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项 目 名 称 :
项目建设地点 :
发包方(甲方) :
承包方(乙方) :
合 同 编 号 :
签 订 日 期 :
目 录
1.工程概况 2
2.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的约定 2
3.双方人员、设备 5
4.甲方责任 6
5.乙方责任 7
6.关于工期的约定 10
7.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2
8.现场管理 16
9.材料设备供应 19
10.工程变更 20
11.竣工验收 21
12.工程移交 22
13.竣工结算及其支付和保修金 23
14.转让与分包 25
15.与管理单位的配合 26
16.销售配合 27
17.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28
18.不可抗力 28
19.保险 29
20.保证担保 30
21.违约责任 30
22.争议的解决 32
23.合同解除 32
24.合同生效与终止 33
25.本合同附件包括 33
26.合同份数 33
项目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精装修涉及到的细节较多,建议能尽量详细写的尽量将承包范围写详细。
:
l.4.承包方式:清单范围内综合单价包干,乙方包工包料;
1.5.工期:
1.6.质量标准:
2.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的约定
2.1.合同价款
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 元(大写: 元整)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施工或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施工措施、管理、利润、税金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其他关于施工开办费,如本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各项技术措施费、各种试验测试费、二次搬运费、赶工措施费、提前竣工奖、特殊条件下的施工增加费、代办费、工程保险费、政府有关部门收费、深化设计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室内空气环境检测费、图纸审批及图签费、履约保函费、施工政府审批手续费等、竣工图纸编制、防洪费、垃圾清理费、图签费、环保评估、质监费、安监费、保险费等所有必需的费用也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并且该价款已综合考虑了停水、停电、及建材市场变化等因素,本合同执行期间,清单单价不作调整。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2.2.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材差调整:材料设备价格不得调整 。
2.2.2.人工费调整:人工费用不得调整。
2.2.3.工程量调整(设计变更及签证)
详细调整原则按附件《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处理。
2.3.工程款支付
2.3.1.乙方完成工程总量的50%后(包括但不限于天花吊顶基层基本完成,墙面粉刷基层基本完成、墙面木作基层基本完成,墙面墙砖基本铺贴完成、地面地砖基本铺贴完成、水电安装铺完管线),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
2.3.2. 乙方完成工程总量的80%后(包括但不限于天花吊顶基层完成开始刷乳胶漆,墙面粉刷基层完成开始刷乳胶漆、墙面木作完成开始做饰面、墙面墙砖铺贴完成、地面地砖铺贴完成、门套及附框完成、安装卫生间五金、开关底盒),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
2.3.3. 乙方完成工程总量的100%后,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
2.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签订验收合格单并完成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审计总价款的95%。
2.3.5.结算总价款余下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工程全部完成,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贰年,质保期内,乙方应积极主动地履行保修责任。如果乙方接到甲方书面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无人员到达现场,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中直接扣留。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不足以支付质保期内维修费用时,乙方还应向甲方另行支付超出部分的维修费用。质保期到期后双方按规定进行检查认定,质量满足标准,双方确定无问题后,甲方将剩余的质保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2.4.合同价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财税政策的,在**市税务机关开具的等额有效的建安类发票;合同价款付至95%前,乙方提供的发票额应至工程结算审计总价款的100%(含质保金)。如因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有效发票,甲方有权顺延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并且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及违约责任。
3.双方人员、设备
3.1.甲方
3.1.1. 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甲方的所有文件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有效。
3.2乙方
3.2.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 500元,其中如项目经理与合同附件不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3.2.2.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合同附件执行。
3.2.3.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
3.2.4.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人次。
3.2.5.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审验并附交复印件。
3.2.6.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3.2.6.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3.2.6.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2.6.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2.6.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3.2.6.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3.2.6.6.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3.2.6.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4.甲方责任
4.1.开工前将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使之具备开工条件;
4.2.开工前将电线路接至双方商定的指定地点;
4.3.负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选用材料的审定;
4.4.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通知,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验收等相关事宜;
4.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中所需的水源和电源,但发生的水电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责任
5.1.开工前3日,由乙方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审定通过后乙方应严格按照该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施工;
5.2.负责办理本工程有关的各项施工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5.3. 执行本合同中乙方应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5.4.乙方材料进场使用之前必须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5.本工程为整体项目发展中的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并保证会在甲方的指示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
5.6.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不能滥用或破坏甲方提供的设施;
5.7.乙方施工人员生活住宿设施由乙方自己负责安排,除甲方书面批准外,乙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上住宿;
5.8.乙方应承担施工安全保护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9.施工期间乙方施工人员所发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10.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并代乙方行使工程质量确认权;
5.1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12.根据合同的要求,需使用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的工程施工图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图纸。
5.13.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14.每月25日前向甲方、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5.15.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和监理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5.16.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5.17.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赔偿。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文明施工。垃圾清运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5.18.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乙方保证不因其拖欠民工工资而影响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进度,且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5.19.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20.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5.21.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5.22.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5.23.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如保护期内发生损坏,乙方自行负责修复;
