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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节 危险货物基础知识
一、危险货物的定义和特性
(一)定义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性质,在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以及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比如汽油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硫酸具有腐蚀危险性,燃料油虽然不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但它具有污染危害性。
(二)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
1、危险货物的燃烧、爆炸特性
燃烧通常是指物质与氧气发生剧烈反应发出火光,放出热量的过程。燃烧必须具备三要素,即可燃物、助燃物(通常指氧气)和热能。从燃烧反应的机理看,固体的燃烧大多是它们受热后分解出来的气体的燃烧,而液体的燃烧大多是它们受热后挥发出来的蒸气的燃烧。爆炸是指有些物质得到足够的能量即迅速分解,生成大量高温高压的气体,迅速膨胀做功,并伴有声、光效应。爆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燃烧。形成爆炸的要素是:能释放大量的热;能产生大量的气体;高速进行并瞬时完成。
2、危险货物的毒害性
毒害品包括:有毒物质--吞咽、吸入或皮肤接触能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物质;感染性物质--与之接触会使人和动物引起感染疾病的病原体。有毒物质引起中毒的途径包括消化道、呼吸道或皮肤。利用动物致毒试验,即可获得各种有毒物质的半数致死量(LD50)或半数致死浓度(LC50),我们可根据LD5O 或LC50 来判断有毒物质的毒性大小。
值得注意的是,危险货物的毒害性不单单是通过第六类毒害品反映出来的,某些其它类别危险货物也具有毒害性。例如:第八类的硫化铵、无水肼。在《国际危规》中这些物质有的作了副危险标识,还有些甚至没有作副危险标识。
3、危险货物的放射危害
有些元素以及它们的化合物能从它的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人们的感觉器官不能及时察觉的射线。具有这种放射特性的物质称为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所放出的射线主要是三种,即α射线、β射线和r射线。各种不同的放射性物质可能放出其中一种、两种、甚至三种射线。当原子核裂变时,产生中子流,这也是一种放射线。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其一是射线的带电粒子对人体各组织、器官直接的电离作用;其二则是射线的辐射作用。
对放射性物质外辐射危害的防护,主要是:屏蔽防护(包括放射性物质的屏蔽和放射性环境的屏蔽;距离防护;时间防护。对放射性物质的内辐射危害的防护,主要是防止放射性物质通过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和皮肤进入人体。
4、危险货物的腐蚀危害
腐蚀性物质的危害,主要是在运输、装卸和储运过程中,对人体组织、对船舶以及对与之接触的其它物质的腐蚀损害作用。腐蚀性物质对人体的伤害又称化学烧伤或化学灼伤,严重腐蚀能导致死亡。腐蚀性物质泄漏,有可能与船体、与船舶部件、与其它船载货物的包装材料接触而发生腐蚀反应,导致船体或船舶部件的损坏或强度减小,导致包装材料损坏而失去或降低保护功能。腐蚀性物质泄漏,还有可能与其它不相容的物质发生危险反应。
5、污染危害性
海洋污染物具有污染性,因而对海洋环境有害。这种物质进入海洋后,可能危害人类健康、伤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损害环境优美或妨碍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
二、包装和散装危险货物的基本分类
危险货物根据运输方式分为散装和包装危险货物,包装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特性共分九类。《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包装危险货物的分类:
第1类 爆炸品
第1.1类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类 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
第1.3类 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兼有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
第1.4类 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5类 具有整体爆炸的危险但很不敏感的物质;
第1.6类 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第2类 气体
第2.1类 易燃气体;
第2.2类 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2.3类 有毒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1类 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退敏爆炸品;
第4.2类 易自燃物质;
第4.3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1类 氧化物质;
第5.2类 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类 有毒物质;
