路延展里程、无砟轨道延展里程统计单位为“公里”,数据保留三位小数。道岔统计单位为“组”。 1.第甲栏:填记线路编号; 2.第乙栏:填记线路名称; 3.第1栏:填记钢轨延展长度; 4.第2至5栏:填记按轨重分组的各类钢轨的延展长度; 5.第6栏:填记无缝线路延展长度; 6.第7栏:填记无砟轨道延展长度; 7.第8栏:填记道岔数量; 8.表内关系: 1栏=2 + 3 +4 +5栏;6栏≤1栏;7栏≤1栏。 四、表间关系 本表中钢轨延展里程、正线钢轨延展里程与“线路、道口统计表(统设报-1)”中线路延展里程、正线延展里程一致。 五、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铁道部。 合资公司、地方铁路及其他运输企业按本规则第8条执行。 第四章 桥梁、隧道及明洞 第一节 桥梁 第43条 铁路桥梁是指在铺面上铺设铁路线路的桥梁。不包括公路跨越铁路的立交桥、天桥和定义为涵洞的框构。 第44条 一座桥梁通过数条不同线路时,按一座统计在线别等级最高的线路内,同等级的线路统计在编号小的线路内。 第45条 桥梁全长是指两桥台边墙最外端(包括托盘及基础)间的距离,统计单位为 “延长米”,数值取整。一个桥台两边墙不等长时,按短边计算,曲线桥全长为桥梁中心线上墩台之间各段折线长度之和。 第46条 桥长是指桥台挡砟前墙之间的长度,是桥梁按长度分类的依据。拱桥为拱上侧墙与桥台侧墙间两伸缩缝外端之间的长度;刚架桥(或框构桥)为刚架(或框构)顺跨度方向外侧间的长度。 第47条 桥梁分类 一、桥梁按材质分为钢桥、圬工桥和混合桥。 1.钢桥:用钢材作为主要建筑材料的桥梁。 2.圬工桥:以砖、石、混凝土为主要建筑材料的桥梁。 3. 混合桥:梁部结构是钢梁和混凝土结合的桥梁。 二、桥梁按桥长分为特大、大、中、小桥。 1.特大桥:桥长500米以上。 2.大 桥:桥长100米以上至500米。 3.中 桥:桥长20米以上至100米。 4.小 桥:桥长20米及以下。 第二节 隧道及明洞 第48条 铁路隧道是指铁路穿越山岭或穿过海(河)底时修建的建筑物。其中采用明挖修建以后回填覆盖层的称为明洞。明洞包括御塌棚洞在内。 第49条 一座隧道或明洞通过数条线路时,按一座统计在线别等级最高的线路内,同等级的线路统计在编号小的线路内;隧道与明洞连为一个整体时,按一座隧道统计;中间有桩柱隔开成两个孔洞的明洞按一座统计。 第50条 隧道和明洞的全长指沿线路中心两端洞口端墙之间的距离,统计单位为 “延长米”,数值取整。斜型洞口以轴长为准;曲线的以其线路中心线弧长为准;双线隧道以第Ⅰ线为准;位于车站上的隧道以正线为准。 第51条 隧道按全长分为特长、长、中、短隧道。 一、特长隧道:全长10000米以上。 二、长 隧 道:全长3000米以上至10000米。 三、中 隧 道:全长500米以上至3000米。 四、短 隧 道:全长在500米及以下。 第三节 统计报表 第52条 桥梁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桥梁数量及全长。 一、报表表式(统设报-6) 二、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三、编制说明 按正、站线和段、岔、特线分组统计。正、站线按线名分行填记,段、岔、特线填记合计数。运输企业分界在桥梁上时,相邻运输企业各按0.5座统计。 1.第甲栏:填记线路名称; 2.第1、2栏:分别填记桥梁座数与桥梁全长总合计; 3.第3至5栏:分别填记按材质分类的各种桥梁座数合计; 4.第6至13栏:分别填记按桥梁长度分类的各种桥梁座数与桥梁全长合计; 5.表内关系: 1栏=3+4+5栏=6+8+10+12栏;2栏=7+9+11+13栏。 四、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铁道部。 合资公司、地方铁路及其他运输企业按本规则第8条执行。 第53条 特大、大桥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特大、大桥数量及全长。 一、报表表式(统设报-6A) 二、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三、编制方法 按桥梁名称分行填记。 1.第甲栏:填记特大、大桥所属线路名称; 2.第乙栏:填记特大、大桥名称; 3.第1、2栏:分别填记与乙栏对应的特大桥座数、全长; 4.第3、4栏:分别填记与乙栏对应的大桥座数、全长。 四、表间逻辑关系 本表中特大、大桥座数、全长总计与“桥梁统计表(统设报-6)”中特大、大桥座数、全长总计一致。 五、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铁道部。 