5.2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现场应符合使用要求。退场前做到灯亮地洁,达到施工验收标准。
5.2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二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5.26.乙方必须保证具备承担本工程所必要的资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等。
6.关于工期的约定
6.1.开工、竣工:
本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经甲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已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影响。竣工之日为政府备案或综合验收合格之日,以迟者为准。
6.2.进度计划: 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
6.2.1.乙方应于接到甲方合同签订3日内向甲方、监理、管理单位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监理、管理单位在乙方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6.2.2.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
6.2.3.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
6.2.4.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叁万元。
6.2.5.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6.3.开工及延期开工
6.3.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甲方同意延期的方可延期,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 5000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6.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不负责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6.4.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6.5.工期延误
6.5.1.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按有关法律法规顺延相应工期。
1)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接通施工用水用电;
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及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
4) 不可抗力;
5) 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5.2.乙方在6.5.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甲方同意顺延工期。
6.6.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7.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7.1.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且需满足甲方的设计及使用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经一次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之一执行。
1) 甲方同意降级接收的,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2) 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由甲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3) 因此造成的甲方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
7.2.检查和返工
7.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7.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2.3.乙方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破坏已隐蔽的其他工程;否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3.2.甲方、监理、管理单位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7.3.3.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3.4.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且甲方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7.3.5.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监理、甲方提交隐蔽工程大样详图,如有管线则需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
7.3.6.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7.4. 重新检验
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如该隐蔽工程在关键线路上并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5.设备调试
7.5.1.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7.5.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7.5.3.甲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但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
7.5.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甲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7.5.5.双方责任
1) 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如乙方不承担设计,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
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4) 设备调试费用除非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承担。
5) 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已经认可设备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6) 投料设备调试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乙方负责,投料设备调试费用除非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承担。
7.5.6.乙方在调试前应充分了解供水、排水、供电等是否正常;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8.现场管理
8.1.安全施工与检查
8.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1.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1.3.安全防护
8.1.3.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监理认可后实施,费用按2009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及吉林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规定执行按各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
8.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8.2.事故处理
8.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8.2.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8.3.文明施工
8.3.1.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
8.3.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甲方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8.3.3.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
8.3.4.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8.3.5.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8.3.6.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8.3.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
8.3.8.墙改保证金(及散装水泥保证金)由甲方负责缴纳,甲方承担按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的保证金扣除部分,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或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等原因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8.3.9.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8.3.9.1.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
8.3.9.2.甲乙双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8.3.9.3.水电费由甲方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垫付。
8.3.9.4.甲乙双方每月底共同对甲方的分支水电表进行抄表(甲方用水、用电不计管理费和损耗),甲方根据抄表情况从乙方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乙方水电费。如当月未完成抄表,则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全额扣回,待抄表工作完成后,向乙方退回甲方用水、用电费用。
8.3.9.5.现场用水、用电总量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收费单为准。
8.3.9.6.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及时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
9.材料设备供应
9.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9.1.1.甲方供应材料的,甲乙双方应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9.1.2.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对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
