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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电子版2011.4.7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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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环保〔2011〕51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对涉及违法企业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的原则,对法律没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有明确处罚依据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过罚相当的原则 各执法部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量罚一致的原则 各执法部门应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发挥先例制度的作用,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参照标准,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重在纠正的原则 实施自由裁量权不能以提高罚款金额为目的,要特别注重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执法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明确提出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期限。对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产整顿、停业关闭的,要切实加强后督察,确保各项整改措施执行到位。 (五)罚教结合的原则 各执法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从而提高社会各界自觉遵守、维护环境法律的意识。 (六)与区域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各执法部门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与我市社会、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和环境保护情况相结合,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环境保护情况,合理、灵活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机械细化、行使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规范执法、科学执法。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一)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基准 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基准一般采用中线法,即在不考虑任何情节的情况下,取处罚幅度的中值,具体处罚时再按照违法情节予以上下浮动。虽然处罚基准一般采用中线法,但在下列情形下,应当适当提高处罚基准,加大处罚力度: 1、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行动中; 2、对于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例如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地、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中的违法行为; 3、重点监管的行业。 (二)自由裁量权量罚的其他原则 对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倍数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收益和违法成本。处罚金额不得少于违法收益金额的2倍。 (三)自由裁量权的细化 1、自由裁量权档次的划分标准 自由裁量权档次划分的主要考虑因素是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针对一些违法行为,档次划分的考虑因素还包括对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程度、违法行为的危险程度等等。例如,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处罚时应划分在较高的档次中: (1)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 (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重处罚。 2、应予上调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的因素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情节的,应当在确定自由裁量权时上调行政处罚档次: (1)主观恶意的,上调档次,从重处罚; (2)屡罚屡犯的,上调档次,从重处罚。 3、在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内上调处罚金额的因素 当事人存在以下情节的,在确定自由裁量权档次后,应当在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范围内上调处罚金额: (1)同时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行为的; (2)不积极主动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 4、应当下调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的因素: 当事人存在以下情节的,应当在确定自由裁量权时下调处罚档次: (1)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 (2)主动有效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和后果的; (3)因过失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 5、应当在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内下调处罚金额的因素 当事人存在以下情节的,在确定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后,应当在档次范围内下调处罚金额: (1)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2)主动加装污染防治设施改正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系初犯且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主要上缴排污费或者罚款的。 (四)按日计罚的适用 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各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实施,加大处罚力度,遏制违法行为。 (五)从一重处罚 对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坚持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优先适用处罚额度较高的法律规定。 (六)多个行为分别处罚 一个单位的多个环境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程序 (一)自由裁量权证据的收集 各执法部门在对案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主动收集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证据,例如企业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企业存在严重扰民行为等,并将涉及自由裁量权确定的证据在案件报送时一并移送至法制机构。 (二)自由裁量权的实施 法制机构在确定案件调查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后,应当结合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确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标准(细化标准见附件),并对自由裁量权适用从轻和从重的情节进行确定,根据以上确定情况最终确定罚款金额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自由裁量权的确定和实施,必须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笔录。 (三)自由裁量权的变更 如经过当事人申辩、陈述或者听证认为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变更的,必须报法制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变更依据载入案卷。 (四)自由裁量权的备案 各执法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将自由裁量权说明笔录纳入案卷副卷,作为年终案卷评查及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自由裁量权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软环境建设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县(市)环保局、分局和各相关执法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负责,将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晰考核,实施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实施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市局也将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作为各单位年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于在推进实施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不断完善,重在指导。下一阶段,市局法规处将结合工作开展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细化自由裁量权,并通过编制案例指导的方式对细化困难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自由裁量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 附件: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试行) 附件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试行) 一、综合类自由裁量权明细表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逾期每天加1万元处罚 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一般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 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 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 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 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可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 可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 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 可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可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 可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 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违反“三同时”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人登记表类 情节较轻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或者使用 情节一般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表类 情节较轻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 情节较轻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入登记表类 列入报告表类 列入报告书类 建设项目逾期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 逾期每天加3500元处罚 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为处罚前置条件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较轻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责令限期后5日以内缴纳,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 处以应缴纳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一般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责令限期后5日以上10日以内缴纳的 处以应缴纳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责令限期后10日以上15日以内缴纳的 处以应缴纳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经责令限期缴纳后,拒不缴纳,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处以应缴纳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万元以下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 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 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3万元以上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挪用资金数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 并处挪用资金数额2倍罚款 挪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逾期不改正的 并处挪用资金数额3倍罚款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情节较轻 谎报,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属于再犯,处罚升一挡 情节一般 拒报,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情节较重 谎报,拒报经劝解、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申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D二次以上因同一行为被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谎报,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属于再犯,处罚升一挡 情节一般 拒报,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谎报,拒报经劝解、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申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D二次以上因同一行为被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攻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情节较轻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拒绝现场检查经责令改正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情节较重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和逃避或拒不配合现场检查,经劝解、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D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E.二次以上因同一行为被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属于再犯,处罚升一挡 情节一般 拒绝现场检查经责令改正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和逃避或拒不配合现场检查,经劝解、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D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E.二次以上因同一行为被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环境管理类自由裁量权明细表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设备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人为操作因素造成设备不正常使用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因主观故意或恶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造成超标排放(超标严重执行74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以上3倍以下倍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二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二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或一类水污染物超标0.5倍以下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0%以下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二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或一类水污染物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0%以上50%以下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5倍以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 者私设暗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情节较轻 私设排污口责令限期拆,履行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私设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 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私设暗管责令限期拆除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私设暗管逾期不拆除的, 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污染物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轻环境污染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轻环境污染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轻环境污染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对水体严重污染、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情节较轻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且造成水源污染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以上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当事人再犯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造成水源污染的 处7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个人处以5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当事人再犯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造成水源污染的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情节较轻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2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情节较轻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一般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较大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情节较重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情节严重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 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处应 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自动监控系统,致使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等故意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系统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的行为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水、电、气等条件,致使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教唆、指使工作人员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的;污染集控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违法的;自动监控系统全部或长期未运行的;2次以上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案发时又有其他污染防治设施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闲置、拆除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的; (二)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非法倾倒的; (三)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的; (四)其他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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