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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2009版)修订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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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 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 修订说明 1 防止火灾事故 1.1 修改内容 1.1.1 原文1.1.1.1条修改为:“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缆防火标准》(Q/CDT 109 006-2005)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1.1.2 原文1.1.1.2条修改为:“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与热力管道交叉时,控制电缆不小于0.25m,动力电缆不小于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1.1.3 原文1.1.5.2条修改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1.2 增加内容 1.2.1 增加1.7.1条:“健全和完善氨制冷设备和制氨、储氨装置运行与维护规程。” 1.2.2 增加1.7.2条:“进入氨区,严禁携带手机、火种,严禁穿带铁掌的鞋。” 1.2.3 增加1.7.3条:“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通风、照明良好。” 1.2.4 增加1.7.4条:“液氨设备、系统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空间和安全疏散通道。” 1.2.5 增加1.7.5条:“在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氨压缩机启动控制设备、氨泵及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等动力装置的启动控制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库房温度遥测、记录仪表等不宜布置在氨压缩机房内。” 1.2.6 增加1.7.6条:“在氨罐区或氨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地点空气中氨含量应在允许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氨系统动火作业前后应置换排放合格;动火结束后,及时清理火种。氨区内严禁明火采暖。” 1.2.7 增加1.7.7条:“氨储罐区及使用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2.1 修改内容 2.1.1 原综述部分修改为:“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2.1.2 原文2.1.1条修改为:“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标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努力实现两票三个百分之百的目标。” 2.1.3 原文2.1.3条修改为:“电气操作前应按《电气倒闸前标准检查项目表》的提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操作后应由操作人按照《电气倒闸操作后应完成的工作项目表》,完成操作后的相关工作。” 2.1.4 原文2.1.6修改为:“建立完善的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或生产领导批准;使用解锁钥匙时,应经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使用后,重新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年、月、日;严禁非当值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使用解锁钥匙。” 