第6.2类 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
第9类 杂类物质和物品
国内与国际包装危险货物的分类区别见下节相关内容。
散装危险货物又分为散装液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包括散装油类、液态化学品、液化气。
三、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国内危规编号)、限量等概念
(一)正确运输名称。正确运输名称(PSN)是指MARPOL73/78和SOLAS公约中所指的“正确技术名称”。正确运输名称不同于商品名或俗称。如果知道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中、英文均可),便可以从《国际危规》或《国内危规》危险货物(中、英文)索引表中查到相应的联合国编号,然后根据联合国编号从危险货物一览表查到其他信息。
(二)联合国编号。联合国编号(UNNo)是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给危险货物指定的顺序号,采用4位编码组成。根据已知的联合国编号,可以得知相应的正确运输名称、类别、副危险性、包装类、限量、应急措施表号(EMS)、医疗急救指南表号、积载与隔离、注意事项等信息。
(三)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国内危规编号)。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国内危规编号)是根据国家标准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规定给危险货物指定的顺序号,采用5位编码组成。前二位数字为危险货物类别代码,后三位数字为顺序号。
(四)限量。即 “限量内危险货物”,指某危险货物满足该物质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栏中列出的内包装最大量限制要求,且外包装不超过规定数量时,则该危险货物可按“限量内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运输。按“限量内危险货物”运输的货种、数量有限制要求。所有“限量内危险货物”的积载都被指定为积载类A。对于“限量内危险货物”的包件无须粘贴危险货物标志、“海洋污染物”标记以及正确运输名称, “限量内危险货物”的运输组件无须粘贴危险货物标牌,但在其外表和申报单证中应适当标明“限量”或“LTD QTY”字样,字母大小不小于65毫米。
(五)《国内危规》与《国际危规》分类的区别
《国内危规》将危险货物也分为九大类,细分为二十六项。在大类上,与《国际危规》基本相同。《国内危规》在小项上与《国际危规》差异在于:
1、第1类爆炸品中,《国际危规》有第 1.6 类,而《国内危规》没有。
2、第3类易燃液体中,《国际危规》未细分,而《国内危规》分了三个小项。
3、第8类腐蚀品,《国际危规》未细分,而《国内危规》分了三个小项。
4、第9类杂类,该类在《国际危规》和《国内危规》名称一样,但小项内容差别很大,只有不包括在第 1-8 类的危险品相同,《国际危规》在本类中包括了加温运输的液态和固态物质,还有海洋污染物。而《国内危规》在本类中,除一种货物“干冰”,其他均为另行规定的物品。
《国内危规》根据各种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又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而《国际危规》没有分级。在《国内危规》中的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的划分情况:
1、第1类、第2类、第5.2项、第6.2项、第7类均为一级危险货物。
2、第3类、第4类、第5.1项、第6.1项、第8类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凡是品名编号后三位小于 500 的为一级危险货物;凡是品名编号的后三位大于 500 的,为二级危险货物。
四、危险货物包装、中型散装容器、运输组件的种类和相应检验要求
(一)危险货物包装
1、定义:包装系指容器及其为形成盛装功能所必须的任何其他构件或材料。
2、种类:包装的首要功能是保护内装货品。包装形式主要有常规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公路罐车和集装箱等。
3、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要求
《国际危规》要求包装在投入使用前,其设计类型必须能顺利地通过规定的各种试验,根据海上运输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通常包装试验包括:跌落试验、气水密试验、内压(液压)试验、堆积试验、制桶试验等。但是,不是每一类型的包装都要做以上各种试验,而主要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所用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包装形式做其中几项试验。对各种形式的包装需进行的具体试验内容及其要求、方法,可详见《国际危规》中包装构造和试验要求。
(二)中型散装容器
1、定义及种类。散装容器(IBCs)系指刚性、半刚性及柔性可移动包装。中型散装容器主要有以下 6 种类型:金属中型散装容器、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带有塑料内容器的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木制中型散装容器、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2、检验要求。中型散装容器的每一类型在投入使用之前都应进行试验,只有成功地通过试验的设计类型方可被使用。试验的项目有:底部提升、顶部提升、堆码、渗漏、液压、跌落、扯裂、倒塌、复原。