合资公司、地方铁路及其他运输企业按本规则第8条执行。 第54条 隧道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隧道及明洞数量及全长。 一、报表表式(统设报-7) 二、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三、编制方法 按正、站线和段、岔、特线分组统计。正、站线按线名分行填记,段、岔、特线填记合计数。运输企业分界在隧道内时,相邻运输企业各按0.5座统计。 1.第甲栏:填记线路名称; 2.第1、2栏:分别填记隧道及明洞座数、全长总合计数; 3.第3、4栏:分别填记隧道座数、全长总合计数; 4.第5-12栏:分别填记按隧道全长分类的各种隧道座数、全长合计。 5.表内关系: 3栏≤1栏;3栏=5+7+9+11栏;4栏≤1栏;4栏=6+8+10+12栏。 四、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铁道部。 合资公司、地方铁路及其他运输企业按本规则第8条执行。 第55条 特长、长隧道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特长、长隧道数量及全长。 一、报表表式(统设报-7A) 二、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三、编制方法 按隧道名称分行填记。 1.第甲栏:填记特长、长隧道所属线路名称; 2.第乙栏:填记特长、长隧道名称; 3.第1、2栏:分别填记与乙栏对应的特长隧道座数、全长; 4.第3、4栏:分别填记与乙栏对应的长隧道座数、全长。 四、表间逻辑关系 本表中特长、长隧道座数、全长总计与“隧道统计表(统设报-7)”中特长、长隧道座数、全长总计一致。 五、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铁道部。 合资公司、地方铁路及其他运输企业按本规则第8条执行。 第五章 通信信号设备 第一节 通信设备 第56条 铁路通信主要设备包括通信线路、传输与接入、数据通信、调度通信、综合视频监控、电报及电话、时钟与时间同步、会议通信、通信电源、广播与站场、应急通信、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列调等。 第57条 通信线路包括光缆、光电综合缆以及电缆。其中:光缆统计长途光缆和地区光缆,电缆统计长途光缆和地区光缆,统计单位为“皮长公里”。 第58条 传输与接入系统包括DWDM、OTN、SDH以及接入网等设备。其中:DWDM及OTN系统统计光终端复用设备、光分插复用设备以及光线路放大器设备;SDH系统统计终端复用设备和分插复用设备;接入网系统统计OLT和ONU设备。统计单位均为“台”。 第59条 数据通信系统仅对数据通信网内路由器(不含业务系统接入设备)进行统计。其中:核心层及以上路由器统计铁路局区域网络内核心节点和骨干层大区节点设备;汇聚层及以下路由器统计铁路局区域网络内汇聚节点和接入节点设备。统计单位均为“台”。 第60条 调度通信系统仅统计数字调度设备。其中:调度及车站值班台统计触摸屏式或键控式调度终端(不含电话分机);通信记录仪统计为调度通信系统配置的录音设备。统计单位均为“台”。 第61条 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统计视频采集设备、存储设备、视频服务器设备及视频用户终端设备。其中:视频采集设备统计各类摄像设备;存储设备统计磁盘阵列、存储服务器设备;视频服务器统计视频服务器和视频分配器设备(不含视频矩阵);视频用户终端统计各类视频用户终端设备(不含各类显示设备)。统计单位均为“台”。 第62条 GSM-R系统统计交换子系统、GPRS子系统、无线子系统、手持终端、铁塔等设备及GSM-R覆盖线路里程。其中:MSC按交换机容量统计,统计单位为“百门”;HLR按设备用户容量统计,统计单位为“百用户”;直放站设备统计近端机和远端机,统计单位为“台”;手持终端统计GSM-R OPH和GPH设备;铁塔设备统计GSM-R系统各类铁塔(不含电杆),统计单位为“座”;GSM-R覆盖线路里程统计GSM-R网络覆盖线路营业里程,统计单位为“公里”。 第63条 无线列调系统统计无线列调总机、车站电台、中继器设备、机车电台等设备及无线列调覆盖线路里程。其中:中继器统计洞内中继器及洞外中继器,统计单位为“台”;直放站设备统计近端机和远端机,统计单位为“台”;铁塔统计无线列调系统各类铁塔(不含电杆),统计单位为“座”;无线列调覆盖线路里程统计无线列调系统覆盖线路营业里程,统计单位为“公里”。 第64条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统计单位为“套”。 