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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国际新城H2区一标段工程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东山国际新城H2区一标段房建工程
事
故
调
查
分
析
处
理
报
告
制
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事故报告 3
第三章 事故调查 6
第五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部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四不放过”原则,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事故等级执行以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房建和市政工程执行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及相关行业、地方政府规定;
机械设备事故等级: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和相关行业规定;
其他事故等级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引发人员伤亡的工程质量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至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瞒报。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机械设备等事故的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指派安质环保部门按国家、行业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报告,并同时上报所属分公司。
第六条 项目部内部事故报告程序
项目经理部:事故现场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工点或工区负责人)→项目安质环保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部两级机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质环保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相应上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报告。
项目安质环保部负责人→分公司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分公司项目分管领导。
项目部各级生产调度管理部门在获知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等级或情况逐级上报。
第七条 出现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等紧急情况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上报项目负责人或分公司领导。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其他影响大,损失严重的险性事故无人员伤亡的险性事故(事件)应按事故程序上报。
第八条 事故报告时间
(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分公司安质环保部;人员伤亡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分公司安质环保部。
(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或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分公司安质环保部;同时按行业规定上报政府相应管理机构。
其他工程质量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分公司安质环保部。
第十条 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事故报告采用三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
1.电话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逐级报告上级部门和领导。
2.手机短信:事故单位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应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逐级报告上级部门和领导,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应每隔1小时更新短信内容上报。
短信报告内容:项目名称及工点、事故地点、发生时间、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机械设备及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救援情况、相关领导到场情况等。
3.事故书面报告:在电话和短信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上报,事故书面报告时间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如下(格式见附件):
① 事故单位概况;
②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 事故简要经过;
④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 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 事故现场照片(电子版)4张,照片应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包括出事点全貌、现场物证、直接危害因素、设备设施状况及抢险救援等情况。
⑦ 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报告地方政府的内容除按上述要求上报外,还应记录接收部门、接收人、报告时间和上报人,并报分公司安质环保部留存,做到责任分明、有据可查。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单位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均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项目部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或暂时告一阶段时)后,及时启动事故内部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部事故内部调查实行分级调查、逐级负责的原则,分工如下:
项目经理部:主持对轻伤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小于20万元无人员伤亡的安全质量事故(事件)。
第十四条 事故内部调查组的组建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情况,事故内部调查组由主持事故调查的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安质环保、工程、合约成本、项目总工程师、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总监、项目经理。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内部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内部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内部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分公司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迟期限不得超过45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工程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内部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事故调查单位后,事故内部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全部交由安质环保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事故内部调查组应本着对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事故,严禁徇私舞弊,包庇纵容。
事故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事故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调查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和调查;任何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单位接到事故内部调查报告后,应根据相关规定,15日内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对涉及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报告批复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是否查清,事故性质是否查明,事故责任是否明确,事故处理是否合规,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 迟报安全质量事故的,给予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和安质环保部负责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瞒报安全质量事故的,给予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和安质环保部负责人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瞒报安全质量事故2次及以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和安质环保部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三)事故内部调查不认真、走过场,调查报告原因不清、责任不明、无处理意见的,给予事故内部调查组组长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事故发生的部门和责任人落实防范和事故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责任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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