(三)运输组件
1、定义和种类。货物运输组件系指公路货车、铁路货车、集装箱、公路罐车、铁路罐车或可移动罐柜。
2、检验要求。用于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根据《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予以批准,并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使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应遵守《国际危规》的有关装运要求。
五、危险货物标识、标记、标牌的种类、图案、规格和使用要求
(一)危险货物标识的种类
《国际危规》中的各类标识是用颜色、图案和符号来表示危险性的,标识有主标识、副标识、海洋染物标记、标牌样本。副标识与主标识的区别,副标志下角不标明类别号。
(二)标识、标记及标牌图案见图9-1。
图9-1
(三)标识及标牌规格
包件上标识不应小于100毫米X100毫米。运输组件上的标牌不应小于250毫米X250毫米。海洋污染物标记,包件上的三角形标记边长不应小于 100毫米,运输组件上的三角形标记的边长不得小于250毫米。加温三角形标记各边至少不小于250毫米,而且应用红色显示。熏蒸警告牌应为长方形,其宽度不应小于300毫米,高度不应小于250毫米,标记为黑字白底,字体不得小于25毫米高。
凡由于包件原因,需要显示较小尺寸的标志应事先经出口口岸海事管理机构核准,但较小的标识边长不得小于 50毫米。
标识材质和粘贴应满足在海水中浸泡三个月不脱落,图案、文字仍能清晰可辨的要求。
(四)标识的使用要求
1、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应以耐久的特殊标识或标识图案明确表明该危险货物的特性。具有次危险特性的物质,应标有能表明次危险性的标识。装有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残留物的运输组件应清楚地显示与组件内每一危险货物标志的颜色符号相一致的标牌,如系“海洋污染物”还应加以标记。装有处于熏蒸状态下的货物的封闭货运组件应当清楚地显示一个熏蒸警告符号牌。货运组件内的物质,如果运输或交付运输时温度等于或超过1000C时仍为液态,或当运输或交付运输的温度等于或超过2400C时仍为固态,那么这样的货运组件应在其两侧和各端张贴加温标记。已经清除了原装危险货物的残留物并已消除了危害性的空包装或组件应立即除去或遮盖显示的标识、标记。
2、标贴的位置
(1)危险货物包件的标志:危险货物具有主危险性、次危险性并属于海污染物时,其标志的显示方式,应按主标志、副标志、海洋污染物标记的顺序自上而下对角或侧端相衔接的方式显示,且不能相互遮盖。无次危险性时,主标志下方应贴海洋污染物标记。由于包件规格原因,只能横向显示标志时,应按从左至右的顺序显示危险货物的主标志、副标志和海洋污染物标记。箱状包装,应位于包装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袋状包装,应位于包装明显的一面。桶状包装,应位于桶盖或桶身。
(2)危险货物运输组件的标牌: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在其每侧和每端。铁路货、罐车每侧。多种盛装危险货物或其残留物的多格罐柜,应在有关格的每侧。任何其它运输组件,应在组件的两侧及背面。
(五)标记及其使用要求
危险货物包装上显示的正确标记的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联合国编号,正确的运输名称,如果是海污染物应标明“海洋污染物”。
1、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都应标有其内装物的正确运输名称的耐久标记,如果有相应的联合国编号(UNNO)也应加以标记。
2、在《国际危规》一览表中含有海洋污染物的包件还应标以耐久的海洋污染物标记,限量内除外。但是,装有此类包件的运输组件的外表面或成组件上应具备海洋污染物标记
3、包件上的标记应做到在海水中至少浸泡三个月其标记仍然清晰可辨。
4、装入运输组件的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应在其两侧标以耐久的标记:
六、集装箱标记的内容、位置及一般规定以及集装箱在船上积载位置的表示方法
(一)集装箱自身箱体标记
根据ISO790-73,集装箱应在规定的位置上标出以下内容:
1、第一组标记:箱主代码、顺序号和核对数
箱主代码:集装箱所有者的代码,由4位拉丁字母表示。顺序号:为集装箱编号,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核对数字:用于计算机核对箱主号与顺序号记录的正确性。核对号一般位于顺序号之后,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加上方框。
MSCU 400871 0
箱主代码 顺序号 核对数字
2、第二组标记:国籍代号、尺寸代号和类型代号
国籍代号(Country code)用2位拉丁字母表示。尺寸代号(Size code)由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类型代号(Type code):由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
3、第三组标记:最大总重和自重
最大总重(MAX GROSS)又称额定重量是集装箱的自重和最大允许载货量之和。自重(TARE WGT) 是集装箱空箱的重量。载重量(MAX CARGO)是集装箱最大载货量。
这是一个20英尺集装箱,其最大总重量为30480公斤,自重2270公斤,载重量28210公斤。最大载重量载=自重+载重量
(二)集装箱在船上积载位置的表示方法
集装箱在船上的位置用三维坐标来确定,三维坐标用排(或行)(Bay)、列(Row or Slot)、层(Tier)表示。货箱的积载位置以6位字符代码表示:前2位表示排(行)位,中间2位表示列位,后2位表示层位。
1、排(行)号有两种表示方法
