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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17 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
学一学------基础知识结论
1.综合法证明
(1)综合法的的定义
一般地,从命题的已知条件出发,利用公理、已知的定义及定理等,经过一系列的推理论证,最后推导出所要证明的结论成立,这种证明方法叫做综合法.
(2)综合法的的基本思路:执因索果
综合法又叫“顺推证法”或“由因导果法”.它是由已知走向求证,即从数学题的已知条件出发,经过逐步的逻辑推理,最后导出待证结论或需求的问题.
综合法这种由因导果的证明方法,其逻辑依据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方法.
(3)综合法的思维框图:
用表示已知条件,为定义、定理、公理等,表示所要证明的结论,则综合法可用框图表示为:
(已知) (逐步推导结论成立的必要条件) (结论)
温馨提醒:(1)从“已知”看“可知”,逐步推出“未知”,由因导果,其逐步推理实际上是寻找它的必要条件;(2)用综合法证明不等式,证明步骤严谨,逐层递进,步步为营,条理清晰,形式简洁,宜于表达推理的思维轨迹;(3)因用综合法证明命题“若A则D”的思考过程可表示为:
(4)综合法证明不等式时常用的不等式
(1)a2+b2≥2ab(当且仅当a=b时取“=”号);
(2)(a,b∈R*,当且仅当a=b时取“=”号);
(3)a2≥0,|a|≥0,(a-b)2≥0;
(4)(a,b同号);(a,b异号);
(5)a,b∈R,,
(6)不等式的性质
定理1 对称性:a>bb<a。
定理2 传递性:。
定理3 加法性质:。
推论 。
定理4 乘法性质:。
推论1 。
推论2 。
定理5 开方性质:。
2.分析法证明
(1)分析法的定义
一般地,从需要证明的命题出发,分析使这个命题成立的充分条件,逐步寻找使命题成立的充分条件,直至所寻求的充分条件显然成立(已知条件、定理、定义、公理等),或由已知证明成立,从而确定所证的命题成立的一种证明方法,叫做分析法.
(2)分析法的基本思路:执果索因
分析法又叫“逆推证法”或“执果索因法”.它是从要证明的结论出发,分析使之成立的条件,即寻求使每一步成立的充分条件,直到最后,把要证明的结论归结为判定一个明显成立的条件(已知条件、定理、定义、公理等)为止.
分析法这种执果索因的证明方法,其逻辑依据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方法。
(3)分析法的思维框图
用表示已知条件和已有的定义、公理、公式、定理等,所要证明的结论,则用分析法证明可用框图表示为:
(结论) (逐步寻找使结论成立的充分条件) (已知)
(4)分析法的格式
要证……,只需证……,只需证……,因为……成立,所以原不等式得证。
温馨提醒:(1)分析法是综合法的逆过程,即从“未知”看“需知”,执果索因,逐步靠拢“已知”,其逐步推理,实际上是寻找它的充分条件.(2)由于分析法是逆推证明,故在利用分析法证明时应注意逻辑性与规范性,即分析法有独特的表述.
3.综合法与分析法的横向联系
(1) 综合法是把整个不等式看做一个整体,通过对欲证不等式的分析、观察,选择恰当不等式作为证题的出发点,其难点在于到底从哪个不等式出发合适,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熟悉、正确运用作为定理性质的不等式,还要注意这些不等式进行恰当变形后的利用.
分析法的优点是利于思考,因为它方向明确,思路自然,易于掌握,而综合法的优点是宜于表述,条理清晰,形式简洁.
我们在证明不等式时,常用分析法寻找解题思路,即从结论出发,逐步缩小范围,进而确定我们所需要的“因”,再用综合法有条理地表述证题过程.分析法一般用于综合法难以实施的时候.
(2) 有些不等式的证明,需要把综合法和分析法联合起来使用:根据条件的结构特点去转化结论,得到中间结论Q;根据结论的结构特点去转化条件,得到中间结论P.若由P可以推出Q成立,就可以证明结论成立,这种边分析边综合的证明方法,称之为分析综合法,或称“两头挤法”.