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3.1 修改内容 3.1.1 原文“3.1”条款引用标准修改为:“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以及《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等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 3.1.2 原文“3.1.1”修改为:“锅炉产品在组装后不便于进行内部检验的重要设备(如汽包、连箱、锅炉水循环泵)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应派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到制造现场进行水压试验见证、文件见证和制造质量抽检;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定期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执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和《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相关规定进行。” 3.1.3 原文“3.1.3.1”修改为:“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2008)、《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DL/T912-2005)、《化学监督导则》(DL/T246-2006)、《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DL/T889-2004)、《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DL/T712-2000)、《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956-2005)、《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794-2001)、《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生技字52号]和《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 3.1.4 原文“3.1.3.2”修改为:“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机组启动时应及时投入凝结水精处理设备(直流锅炉机组在启动冲洗时即应投入精处理设备),保证精处理出水质量合格。” 3.1.5 原文“3.1.3.3”修改为:“3.3.6 当运行机组发生水汽质量劣化时,严格按《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中的4.3条、《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 第4部分:锅炉给水处理》(DL/T 805.4-2004)中的10条处理及《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DL/T912-2005)中的9条处理,严格执行“三级处理”原则。” 3.1.6 原文“3.1.3.4”修改为:“3.3.7 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956-2005)进行机组停用保护,防止锅炉、汽轮机、凝汽器(包括空冷岛)等热力设备发生停用腐蚀。” 3.1.7 原文“3.1.3.5”修改为:“3.3.8加强凝汽器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对铜管进行全面涡流探伤和内应力抽检(24小时氨熏试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铜管试胀合格后,方可正式胀管,以确保凝汽器铜管及胀管的质量。电厂应结合大修对凝汽器铜管腐蚀及减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涡流探伤检查。” 3.1.8 原文“3.1.5.1”修改为:“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火力发电厂锅炉四管泄漏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6〕6号)。” 3.1.9 原文文号“3.1.3.6”修改为:“3.3.9”,内容不变。 3.1.10 原文“3.1.4.5”修改为:“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2006)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 3.1.11 原文“3.1.4.12”修改为:“锅炉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申报注册的锅炉,严禁投入使用。” 3.2 增加内容 3.2.1 增加3.3.3条:“精处理再生时要保证阴阳树脂的完全分离,防止再生过程的交叉污染,阴树脂的再生剂应采用高纯碱,阳树脂的再生剂应采用合成酸。