从船首向船尾按自然数顺序排列,用编号01,02,03---表示。从船首向船尾按自然数的奇数或偶数顺序排列。装载20英尺集装箱时,用奇数顺序编号01,03,05,07---表示。装载40英尺集装箱时,用偶数顺序编号02,06,10,14---表示。
2、列号也有两种表示方法
从右舷向左舷按自然数顺序排列,用编号01,02,03---表示。以中纵剖面为基准,向右舷或左舷分别用奇数或偶数顺序排列。当总列数为奇数时,处于首尾线上的箱格的列号为00,右舷箱格的列号为01,03,05,07---,左舷箱格的列号为02,04,06,08---。
当总列号为偶数时,首尾线上没有箱格,右舷或左舷箱格的列号同上,用编号01,03,05,07---或02,04,06,08表示。
3、层号也有两种表示方法,分舱内层号和甲板层号。方法1:舱内层号以舱内最下一层为基准,自下而上用顺序号H1,H2,H3---表示。甲板层号以甲板为基准,自下而上用顺序号D1,D2,D3---表示。方法2:舱内层号以舱内最下一层为基准,自下而上依次用编号02,04,06--表示。甲板层号以甲板为基准,习惯自下而上依次用编号80、82、84---表示。
(三)积载图
系指在图上用行号、列号与层号来表示集装箱在船上积载位置。如:
红色点集装箱就可表示531212;蓝色点位置集装箱540788;绿色点位置集装箱551一八4。
七、包装危险货物积载、隔离的种类及相应的判别方法
危险货物本身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放射等危险特性,但要使它们真正发生危险,还需一定的外界条件。例如:引起危险货物爆炸、燃烧的外界条件是:碰撞、冲击、摩擦、受热、遇火、遇水及两种性质互不相容物质间的混装等;除以上原因外,通风不良、积热不散还可引起自燃物质的燃烧;而毒害品、腐蚀品、放射性物质的危害,往往由于包装破损、货物散漏、没有做好有效的隔离等原因所引起。因此,合理地积载和隔离,是保证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环节。
(一)危险货物积载的定义
船舶积载是在船舶航次货运任务决定后,研究和确定货物在各舱内正确、合理的配置及其堆装技术,即决定各货舱、各层舱装什么货、各装多少吨及货物在舱内的堆码位置与堆装工艺。
(二)危险货物积载类别
各个物质、材料和物品的积载应按照不同类别中的各个明细表要求并根据下列规定积载的一种积载。
积载类A
货船,或载客限额不超过25人或按船舶总长度
舱面或舱内
每3米不超过1人的客船(以数目较大者为准)。
载客超过限制数额的其他客船 舱面或舱内
积载类B
货船,或载客限额不超过25人或按船舶总长度
舱面或舱内
每3米不超过1人的客船(以数目较大者为准)。
载客超过限制数额的其他客船 只限舱面
积载类C
货船,或载客限额不超过25人或按船舶总长度
只限舱面
每3米不超过1人的客船(以数目较大者为准)
载客超过限制数额的其他客船 只限舱面
积载类D
货船,或载客限额不超过25人或按船舶总长度
只限舱面
每3米不超过1人的客船(以数目较大者为准)
载客超过限制数额的其他客船 禁止装运
积载类E
货船,或载客限额不超过25人或按船舶总长度
舱面或舱内
每3米不超过1人的客船(以数目较大者为准)
载客超过限制数额的其他客船 禁止装运
(三)危险货物隔离的定义
隔离是根据危险货物之间的相容性或不相容性所规定的配装要求。在按排积载计划时应特别注意,严格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规定的隔离要求进行配装,防止因不相容的危险货物混装造成危险后果。隔离就是隔开,使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保持一个安全的间距或者有符合要求的居间隔离结构,彼此不相互影响。
(四)隔离类别
根据货物之间发生危险程度不同,隔离又分成4个等级:
隔离“1”:称为“远离”,只要在水平垂直投影距离不少于3米,可以在同一舱室、同一货舱或甲板的不同高度积载。
3m
3m
为基准包件
不相容需远离的包件
隔离“2”:称为“隔离”,指应装载在不同的舱室(舱室之间的甲板必须是防火防液的)或货舱。若在舱面积载,水平距离应不小于6米;
6m
隔离“3”:即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可按垂直或水平方向隔离一个舱室或货舱,舱室间的甲板应是防火防液的。如舱面积载,水平距离应不少于12米;
12m
24m
隔离“4”:即在水平方向隔离一个货舱。单独的垂向距离不符合这一要求。舱面积载时,水平距离应不少于24米。
八、液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船型和证书的一般要求
(一)油船(Oil Tanker)
油船是用来运输散装石油的船舶,油船可分为原油油船和成品油油船。以载重吨位来划分的油船类型包括:
类 型
载 重 吨
用 途
小型油船
6000吨以下
以运载轻质油为主
中型油船
6000—35000吨
以运载成品油为主
大型油船
3.5—16万吨
以运载原油为主,燃料油为辅
巨型油船(VLCC)
16—30万吨
专用于运载原油
超级油船(ULCC)
30万吨以上
专用于运载原油
(二)散装化学品船(Chemical Tanker)
散装化学品船是用来运输散装化学品的船舶。所载运的散装液体化学品的温度在37.80C时,其蒸气压力不超过0.28Mpa。化学品的易燃性、腐蚀性、污染性等大大超过散装石油。用来运输散装化学品的船舶,根据货物危害性大小、船壳受损后有毒货物泄漏可能性大小,分成Ⅰ、Ⅱ、Ⅲ三种船型。
Ⅰ型船:用于运载对环境或安全有极其严重危险的化学品,用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来消除化学品的泄漏(其液货舱壁与舷侧距离大于 1/5的船宽、但小于11.5米;液货舱底与船外底距离大于1/一五 的船宽)。
Ⅱ型船:用于运载对环境或安全有非常严重危险的化学品,用有效的预防措施来消除化学品的泄漏(其液货舱壁与舷侧距离大于760 毫米;液货舱底与船外底距离大于1/一五 的船宽、但小于6 米)。
Ⅲ型船:用于运载对环境或安全有相当严重危险的化学品,用一中等程度的围护来增加破坏条件下的残存能力(其液货舱壁与舱底,与船壳板间无距离要求)。
散装化学品船的构造与油船相似,但舱容较油船小,数目较多,以满足化学品运输的品种多、批量小的特点;另外为了避免不同品种化学品的交叉污染,化学品船一般都设置成一舱、一泵、一管系的模式,专用化学品船为提高其抗腐蚀性,高性能的不锈钢被广泛应用。