分析综合法充分表明分析与综合之间互为前提、互相渗透、互相转化的辩证统一关系,分析的终点是综合的起点,综合的终点又成为进一步分析的起点.
命题“若P则Q”的推演过程可表示为:
4.反证法证题
间接证明不是从正面确定命题的真实性,而是证明它的反面为假,或改证它的等价命题为真,间接地达到目的,反证法是间接证明的一种基本方法.
(1)反证法定义
一般地,首先假设要证明的命题结论不正确,即结论的反面成立,然后利用公理,已知的定义、定理,命题的条件逐步分析,得到和命题的条件或公理、定理、定义及明显成立的事实等矛盾的结论,以此说明假设的结论不成立,从而证明了原命题成立,这样的证明方法叫做反证法.
(2)反证法的基本思路:假设——矛盾——肯定”
①分清命题的条件和结论.
②做出与命题结论相矛盾的假设.
③由假设出发,结合已知条件,应用演绎推理方法,推出矛盾的结果.
④断定产生矛盾结果的原因,在于开始所做的假定不真,于是原结论成立,从而间接地证明原命题为真.
(3)反证法的格式:
用反证法证明命题“若p则q”时,它的全部过程和逻辑根据可以表示如下:
温馨提醒:
(1)反证法是间接证明的一种基本方法.
它是先假设要证的命题不成立,即结论的反面成立,在已知条件和“假设”这个新条件下,通过逻辑推理,得出与定义、公理、定理、已知条件、临时假设等相矛盾的结论,从而判定结论的反面不能成立,即证明了命题的结论一定是正确的.
(2) 反证法的优点:对原结论否定的假定的提出,相当于增加了一个已知条件.
(4)反证法的一般步骤:
(1)反设:假设所要证明的结论不成立,假设结论的反面成立;
(2)归谬:由“反设”出发,通过正确的推理,导出矛盾——与已知条件、已知的公理、定义、定理、反设及明显的事实矛盾或自相矛盾;
(3)结论:因为推理正确,产生矛盾的原因在于“反设”的谬误,既然结论的反面不成立,从而肯定了结论成立.
温馨提醒:
(1)结论的反面即结论的否定,要特别注意:
“都是”的反面为“不都是”,即“至少有一个不是”,不是“都不是”;
“都有”的反面为“不都有”,即“至少有一个没有”,不是“都没有”;
“都不是”的反面是“部分是或全部是”,即“至少有一个是”,不是“都是”;
“都没有”的反面为“部分有或全部有”,即“至少有一个有”,不是“都有”
(2)归谬的主要类型:
①与已知条件矛盾;
②与假设矛盾(自相矛盾);
③与定义、定理、公理、事实矛盾.
学一学------方法规律技巧
间接证明(反证法)
反证法体现出正难则反的思维策略(补集的思想)和以退为进的思维策略,故在解决某些正面思考难度较大和探索型命题时,有独特的效果.常用的有这样几方面:① 要证的结论与条件之间的联系不明显,直接由条件推出结论的线索不够清晰;比如“存在性问题、唯一性问题”等;② 如果从正面证明,需要分成多种情形进行分类讨论,而从反面进行证明,只要研究一种或很少的几种情形.比如带有“至少有一个”或“至多有一个”等字样的数学问题.
例1、已知f(x)=ax+(a>1).
(1) 证明f(x)在(-1,+∞)上为增函数;
(2) 用反证法证明方程f(x)=0没有负数根.
【答案】详见解析
【解析】 (1) 设-1<x1<x2,则x2-x1>0,ax2-x1>1,ax1>0,x1+1>0,x2+1>0,从而f(x2)-f(x1)=ax2-ax1+-=ax1(ax2-x1-1)+>0,所以f(x)在(-1,+∞)上为增函数.
(2) 设存在x0<0(x0≠-1)使f(x0)=0,则ax0=-.
由0<ax0<10<-<1,即<x0<2,此与x0<0矛盾,故x0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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