精处理树脂投运前应充分正洗,防止树脂中的残留再生酸带入水汽系统造成炉水pH值大幅降低。” 3.2.2 增加3.3.4条:“应定期检查凝结水精处理混床和树脂捕捉器的完好性,防止凝结水混床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跑漏树脂。” 3.2.3 增加3.3.5 条:“当凝结器铜管发生泄漏造成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 3.2.4 增加3.6条:“防止超(超超)临界锅炉高温受热面管内氧化皮大面积脱落。” 3.2.4.1 增加3.6.1条:“超(超超)临界锅炉受热面设计必须尽可能减少热偏差,各段受热面必须布置足够的壁温测点。” 3.2.4.2 增加3.6.2条:“高温受热面管材的选取应考虑合理的高温抗氧化裕度。” 3.2.4.3 增加3.6.3条:“加强锅炉受热面和联箱监造、安装阶段的监督检查,必须确保用材正确,受热面内部清洁,无杂物。重点检查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入厂复检报告和进口材料的商检报告。” 3.2.4.4 增加3.6.4条:“必须准确掌握各受热面多种材料拼接情况,合理制定壁温定值。” 3.2.4.5 增加3.6.5条:“必须重视试运中酸洗、吹管工艺质量,吹管完成过热器高温受热面联箱和节流孔必须进行内部检查、清理工作,确保联箱及节流圈前清洁无异物。” 3.2.4.6 增加3.6.6条:“不论是机组启动过程,还是运行中,都必须建立严格的超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杜绝超温。” 3.2.4.7 增加3.6.7条:“发现受热面泄漏,必须立即停机处理。” 3.2.4.8 增加3.6.8条:“严格执行厂家设计的启动、停止方式和变负荷、变温速率。” 3.2.4.9 增加3.6.9条:“机组运行中,尽可能通过燃烧调整,结合平稳使用减温水和吹灰,减少烟温、汽温、和受热面壁温偏差,保证各断受热面吸热正常,防止超温和温度突变。” 3.2.4.10 增加3.6.10条:“对于存在氧化皮问题的锅炉,严禁停炉后强制通风快冷。” 3.2.4.11 增加3.6.11条:“加强汽水监督,给水品质达到《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质质量标准》(DL/912-2005)。” 3.2.4.12 增加3.6.12条:“新投产的超/超超临界锅炉,必须在第一次检修时进行氧化情况检查。对于存在氧化皮问题的锅炉,必须利用检修机会对不锈钢管弯头及水平段进行氧化层检查,以及氧化皮分布和运行中壁温指示对应性检查。” 3.2.4.13 增加3.6.13条:“加强对超(超超)临界机组锅炉过热器的高温段联箱、管排下部弯管和节流圈的检查,以防止由于异物和氧化皮脱落造成的堵管爆破事故。对弯曲半径较小的弯管应进行重点检查。” 3.2.4.14 增加3.6.14条:“加强新型高合金材质管道和锅炉蒸汽连接管的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验,每次检修均应对焊口、弯头、三通、阀门等进行抽查,尤其应注重对焊接接头中危害性缺陷(如裂纹、未熔合等)的检查和处理,不允许存在超标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以防止泄漏事故;对于记录缺陷也应加强监督,掌握缺陷在运行过程中的变化规律及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隐患提前做出预判。” 3.2.4.15 增加3.6.15条:“加强新型高合金材质管道和锅炉蒸汽连接管运行过程中材质变化规律的分析,定期对P91、P92、P122等材质的管道和管件进行硬度和微观金相组织定点跟踪抽查,积累试验数据并与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对比,掌握材质老化的规律,一旦发现材质劣化严重应及时进行更换。对于应用于高温蒸汽管道的P91、P92、P122等材质的管道,如果发现硬度低于180HB,管件低于175HB,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处理措施。焊缝硬度超出控制范围,首先在原测点附近两处和原测点180°位置再次测量;其次在原测点可适当打磨较深位置,打磨后的管子壁厚不应小于管子的最小计算壁厚。” 3.2.7 增加3.7条:“奥氏体不锈钢小管的监督。” 3.2.7.1 增加3.7.1条:“奥氏体不锈钢管子蠕变应变大于4.5%,低合金钢管外径蠕变应变大于2.5%,碳素钢管外径蠕变应变大于3.5%,T91、T122类管子外径蠕变应变大于1.2%; 时应进行更换。” 3.2.7.2 增加3.7.2条:“对于奥氏体不锈钢管子要结合大修检查钢管及焊缝是否存在沿晶、穿晶裂纹,一旦发现应及时换管。” 3.2.7.3 增加3.7.3条:“对于奥氏体不锈钢管与铁素体钢管的异种钢接头在4万小时进行割管检查,重点检查铁素体钢一侧的熔合线是否开裂。” 