第65条 800M道口预警设备统计单位为“台”。 第66条 列车防护报警设备(LBJ),统计单位为“套”。LBJ与CIR合设时分别统计。 第67条 电报通信系统统计电报交换机和电报终端设备,统计单位为“台”。 第68条 电话交换设备统计程控交换机和人工台。其中:程控交换机统计交换机(含远端用户模块)容量,统计单位为“百门”;人工台统计长途台、班长台和话务台,统计单位为“套”。 第69条 时钟与时间同步系统统计各级时钟设备。统计单位为“套”。 第70条 会议通信系统统计视频会议、音频会议设备。其中:视频会议统计MCU(含高清、标清)和各类视频会议终端(含高清、标清)设备;音频会议统计音频会议总机和音频会议分机设备。统计单位均为“台”。 第71条 通信电源系统统计配电设备、高频开关电源设备及UPS设备。其中:配电设备统计交流配电盘和直流配电盘,统计单位为“面”;高频开关电源设备统计各类高频开关电源设备,统计单位为“架”;UPS设备统计各类不间断电源设备,统计单位为“套”。 第72条 广播与站场通信系统仅统计广播设备。包括列车广播、客站广播、站场广播设备。其中,列车广播设备统计单位为“组”,客站广播和站场广播设备统计单位为“套”。 第73条 应急通信系统统计应急通信中心设备和应急通信现场设备,其中应急通信现场设备包括A、B、C三种类型。统计单位均为“套”。 第74条 综合网管系统统计网管服务器及终端设备。统计单位均为“台”。 第二节 信号设备 第75条 铁路信号设备主要包括车站联锁、区间闭塞、机车信号、列车运行控制监控、编组站驼峰控制、行车调度指挥、列车运行控制、信号集中监测、道口信号、道岔融雪及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等系统。 第76条 车站联锁分为集中联锁和非集中联锁,集中联锁又分为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两类。统计单位均为“站(场)”。 第77条 区间闭塞分为自动闭塞和半自动闭塞。单线区段采用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根据运输需要,也可采用自动闭塞。双线区段采用自动闭塞。统计单位均为“公里”。 一、自动闭塞统计三显示、四显示两种类型。 二、虚拟自动闭塞统计在自动闭塞。 第78条 机车信号分为地面设备和车载设备。车载设备指安装在机车上的机车信号设备,统计单位均为“套”。 第79条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包括装设于机车上的主机、显示器以及与之配套的传感器、信息输入输出设备等。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GYK)设备一并统计。统计单位均为“台”。 第80条 编组站驼峰按其控制技术装备的不同,分为非机械化、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和简易驼峰五类。统计单位均为“场”。 第81条 行车调度指挥设备包括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和调度集中(CTC)系统两类,统计单位分别为“站”、“公里”。两站间的闭塞分区统计为1个区间(含单线区间)。 第82条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TCS),是为了保证列车安全运行,并以分级形式满足不同线路运输需求的系统。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只统计CTCS-2级和CTCS-3级两类,分别统计地面及车载设备数量。其中地面设备分站内和区间两部分,统计单位分别为“站”和“公里”;车载设备统计单位为“台”。 CTCS-3D统计到CTCS-3列控系统中。 第83条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CSM)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对信号设备工作状态进行集中实时监测的系统。统计单位为“站(场)”。 第84条 道口信号指安装有道口自动信号设备的站内或区间道口设备。统计单位为“处”。 第85条 融雪系统指安装在道岔转辙设备处的电加热融雪装置,统计单位为“组”。每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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