9.1.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1.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9.2.1. 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及产品,应按照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合格产品。乙方应按时将产品供应到现场,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以及负责产品质量。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及产品由乙方自行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按同类同质产品的市场重置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9.2.2.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及产品必须与封样产品保持一致,经过甲方检验同意后才能用到工程中去,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及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甲方有权禁止将上述材料用到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中去,并要求乙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2.3.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2.4.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10.工程变更
10.1.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甲方的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批,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通知及要求,进行变更。由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相应顺延。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10.2.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10.3.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或乙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10.4.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5.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6.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乙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0.7.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
10.8.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0.9乙方在办理设计变更施工手续时应按照甲方有关设计变更程序办理。
11.竣工验收
11.1.竣工验收
11.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物业公司模拟验收。
11.1.2.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甲方、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
11.1.3.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1.1.4.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1 %的违约金。
11.1.5.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光盘资料(含每户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其中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一套用于甲方存档、一套用于物业公司存档),影像资料。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6.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工程移交
12.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2.2.乙方应在竣工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有权派人拆除并清理,产生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3.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4.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2.5.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13.竣工结算及其支付和保修金
13.1.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上报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 90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支付扣除保修款、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违约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留工程总价5%作为保修金。乙方应在结算审核完毕一个月内向甲方索要《纳税证明》,在办理结算付款时提供含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原件,逾期办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予以妥善保存全额发票复印件,并在办理保修款支付手续时出示其复印件。对于乙方因发票保存不善所造成的结算价款(亦含保修款)无法正常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2.工程总价为按照2.1.、2.2.、2.3.条款确定的合同价款及其调整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的调整后的总和。
13.3.在工程竣工后90天内,乙方应依据甲方下发的《结算通知书(工程类)》,并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及甲方所要求的内容与格式,做到一次性报送齐全、完整、有效的结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填制并向甲方递交《结算申请报告(工程类)》。
13.4.若乙方未能按要求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时,上述结算期限应相应顺延。
13.5.乙方须对其一次性所报送的结算资料之齐全、完整、有效性负责。在结算办理过程中,除非甲方要求,乙方不得再另外提交或补充与结算相关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签证、设计变更单、工程造价书、计算底稿等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所发现或已存在的遗漏项目,乙方也不得调增或追加。
13.6.乙方须保证其所报送结算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并基于同一计算范围及口径,乙方在其预结算书中所编报的造价金额,均不得高出由甲方所最终确认的其审定造价的10%(含本数)。否则,将视为乙方故作高估冒算、虚造数据、主观掺假,属于违约行为,乙方应按超报金额(即编报价-审定价×1.1)的1%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可在合同结算价款中自行抵扣),以补偿甲方因此而额外支出的咨询编制及审核等费用。
13.7.为提高结算核对效率,乙方和咨询公司核对确认后的文件递交给甲方审核,只对其中甲方人员认为有疑议的项目进行再次核对,其他项目均以咨询公司核对为准,不再重新核对调整。
13.8.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时间和程序组织预结算专业人员专职跟班、密切配合甲方的工作,且此专职人员须从开工预算到竣工结算自始至终负责本工程的预结算工作;若乙方编制和报送的结算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计价原则及内容格式,甲方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乙方重新编制和报送,同时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及结算期限应按由此延误的累计天数作相应顺延。
13.9.若乙方未按甲方以书面形式下发的结算通知书中所规定的时限报送结算资料,有延迟报送的,则每延迟一天按照结算额的2‰承担延期违约金(即结算迟报的违约金=结算迟报的天数×结算额的2‰),且该款项可在结算总额中自行抵扣(因结算资料不合格而退单所引起的时间延迟,应一并计入违约金计算范围)。
13.10.经甲方审定后的结算造价书在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应返还一份给乙方,该结算书将作为乙方办理结算款项支付的有效依据之一,乙方应予以妥善保存,并在办理价款支付手续时出示其影印件。对于乙方因保存不善所造成的结算价款(亦含保修款)无法正常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1.结算额=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励-违约金-借款
13.12.工程接收与工程保修
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4.转让与分包
14.1.转让
14.1.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4.2.乙方分包
14.2.1.分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甲方有权中止该分包合同,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分包工程价款15%的违约金。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14.2.2.乙方分包工程,乙方仍承担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14.2.3.乙方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乙方分包工程(包括三方施工合同工程)、甲方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监理和甲方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5.与管理单位的配合
15.1.乙方必须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并向管理单位分摊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作为乙方的管理配合费(不含水电费和和垂直运输使用费,以及保安门卫),室外独立分包工程无须支付管理配合费,水电费按挂表方式实际计量支付。管理单位为此提供的服务及管理如下:
15.1.1.提供工地内垂直运输设备(如施工电梯、井架等)。
15.1.2.提供开竣工验收合格用章。
15.1.3.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 管理单位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乙方自行解决。
2) 乙方的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应按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配置必要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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