4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4.1 修改内容 4.1.1 总述部分改为:“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以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等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 4.1.2 原文4.1.2.3修改为:“应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重点是壁厚测量,封头、筒体外形检验。不应有腐蚀鼓包现象。” 4.2 增加内容 4.2.1 增加4.2.3条:“CFB锅炉冷渣器。” 4.2.1.1 增加4.2.3.1条:“CFB锅炉冷渣器应作为压力容器来管理,做好壁厚测量、焊接接头检查等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4.2.1.2 增加4.2.3.2条:“完善冷渣器启停控制程序和安全报警装置,在炉膛内料层阻力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冷却介质流量控制,实现冷却介质控制门关闭状态闭锁冷渣器开启和冷却介质流量低、温度高跳冷渣器等保护功能,严防底渣温度高损坏设备以及冷却介质流量低引发冷渣器内压力超标而发生爆炸事故。” 4.2.2 脱硝液氨储罐 4.2.1.3 增加4.2.3.3条:“完善冷渣器启停控制程序和安全报警装置,在炉膛内料层阻力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冷却介质流量控制,实现冷却介质控制门关闭状态闭锁冷渣器开启和冷却介质流量低、温度高跳冷渣器等保护功能,严防底渣温度高损坏设备以及冷却介质流量低引发冷渣器内压超标而发生爆炸事故。” 4.2.2 增加4.2.4条:“脱硝液氨储罐。” 4.2.2.1 增加4.2.4.1条:“液氨储罐必须配置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装置,并设有一定数量的安全门,安全门必须进行定期校验,储罐必须设有液位联锁保护装置、在线监测仪表。” 4.2.2.2 增加4.2.4.2条:“检修液氨储罐必须首先进行可靠隔离,检修前管道和罐内需要进行氮气置换。” 4.2.2.3 增加4.2.4.3条:“液氨储罐必须设计有压力表和温度计,必须配置喷淋降温系统,并能够根据罐内温度和罐体压力情况随时投入。” 4.2.2.4 增加4.2.4.4条:“必须保证液氨储罐遮雨棚、避雷针或避雷带完整,氨区保持良好的通风,氨气测漏仪使用正常。” 4.2.2.5 增加4.2.4.5条:“氨储罐及管道的防静电装置接地良好。” 4.2.3.6 增加4.2.4.6条:“液氨储罐在储存液氨时不能超过其有效容积的80%。” 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5.1 增加内容 5.1.1 增加5.14条:“锅炉安装(SCR)脱硝系统,在低负荷煤油混烧、等离子点火期间,脱硝反应器内必须加强吹灰,监控反应器前后阻力及烟气温度,防止反应器内催化剂由于未燃尽的物质燃烧。反应器灰斗需要及时排灰,防止沉积。” 5.1.2 增加5.15条:“干排渣系统在低负荷燃油、等离子点火或煤油混烧期间,防止干排渣系统的钢带由于锅炉未燃尽的物质落入钢带二次燃烧,损坏钢带。需要派人就地监控。” 5.1.3 增加5.16条:“采用等离子及微油点火方式启动的机组,在锅炉启动初期应加强燃烧调整工作,空气预热器必须连续吹灰。在机组停运前后,应加大锅炉通风量进行专门吹扫。” 5.1.4 增加5.17条:“如果在低负荷燃油、等离子点火或煤油混烧期间电除尘器在投入,电除尘器应降低二次电压、电流运行,防止在集尘极和放电极之间燃烧,除灰系统在此期间连续输送。” 5.1.5 增加5.18条:“机组基建调试阶段吸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首次试运,或机组烟风系统检修后首次启动前,点检人员,检修人员,运行人员应彻底检查清理炉膛,风道,防止杂物积聚在空预器换热元件表面上或缝隙中。” 5.1.6 增加5.19条:“送、引风机、一次风机或烟道进行工作后,重新启动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杂物清理干净,并由点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启动。” 5.1.7 增加5.20条:“锅炉大小修或炉膛、烟道进行过工作,在锅炉重新点火吹扫前,必须由点检人员确认杂物清理干净,防止吹扫时停留在空预器受热面上。” 5.1.8 增加5.21条:“机组每次大、小修均应对空预器受热面进行检查,防止易燃物的存在,必要时可以进行高压水冲洗或碱洗。” 5.1.9 增加5.22条:“在机组招标和技术条件生成阶段,应严格审查设计方案确保有关空气预热器的热控逻辑和联锁、吹灰方式和吹灰器的布置、吹灰汽源、水冲洗系统、着火报警系统及隔离挡板性能等全面、合理。” 5.1.10 增加5.23条:“应做好吹灰系统,冲灰系统,消防系统调试,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检查吹灰冲洗,消防喷头是否有死角,是否有堵塞问题并及时处理。