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般进出口
特定减免税
暂准进出境
其他进出境
使用ATA单证册
不使用ATA单证册
其他
过境
转运
通运
无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
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1、概述
(1)含义:(了解)
报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2)申报的地点:(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
②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
③经过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在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可在起运地申报。
④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的性质为一般进口货物时,向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申报的期限
(3)申报的期限(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超期3个月由海关变卖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处理。
②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③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4)申报日期:(重要考点)
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日期。
①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②电子数据报关单被退回,重新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③海关已经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送人工审核,需对部分内容修改,收发货人修改并重新发送的,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④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做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5)滞报金:(重要考点 )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①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纸质报关单,被海关撤单需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计征起始日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并经海关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期过
③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期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变卖处理,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要扣除相关的费用(例如仓储费,滞报金等),滞报金的征收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完税价格的千分之0.5征收。
※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免征。
※起征点为:50元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自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2、步骤:(准备申报单证--申报前看货取样--申报)
(1)准备申报单证
①有两类单证:报关单(证)、随附单证
※报关单(证):包括 参见教材92页
※随附单证:基本单证、特殊单证
※基本单证 例如:进口提货单、出口装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件 例如: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
★租赁贸易货物,向海关申报的时候要提交贸易合同。
★考点:掌握记忆哪些是报关单证、那些属于基本单证、哪些属于特殊单证。
②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了解)
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随附单证(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
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2)申报前看货取样(了解)
①目的:准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了解货物的状况,便于正确申报。
②做法:收货人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并派员现场监管。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取样后收货人要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注意: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依法须提供检疫证明的货物,如需提取货样,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
(3)申报(重要考点)
①电子数据申报
四种方式: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
※申报结果:(2种)
A、接受申报:报关单位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的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表示申报成功。
B、不接受申报:报关单位收到海关反馈的不接受申报的报文后,表示申报不成功;应根据报文提示的问题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
②提交纸质报关单和随附单证:(时间要掌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4)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6种情况,重要考点)
★确有正当理由,经海关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
①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②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配、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全部或部分退关;
③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④根据国际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单据的。
⑤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⑥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特殊情况:(重要考点)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涉及到有关案件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撤消。★修改要提交的单据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单证:
A、可以证明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
B、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C、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注意: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1)含义(了解)
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进出境货物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2)查验地点:(了解)
海关监管区或装卸现场;特殊情况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外进行查验。
(3)查验时间:(了解)
海关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正常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申请也可以在其它时间查验。
(4)查验方法(了解)
※彻底查验、抽查
※检查操作分为:①人工查验 ②设备查验
(5)复验
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什么情形下可以复验(重要考点)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注意: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6)径行开验:
①报关单位不在场,但须有见证人在场(仓库管理人员等),并在报告上签字。
②可以径行开验的情形(考点)
A、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B、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2、配合查验:
(1)负责搬运货物、开箱、封箱
(2)回答提问,提供有关单证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开具的取样清单
(4)确认查验结果,在《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签字
3、货物损坏及赔偿
(1)海关的赔偿范围:
仅限于实施查验过程中(之前和之后损坏,海关不赔偿),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
(2)以下情况海关不赔偿:(重要考点)
①搬运货物、开箱、封箱不慎造成损坏的
②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变质失效的
③正常磨损
④在海关查验之前已经损坏的或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等
★注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损坏的,海关不负责赔偿。
(三)缴纳税费(了解)
1、经海关审核报关单,并查验货物无误后,海关根据申报的货物计算税费打印纳税缴款书和收费票据。
2、凭海关签发的缴税通知书和收费单据在限定的时间内(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或在网上进行电子支付。
提取或装运货物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和货物结关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经上述过程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的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场所的工作环节。方式:由海关在提货凭证或出口装或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实行无纸通关的海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根据海关的发出的海关放行的报文,自行打印放行凭证。
(2)货物结关: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结束海关监管(表示已经履行完于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义务。
①海关现场放行: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就可以生产和流通领域,放行就是结关。
②保税货物、暂准进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放行并不等于结关,海关在一定时期内还需进行监管。放行并不等于结关。
2、提取或装运货物:
(1)凭加盖有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提取进口货物
(2)凭加盖有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办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3、申请签发证明联:
需要海关签发证明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在签发证明的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有关单位传送相关数据进行备案,常见证明如下:
(1)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主要有:①进口付汇证明 ②出口收汇证明 ③出口退税证明联
(2)办理其他证明手续:①出口收汇核销单 ②进口货物证明书
报关单有几联
※进口报关单(一式四联)
1、海关作业联、2、企业留存联、3、海关核销联、4、进口付汇证明联
※出口报关单(一式五联)。
1、海关作业联、2、企业留存联、3、海关核销联、4、出口收汇证明联 5、出口退税证明联
(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一般情况: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特殊情况:投资项目涉及多个海关的,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
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的阶段包括: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证明申领两个环节
1、减免税备案:向主管海关办理
2、减免税审批:申领减免税证明所需单证:参考教材第165页
主管海关审核,确定其所申请货物的免税方式,符合的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遇情况特殊,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注意: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
(二)进口报关
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不需要缴纳进出口关税)
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下列情况例外:(重点)
(1)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
(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1、后续处置
(1)变更使用地点(了解)
(2)结转(重点)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①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②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审批手续,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
③转出、转入申请人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④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3)转让
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4)移作他用(3种情况)
①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②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③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如时间不能确定的,应提交税款担保,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5)变更、终止
①变更s
变更的情形: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情形
变更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②终止
终止的情形:破产、改制或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期限: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注意:如终止后,没有承受人的,由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办理。
(6)退运、出口
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补征相关税款。
(7)贷款抵押
向主管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熟悉)
①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②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③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
注意: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货款抵押的,应当提交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2、解除监管
(1)自动解除监管
监管期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不必向海关申请领取“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自动解除监管,可以自行处置。
(2)申请解除监管
①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领。海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填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监管期内,因特殊原因出售、转让、放弃,或者企业破产清算的,原“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在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的结关手续后,应当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1)含义
ATA单证册: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2)格式(了解)
我国海关只接受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3)适用
仅限于12项内容的第1种情况: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的货物。除此之外,我国不接受持ATA单证册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4)管理
①出证担保机构: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的出证和担保机构。
②管理机构: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
③延期审批
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批准决定书)。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④追索
ATA单证册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规定复运出境或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在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提供货物已经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撤销追索;在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支付关税和罚款。
2、报关程序(了解)
(1)进出口申报
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货物,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要另外再提供担保。
(2)结关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和出境展览品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存根联随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
不能按规定复运进出境的,我国海关向中国国际商会(担保机构)提出追索。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掌握)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按照有关规定免税进口的展览用品:5项,参见教材173页 (重点)
*上述5项货物、物品应当符合的条件:参见教材173页
* 特殊规定(重点)
①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②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范围;进口时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交验许可证件。
(2)出境展览品
①包括: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办公用物品。
②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与ATA单证册一样)
进口展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批准决定书)。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了解)
(1)进境申报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担保。
(2)出境申报
应在展览品出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4、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参考教材第175页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放弃:由海关依法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
赠送: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赠送品的规定办理。
(4)展览品损坏、丢失、被窃
进出境展览品因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告。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估其现存价值);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可不缴税)
1、概述
(1)范围
暂准进出境货物一共有12项(教材第168页),除了第(1)项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会、交易会及类似会议活动下的货物、及第(1)项“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以及第(9)项盛装货物的容器(集装箱箱体)以外,其余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
(2)期限(与展览品一样)
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管理
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申请延长超过18个月的,由海关总署做出决定。
2、报关程序(了解)
(1)进出境申报
(2)结关
(1)进出口报关
①进境报关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其它单证(如:运单、装箱单等),办理过境手续。
b、进境地海关审核查验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c、将上述单证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②出境报关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b、出境地海关:审核,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2)过境期限(掌握)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特殊原因延长3个月。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3)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①需卸货储存时,应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按指定的路线运输
③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
(1)装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启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
(2)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飞机“进口载货舱单”申报。
(2)海关接受申报,在货物进境和离境时核查,监管货物实际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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