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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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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保证燃料供应,控制燃料成本,提高集团公司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火力发电企业三级管理,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分(子)公司)及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火力发电企业)。参股发电公司的燃料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燃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燃料管理机构设置:集团公司的燃料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集团分(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燃料管理机构或在相关部门配置专职管理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各火力发电企业设立燃料管理部门。 第五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是集团公司燃料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集团公司燃料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燃料(煤炭、天然气、燃油)供应和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2. 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煤炭供应和煤炭价格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建议。 3. 负责与国家有关部委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分(子)公司和火力发电企业协调与煤炭产、运、销各方的关系。 4. 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系统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和煤炭资源配置计划;组织分(子)公司和火力发电企业开展全国和地方煤炭订货工作,并组织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工作。 5.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系统跨区域煤炭调运协调工作。 6. 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系统的煤炭采购合同、价格以及年度燃料管理指标的测算、汇总、下达,制定实施燃料管理考核制度。 7. 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燃料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规范火力发电企业燃料采购、运输、验收、储存、耗用、结算等环节的管理。 8. 负责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燃料管理信息收集与分析、公司系统层面燃料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9. 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燃煤机组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的煤炭来源审核工作。 10. 研究集团公司系统燃料供应和燃料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六条 集团分(子)公司负责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供应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在集团公司领导下,负责所在区域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管理工作和燃料供应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向集团公司上传所在区域火力发电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方面的信息,研究分析本区域煤炭供应和煤炭价格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 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制度及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区域燃料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组织完成本区域各项燃料管理工作任务。 3. 负责与当地各级政府、运输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协调与煤炭产、运、销各方的关系,协调处理煤炭供应中存在的问题。 4. 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煤炭需求计划,提出资源获取和配置意见方案。 5. 负责组织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煤炭订货工作,指导完善商务谈判方案,并组织谈判。 6. 负责组织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煤炭采购计划的编制和煤炭调运工作、本区域煤炭资源对外调运的协调实施工作以及授权范围内的煤炭价格协调和审批工作。 7. 负责对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燃料管理指标测算、汇总、燃料成本控制、考核工作。 8. 负责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燃料计划、信息报送、经济活动分析、人员培训等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完成集团公司确定的各项燃料管理指标。 9. 负责所在区域煤炭市场形势分析,跟踪区域内各级政府政策动态,收集整理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价格以及主要煤炭用户、采购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10. 负责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燃煤机组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的煤炭来源初审工作。 第七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对本单位燃料供应和燃料管理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料管理制度,落实集团分(子)公司对燃料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是本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2. 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煤炭需求计划,提出重要供应商的选择意见,并衔接煤炭订货数量。负责制订并具体实施市场煤炭采购方案,保证煤炭供应,控制燃料成本。 3. 根据发电生产需要组织好日常的煤炭调运工作,优化调运结构,实施均衡调运。 4. 负责本单位煤炭计量、采制化验收管理和燃料基础管理工作。按规定配置、维护计量和采制化设备。 5. 加强对燃料管理全过程的智能化系统建设,控制人为因素的影响,提高现代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6. 负责到厂煤炭车船的接卸、排空组织工作,提高车船周转效率。 7. 负责煤炭储存、耗用管理,降低储存损失,防止自燃、流失、失窃,控制入厂、入炉煤热值差。 8. 负责入厂煤炭结算工作,对亏吨和质价不符的来煤进行商务索赔,维护企业正当利益。 9. 负责燃料管理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和燃料经济活动分析工作。收集整理并向分(子)公司、集团公司上传有关信息。 10. 负责燃料厂内费用的管理控制工作。 第三章 煤炭计划、订货和合同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煤炭采购以国家和地区组织的订货为主,市场采购为辅。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年度煤炭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煤炭资源配置计划编制。集团分(子)公司负责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煤炭年度计划的汇总平衡。各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年度和月度煤炭计划编制。 第九条 煤炭计划制订的原则: 1、.满足电力生产需要的原则; 2、.满足锅炉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 3、.符合资源和运力平衡要求的原则; 4、.