有关空气预热器的所有系统都必须在锅炉点火前(或机组检修后启动前)达到投运状态。” 5.1.11 增加5.24条:“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独立的主辅电机、盘车装置及烟气挡板联锁保护。 5.1.12 增加5.25条:“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的停转报警信号应取自空气预热器的主轴信号,而不能取自空气预热器的马达信号。” 5.1.13 增加5.26条:“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完整的吹灰器,并可以保证在锅炉任何负荷下均可投入,从而确保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换热面清洁。” 5.1.14 增加5.27条:“锅炉点火前或油枪检修后,应检查和确定高能点火器、油枪的最佳位置,固定好,保证推进、退出正常、到位。” 5.1.15 增加5.28条:“新建机组燃油系统应吹扫干净,并按要求进行燃油循环,从而清除杂质,防止油枪头堵塞,保证雾化质量。” 5.1.16 增加5.29条:“油枪头部各部件要按要求组装好并拧紧,防止漏油和雾化不良。” 6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6.1 修改内容 6.1.1 原总述部分修改为:“为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大型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435—2004)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6.1.2 原文“6.1.1.6”内容修改为:“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探头或联锁装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热工仪表、保护装置及其它重要设备控制电源应可靠,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锅炉灭火。” 6.1.3 原文“6.1.2.1”内容修改为:“采用与锅炉相匹配的煤种,是防止炉膛结焦的重要措施,当煤种改变时,要进行变煤种燃烧调整试验。” 6.2 增加内容 6.2.1 增加6.1.9 条:“炉膛压力保护定值应综合考虑炉膛防爆能力、炉底捞渣机水封尺寸和锅炉正常燃烧要求。” 6.2.2 增加6. 1.10 条:“新机启动或机组检修后启动时必须进行炉膛压力保护带工质传动试验。” 6.2.3 增加6. 1.11 条:“必须保证炉膛压力信号取样部位的设计、安装合理,取样管相互独立,系统工作可靠。” 6.2.4 增加6. 1.12 条:“应配备4个炉膛压力变送器:其中3个为调节用,另一个作监视用,其量程应大于炉膛压力保护定值。” 6.2.5 增加6.1.13 条:“对于装有等离子无油点火装置或小油枪微油点火装置的中速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锅炉点火时,严禁解除全炉膛灭火保护,且当任一角在180s 内未点燃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磨煤机的运行,经充分通风吹扫、查明原因后再重新投入。” 6.2.6 增加6.1.14 条:“对于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在30s 内未点燃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给粉机的运行,经充分通风吹扫、查明原因后再重新投入。” 6.2.7 增加6. 1.15 条:“ 加强热工控制系统的维护与管理,防止因DCS系统死机导致的锅炉灭火放炮事故。” 6.2.8 增加6.2.5 条:“锅炉炉膛的设计选型要参照《大容量煤粉燃烧锅炉炉膛选型导则》(DL/T831-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 6.2.9 增加6.2.6 条:“为防止锅炉严重结焦,应加强电厂入厂煤的分析及管理。” 6.2.10 增加6.2.7 条:“应加强入炉燃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发现易结焦煤质时,及时通知运行人员。” 6.2.11 增加6.2.8 条:“加强运行培训和考核,使运行人员了解防止炉膛结焦的要素,熟悉燃烧调整手段,避免锅炉高负荷工况下缺氧燃烧。” 6.2.12 增加6.2.9 条:“加强氧量计、风量测量装置及二次风门等锅炉燃烧监视调整重要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形成定期校验制度,以确保其指示准确,动作正确,避免在炉内形成整体或局部还原性气氛,从而加剧炉膛结焦。” 6.2.13 增加6.2.10条:“重视锅炉燃烧器的安装、检修和维护,保留必要的安装记录,确保安装角度正确,避免一次风射流偏斜产生贴壁气流。必要时应进行冷态炉膛空气动力场试验,以检查燃烧器安装角度是否正确。” 