(三)液化气船(LPG/LNG)
用来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气体液化必须要在高压或低温高压的状态下才能进行,所以液化气船的结构方面比较特殊,其构造材料、结构和绝热装置要求很高,如液化天然气的温度要达到-1620C,液化石油气的压力高达2 Mpa,因此为减小钢材的应力,其货舱的形状一般都是棱柱形、圆筒形、球形、圆柱形等。根据所载运的货物种类和采用的货物围护系统的设计和构造的不同,液化气船一般可分为 6 种类型,即:全压式、半冷/半压式、半压/全冷式、全冷式LPG 船、乙稀船和 LNG 船,其中半冷/半压式和半压式船又可统称为半压式或冷压式船。另外还有特殊的液化气船等。
(四)散装液货船舶的证书和文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附则Ⅱ及我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运载散装油类、液体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适载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船舶在载运散装油类、液体化学品和液化气体时,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
1、油船。一五0GT及以上的油船,必须持有有效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载运2000吨及以上散装油类货物的国际航线船舶应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具有原油洗舱和惰气系统的原油船必须持有《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一五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一五0GT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作业)。
2、散装化学品船。根据SOLAS 74公约规定,所有散装化学品船必须持有《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根据MARPOL 73/78公约规定,任何航行于MARPOL 73/78缔约国范围内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经过MARPOL 73/78附则II第10条的规定检验之后,可以取得《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对于化学品船舶,分别根据BCH规则和IBC规则的规定所签发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与NLS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并得到同样的承认。MARPOL 73/78附则II所适用的任一艘化学品船舶,应有一份符合该附则附录IV规定格式的《货物记录簿》。每艘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必须备有该附则所指的《程序与布置手册》(P&A MANAUL)《手册》。每艘一五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均应持有一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
3、液化气船。《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规定,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建造阶段的液化气船应持有《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九、船载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的注意事项
船舶在运输、装卸、贮存危险货物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燃烧、爆炸、泄漏等事故。发生事故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有船舶设备本身缺陷、船员误操作、外界因素等,海事执法人员应通过了解事故发生的一般原因,来掌握对此类事故应急处置的注意事项。
(一)危险货物燃烧、爆炸事故
危险货物的燃烧、爆炸特性通常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些危险货物因防护措施不当,如包装不气密、遇高温、静电、积载隔离不当等原因,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案例1:2003年5月27日,中国籍集装箱船“华顶山”轮在厦门海域起火燃烧,造成船毁货损。经查明,起火原因是由于装在舱内的硫代硫酸钠(4.2 类危险品,俗称“保险粉”)因包装不气密而发生自燃引起火灾。该批货物的托运人隐瞒危险货物性质,以普通货物“氧化铁”托运,致使船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此外,危险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集装箱装箱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引起的货物坍塌、包装破损、货物泄漏也是发生燃烧、爆炸的间接原因。如打火机(2.1类)气体泄漏,遇到明火或静电发生爆炸。