燃料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 第十条 煤炭年度需求计划与电力生产计划同步编制。煤炭年度需求计划编制的依据:下年度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供热煤耗、综合厂用电率、煤炭的平均发热量、定额内损耗、其他耗用、库存煤量等。 第十一条 集团分(子)公司负责协调落实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月度煤炭供应计划,火力发电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的月度煤炭供应计划,落实煤炭资源,跟踪相应的运力配置。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统一组织各分(子)公司及所属火力发电企业与全国重点计划供应商开展商务谈判,签订订货合同。 第十三条 各产煤省份的省内煤炭订货由所在区域分(子)公司组织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参加,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派人指导订货工作,由火力发电企业与供煤单位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 市场采购煤炭合同由集团分(子)公司审批,各火力发电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煤炭供应情况和煤炭市场情况,提出采购意见。 第十五条 煤炭采购必须签订书面订货合同,并实行档案化管理。煤炭订货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燃料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统一管理和控制集团公司系统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价格,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全国订货重点计划煤炭价格,以及向全国订货重点计划供应商采购的市场煤炭价格由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审批。 第十八条 区域订货重点计划煤炭价格由集团分(子)公司组织区域内有关火力发电企业与煤炭供应企业协商确定,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 非重点计划供应商供应的市场采购煤炭价格由集团分(子)公司组织相关火力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按集团公司发布的煤炭价格指导意见协商确定,报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备案。 煤炭采购价格确定后,如果价格、质量等主要条款需要调整,必须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价格的确定按流程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燃油、燃气价格以及各种运价、杂费等,执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国家有关部委没有规定的按照燃料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煤炭调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煤炭调运工作的指导和跨区域调运工作的协调,协助集团分(子)公司做好集团公司重点监控电厂、告急电厂的煤炭调运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集团分(子)公司负责组织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做好本区域及跨区域煤炭调入、调出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本单位煤炭调运工作,建立与煤矿、铁路和地方政府部门等单位的有效联系,确保煤炭调运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当火力发电企业出现煤炭供应紧张状况时,应及时向集团分(子)公司、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进行书面报告,并执行集团公司电煤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章 煤炭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第二十六条 进厂煤炭验收的设备配置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计量、检质验收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进厂煤炭的数量验收 1. 铁路进厂煤炭采用轨道衡验收,发生亏吨时,应与铁路部门共同做好商务记录,经车站或铁路驻厂员审核盖章后,及时向矿方索赔亏吨煤款和运费。 2. 汽运进厂煤炭使用地中衡验收,以火力发电企业过衡数量为准。 3. 船舶进厂煤炭通过水尺计量或电子皮带称计量验收,验收中发现货物明显不足的,需要求航运部门出具证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第二十八条 进厂煤炭的质量验收 1. 进厂煤炭的采样、制样按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应由两人以上同时作业,采样、制样、化验过程建立严密的编码制度。 2. 进厂煤炭的采样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煤样的制备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对存查煤样和分析煤样按规定封存。 3. 进厂煤炭的各项测试项目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当进厂煤炭化验结果与矿方化验结果有较大争议时,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第三方煤质检测机构检测,第三方检测结果双方应予以认可。 第七章 煤炭接卸管理 第三十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与运输单位的衔接和协调,与运输单位签订货车(船)接卸协议,接卸协议应明确影响正常接卸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分(子) 公司或火力发电企业同意的计划外煤炭车(船),应予以拒卸。 第八章 煤炭储存与耗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分(子) 公司负责根据本区域煤炭供应、运输、耗用、季节特点等因素变化核定所属火力发电企业警戒煤量,保持煤场的合理经济库存。 第三十三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正平衡计算标准煤耗。入炉煤计量装置要保持完好准确,入炉煤应每班进行原煤采样化验。 第三十四条 火力发电企业每月组织煤场盘点,向集团分(子)公司提报盘点报告,集团分(子)公司将盘点结果汇总后报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当煤场库存出现非正常盈亏时,集团分(子)公司组织核查分析,并向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提交分析报告。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九章 燃料费用和结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燃料费用结算必须在合同主体之间,按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结算,发票凭据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进入燃料成本的各项开支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关于燃料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燃料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燃料信息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统计法》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燃料信息管理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 第三十八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燃料管理信息数据库,做好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所有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自行组织燃油采购,对到厂燃油按规定逐车计量、逐车采样化验,并做好接卸、储存、输送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火力发电企业提供燃料供应、管理和开发等方面的服务,并组织签订委托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国电集燃[2005]263号文件发布)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负责解释。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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