6.2.14 增加6.3条:“防止锅炉内爆。” 6.2.15 增加6.3.1 条:“新建机组吸风机和脱硫增压风机的最大压头设计必须与炉膛及尾部烟道防内爆能力相匹配,吸风机及脱硫增压风机压头之和不应大于炉膛及尾部烟道防内爆极限。” 6.2.16 增加6.3.2 条:“对于老机组进行脱硫脱硝改造时,应高度重视改造方案的技术论证工作,要求改造方案应重新核算机组尾部烟道的负压承受能力,必要时应对强度不足部分进行重新加固。”。 6.2.17 增加6.3.3 条:“采用脱硫、脱硝装置的机组,应特别重视防止设备故障产生过大炉膛负压对锅炉造成的危害,在锅炉主保护和烟风系统联锁保护功能上应考虑炉膛负压低跳闸锅炉和负压低跳闸吸风机的联锁保护。” 6.2.18 增加6.3.4 条:“加强引风机、脱硫增压风机、旁路挡板等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定期对入口调节装置进行试验,确保动作灵活可靠和炉膛负压自动调节特性良好,防止机组运行中设备故障时或锅炉灭火后产生过大负压。” 6.2.19 增加6.3.5 条:“运行规程中必须有防止炉膛内爆的条款和事故处理预案。” 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7.1 修改内容 7.1.1 原文“7.1.1.3”修改为:“加强燃煤管理,防止煤中混入雷管等易爆物品;加强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1.2 原文“7.1.1.5”修改为:“中间储仓制粉系统的粉仓和直吹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出口,应设置足够的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7.2 增加内容 7.2.1 增加7.1.11条:“直吹式制粉系统启动前和停止后要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蒸汽和冷风吹扫。” 7.2.2 增加7.1.12条:“磨煤机要定期切换运行,防止因长期停运导致原煤仓或磨煤机内部自燃。” 7.2.3 增加7.1.13条:“停炉前要尽量将原煤仓走空或保持较低的煤位,防止因长期停运导致原煤仓自燃。” 7.2.4 增加7.1.14条:“当发现备用磨煤机内着火时,要立即关闭其所有的出入口风门挡板以隔绝空气,并用蒸汽消防进行灭火。” 7.2.5 增加7.1.15条:“停磨时要先停将磨出力降至最小,然后先停给煤机,再停磨煤机,以防止磨煤机内积煤自燃。定期对排渣箱渣量进行检查,及时排渣;正常运行中当排渣箱渣量较少时也要定期排渣,以防止渣箱自燃。” 7.2.6 增加7.1.16条:“制粉系统充惰灭火系统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充惰灭火系统能随时投入。” 7.2.7 增加7.2.4条:“在微油或等离子点火期间,除灰系统储仓需经常卸料,防止在储仓未燃尽物质自燃爆炸。” 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8.1 原文8.1.3.2修改为:“汽包水位测量系统,应采取正确的保温、伴热及防冻措施,以保证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正确性。取样门、汽和水侧取样管、及其之间连通管,均需良好保温,差压式水位计平衡容器及垂直段取样管不应保温。两取样管平行敷设,共同保温,中间不能有保温隔离层,伴热设施对两管伴热均匀,不应造成两管内冷凝水出现温差。” 9 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 9.1 修改内容 9.1.1 原文9.1.1.5修改为:“机组大修后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汽轮机调节系统的静止试验或仿真试验,确认调节系统工作正常。在调节部套存在有卡涩、调节系统工作不正常的情况下,严禁启动。汽轮机调速汽门关闭时间应该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1.2 原文9.1.2.2修改为:“运行10万小时以上的机组,每隔3~5年应对转子进行一次检查。运行时间超过15年、寿命超过设计使用寿命的转子、低压焊接转子、承担调峰起停频繁的转子,应适当缩短检查周期。” 9.1.3 原文9.1.2.3修改为:“新机组投产前、若制造厂未提供转子探伤报告或对其提供的报告有疑问时,必须进行无损探伤。机组运行10万小时后的第1次A级检修,视设备状况对转子大轴进行无损探伤;带中心孔的汽轮机转子,可采用内窥镜、超声波、涡流等方法对转子进行检查;若为实心转子,则对转子进行表面和超声波探伤。下次检查为2个A修期后。转子中心孔无损探伤按DL/T717进行。焊接转子无损探伤按DL/T 505执行,实心转子探伤按DL/T 930 执行。” 9.1.4 原文9.1.2.4修改为:“对存在超标缺陷的转子,按照DL/T 654用断裂力学的方法进行安全性评定和缺陷扩展寿命估算;同时根据缺陷性质、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监督措施。” 