无论是原油油船还是成品油油船,油舱处于常压或接近常压的工作状态。环境温度和货油温度的变化,货油本身的气化和凝聚,以及货油装卸过程中液位的升降,都会引发舱顶空挡压力的波动。每个“封闭式”的油舱必须装有各自的P/V保护装置(主要是呼吸阀),来调节舱内压力。所以,油轮与外界空气不存在绝对的隔绝。除了通过船上惰气系统保证舱顶气相空间的氧气含量在安全限度以下外,杜绝火源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而杜绝火种,除了严格动火制度、控制热工作业外,防止静电火花也是十分主要的。
案例2:1997年6月4日,中国籍油轮“大庆243”轮在南京栖霞锚地发生爆炸起火就是由于静电引起的。
热能的产生存在不确定性,包括明火、静电、高温等。在船上明火一般由烧焊、电器短路、雷击等引起,高温一般由碰撞、摩擦等引起。
(二)危险货物泄漏事故
包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通常由于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包装容器受压或货物遇高温膨胀等因素引起包装破损,导致货物泄漏。
油船货物泄漏通常包括因碰撞事故引起货舱破损导致货物泄漏,船员误操作引起“冒舱” 导致货物泄漏,因货舱舱壁、管线锈烂或泵布垫圈老化引起货物泄漏至泵舱或机舱等事故。
(四)危险货物燃烧、爆炸应急处置
在应急处置包装危险货物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必须根据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针对性的消防灭火措施,如有些危险货物易与水发生反应,产生可燃气体或自燃,因此不能使用水来灭火。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切实做好防火、防静电措施,以及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毒气吸入、烧伤等。
第二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危险货物申报)
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所有人、货物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证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流转要求
危险货物申报申报单证包括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适载申报(船申报)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货申报)。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适载申报(船申报)
船舶声明船上货物安全和防污染证书及文书资料齐备,货物配装符合规定要求,船舶构造、设备与布置具备装载危险货物的适装条件,申报内容准确无误。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所申报的内容和证书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船舶不符合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不允许船舶进出港。
(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货申报)
船舶或货物托运人对拟交付船舶装运的危险货物,准确地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内贸危险货物为国内危规编号)、危险类别或性质、应急措施等事项,声明货物在各方面均符合安全适运条件。海事管理机构对货物托运人所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核。
(三)单证流转
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需各持申报单一式三份。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其中一份留海事管理机构存查,二份退申报人。
二、有关对危险货物申报人员的管理要求
(一)危险货物申报员,应是托运或承运危险货物单位的法人代理人。申报员所进行的危险货物申报,是代表单位法人对危险货物的安全适运或适载状况进行声明的。因此,申报员首先应经单位法人授权,能代表单位对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从事危险货物申报的人员应经过有关危险货物管理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培训证明》,并向海事管理部门备案。
船舶直接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适载申报时,由船长签字即可,无须持有《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培训证明》。
(三)危险货物申报员分为货物申报员和船舶申报员。货物申报员从事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船舶申报员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适载申报。
危险货物申报员限负责办理其所在单位和其《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培训证明》适用范围的危险货物申报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其申报范围或代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四)《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培训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对于违章三次以上,或发生严重违章,或不能胜任危险货物申报工作的,将停止其继续从事危险货物申报工作。证书有效期届满,应当参加知识更新换证考试,重新取得合格证书。