9.2 增加内容 9.2.1 增加9.2.10条:“加强汽水品质的监督和管理。机组大修时应对汽轮机转子叶片、隔板上的沉积物量进行测量,并取样进行成分分析,针对分析结果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应防止叶片表面和叶根销钉孔的间隙结盐、腐蚀。” 9.2.2 增加9.2.11条:“对于送出线路加装串联补偿装置的发电企业,应研究制定防止发生次同步谐振造成发电机转轴断裂事故的有效措施。” 9.2.3 增加9.3条:“ 防止亚临界机组汽轮机积盐” 9.2.4 增加9.3.1条:“机组检修期间应检查汽包夹层是否存在焊缝开裂、砂眼情况,检查汽包顶部波纹板分离器回水管是否满焊,汽包内部旋风分离器是否发生倾斜。” 9.2.5 增加9.3.2条:“启机前对过热器进行反冲洗,彻底清除过热器积盐。” 9.2.6 增加9.3.3条:“对600MW亚临界汽包锅炉进行热化学试验。” 9.2.7 增加9.3.4条:“对600MW亚临界汽包锅炉加装饱和蒸汽在线钠表。机组运行时,饱和蒸汽的含钠量应控制在5mg/Kg以下。” 10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承烧损事故 10.1 修改内容 10.1.1 原文“10.1.1.2 汽轮机起动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否则禁止起动。”原文中的第二项为“大轴晃动值不应超过制造厂的规定值或原始值的±0.02mm。”修改为:“大轴晃动值与原始值的矢量偏差不应超过±0.02mm,且满足制造厂要求值。” 10.1.2 原文“10.1.1.2 汽轮机起动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否则禁止起动。”增加以下内容“汽轮机润滑油质达到启动要求。” 10.1.3 原文“10.1.1.3 机组起、停过程操作措施” 原文中的第九项为“起动或低负荷运行时,不得投入再热蒸汽减温器喷水。在锅炉熄火或机组甩负荷时,应及时切断减温水。”修改为“起动或低负荷运行时,不得投入再热蒸汽减温器喷水。在锅炉熄火或机组甩负荷时,应及时切断过热蒸汽及再热蒸汽减温水。” 10.1.4 原文“10.1.1.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打闸停机。”原文中第二项中“严禁强行通过监界转速或降速暖机。”应为“严禁强行通过临界转速或降速暖机。” 10.1.5 原文10.1.1.9修改为:“高、低压加热器应装设紧急疏水阀,可远方操作或根据疏水水位自动开启。” 10.1.6 原文10.1.1.10修改为:“高、低压轴封应分别供汽。特别注意高压轴封段或合缸机组的高中压轴封段,其供汽管路应有良好的疏水措施。配备喷水减温装置的低压汽封温度测点应与喷水装置保持合理的距离,建议不小于2米。” 10.1.7 原文10.1.2.7修改为:“油系统油质应按规程要求定期进行化验,油质劣化及时处理。在油质尤其是清洁度超标的情况下,严禁机组起动。” 10.1.8 原文10.1.2.16修改为:“对于锅炉灭火后不联跳汽轮机的机组,必须设置汽包水位高联跳汽轮机保护。” 10.1.11 原文10.1.2.18修改为:“加强对抽汽逆止门的检查和检修,防止因抽汽逆止门关闭不严造成向汽轮机返水。” 10.2 增加内容 10.2.1 增加10. 2.19条:“润滑油系统在机组正常运行时发现泄漏需要处理时,要认真做好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现场维修时必须有监护人。” 10.2.2 增加10. 2.20 条:“汽轮机润滑油、抗燃油应严格按规程进行滤油,各电磁阀与伺服阀必须按规定在滤油过程中使用专用专用盖板替代,不合格的油严禁进入电磁阀或伺服阀。” 10.2.3 增加10.3 条:“防止汽封及叶片事故” 10.2.4 增加10.3.1条:“汽封改造必须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汽轮机揭缸检修指导意见》安生〔2008〕62号文。” 10.2.5 增加10.3.2条:“汽封改造时,汽封块禁止采用可调整垫块型式。对已改造成调整垫块形式的汽封块必须保证调整螺钉与汽封块螺纹的旋入深度满足:不小于螺纹公称直径(对钢汽封块材料);不小于1.5倍螺纹公称直径(对铸铁汽封块材料)。螺栓必须使用高强度螺栓。调整结束后,螺栓必须有防松措施。” 10.2.6 增加10.3.3条:“对某些新型结构的汽封,间隙调整严格按制造厂标准进行。如机组发生振动,振动值应控制在: 相对轴振超过175μm,延时15分钟,打闸; 相对轴振超过260μm,打闸; 以上振动保护值为单测点。” 10.2.7 增加10.3.4条:“汽轮机更换叶片后,如制造厂有叶片测频要求,应按制造厂技术要求进行叶片测频。” 10.2.8 增加10.3.5条:“中压缸启动方式中高压缸采用蒸汽逆流冷却措施的机组,逆流流量应能够将高压缸温度控制在合理的温度水平。” 10.2.9 增加10.3.6条:“汽轮机空负荷运行时应加强对高压缸各温度点的监视,如出现温度异常升高应及时采取措施,措施无效时应停机检查。” 11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11.1 修改内容 11.1.1 原文总述修改为:“为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能源部发[1990]14号《发电机反事故技术措施补充规定》,能源部、机电部电发[1991]87号《防止200、300MW汽轮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发生短路的技术改进措施》和国电发〔1999〕579号《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等各项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1.1.2 原文11.1.1中“94Hz-115Hz”修改为:“刚性支撑在95Hz-110Hz之间,柔性支撑在95Hz-112Hz之间)” 11.1.3 原文11.1.2.2修改为:“按照DL/T 651《氢冷发电机氢气湿度的技术要求》,控制氢冷发电机氢气的湿度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应装备带循环风机的分子筛式氢气干燥器,以使停机时氢气干燥器仍可实现除湿功能。 应配备精度合格的湿度检测仪表,在线监测和手工检测互相比对,防止单一指示误差造成误导。” 11.1.4 原文11.1.2.3修改为:“氢冷发电机应配置漏氢监测装置,监测定子绕组内冷水箱、定子出线箱(封闭母线)、密封油系统等处的氢气含量。以便及早发现定子内冷水系统泄漏和防止发生氢爆。有条件的应加装绝缘过热报警和定子绕组绝缘局部放电监测装置。” 11.1.5 原文11.1.3.1.5修改为:“水内冷发电机水质应按照GB/T7064-2008《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严格控制规定范围。为减缓铜管腐蚀,贫氧型内冷水系统应控制pH值在8.0~9.0之间。” 11.1.6 原文11.1.3.1.7中内容“或任一定子槽内层间测温元件温度超过90℃或出水温度超过85℃时,在确认测温元件无误后,应停机处理”修改为:“或任一定子槽内层间测温元件温度超过90℃或出水温度超过85℃时,应紧急降负荷,在确认测温元件无误后,应立即停机处理。” 11.1.7 原文11.1.3.2内容与11.1.3.3合并,11.1.3.3修改为:“防止定、转子漏水” 11.1.8 原文11.1.4.1修改为:“调峰运行的发电机,应在停机过程和大修中分别进行动态、静态匝间短路等试验,有条件的可加装转子绕组动态匝间短路在线监测装置,以便及早发现异常。” 11.1.9 原文11.1.5.3修改为:“应监测氢冷发电机油系统、主油箱内、内冷水箱等处的氢气体积含量,防止发生氢爆(氢气爆炸条件:在空气中体积含量在4%~75%、起爆能量0.02mJ),在上述地点应安装漏氢在线监测装置,并有防氢爆措施。 当内冷水箱内的含氢量达到2%时应报警,漏氢量的增加除可能发生氢爆外,漏氢的原因可能是因引水管破裂、密封接头松动、定子线棒绝缘磨损等故障引起,为防止扩大为定子绕组绝缘事故,一旦发现内冷水系统漏入大量氢气,若含氢量超过10%,或确认机内已经进水,应立即停机处理。” 11.1.10 原文11.1.6修改为:“防止发电机非全相运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主断路器出现非全相运行时,其相关保护应及时起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在主断路器无法三相全断开时,断开与其连接在同一母线上的所有电源;在主断路器无法三相全合闸时,断开三相查明原因后方可合闸。” 11.1.11 原文11.1.7修改为:“防止发电机非同期并网。有条件情况下应采取高压验电措施。” 11.1.12 原文表11-1修改为: 发电机额定电压(kV) 发电机额定容量(MW) 接地电流允许值(A) 10.5 汽轮发电机 50~100 3 水轮发电机 10~100 13.8~15.75 汽轮发电机 125~200 2(对于氢冷发电机为2.5) 水轮发电机 40~225 18~20 300~600 1 11.1.13 原文11.1.13“防止励磁系统故障引起发电机损坏”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了较多内容。 11.2 增加内容 11.2.1 增加11.1.2条:“新投产的汽轮发电机应在运行一年左右(质保期内)计划检修时检查定子槽楔松动情况和定子端部线圈的磨损、紧固情况。” 11.2.2 增加11.3.1.8条:“发电机定子端部引线水路通流截面应达到设计值。并应装设在线流量监测装置。” 12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热工保护失灵事故 12.1 修改内容 12.1.1 标题改为防止分散控制系统、热工保护失灵事故。 12.1.2 行业标准改为最新版本。 12.1.3 原文12.1.2.3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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