(五)申报员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时,应随身携带《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培训证明》,严格遵守危险货物申报管理法规,如实填写危险货物申报单证,保证所申报的船载危险货物安全适运、适载。如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或有匿报、谎报情况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对申报人进行处罚。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审批流程、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
1、申报单位。申报应由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如无法直接办理申报的,可委托有危险货物专业申报资质的船舶代理单位办理。
2、申报人员。除船舶直接办理申报手续外,从事“船申报”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培训证明》。申报员只能办理证书规定范围内的申报手续,不得擅自扩大和替代其他单位办理其业务范围以外的申报工作。
3、申报时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过境,应在靠泊24小时之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出发港以前)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出港,应在装货24小时之前办理。
4、申报单证。申报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单证,并一式三份。申报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妥单证上的有关货物运输作业的情况和申报船舶(代理单位)、申报员信息,及紧急联系的通讯方式等。
(二)受理
申报审核人员应首先对申报人提供的下列情况进行形式审核:
1、申报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2、申报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船申报”的规定时限;
3、申报单证及填写是否符合有关申报管理要求,等。
对于符合有关申报管理要求的,申报签证人员应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有关申报管理要求的,应向申报人指出缺陷并当即退回。当申报人纠正了缺陷,并按要求备齐了有关单证、文件或资料,则应予受理。
(三)审核
申报审核人员应对申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1、审核装运船舶是否符合安全适载要求,并附有有关证明材料;
2、审核作业码头及货物品种、数量,是否符合作业范围和限量要求;
3、对货物装载位置和集装箱拼箱货,要审核其是否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积载、隔离的要求。
4、对需由上级领导审批的,审核是否已获批准,等。
5、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签证:
-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
-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
-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交通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
(四)对申报单证及所附文件、资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并签署经办人员姓名(或加盖申报签证人员印章)。
(五)申报人办理了“船申报”签证手续后,货物因故需改船或改航次出运需办理变更申报的,由原申报人持拟变更的“船申报”单证和两份经签证的原“船申报”单证,以及更改原由书面报告,船公司、船舶代理的漏装、改船证明,向原申报签证点提出变更申报申请,经申报签证人员审核符合申报管理要求的,则予重新办理申报签证手续,注销原“船申报”单证。
(六)申报签证人员应及时将所办理的“船申报”情况,按照船名、航次,逐项填入申报登记簿的相关栏目,具备条件的,应输入电脑数据库。
对于申报审核中发现的违章和缺陷等情况,也应记录在案,汇报领导并查处。
(七)留存备查的申报单证和所附文件资料,应及时整理、妥为保管。
四、危险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提交单证种类及审核要求
应提交《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五、危险货物承运人申报提交应附送的相关单证种类及审核要求
危险货物承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附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船舶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
申报签证人员应对申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审核装运船舶是否符合安全适载要求,并附有有关证明材料;审核作业码头及货物品种、数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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